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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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讲义

外商投资企业法讲义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概念: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单独投资特征:(1)外商直接投资(2)外国私人投(3)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问题:中外投资者范围的规定](二)投资项目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鼓励类: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类: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禁止类: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环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适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允许类:不属于以上三类的,属于允许类。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并购形式(1)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①先设立、再并购:外国投资者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运营该资产。

②先并购,再设立:外国投资者协议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外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注册登记
பைடு நூலகம்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2.实物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5.其他财产权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为合作企业。是指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 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的法律 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产品或收益、分担 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灵活 性
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2)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是中国企业法人。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 (一)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二)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可选择性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方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03第三章 外商投资法

03第三章 外商投资法
第三章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一、外商投资与外商投资法 二、管理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 三、保护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 四、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与外商投资法
(二 )
(一)外商投资与外商投资法的概念 (二)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
(一)外商投资与外商投资法的概念 3
1.外商投资 1.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 国际私人资本在我国境内的直接投资。 具体讲,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或个人,依我国法律规定,以现金、实物、工 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资本,在我国境 内设立企业或机构进行生产经营的经济活动。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1)合营方式不同 (2)组织形式不同 (3)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5) )
(1)合营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合营 股权式合营 中外合营各方的各类投资,都必须作价, 并折成具体股权,合营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 出资比 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 契约式合营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并 不折算成股份,因此中外合作各方不存在按持 有股份的比例分配收益、分担风险的情况,中 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产品的分配、 风险和亏损的分担,都是通过合作企业的合 合 同来约定的。
概念: P100 法律特征: 4) P100 1)投资主体为外国投资者,并由其经营。 2)中国国籍。 3)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分支机构。 4)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一般为有限公 司;经批准也可例外采取其他责任形式。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 法律特征:4) 1)中外投资者共同设立。 2)外国股东的持股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上。 外国股东的持股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上。 外国股东的持股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上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0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除个别发起人外,股东均用货币认购股份,并一次缴 齐出资。 4)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均可以申请转换为 此种组织形式。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2.未按期出资的后果: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 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 缴付出资的,该方违约,其对守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此时守约方可以行使催告权, 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义务的,此时视为违 约方自动退出,守约方可以寻找另外的投 资者,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 式。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 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 相同。
『正确答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 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 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的25%。
C.甲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1年8 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 限。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 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 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 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 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 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本题中只有A选项 符合规定。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 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该法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这部法律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和退出等方面的相关制度。

其中,“三资”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和利润分配。

具体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由外国投资者全额出资,不得采用中国境内资金进行注资。

2. 资产总额: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应当以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金为准,且不得向中国境内借款或从中国境内融资。

3. 利润分配: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将所得税款及时缴纳给中国政府。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还需遵守中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同时,在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清算和结算,并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

总之,三资企业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安全,促进外商投资的合法、有序和稳定发展。

外商投资2020.1.1实行的法律

外商投资2020.1.1实行的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第四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投资促进第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七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习题及参考答案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因为改革的问题,关于出资期限的题目大家就不要做了一、单项选择题1.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A.1000万美元B.1400万美元C.1750万美元D.2100万美元2.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6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于2001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2年3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B.甲公司于2001年6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C.甲公司于2002年3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D.甲公司于2001年9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100万美元,2002年6月30日支付60万美元3.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外国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B.该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C.该企业不能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D.该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4.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C.甲至少应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D.甲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5.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的出资额应为()。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法之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单独投资 3、限制:禁止行业、限制行业 4、组织形式:可为有限责任公司,经 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5、出资:可分期缴纳,第一次不少于 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的90天内缴清
(二)合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过程
审批
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协议、章程、合营合同
洽谈签约 审查批准(商务部3个月答复) 注册登记(30天内登记)
案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97年6月 合营合同:投资总额为95万,注册资本76万, A出现金21万,B以6万现金、49万厂房设备出资
A 新加坡
97年7月取得营 业执照
B 中国
97年10月 合资经营协议:由B承担何种企业的生产和管理 A保底分红,每年收取入股资金的25%的利润。
97年12月经董事会报请有关部分批准后提前解散 就偿还A公司的投资事宜签订了分别撤回资金的协议 后产生争议
2、出资
(1)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投资总额的7/10; 投资总额在300—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总投资额的1/2; 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投资总额的2/5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投资总额的1/3
1、概念:通过在合营合同中 约定投资或合 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 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 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
2、特征 契约式企业
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法人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
非法人型——合伙——联合管理制
四、外资企业
1、概念 2、特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1、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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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 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会议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 但对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加、 过。 但对企业章程的修改 、 注册资本的增加 、 资产抵押以及企业的合并、分立、 资产抵押以及企业的合并 、 分立 、 解散等重 大事项, 大事项 , 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 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 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 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 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三)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合作条 件的转让
转让方式: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 转让方式:1.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 ; 2.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 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 转让程度: 转让程度:可以是全部或者部分权利 转让形式: 转让形式:签定书面转让协议 转让程序:须经合作他方面同意, 转让程序: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 报审批机关批准。 报审批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 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 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 天内决定批 准或者不批准
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 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审批期限: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 日内 审批期限: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5日内 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获得批准的有审批机 构发给批准证书 。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 经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为合作企业成立之日。 签发之日为合作企业成立之日。合作企业应 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 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日内向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
(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 ) 的基础上, 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 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税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 ) 查批准, 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 前回收投资; 前回收投资; (3)经财税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 ) 投资方式。比如, 投资方式。比如,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 回收。 回收。
董事会组成方式: 董事会组成方式: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撤换 董事会董事长、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 委员会主任、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 章程规定,但一方只能担任一项职务, 章程规定,但一方只能担任一项职务,担任 正职的不能再担任副职。 正职的不能再担任副职。 董事或委员的任期 :每届 年,可连选连任 每届3年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其决议: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其决议: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 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和 主持。 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 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一、合作企业的特点
1.合作者中必须有中方与外方的合作者 . 2.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作企业合同约 . 定 3.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具有可选择性 . 4.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 5.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
(二)合营合作企业特点的比较
1.合营方式不同 . 2.组织形式不同 .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
条规定: 《合作企业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 合作企业法》 条规定 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 型的合作企业。 型的合作企业。” 我国鼓励举办两种类型的合作企业, 我国鼓励举办两种类型的合作企业 , 一 是其产品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是其产品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 其产品大部分销往国外, 其产品大部分销往国外 , 年度外汇有节 余 ; 二是采用先进技术的生产型合作企 业。
四、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1.法人型的合作企业 法人型的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型的合作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2.非法人型的合作企业 非法人型的合作企业——合伙组织 非法人型的合作企业 合伙组织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 董事会——适用于法人型的合作企业,董 适用于法人型的合作企业, 董事会 适用于法人型的合作企业 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 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2.联合管理委员会 适用于非法人型合作企 联合管理委员会—适用于非法人型合作企 联合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权力机构, 业,管理委员会是权力机构,决定重大问题
3.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经理机构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经理机构 经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设总经理一人,副 设总经理一人,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 设总经理一人 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总经理的职责——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的职责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 总经理的产生——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 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 总经理的产生 员会聘任、解聘。 员会聘任、解聘。
五、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 与合营企业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与合营企业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六、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原则是不同 的,中外各方合作者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 约定,允许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约定,允许外方先行回收投资,但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规定的条件。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应由 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 报告,中方出资属国有资产的 中方出资属国有资产的, 报告 中方出资属国有资产的,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 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进行资产评估。 定进行资产评估。 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 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 件 , 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 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 ) 届满时, 届满时 , 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 作者所有, 作者所有 , 这是允许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前提条 件; (2)对于利用税前利润回收投资的,必须经财税 )对于利用税前利润回收投资的, 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 ) 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 )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 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 期限和方式, 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 、 期限和方式 , 经财 税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税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亏损弥补之后,才能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亏损弥补之后, 先行回收投资。
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 三、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投 资、合作条件
(一)投资总额: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 投资总额: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需要投入的资金总额。由注册资本和借款构成。 需要投入的资金总额。由注册资本和借款构成。 (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为设 二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立合作企业, 立合作企业 ,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 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 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 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在不具备法人资 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 。 格的合作企业中, 格的合作企业中 , 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 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 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 , 由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规定。
注意: 注意: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 得减少。但是, 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 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三)合作企业的投资、合作条 合作企业的投资、 件和期限
1.合作企业的投资、合作条件 .合作企业的投资、
合作各方可以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 作条件。 作条件 。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 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 条件可以是现金 、 实物 、 土地使用权 、 工业 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2.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合作企业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 合作企业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 中约定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 期限。 期限。
合作各方未合同约定缴纳出资或者提供 合作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 合作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 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 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批机关撤消合作 企业的批准证书, 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未按照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 件的一方,应当向守约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件的一方,应当向守约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提出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 . 2.审批机关审批 . 3.办理设立登记 . 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外各方合 作者签订协议、合同和制定章程, 作者签订协议、合同和制定章程, 并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提出设 立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立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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