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旨在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个体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不足,公众认知度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依赖于公众的广泛认知和接受。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该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法的执行效果。
2.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人员培训不足: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
当前的问题是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由于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或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 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2) 保护措施不足:当前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后续跟踪机制。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1)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 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态度。
(2)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处理不当或者有偏见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支持、临时庇护等,并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报告中国家庭暴力现状调查

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报告中国家庭暴力现状调查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报告调查情况如下: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一)表现形式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比调查要高。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__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
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
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历史原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夫权思想。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
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
“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
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家庭暴力干预与社会工作

家庭暴力干预与社会工作家庭暴力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工作领域关注的焦点之一。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干预家庭暴力问题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受暴力影响的家庭成员提供支持和帮助。
本文将探讨家庭暴力干预的重要性以及社会工作在干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采取侵犯、伤害或控制行为的行为。
统计数据显示,家庭暴力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着普遍性。
受暴力影响的对象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等,而施暴者可能是配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
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纷纷采取了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并非常重视社会工作在家庭暴力干预中的作用。
二、家庭暴力干预的重要性家庭暴力干预的目的是保护受害者免受暴力伤害,同时也需要帮助施暴者改变其侵害行为。
合理的干预措施能够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提供紧急支持和安全保护,避免进一步伤害的发生。
家庭暴力干预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受害者: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能够在家庭暴力事件中为受害者提供安全的庇护场所,并提供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重建信心和独立能力。
2. 制止暴力行为:通过对施暴者进行心理辅导和教育,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可以帮助他们认识到暴力行为的错误性质,并提供适当的引导和支持,帮助他们改变侵害行为。
3. 处理后续问题:家庭暴力后,幸存者往往面临着多种问题,如法律纠纷、工作失去、心理创伤等。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干预过程中不仅提供安全支持,同时也需要提供现实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方案。
三、社会工作在家庭暴力干预中的角色社会工作在家庭暴力干预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存在,既关注受害者的利益,又关注施暴者的改变和复原。
以下是社会工作在家庭暴力干预中的具体职责:1. 评估和干预计划:在干预过程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需要全面评估家庭暴力事件的情况,包括暴力的频率、严重性和受害者的需求等。
根据评估结果,他们会制定个性化的干预计划,以确保受害者的安全和施暴者的改变。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汇报人:2023-12-01CATALOGUE目录•引言•家庭暴力概述•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及其效果•结论与建议•参考文献01引言0102背景介绍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个人行为问题,也反映了社会和文化背景中的深层次问题。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03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01通过对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了解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和特点。
02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为制定预防和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研究目的和意义02家庭暴力概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权利和尊严。
包括殴打、虐待、踢打、掐捏、烧烫等直接伤害受害者身体的暴力行为。
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包括威胁、恐吓、辱骂、贬低、羞辱等伤害受害者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暴力行为。
包括剥夺财产、控制经济、强迫劳动等控制和剥夺受害者经济权利的暴力行为。
030201家庭暴力的影响和危害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的影响,包括精神抑郁、身体伤害、社交障碍等。
家庭暴力还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对家庭成员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03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在接受调查的样本中,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其中,严重暴力的比例占15%,轻微暴力的比例占15%。
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轻度暴力占50%,中度暴力占30%,重度暴力占20%。
家庭暴力发生的比例和程度家庭暴力程度家庭暴力发生率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60%,男性占40%。
受害者性别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年龄主要集中在25-45岁之间,其中25-35岁占30%,35-45岁占40%。
受害者年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其中初中及以下学历占50%,高中学历占30%,大专及以上占20%。
受害者教育程度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群体特征社会压力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也会对施暴者产生压力,从而促使其采取暴力行为。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我们也必须正视《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并寻求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与普及不足《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地区、部分人群对法律的认知度不高,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困难。
2. 执法力量不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等特点,使得在查处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加之基层执法力量不足,使得家庭暴力事件的解决往往力不从心。
3.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已经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足。
如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明确,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等,都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与普及要提高《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
如通过媒体、社区宣传、学校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增强执法力量针对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调查、取证、定罪等一整套工作机制,确保在查处家庭暴力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3.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家庭暴力的界定:应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明确和细化,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各类形式,以便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和处理。
(2)加大处罚力度:对施暴者的处罚应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效果。
同时,对于多次施暴或情节严重的施暴者,应加重处罚。
(3)建立保护令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如颁发保护令、提供临时住所等。
处置家暴工作总结报告
一、工作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家庭暴力处置工作,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
在此背景下,我们积极开展处置家暴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二、工作目标1. 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
2. 加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和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3. 完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提高处置家暴工作的效率。
三、工作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2. 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
加强与公安、法院、民政、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家庭暴力。
3. 建立家庭暴力案件快速反应机制。
对家庭暴力案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处置。
4. 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和保护。
为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服务,帮助其走出困境。
5. 强化对家庭暴力施暴人的处罚。
对家庭暴力施暴人,依法予以处罚,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成效1. 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断提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逐步增强。
2. 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救助和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3. 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处置家暴工作的效率明显提高。
4. 家庭暴力案件数量逐年下降,社会治安环境得到改善。
五、存在问题1. 部分地区和部门对反家庭暴力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机制不健全。
2. 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维权意识不强,求助渠道不畅通。
3. 部分家庭暴力施暴人受到的法律制裁力度不够,震慑作用有限。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1. 继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2. 完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3. 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和保护,畅通求助渠道,提高服务质量。
4. 加大对家庭暴力施暴人的处罚力度,提高震慑作用。
如何应对家庭暴力的七个解决方案
如何应对家庭暴力的七个解决方案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受害者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应对家庭暴力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介绍七个解决方案,以帮助受害者应对家庭暴力。
解决方案一:寻求支持和安全的庇护所受害者在面对家庭暴力时,首先需要找到支持和安全的庇护所。
这些庇护所为受害者提供了暂时的住所,同时也提供心理和法律援助。
受害者可以向社会福利机构、妇女保护组织或当地警方寻求帮助,他们将指引受害者如何寻找庇护所。
解决方案二:建立支持体系受害者需要建立一个稳固的支持体系,包括家人、朋友和专业人员。
这些人可以提供情感支持、建议和帮助受害者制定应对家庭暴力的计划。
受害者不应该独自面对这个问题,有一个强大的支持系统将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
解决方案三:了解法律权益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是应对家庭暴力的关键。
受害者可以咨询律师或相关组织,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措施。
这包括申请保护令、报警和起诉施暴者等。
掌握法律知识将帮助受害者在法律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决方案四:参加心理辅导家庭暴力会给受害者造成心理创伤,因此,参加心理辅导至关重要。
心理辅导可以帮助受害者恢复自信,解决创伤后应激障碍和焦虑等问题。
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能够提供合适的支持和治疗,帮助受害者重建自己的生活。
解决方案五:学习应对技巧受害者可以通过学习应对技巧来增强自己的应对能力。
例如,学习冷静应对施暴者、控制自己的情绪和寻求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等。
这些技巧可以帮助受害者更好地面对危机,并避免进一步的暴力行为。
解决方案六:经济独立经济独立对于受害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经济依赖,受害者可能无法离开暴力环境。
因此,寻找工作、提高技能或通过社会福利机构获取经济援助等都是重要的步骤。
经济独立将使受害者能够摆脱暴力环境,重新掌控自己的生活。
解决方案七:宣传教育最后一个解决方案是宣传教育。
只有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这一问题的发生。
家庭暴力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2023
家庭暴力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contents
目录
引言家庭暴力概述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家庭暴力对策研究具体对策实施方案结论和建议
01
引言
1
研究背景和意义
2
3
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带来负面影响。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社会关系和家庭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家庭暴力还可能导致犯罪和司法问题,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负担。
社会认知程度低
家庭暴力问题仍被视为私人领域问题,社会大众对其认知程度较低,缺乏对受害者的足够关注和支持。
对策建议和展望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加大对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通过媒体、公益组织等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和重视程度,消除社会偏见和歧视。
04
家庭暴力对策研究
03
建立专门机构
成立专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庇护和心理咨询等支持。
法律对策
01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范围和惩罚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02
严格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对施暴者进行严厉惩处,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强化社会宣传教育
建立专业的心理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提供心理和法律援助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共同研究和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为全球范围内解决这一问题做出贡献。
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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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现状与反思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现状与反思引言家庭是每个人最温馨的港湾,然而,家庭暴力问题在现代社会仍然广泛存在。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各国都纷纷实施了反家庭暴力法。
本文将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现状进行探析,并思考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现状1. 法律框架的建立与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在各国立法中得到了初步的确立和完善。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法律条款,为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多元化的法律手段反家庭暴力法致力于从多个角度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除了刑事法律手段外,还涵盖了民事保护令、紧急避难措施等手段,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和支持。
3. 宏观监管与社会参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不仅仅依靠法律机构的力量,还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关注并参与到反家庭暴力的工作中,宏观监管和社会参与的相互配合使得反家庭暴力的实施更加有效。
二、反家庭暴力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执行不力尽管反家庭暴力法有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但在具体实施中,法律执行存在一些难题。
一方面,受害者恐惧报警和起诉施暴者,令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
另一方面,一些地区缺乏专业人员和资源,导致法律的有效执行受到限制。
2. 受害者保护不力一些受害者往往因为社会压力、经济依赖等原因而无法脱离施暴环境,这使得他们的受暴情况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关注和援助。
在家庭暴力问题上,对受害者的保护需求依然亟待解决。
3. 社会认知与教育不足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源往往与家庭教育、社会认知等因素密切相关。
缺乏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宣传教育和社会认知,使得家庭暴力问题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
三、反家庭暴力法的反思与展望1. 增加法律执行力度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强对施暴者的惩治力度,同时为受害者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申诉途径,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执行。
2. 完善保护措施与机制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措施和救助机制,使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和经济支持等全方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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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迟晓然内容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社会上存在的家庭暴力的现状的调查,对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进行深入的阐述,从而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表了自己的几点看法,得出了如下观点,即反家庭暴力必须做好如下三件事: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要从自立救济、社会救济、司法救济三个角度进行努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司法救济冷暴力精神虐待受虐妇女综合症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发生在家庭内的暴力事件不仅侵犯的是法律的严肃性还有对维系家庭的纽带----亲情、爱情、道德进行的践踏,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然而现状是不如人意的,“今天,欧美国家存在一种奇怪的规范,它使结婚证书变成了一张准予殴打和虐待的挈约,对妇女最暴力,最隐蔽的家庭暴力正成为‘悄悄的暴力’”。
在我国这种现象亦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
据相关调查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1]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应上升为国家应负的责任,然而什么是家庭暴力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这也是我国在立法上第一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后果进行了定性。
然而因家庭暴力的显著特征在于其隐蔽性,传统上一直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矛盾,在预防和制止始终是个难点问题,本文主要围绕社会上家庭暴力的现状、形成的原因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发表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一)存在的普遍性,全国妇联2002年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仍然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受害者大多是女性,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仍然是主要的受害者。
(三)受害者维权的艰难性,因家庭暴力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传统观念上很多人仍然将其作为家庭内部矛盾来看待,一些人仍然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态度,从而被动应付,不能主动积极地去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从而使对受害妇女的救济和帮助不够及时。
使受害者的维权具有一定的艰难性。
(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不断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
二、存在家庭暴力的原因(一)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
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
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二)我国惩治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
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
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一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
中国在近二十多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
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
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四)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
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五)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
加之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又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
我认为,反家庭暴力,主要应做三件事: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
在对策上应在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努力,要在号召广大妇女同胞加强自立救济的同时,加大社会救济的范围,加强司法救济的力度,这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在观念上要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加强意识防范。
要加强防范,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树立性别平等观念,破除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陈腐观念,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
在基层,特别是在司法、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要对广大妇女作好普法教育,使其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认识到如容忍了一次就会有更多次的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在遭受暴力时应及时请求居委会社区及相关机构出面协商解决,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如遇危险不应再以“家丑不可外扬”来约束自己,要大声求救尽可能让领导听到或寻找机会报警,在受伤后要及时救治,要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纪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最好在第一时间越到派出所,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医院验伤或司法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为今后法律救助保留有利的证据。
总之,对待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构筑防范网络,增强社会防范,不断拓宽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济范围。
一是在公安基层派出所和110报警中心增设“维权报警台”,确保受害者报警后,在最短时间内,家庭暴力得以制止并得到依法处理。
二是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建立社区维权站,开通热线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接受妇女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办,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援助。
三是建立完善伤情鉴定中心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让需要救助的妇女儿童及时得到伤情鉴定,获取充分的证据,维护受害者权益。
四是加强心理健康咨询工作,让那些工作压力大、心理压抑的人通过心理上的疏导,解除紧张焦虑状态,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
五是充分发挥妇女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满足不同妇女群体多样化需求;同时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多种类型的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防范,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
司法救助是国家救助形式,具有法律强制力,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
我国现行法律救济途径主要表现在《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定: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即受害的暴力侵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这样看来,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主要有:请求离婚或提起自诉。
这些规定已完全不能满足现阶段对家庭暴力的救济,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从而从司法这一国家强制力的角度来应对家庭暴力。
首先要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并不是否认夫妻关系存在着较多伙伴关系的特点,否则就不需要那些调整夫妻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了。
因此,实施这项制度应周密考虑,区别对待。
可以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引入,例如对婚姻存续期间承担的民事赔偿判决,受害人要求立即执行的可以执行,受害者只要求加害人改过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把赔偿判决作为附条件的债务,在将来离婚时执行,不离婚就不执行。
夫妻离婚应逐步以夫妻侵权制度来取代历来“照顾”的做法。
第二:强化法律责任,除现行法律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对于更多的轻微伤害,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方面,各地相应出台了一些实用的地方性法规。
婚姻法的修改可吸收其部分条款。
对于执法人员的责任要明确分工,防止互相推诿,注意各法律文本、条款之间的衔接,填补某些“真空”。
明确对家庭暴力的预防、监督机制,以及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机制。
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
第三:是构架家庭暴力法如前所述,我国家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有许多漏洞和缺失,并未提出来及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
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和社会实践,因此家庭暴力法应包括:1.保障性规定。
即通过法律条文对家庭成员各自在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
这现在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已有所表现。
2.惩罚性规定。
在该规定中,构架选择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相互协调运用惩罚模式。
可选择性惩罚规范,主要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成年者的身体伤害或精神虐待,不是非常严重的,但有必要加以惩戒的,可由被害者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惩罚措施,由执法机关加以执行。
强制改过惩罚规范,主要针对触犯刑律以家庭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执法者强制对施暴者进行处罚。
3.社会服务性规定。
如果紧急庇护所、电话服务专线、法律扶助等各项服务,应从法律上加以肯定,并且政府应对其提供经费辅助。
在施暴者方面应提供教育、医疗服务。
如此一来,才能建立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与社会服务配合的体制,彻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
第四:要对以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给予最大的同情与宽容,要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引入到此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受虐妇女综合症系指妇女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折磨摧残之下表现出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