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定义的比较研究
融资租赁概念

融资租赁概念
融资租赁是一种商业信贷方式,公司将现代化、高价值的固定资产租
赁给企业客户,租期较长,并结合财务方案为企业客户提供资金周转、降低税负优惠等服务。
下面具体来介绍融资租赁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一方(融资租赁公司)以其拥有的资产出租给第二方
(租赁企业),并以所出租的资产同时作为抵押品,为第二方提供资
金支持的金融服务方式。
二、融资租赁的特点
1.资产租期较长:商业租户通常需要一段时间才能从租赁资产中获得收益,因此融资租赁期通常为2年以上,甚至可以达到10年。
2.风险共担:租赁方需对所租赁物进行投资,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资产价值的严重损失,损失将由租赁方和货主共同承担。
3.租金计算复杂:由于租赁物价格高昂、租赁期较长,加之需要考虑利息、保险及其它各种费用,因此其租金计算相较于传统的租赁方式较
为复杂。
4.税负优惠:融资租赁可以享受税负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很大帮助。
三、融资租赁的优点
1.投资租赁额度更大:融资租赁企业需要的投资额度通常较大,融资租赁可以给企业提供更多的财务支持。
2.降低财务风险:融资租赁可以降低企业负债风险,合理规划资金结构,优化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和规模。
3.提高固定资产负载率:通过对企业固定资产的优化调配和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4.灵活性高:融资租赁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情况,提供个性化、灵活的融资方案,避免了企业购置资产时出现的“挑战未知”的尴尬局面。
总之,融资租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融资手段,为企业提供多种财务支持,其特点和优点也是企业获得融资的一种选择。
融资租赁可行性研究报告

融资租赁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融资租赁的定义和分类融资租赁是指一种租赁公司将资产购买或制造后,将其出租给客户使用,客户按租金支付方式来支付资产使用费用的一种金融活动。
依据支付方式不同,融资租赁可分为直接支付型融资租赁和间接支付型融资租赁两种。
直接支付型融资租赁是指企业在合同签订时,需预付租金或定金后才能取得使用权,之后再按期支付租金或提前解除合同按约支付违约金。
间接支付型融资租赁是指企业在合同签订时,无需提前支付租金或定金,但最终成交价格含融资费用。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特点1. 灵活性:融资租赁对押品资产、实物资产类型的限制不如抵押贷款,因此可以比较灵活地调整租赁方式和期限。
2. 资金来源多样:融资租赁不仅能够通过银行渠道融资,也可以通过企业租赁基金、证券化基金、外资租赁公司等多种渠道来进行融资。
3. 租赁期长短灵活: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期一般都有2~10年不等,若企业需要进行多期租赁,则可通过租赁期的合理组合,根据企业的运营需要选择企业资产的使用周期。
三、融资租赁的优点1. 降低企业财务风险:融资租赁降低了企业的资产投资风险和资金压力;2. 提高投资回报率:融资租赁降低了企业原始投资额,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3. 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承租方可将租金全额列为所得税费用。
四、融资租赁的适用范围融资租赁一般适用于以下领域:1. 机械设备、运输工具、通讯器材等使用期限较长的资产;2. 科技含量高、更新速度快、折旧速度较快的资产;3. 私营和民营企业;五、融资租赁的风险1. 信用风险:承租人违约可能导致融资租赁公司无法按时获得合同收益;2. 法律风险:因政策法规变化、合同内容模糊导致的纠纷;3. 运营风险:因为租用资产在企业运营中出现故障或不良、盗损等问题导致的经营损失。
六、融资租赁的可行性研究与建议1. 市场需求分析:对所需资产支出、融资租赁利率、租赁担保方式等进行分析,对租赁市场需求和竞争格局进行分析,为企业制定合理的融资租赁计划提供依据;2. 资产情况评估:对企业所需资产的功能、技术状况、价值水平和使用寿命进行评估;3. 合同条款研究:为了明确blablabla4. 科技含量高、更新速度快、折旧速度较快的资产经营风险综上所述,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通过对融资租赁的系统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融资租赁来获取所需的资产,降低融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
融资租赁与租赁融资有何不同

融资租赁与租赁融资有何不同融资租赁和租赁融资是两个在商业领域中常被提及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与租赁有关,但在实质和应用方面存在一些关键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融资租赁和租赁融资的不同之处。
一、定义和目的融资租赁是指租赁一种资产,由出租者持有该资产的所有权,出租给承租者使用。
融资租赁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承租人获得使用资产所需的资金,并提供灵活的支付方式。
租赁融资是指通过向租赁方承租资产来获得资金进行融资的过程。
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使用资产所需的资金,并通过租赁资产的收入来还款。
二、资产归属权在融资租赁中,资产的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出租方,而承租方只是使用该资产。
只有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才能选择购买该资产。
而在租赁融资中,资产的所有权一般归属于租赁方。
租赁方向承租方提供资金,承租方使用该资金来租赁资产。
租赁方拥有资产的所有权,并在租赁期间获得租金收入。
三、会计处理融资租赁和租赁融资在会计处理上也存在差异。
对于融资租赁,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租赁合同需被分类为金融租赁或经营租赁。
对于金融租赁,承租方需要将租赁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并承担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负债。
而经营租赁则只需根据租赁期间计入租赁付款。
而租赁融资通常被视为一种负债融资,租赁付款需要根据租赁合同计入财务报表中。
四、税务影响税务影响也是融资租赁和租赁融资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
在融资租赁中,由于资产不属于承租方所有,因此租金支出可以作为税务减免的一部分。
同时,出租方可以从租金中获得税务优惠。
而在租赁融资中,租金支出通常无法作为税务减免的一部分。
租赁方也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纳税金额。
五、风险和责任融资租赁和租赁融资在风险和责任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方通常对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负有责任。
这意味着在资产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时,出租方需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而在租赁融资中,责任主要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方只需要提供资金,并不承担资产的使用风险和维护责任。
中美融资租赁会计准则对比研究

中美融资租赁会计准则对比研究中美融资租赁会计准则是中美两国在融资租赁领域的会计准则。
由于我国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中国与美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了解中美融资租赁会计准则的差异和相似之处对企业在两国之间开展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融资租赁会计准则在定义上存在一些差异。
按照中美两国的会计准则,融资租赁的定义是一种将资产转移给租赁方,并通过租金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租赁形式。
但是在具体的标准解释和适用条件上存在差异。
美国的会计准则更加注重租赁方对租赁物的控制程度,将其分为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而中国的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区分这两种形式,统一适用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也存在差异。
美国的会计准则要求在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上计提折旧和租金收入,而中国的会计准则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分别列示出融资租赁的资产和负债,并计提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美国的会计准则还要求在融资租赁结束后,将租赁物回归到租赁方的目的资产中。
而中国的会计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要求。
中美融资租赁会计准则在披露要求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的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披露要求较为详细,要求披露有关租赁合同的信息以及租赁物的抵押、担保等情况。
而中国的会计准则则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披露要求。
中美融资租赁会计准则在定义、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上存在一些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是由于中美两国的会计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不同所致。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由于两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中美之间的融资租赁业务也越来越多,因此对中美融资租赁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只有深入了解和研究不同的会计准则,企业才能更好地应对跨国融资租赁业务的挑战。
什么是融资租赁

什么是融资租赁?一、概念解释典型的融资租赁是涉及三方关系的,内容包括了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
(其实我不知道这样的表述是否严谨,但能更直观地理解这个概念,就留着不删了)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1、直租传统的直租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打个比方:你需要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
有家商店正出售这种洗衣机,但你发现你不够钱一次性去买那台洗衣机。
这时你看到我很有钱,于是你跟我签融资租赁合同,让我买下来那台洗衣机,然后再租给你。
你只需要分期给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机了。
当我们的租赁期满之后,事先有约定好的话,一般你只要按这个用过的洗衣机的残值给钱,就能得到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
如果没有约定,那这台洗衣机就归我。
这就是融资租赁里典型的直租业务。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商店是出卖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这三方的关系。
(现实的业务情况关系可能更复杂,一般还涉及到资金方、担保方等的介入)再来看《合同法》的定义,就很好理解了(商务部、银监会的定义与此类似):“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2、售后回租(关于回租业务下面有一个@匿名用户的答案讲得更详细,我简单整理一下)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
继续打比方:你需要钱花。
你发现你拥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
我仍然是那个很有钱的人。
于是你把洗衣机卖给我,我给你一大笔钱,然后你和我签融资租赁合同,我再把洗衣机租回给你。
洗衣机你继续留着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给我(以上的卖和租并没有先后顺序,实物也并没有实质转移)。
租赁期到了之后,洗衣机我再卖回给你或者我收过来。
可以看到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内容都是一样的,主要不同在于,在这个例子中,没有了商店作为出卖人,而是变成了你既是出卖人又是承租人,我还是出租人。
涉及的三方关系,其中的两方合为了一方。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定义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定义一、租赁物的选择承租人决定: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选择权在于承租人。
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求,确定所需租赁物的种类、规格、性能等要求,并指定供货人。
出租人购买: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
尽管出租人承担了购买行为,但购买过程中的实质性内容,如供货人的选择、对设备的特定要求、购买合同条件的谈判等,均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
二、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归属: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属于出租人。
这意味着出租人保留了对租赁物的最终处置权。
使用权归属:承租人则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即有权在租赁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并承担因使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责任。
三、租赁物的归属与处置租期届满:当租赁期届满且租金支付完毕,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约定租赁物的归属。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通过协议补充确定;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则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特殊情况: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如果承租人违约或发生其他特定情况,出租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包括收回租赁物并进行处置。
四、租赁物的范围动产与不动产:一般来说,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主要是动产设备或成套设备。
然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不动产也可能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但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
无形资产:权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通常不适用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因为它们通常通过特许使用等其他方式进行使用。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设备或资产,在租赁期间内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
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属于出租人,但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
租赁物的归属与处置在租期届满时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
融资租赁的概念及特点

融资租赁的概念及特点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与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通俗来说,融资租赁法就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
它促进了设备制造企业的销售,解决了使用设备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除此以外还具有理财、资产管理、盘活闲置资产等功能。
融资租赁产生是有一定动因的。
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传统经济模式就会出现滞胀,主要体现在销售难和融资难并存。
这是就需要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突破这种滞胀。
融资租赁是贸易与金融结合的产物,既是贸易的创新又是金融的创新,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边缘经济。
他轻而易举地解决销售和融资的矛盾,解决了经济发展中的难题。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
尽管冠名“融资”还不如冠名“融物”。
因为企业在租赁交易过程中不仅得不到资金,还要支付租金。
但在租赁期间,承租企业可以拥有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3项权益,足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融资租赁和其他形式的租赁根本区别就是它是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租金的。
尽管承租企业在这项交易中没有得到资金,但是必须按照占用资金的时间偿还租金。
融资租赁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公司、印刷企业、设备供应厂商)任何两方如果不考虑第三方的利益,交易都不会成功。
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1.融资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且至少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
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2.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担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租金。
融资租赁了解这个金融行业的基础知识

融资租赁了解这个金融行业的基础知识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行业中的重要业务模式,它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运作流程以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基本概念融资租赁是指一种租赁公司或金融机构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租金分期支付,同时提供租赁物购买权的金融服务。
在这种模式下,租赁公司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将资产出租给需要使用资产但暂无购买能力的企业或个人,实现利润的获取。
融资租赁主要涉及两个基本角色: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租人是指提供资金及租赁物的金融机构,承租人是指获得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二、运作流程融资租赁的运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需求分析: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需求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确定租赁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
2. 资金筹措: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需求,通过自有资金、贷款等方式筹集足够的资金来购买租赁物。
3. 定价与签约: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就租金、租期、购买权等方面进行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
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4. 租赁物购买和转租: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5. 租金支付和资产管理: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频率支付租金给租赁公司。
同时,租赁公司负责对租赁物进行管理和维护。
6. 资产回购和终止:租赁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时,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或归还给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根据约定收回租赁物,并结清与承租人的各项债务。
三、融资租赁的作用融资租赁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解决资金需求:通过融资租赁,企业或个人可以在租赁物使用期间分期支付租金,避免了一次性购买资产带来的巨大资金压力。
2. 优化资产配置:对于企业来说,租赁可以将资金投入到核心业务中,同时通过租赁物的购买权可以保证在合适的时机收回资金。
3. 降低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减轻了企业的资本锁定风险,使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需求变化,降低了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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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定义的比较研究秦悦民一. 融资租赁定义不同的国家对融资租赁的性质有不同的观念, 不同的解释和不同的规定。
即使在同一国家, 租赁经营者、有关政府部门、法律界、经济界、会计团体、学者等各方面也有各种看法, 融资租赁的定义可谓纷繁复杂。
但依笔者看来, 上述定义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是法律规范下的定义, 二是会计准则下的定义。
以下从这两个角度分别加以论述。
1. 法律规范下的定义这一类定义中比较有典型性的, 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的渥太华订立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一条第1款和第2款下融资租赁的定义:“1. 本公约管辖第2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一方(出租人)(1) 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规格, 与第三方(供货方)订立一项合同(供货合同) 。
根据此合同,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 并且(2) 与承租人订立一项合同(租赁合同), 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2. 前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点的交易:(1) 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货方, 并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2) 出租人取得的设备与一租赁合同相联系, 并且供货方知道这一租赁合同业已或将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 而且(3) 租赁合同规定的应付租金的计算特别考虑到了摊提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为便于分析, 笔者首先将公约第一条第1款之所述用图1-1表示如下:图1-1:(图中的M代表用于投资资本货物的资金, G代表资本货物, M'代表租赁付款额)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 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一个本质区别在于, 传统租赁是一个双方交易。
在传统租赁中, 租赁物件原本属于出租人所有, 只是闲置未用。
融资租赁则涉及三方当事人。
在融资租赁中, 出租人原本并不拥有租赁物件, 租赁物件是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的。
但是, 我们从上图并不能鲜明地看出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区别(关于它们之间的区别, 详见下文)。
因为在经营性租赁交易中, 大多也有三方当事人, 租赁物件亦非出租人闲置而是出资购买的。
所以, 为显示与经营性租赁之区别, 考虑到公约第一条第2款第(1)、(2)项之规定, 笔者认为不妨可用下图1-2来表示一融资租赁交易:图1-2:(图中的M代表用于投资资本货物的资金, G代表资本货物, M'代表租赁付款额)由图1-2可见, 承租人而非出租人在实质上处于融资租赁交易的中心地位。
这是因为, 供货方所有的资本货物正是其所愿意投资的; 另一方面, 承租人愿意借助出租人的融资来获得其对资本货物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的实质可理解为出租人向承租人融通资金, 以使承租人获得其所需要的资本货物的非暂时的使用权。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融资租赁交易的本质是融资活动(在图1-2中表现为出租人承租人)。
反观经营性租赁, 尽管租赁物件也是由出租人出资购买, 但大都并非依照承租人的技能和判断购买, 而是由出租人自主购买, 并且通过多次租赁以收回其投资。
因此, 经营性租赁的本质是融物(出租人承租人), 而非融资(出租人承租人)。
同时, 在经营性租赁中, 也不存在“供货方承租人”这一环节。
公约第一条第1款是从融资租赁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三个当事人, 两个合同)来描述融资租赁的。
而两个合同(供应合同和租赁合同)所表现的只是融资租赁的形式而非其实质。
从融资租赁的形式来看(见图1-1), 出租人处于交易的中心地位:其一方面与供货方订立供货合同, 出资从供货方处购得资本货物的所有权; 另一方面, 其又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 将该资本货物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取租金。
所以, 单从融资租赁涉及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租赁法律关系来看, 融资租赁是一种融物交易(在图1-1中表现为: 出租人承租人)。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为形式的一种融资交易, 从其实质来看, 亦可称为租赁金融或租赁融资。
根据以上分析, 笔者以为, 所谓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而达到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的交易”, 又是“一种以‘融物’代替‘融资’, 融物与融资密切相联的信用形式”等论述都是不甚确切的。
因为融物仅仅是融资交易的一层法律躯壳, 而并不具有实质上的职能。
从后文的分析, 我们将发现, 尽管并且仅仅从法律角度来看,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拥有租赁物件的名义上的所有权, 但依实质重于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的原则, 从会计角度看,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 应把租赁物件看作是承租人自己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因此, 从这一角度来看, 融资租赁交易并不具有融物交易的基本特征。
以下是我国有关法律规范下融资租赁的定义。
1986年5月的《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研究讨论稿)、1992年11月的《融资租赁合同条例》(讨论稿)和1999年3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都是从融资租赁所涉及的合同关系主体以及内容的角度来下定义。
其中, 《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所作的定义是:“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该定义很简洁, 其表明融资租赁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即: 第一, 它是一个不同于传统租赁的三方交易; 第二, 与经营性租赁不同, 租赁物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
《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研究讨论稿)对融资租赁所下的定义如下:“融资租赁系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设备, 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 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所构成。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 与供货方订立购货合同并支付货款; 出租方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 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使用, 租期不得低于两年, 在租赁期间, 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 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该设备享有使用权。
租赁期满, 设备可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留购、续租或退还给出租方。
”上述定义的核心也是三方交易, 租赁物系根据承租方的要求购买这两点。
我国的法律规范如此规定融资租赁的内涵从逻辑上讲是否严谨呢?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讨论。
2. 会计准则下的定义关于融资租赁的第二类定义是从会计角度所下。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82年9月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下称“IAS17”)对融资租赁作了如下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在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
”所谓风险是指财产无形损耗闲置等造成的损失、经济环境的变化形成了使用该财产在收入上的波动; 报酬指财产在经济使用年限内带来的经济收益以及资产升值、余值变化方面可能获得的收益。
通常情况下, 一项租赁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认为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1) 在租赁期终了时, 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 其价格预计将充分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的公正价值, 在租赁开始日就相当肯定将来会行使此项选择权。
(3)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资产的所有权最后可以转让, 也可以不转让。
(4) 在租赁开始日, 租赁的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大于或等于租赁资产的公正价值减去应当给出租人的补贴金和税款减免后的金额。
资产所有权最后可以转让, 也可以不转让。
上述定义从会计角度划分了融资租赁与非融资租赁的界限, 即融资租赁下, 租赁物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上转移给了承租人。
正因为如此,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作为承租人的资产予以确认。
尽管其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出租人, 尽管在融资租赁合同终了时, 租赁物件所有权也不转移给承租人。
我国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对融资租赁所作的定义和确认标准与IAS17的规定基本相同。
将会计准则下的融资租赁定义与法律规范下的融资租赁定义相比较, 我们发现, 会计准则关心的是如何确认、计量会计要素, 至于融资租赁涉及几方当事人、几个法律关系则在所不问。
假如出租人将其自有的闲置设备以一定条件出租给承租人, 尽管这是一个两方交易而非三方交易,因此并不构成有关法律规范下的融资租赁, 但只要与租赁物件有关的风险与报酬发生了实质性转移, 其有可能构成会计准则下的融资租赁。
二. 研究融资租赁定义的意义我国目前业已生效的一些法律规范中, 有不少是涉及融资租赁的, 但其中并无融资租赁的定义, 因此, 给法律的执行带来困难。
例如: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目前国内正在起草的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规范则仅仅从三方交易、供应商和设备由承租人选定这两个角度对融资租赁下定义(参见上文)。
笔者认为, 仅从该两点出发对融资租赁下定义是不严谨的, 理由是: 第一. 就经营性租赁下发生的针对某一租赁物的第一次租赁交易而言, 租赁物有时也是按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 并且也是一个三方交易; 第二. 就经营性租赁下针对某一租赁物的第一次租赁交易以后发生的其余租赁交易, 要使其符合三方交易和租赁物按承租人要求购买的特征并非难事; 反之, 要将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伪装成经营性租赁交易亦非难事。
会计准则下的融资租赁的定义固然比较明确、严谨, 但照搬进法律规范中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笔者认为,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是值得注意的(参见前文), 该项规定表明了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租人是通过一次租赁交易收回投资的特征, 其与IAS17下的认定融资租赁的第4项标准(参见前文)有密切联系。
由于设备的公允市场价值以及应付租金的现值具有相对客观性, 因此, 只要对“大部分”一词有一解释, 则该项标准具有相当程度的严密性以及可操作性, 值得我国有关部门在制定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规范时借鉴。
结论制定一项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逻辑严密的融资租赁定义不仅将有助于妥善处理涉及融资租赁的大量民事纠纷和法人清算程序, 而且将给我国的外汇管理、融资租赁业的行业管理以及有关税法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