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8.17
•【文号】国税发[1998]132号
•【施行日期】1998.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于1997年3月21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业经南斯拉夫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1997年7月21日和1997年12月3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协定应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7年4月16日以国税函〔1997〕20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8年8月17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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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日友好大连人才培训中心建设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人才培训中心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6﹞85号
【发文日期】2006-03-19
【实施时间】2006-01-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无锡市、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日友好大连人才培训中心建设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违法处理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28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5.29【实施日期】2009.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9]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09年5月14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财政和经济发展部部长苏菲安?阿赫迈德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
该协定及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埃塞俄比亚:1.按第286/2002号公告规定对所得和利润征收的税收;2.按相应公告对采矿、石油和农业活动所得征收的税收;(以下简称“埃塞俄比亚税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土耳其互免国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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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土耳其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中国与土耳其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6﹞44号
【发文日期】2006-02-06
【实施时间】2005-1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土耳其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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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
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301号
【发文日期】2005-09-02
【实施时间】2005-08-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82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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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
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陕国税发﹝2005﹞215号
【发文日期】2005-09-13
【实施时间】2005-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函[2005]8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
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5.12.05
•【文号】国税发[1995]225号
•【施行日期】199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
通知
(1995年12月5日国税发[1995]2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于1995年4月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11月20日和1995年11月23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该协定应自1995年12月22日起生效,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我国和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1994年10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于1994年7月18日正式签署(协定及协定书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7月26日以国税发[1994]166号文件发你局)。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印双方已于1994年10月14日和21日互换关于完成该协定生效各自所需法律程序照会。
因此,该协定及议定书将于1994年11月19日起正式生效,请于1995年1月1日起依照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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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
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5﹞186号
【发文日期】2005-09-21
【实施时间】2005-08-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