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油气生产、加工、贮存及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统称工业动火,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动火等级划分1.炼油化工(含油气田炼油化工、轻烃)及储存场所的工业动火,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①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②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液化气站;③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的泵房和机房;④油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⑤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⑦输送易燃、可燃及有毒有害液体和气体的管线;⑧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2)二级动火①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②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③系统管网区;④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⑤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场所。
(3)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油气田企业及其它企业动火,根据火灾爆炸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四级。
(1)一级动火①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原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②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③不小于400m3可燃气气柜的动火;④原油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的动火;⑤油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⑥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紧急动火。
(2)二级动火①储量在1001-10000m3的各类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②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③1001-10000m3油库的油品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④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⑤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⑥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QSY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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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移下来的动火部件必须拆移到安全场所动火。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第三十二条
(一)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炼油与化工系统特级动火作业、其他系统一级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HSE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第三节作业审批
第七十一条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许可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第七十四条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第六十九条应当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仍未开始动火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检测。
第七十条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
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0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处室、直属单位、各二级单位以及承包商。
第四条相关术语和定义:(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二)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五条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工程部:负责施工作业单位资质准入审查的管理。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一)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提出改进建议。
(二)施工组织单位:1.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
2.负责组织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组织属地单位、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
(三)属地单位:1.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进行安全交底,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2.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对现场动火进行监督检查与监护,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动火作业单位:(一)参与作业过程风险识别,负责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并报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规范

目视管理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夏 季 防 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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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气瓶储存安全注意事项
1、气瓶在入库前必须逐瓶检查验收。漆色和标志与本库相符, 液化气瓶的充装量必须称重核对。
2、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卧放时应防止滚 动,头部朝一侧,高压气瓶堆放不得超过5层。
3、溶解乙炔气瓶必须规定储放期限,并不得置于有射线辐射的 场所。
乙炔瓶外表颜色白色,瓶体打印乙炔(红色)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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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溶解乙炔气瓶为什么外面涂白颜色
1、由于白色的色度远远小于其他颜色,可以较好地反射阳光,避 免瓶体高温,以增加气瓶的安全。
2、乙炔气体极不稳定,温度稍高或少有振动和撞击,便会发生聚 合/分解反应。由于这两种反应都是放热的,化学反应产生的 高温可以使漆皮变黑,便于操作人员及早觉察,并做妥善处理, 避免事故发生。
7、使用氧气的操作人员,其手/手套/工具不得沾有油脂。
8、氧气和乙炔软管必须使用防回火装置,使 用专用夹具保证软管和气瓶的可靠连接。
9、乙炔气瓶不可以卧倒使用,并绑牢防止其 倾倒,阀盖始终放在气瓶上。
10、使用后关闭气瓶上的阀门,并释放调节阀 和软管压力。
阻火器
防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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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储存可燃\爆炸性气质气瓶的仓库,库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 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外,同时应设避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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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乙炔气瓶
氧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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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气瓶运输安全注意事项
3 QSY 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 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 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火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 4.2 专业分公司组织推行、实施本标准。 4.3 企业根据本标准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 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企业 HSE 部门对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 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4.6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SY1240-2009 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1242-2009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 Q/SY1236-2009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3-2009 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7-2009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ICS 02.100 E 09 备案号:××××-××××
QSY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 4.2 专业分公司组织推行、实施本标准。 4.3 企业根据本标准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 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企业 HSE 部门对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 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4.6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ICS 02.100 E 09 备案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ot work safety management
2009-07-01 发布
2009-09-01 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 布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 Q/SY1238-2009。 5.2.2 系统隔离 5.2.2.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 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5.2.2.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 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5.2.2.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5.2.2.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 于 23.5%(V/V)。 5.2.2.5 距离动火点 30m 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 15m 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动火点 15m 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5.2.2.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 Q/SY1243-2009。 5.2.3 可燃气体检测 5.2.3.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 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 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5.2.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 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 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V/V) 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 小于 0.2%(V/V)。 5.2.3.3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 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2.3.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2.3.5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 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3 实施动火作业 5.3.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5.3.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 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5.3.3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 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 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 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3.4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 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5.3.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5.4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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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两个制度的通知安全〔2014〕86号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新修订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附件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环保与节能部2014年3月1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
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作业关闭是在动火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职责第十三条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指具备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权限,组织动火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开展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三)审批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作业批准人应当是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二)组织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签发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了解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六)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动火作业任务的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炼油与化工系统特级动火作业、其他系统一级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HSE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实施环节负管理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提出申请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七)当人员、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符合性。
(五)保证动火作业实施过程满足安全要求,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六)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七)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是指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动火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动火作业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动火作业。
(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动火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职责第二十条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指具备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权限,组织动火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开展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三)审批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动火作业任务的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炼油与化工系统特级动火作业、其他系统一级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HSE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作业批准人应当是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二)组织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签发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实施环节负管理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提出申请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七)当人员、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了解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六)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第二十五条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符合性。
(五)保证动火作业实施过程满足安全要求,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六)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七)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是指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动火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动火作业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动火作业。
(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动火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八条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应当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