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专业技术方案(20150206定稿于)
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

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
(试行)
目录
1 总则 ......................................................................................................................... 1
4.4.1 划界程序.............................................................................................................14 4.4.2 确权程序.............................................................................................................14 4.5 成果验收及归档..........................................................................................................15 4.5.1 划界成果.............................................................................................................15 4.5.2 确权成果.............................................................................................................15
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的管理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我县决定开展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登记工作。
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确保确权划界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流程设计1、组织准备:成立确权划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2、宣传动员: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确权划界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3、现场勘查:组织专业人员对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实际情况,为后续的确权划界工作提供依据。
4、权籍调查:对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的权属、面积、位置等进行详细调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登记发证:根据权籍调查结果,对符合登记要求的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的产权证书。
6、资料归档:对确权划界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登记信息的可追溯性。
7、监督检查:对确权划界登记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标准依据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应遵循以下标准和依据:1、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法规,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湖管理条例》等;2、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如《水利工程测量规范》、《水利工程制图规范》等;3、我县实际情况和需求,如《XX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管理办法》等。
四、权籍调查权籍调查是确权划界登记工作的关键环节,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资料、产权证明等;2、现场核实:对水利工程的地理位置、范围、特征等进行实地核实,确保与相关资料一致;3、调查登记:对符合登记要求的水利工程进行权属、面积、位置等信息的调查登记;4、审核确认:对调查登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全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213 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1.工作原则。
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
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责任。
坚持依法调查登记的原则。
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等确权登记程序,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资源情况和范围边界,依法明晰各类权属。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依照规范统一确权登记。
坚持成果共享部门衔接的原则。
充分利用既有水利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河道流域整治、湿地确权登记等确权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2.工作目标。
查清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落实水生态空间产权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全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确定全县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流产权制度。
X年底,完成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40%;X年完成50%, X年5月全面完成调查确权任务。
X年9 月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等工作,为县辖区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及标准1.工作范围。
本次划界确权统一时点为X年12月31日。
划界确权范围涉及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及重要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干(支干)渠道、排水沟道、行洪道、堤防、水库、蓄滞洪区、塘坝、机井、水窖、灌排站、湖泊、供用水等水工程及其通讯、供电、防护林、交通、水文监测、管理房等附属设施。
2.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河湖及水利工程实际利用状况确定。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一、调查背景河湖是国家重要的水资源,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河湖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需要对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界确权工作调查。
本文提出了一种技术方案,旨在指导调查工作的进行。
二、调查目的1.确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边界位置和范围;2.为制定河湖综合管理和水利工程保护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3.提供基础数据和图件,为相关部门的决策和规划提供支持。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1.调查内容(1)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根据国家和区域的规划、政策和法律,确定各级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
此外,还需要考虑环境因素、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具体位置和边界。
(2)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根据已有的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情况,对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进行目视检查和实地调查,了解工程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和功能。
同时,还要分析工程所处的地理和自然条件,确定工程的管理边界和保护范围。
2.调查方法(1)调查资料收集:收集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资料,包括地形图、规划图、设计图纸、工程文件等。
(2)实地调查: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对河湖和水利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和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绘制河湖和水利工程的位置、范围和边界图,并进行测量和拍照记录。
(3)调查数据处理和分析:对收集的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和处理,包括图件绘制、数据清洗、计算等,最终得到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准确位置和范围。
四、调查步骤1.调查准备:确定调查范围和内容,收集相关资料,并组织人员和装备。
2.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根据调查资料和实地调查结果,确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和边界。
3.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对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进行实地调查和勘察,并根据工程的使用情况和地理条件确定工程的管理边界和保护范围。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20150206定稿于)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20150206定稿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河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需求不断增加,同时也带来了河湖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
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河湖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
一、调查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河湖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也带来了河湖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
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河湖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
二、调查目的1.明确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的目的、原则和方法。
2.收集和整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管理规划,为划界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3.建立河湖资源的数据库,整合基础数据,并进行分析,为划界提供技术支持。
4.开展实地调查和勘测,了解实际情况,为划界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5.制定划界方案和标准,并进行优化和调整,保证划界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调查内容1.明确划界原则和方法。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划,确定划界的原则和方法,包括按自然界限划界、按管理层级划界、按不同水域功能划界、按生态优先原则划界等。
2.收集和整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管理规划,为划界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管理规划,建立相关的资料库,为划界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3.建立河湖资源的数据库,整合基础数据,并进行分析,为划界提供技术支持。
收集和整合河湖水文、地形、土地利用、水质、生态环境等基础数据,建立河湖资源的数据库,并进行分析和图解,为划界提供技术支持。
4.开展实地调查和勘测,了解实际情况,为划界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通过实地调查和勘测,了解河湖资源的实际情况,包括河湖水域范围、生态环境状况、水利设施状况、管理实际情况等,为划界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河湖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河湖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河湖是国家重要的水资源和生态资源,对于保护河湖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河湖划界确权工作,需要建立科学的实施方案,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目标1.确定河湖的划界范围,明确各级政府的管理权限;2.确定河湖的权益,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3.加强河湖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实施步骤1.制定工作计划(1)成立划界确权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2)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2.收集基础资料(1)收集有关河湖的地理、水文、土地利用等基础资料;(2)了解河湖的历史沿革和演变情况;(3)调查了解各级政府对河湖的管理现状。
3.确定划界原则(1)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划界;(2)优先考虑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4.划定河湖的界线(1)根据划界原则,制定河湖的划界方案;(2)组织专家对划界方案进行评审,确定划界方案;(3)在实地进行河湖的划界工作,采用现代化的测绘技术进行测绘。
5.制定划界方案(1)根据划界的线路和界线,制定河湖的划界方案;(2)组织专家对划界方案进行评审,完善河湖的划界方案。
6.公示和审批(1)将划界方案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2)组织有关部门对划界方案进行审批,确保划界方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划界确权登记(1)根据审批结果,对划界的河湖进行登记,确权河湖的权益;(2)建立河湖确权登记数据库,便于管理和查询;(3)完善河湖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8.加强河湖的保护和管理(1)加强对河湖的保护,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2)加强对河湖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3)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维护河湖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河湖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2)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区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方案

全区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关于河湖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213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登记,明确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为依法管理水利工程奠定良好基础,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按照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匹配进行的原则,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到X年底,完成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工作量的40%;到X年底前,全面完成确权划界工作量的50%,X年上半年完成全部调查确权工作,完成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和登记发证;完成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水闸及其他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具备条件的进行登记发证。
明确已确权划界登记的所有水利工程都要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设施,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
二、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水务局直接管理的水库、河道、渠道、水闸等水利工程用地以及国家修建水利工程时征用并由水务局使用或划入管理范围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水务局,权属来源不明晰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和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性质、权属不变,经征得权属人同意,可暂由使用者使用,但应划定其管理范围,埋设界标,并按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条件成熟后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交由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者使用。
本工作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
对于过去已有权属确认材料,且符合规定的,可按照原有资料进行确权划界;对没有划定界限的,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权属。
无法分清权属的,报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依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利工程管理及附属用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地权属:1.凡X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管理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务局。
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最新)

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最新)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为在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面力量,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行洪安全,加强水域岸线管理和完善水治理系统,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X﹞42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 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30号)、《X 省X年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水建管﹝X﹞285号)、《X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X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X长办﹝X﹞2号)、《X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X 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的通知》(X水河字﹝X﹞44号)、《X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及相关法规、技术标准、规划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X年年底,完成我市养息X的划界工作。
到X年,完成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涉河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完成全市中小型水库和常年水面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完成本地区的水文测站划界工作。
二、划定原则(一)X市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是指X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水库、湖泊及堤防、水闸、泵站、水文测站等涉河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二)河湖划界工作应尊重历史,已经完成河湖划界工作的,不在重新划定,如历史划界界线不清的可重新划界,已批复规划设计文件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河湖划界工作应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功能作用突出的河湖为重点,有限实施重点河流及中型水库的划界工作。
可同步开展确权工作。
(四)有堤防河道(含已有批准规划、涉及文件)。
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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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11.1调查目的11.2调查范围及时限11.3组织形式11.4作业依据22工作内容32.1划界调查32.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调查42.3经费测算42.4填写调查表52.5编制调查报告53调查技术要求53.1资料收集53.2调查分类分级53.3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确定63.4面积测量63.5经费测算73.6调查报告主要内容73.7计量单位74总体安排84.1实施步骤84.2进度计划85主要调查成果96审核与验收9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要求,为保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的顺利开展,制订本技术方案。
1总则1.1调查目的(1)统计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说明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等。
(2)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
(3)摸清划界、确权涉及的土地、税费等政策及收费标准,测算所需经费。
1.2调查范围及时限流域面积在50km2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湖泊;完成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的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库、堤防和水闸等水利工程,调查时限截至2014年8月31日。
1.3组织形式(1)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调查由水利部统一组织,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财务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具体组织及中央层面的协调工作。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织划界确权调查工作业务培训;成果汇总,起草《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全国国有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2)部直属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中央直管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告,报水利部并抄送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管理的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告,报水利部并抄送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4作业依据1.4.1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8)《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9)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1.4.2技术依据(1)《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
(2)《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
(3)《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
(4)《中国水闸名称代码》SL262-2000。
(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6)《防洪标准》GB50201-94。
(7)《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
(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B50286-2013。
(9)《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10)《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
(11)《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1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1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15)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相关成果。
(16)水利部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文件。
(17)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地方性规范、规程和标准。
2工作内容2.1划界调查(1)已完成划界的河湖和水利工程调查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工作过程、完成时间和划界成果。
划界成果应包括图纸、控制点坐标、界桩设立情况以及划定主体发布的公告等。
(2)未完成划界的河湖和水利工程河湖的管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确定。
调查河湖管理范围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包括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标准),统计河道、湖泊未完成划界的长度(面积)。
调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包括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标准),统计未完成划界的长度(面积)。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和水面,不计入未完成划界的面积。
2.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调查对已确权的水利工程,调查已完成确权的面积(堤防工程标明长度)、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是否设置标志。
对未确权的水利工程,调查工程占压地及未完成确权的面积和权属,明确土地权属范围是否存在争议。
工程建设时已办理正式征地手续的,说明征地范围与管理范围是否一致、文件是否齐全、目前是否存在争议;未办理正式征地手续的,应详细说明工程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堤防工程未确权面积包含工程占压地和护堤地,不含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和水面。
水库库区是否确权应在水库工程中单独注明。
2.3经费测算调查开展划界、确权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流程,分别列出划界、确权所需的费用构成、测算依据以及相关减免政策。
测算划界费单价和确权费单价,测算时应分别标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费种及标准。
2.4填写调查表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信息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的附表和填表说明规范填写,确保信息完整和准确。
河道、水库、堤防和水闸之外的水利工程调查成果,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汇总,成果不再报送水利部。
2.5编制调查报告在填报调查表格、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和测算划界确权经费的基础上,编制《×××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3调查技术要求3.1资料收集收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和行政区划图;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基本信息及其相关的划界、确权资料;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大比例尺电子地图或纸质地图;各地进行划界确权的政策、技术、经验和经费筹措等情况。
3.2调查分类分级参考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对河湖和水利工程进行分类、分级统计调查。
河湖和水利工程分别依据流域面积、常年水面面积和工程等别进行分级,堤防工程应依据工程级别分级。
3.3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确定(1)河湖管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划定。
(2)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依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划定。
(3)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依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确定;有堤防的河道,护堤地范围未划定的,应采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B50286-2013)规定的标准划定。
(4)水闸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划定。
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已划定的按现状进行统计,未划定的按上述标准划定后进行统计;所在地另有规定的,应依据当地规定划定后进行统计。
穿堤建筑物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的只统计工程数量,已划界的长度、面积列入河道划界成果中,不再单独计列。
3.4面积测量对于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采用图纸(电子地图或纸质地图)量算,同时对比历史数据估算、分析数据误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
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均不包括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水面。
3.5经费测算根据《测绘生产成本定额》(财建〔2009〕17号)等相关收费标准,分别测算测绘费、界桩设置费和其他划界工作可能发生的费用,并据此测算划界费单价。
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等相关规定分别测算国土资源部门管理收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和其他确权工作可能发生的费用,并据此测算确权费单价。
3.6调查报告主要内容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2)划界确权工作依据;(3)划界确权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应划界、确权面积,已划界、确权面积等);(4)未完成划界确权情况统计(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及费用估算(包括尚需划界、确权面积,经费测算依据,单价测算分析,总经费等);(5)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6)下步工作打算。
3.7计量单位长度单位采用千M,保留2位小数;面积单位采用亩,保留2位小数;金额单位采用万元,保留2位小数。
4总体安排4.1实施步骤(1)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制定调查工作计划。
(2)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组织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划界确权工作调查业务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管辖区域内划界确权工作调查业务培训。
(3)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按照调查工作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划界确权工作调查。
(4)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对管辖区域内划界确权调查成果进行审核、汇总,编写调查报告。
4.2进度计划(1)2014年12月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的调查工作;2015年1月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2)2015年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完成调查工作,调查成果报水利部并抄送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中心。
(3)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调查工作。
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摸清划界、确权涉及的土地、税费等政策及收费标准,测算所需经费,编制完成《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全国国有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组织调查成果审核、验收。
5主要调查成果(1)《×××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2)《××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