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8中国法网网上服务规范
【司法制度】北海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制度

【司法制度】北海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制度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运行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是北海市司法局为全市提供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司法考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以及法治宣传的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统一对群众求助事项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进行分流转办、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沿用原全国统一的12348呼叫系统,任何地方拨打0779-12348即可接至本热线。
热线平台设在市司法局业务大楼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正常上班时间,由执业律师和接线员值班接听热线电话或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和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以及将群众求助事项分流到全市各司法行政部门办理。
非上班时间,提供语音服务,拨打12348可听到语音关于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司法考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以及法治宣传等司法行政业务的信息服务。
群众可以拨打12348热线,也可以直接到热线的服务窗口,与律师等工作人员面对面咨询法律问题,申请法律援助以及寻求与司法行政业务有关的帮助。
第四条每个工作日,热线由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接线员值班。
值班律师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开聘用,多人轮流值班,负责为来电来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初审。
值班律师要求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接线员需了解司法行政各项业务。
负责接听来电,详细了解群众求助事项,并根据求助事项的管辖和职能归属,即时分流转至相应的市司法局各部门、县区司法局和司法所等单位办理。
做好来电来访和求助事项内容以及分流处理情况的记录,对分流转办的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向求助人反馈办理结果,进行电话回访。
分流转办力求准确,对求助事项难以确定承办部门的,接线员请示管理部门的领导,必要时再由部门领导请示局领导进行确定。
第五条市司法局各部门、各县区司法局和司法所是群众求助事项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律师线上咨询规范

律师线上咨询规范背景和目的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律师行业也出现了线上咨询的服务形式。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律师在线咨询的行为,确保咨询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此规范。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线咨询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线上律师咨询平台、网站或应用程序提供的在线咨询服务;2. 律师利用聊天工具、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的在线咨询。
规范要求1. 律师在线咨询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职业规范,不得违反法律和道德;2. 律师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前,应向咨询者明确说明咨询范围、费用和服务形式;3. 律师在线咨询应及时回复咨询者提出的问题,且回复内容应准确、真实、全面,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隐瞒信息;4. 律师在线咨询应尊重咨询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未经咨询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5. 律师咨询过程中,应保护和维护咨询者的利益,并尊重咨询者的意见与决定;6. 律师在线咨询过程中,应注意以平等、公正、专业的态度对待咨询者,并不得进行歧视性言论或行为;7. 律师在线咨询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8. 律师在线咨询中,不得向咨询者承诺能够达成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或不道德的行为;9. 律师在线咨询应当尊重咨询者的知情权,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在法律观念、诉讼风险等方面进行充分说明;10. 律师在线咨询应遵守合同精神,履行诚实守信、责任和保密义务。
责任和监督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在线律师咨询平台的监管,确保其依法依规运营;2. 律师行业协会应加强律师在线咨询的规范培训和指导,提高律师在线咨询的质量;3. 咨询者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的质量和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相关律师行业协会投诉,协会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结论律师线上咨询的规范对于提高在线咨询服务的质量和可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要求,保护咨询者的权益,提供专业、真实、全面的在线咨询服务。
司法部关于印发《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的通知.doc

汉语言文学专业(专升本)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50101 学科门类:文学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汉语言文学和秘书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中文表达能力,受到有效的秘书实践教学训练,能够较为熟练掌握办文办会、处理事务、参谋咨询、调研协调等秘书工作基本能力,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地方、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秘书、管理、公关、宣传等工作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
二、毕业要求1.具有正确的政治思想信念,热爱祖国,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文书秘书的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2.具备语言文字应用和表达能力,能熟练并规范使用国家语言文字。
具备外语应用能力,能使用英文有效沟通。
3.具备系统的秘书学专业理论知识、初步的组织管理能力、良好的辅助决策能力、有效的人际沟通能力。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政策与法规,能策划大型会议、团体活动,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撰写工作报告等。
4.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高尚的审美情趣、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创新精神、较宽广的文化视野。
5.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基本应用能力和商务秘书资格要求的相关能力。
三、学制与学位基本学制2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1-4年;可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四、主干学科和核心课程(一)主干学科中国语言文学(二)核心课程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理论与写作训练、秘书学概论、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实用文体写作、档案管理学、演讲与口才、秘书实务五、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安排调整。
六、课程体系结构及学分比例(一)各类课程学时数和学分数统计七、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表(一) 通识通修平台(专科阶段已开,不重复学习)八、毕业要求与课程及教学活动关联矩阵支撑某个目标的达成,则在相应的空格处打“★”或“√”,“★”表示对达成此要求非常重要;“√”表示有帮助,但不起主要作用。
九、行业、企业合作培养计划1.与淮安市人民政府、中国电信淮安公司、淮安报业集团等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文秘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就人才培养达成框架协议,分批派送学生赴企事业单位进行文秘工作培训,增强学生实践训练环节;派出本专业教师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一定量的文秘工作,实地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需求,适时调整文秘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与实训方案。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

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网上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2348上海法律服务网(以下简称“上海法律服务网”)的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法律服务网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法律咨询、办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活动。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处和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上海法律服务网驻场法律服务志愿单位和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单位和志愿者”)通过上海法律服务网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发挥专业优势,立足解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精准、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条上海法律服务网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对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进行保密。
上海法律服务网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有权注销该用户。
第五条上海法律服务网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和行为习惯,智能推送用户关注度高、事项关联度高的法律服务信息,提供主动服务。
第六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整合法律服务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常见法律问题等信息,向用户提供多渠道的智能咨询、查询、引导等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章信息发布第七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及时发布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专家学者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
第八条上海法律服务网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将其在工作中产生的服务动态信息或者有关通知、公告等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九条上海法律服务网应当建立规范的法治新闻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主动转载近期社会热点法治新闻、典型案件、专家访谈等内容,对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中国法律服务网 提供免费“法律顾问”

龙源期刊网
中国法律服务网提供免费“法律顾问”
作者:
来源:《文萃报·周二版》2018年第21期
5月20日,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正式上线。
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在新闻发布会上介
绍,建设中国法律服务网,就是要打造覆盖全国的整体联动、省级统筹、一网办理的“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建设一个广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法律淘宝网”,为人民群众提供身边免费的“法律顾问”。
中国法律服务网()由部、省级两级平台组成,包括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移动客户端。
记者了解到,中国法律服务网整合了38万多家法律服务机构和139万多名法律服务人员的数据,提供咨询、查询和征集等功能。
系统提供24小时在线自助服务,目前实现了婚姻问题、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等6类案件的咨询。
平台从全国范围内遴选了925名法律服务人员组成驻场服务团队,对公众留言提供人工法律咨询服务。
(综合人民网、澎湃新闻)。
12348法律咨询

“12348”服务简介“12348”法律咨询电话,是司法行政机关开设和运用特定的电话专线和电信网络,把普法教育、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融为一体,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和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面向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各方面的法律服务。
其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便民利民,把法律服务送到千家万户”。
其主要职责:一是解答法律咨询,普及和宣传有关的法律及政策知识;二是接受法律服务的要求,及时部署落实提供服务的具体单位和措施,必要时主动上门服务;三是对突发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作出快速反应,指挥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及时到位,予以调处和疏导;四是对于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或需与有关部门协作处理的事项,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或接洽协作;五是定期整理分析群众关注的问题和反映的意见,掌握社情民意,报告党政领导;六是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投诉和举报,部署查处措施,并告知查处结果。
一、立足长远,组建“12348”三级法律服务网络“12348”法律咨询电话的前身是“148”法律咨询电话,其推广工作在我市启动伊始,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大。
经过全面调查分析认为,设立法律咨询电话为市民提供法律指引确有需求的市场和生存发展的空间。
这是由于经济结构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地凸现出来,加上广州地区人口文化素质参差,弱势社群和外来人员众多,法律服务需求很大。
据市统计局资料反映,全市未达到社会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就有100万人,市区每日的流动人口多达300万人。
而市民经济状况的差异决定了他们对法律服务市场有不同层次的需求。
因此,我局立足于实际出发,着眼于长远发展规划,提出了要高起点、高质量建设全市“12348”法律服务网络的工作方案。
另一方面,省、市各级党政领导对“12348”工作十分重视,指示我们要把“12348”作为为群众提供法律指引的渠道、密切党和群众联系的“连心桥”。
中国法律服务网公众号线上公证流程

中国法律服务网公众号线上公证流程所谓远程视频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公证的活动。
目前,分为电子签名和非电子签名两类。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委托、声明都是可以办理远程视频公证,可办理远程视频公证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涉及重大人身关系变更或财产权利处分的委托、声明、签名等行为类公证可以远程视频办理。
2、涉及财产处分/担保/赠与的委托、声明等行为类公证区分对待:(1)受托人系委托人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或两代以内旁系近亲属或配偶的委托书公证可以远程视频办理;委托权限应符合司法部“五不准”的相应规定。
委托书应当注明,“本委托书所涉及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为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可能会涉及到适用外国法律。
另外建议在借款、担保、赠与公证中也增加相似内容。
(2)当事人因委托公证机构提供境内事务处理的综合服务所需的委托公证,可放宽受理,不受权限限制;(3)当事人委托境内人员代办继承公证的委托书公证,且继承公证亦由该公证处办理的,委托书公证可以远程视频办理;(4)同一公证机构因办理继承需要,办理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声明公证的,可以远程视频办理,且由申请继承的全体继承人对该放弃行为作出书面具结保证。
放弃继承声明公证采取非电子签名类的方式办理。
(5)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或两代以内旁系近亲属或配偶的赠与书或受赠书公证可以远程视频办理。
(6)已入籍他国的华人华侨的行为类公证,考虑到国与国之间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原则上暂不提供远程视频办理;但不涉及重大人身关系变更或财产权利处分的,或者虽涉及财产权利处分但属于申请人获益的行为,视具体案件情况办理。
法律咨询热线12348是的吗

法律咨询热线12348是的吗法律咨询热线12348是指中国司法部设立的全国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旨在为民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该热线是中国政府推动法治建设、提升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文将介绍法律咨询热线12348的功能、优势以及使用注意事项。
一、功能法律咨询热线12348是一个开放的服务平台,提供涉及各个领域的法律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功能:1.法律咨询:向专业律师咨询各类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
咨询者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律师进行沟通。
2.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民众,法律咨询热线12348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包括代理诉讼、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起草等。
3.法律宣传: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法律咨询热线12348还定期组织法律宣传活动,通过传媒渠道、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二、优势法律咨询热线12348作为官方设立的法律服务平台,具有以下优势:1.专业性:法律咨询热线12348的服务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
2.便捷性:市民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简便的方式进行咨询,随时随地获取法律帮助。
3.免费性:基本的法律咨询服务是免费提供的,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群还提供法律援助,有效保障了公众的法律权益。
4.安全性:法律咨询热线12348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所有咨询内容均会严格保密。
三、注意事项在使用法律咨询热线12348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清晰明确:在向律师咨询问题时,要提供准确、清晰的问题描述,以便律师更好地理解并提供解决方案。
2.主动沟通:与律师沟通时,要积极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需求,对于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询问,以确保获得满意的答复。
3.获取凭证:在咨询过程中,可以要求律师提供书面答复或者相关法律条文、案例等依据,以便后续使用。
4.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内容涉及到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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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中国法网网上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12348中国法网(以下简称中国法网)的网络平台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法网、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办事服务、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中国法网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便民利民、公益服务原则。
第四条中国法网统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采集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信息资源,为用户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中国法网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中国法网应当加强信息查询平台、办理法律事务平台、法律咨询平台建设,及时充实内容,提供多元化服务模式,探索创新服务方式。
第六条中国法网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监管的需要,可以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中国法网应当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备份,对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保密。
中国法网发现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可以予以注销。
第七条中国法网设立网上法律咨询专家组,对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法律咨询活动进行业务监督。
第八条中国法网对作出突出成绩的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进行表扬奖励。
第二章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和办事服务
第九条中国法网及时发布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解读。
中国法网定期采集、更新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条中国法网定期采集、更新相关法律知识问答与典型案例,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一条中国法网可以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申请,将其在工作中产生的服务动态信息或者有关通知、公告等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中国法网定期采集、更新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执业团队、住所及业务专长等信息,以及法
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执业年限、执业机构、业务专长、既往提供服务情况等信息,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三条中国法网定期采集、更新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时间、事由、处罚处分种类等信息,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四条中国法网建立规范的法治新闻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主动登载、转载社会热点法制新闻、典型案件、专家访谈等内容,对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中国法网设置网络链接或者指引,为用户办理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法律服务事项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
第三章法律咨询
第十六条中国法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用户解答法律咨询。
中国法网应当告知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有关规定承担的责任。
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团队,为本机构驻场法律服务人员解答法律咨询提供后台支持。
第十七条中国法网应当在向用户提供法律咨询前,告知
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因采纳法律咨询意见产生法律纠纷或者造成损失的,中国法网、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驻场法律服务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九条驻场法律服务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应当引导用户通过合法途径、方式解决争议,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条驻场法律服务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应当做到认真细致、专业敬业,力求精准、简洁、易懂。
第二十一条驻场法律服务人员按照中国法网提供的统一编号为用户解答法律咨询。
用户主动提出在线下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的,应当告知其通过中国法网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驻场法律服务人员对于留言咨询问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解答;对于在线即时咨询问题,一般应当在五小时内进行解答,对用户所提问题暂时无法答复的,可以约期答复。
驻场法律服务人员出现解答延误或者差错时,应主动向用户解释,说明原因,取得用户谅解。
第二十三条驻场法律服务人员认为咨询问题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不够明确或者存在争议,解答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提请中国法网转交专家组成员进行
解答。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成员发现驻场法律服务人员的解答意见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中国法网向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可以直接为用户提出解答意见。
第二十五条中国法网发现用户以咨询为名,滥用法律服务资源,或者不是基于其本人或者亲友真实的法律服务需求提出法律咨询的,依照有关规定不予解答。
中国法网对用户就同一问题多次、反复提出的法律咨询,依照有关规定不予解答。
第二十六条对用户的法律咨询,中国法网可以要求其配合处理相关信息内容,包括隐去问题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照片等相关信息以及涉及隐私的内容等。
第二十七条中国法网对处于诉讼程序或者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的法律咨询,依照有关规定不予解答。
第二十八条驻场法律服务人员咨询结束时应当提示用户进行满意度测评。
发现用户评价结果为不满意的,中国法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线回访用户,安排其他驻场法律服务人员再次提供法律咨询。
第二十九条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保守在法律咨询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条中国法网应当保存法律咨询的相关信息、记录
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供日后调取查用,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中国法网作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查询、办理法律事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仅供用户参考。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的情形下,中国法网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中国法网对驻场法律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取消驻场资格:
(一)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向用户收取费用;
(二)煽动、教唆用户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解决争议;
(三)以哄骗、唆使用户提起诉讼等不正当手段争揽线下业务,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四)以向用户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争揽线下业务;
(五)以在线提供法律咨询的名义,主动要求与用户在线下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驻场法律服务机构放任、纵容、包庇本机构驻场法律服务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取消驻场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国法网根据本规范制定服务协议,在用户获取公共法律服务前提供给用户,并征得其同意。
用户不接受服务协议,拒绝中国法网向其提供服务的,不影响用户以其他方式获得法律服务。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