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量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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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量刑标准

刑事犯罪量刑标准

刑事犯罪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3〕22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全省聚众斗殴犯罪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省高院就聚众斗殴犯罪的相关何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一、聚众斗殴罪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从流氓罪分拆而来,聚众斗殴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由于本罪“聚众”的特点,参与人员多,危害性大,打击的重点是涉黑涉恶、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

对于因建房、土地权属、用水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多人斗毀,中学生或者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普通矛盾引发的群架,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但是雇用打手或者纠集闲散人员斗殴的,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二、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

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

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歐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一方嚴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盤定斗-欧的,直按聚众斗殴处理。

因找错斗殴她点、对象而造成无关人员被殴打的,对实施殴打一方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三、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有时达到十数人甚至数十人,必须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本罪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对一些虽属积极参加者,但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从宽处理,符合缓刑、管制、免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为主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欧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一般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四、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量刑标准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量刑标准

一、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并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形,而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不是一定是故意杀人罪,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正确理解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该条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字面理解,该条款对“致人重伤、死亡”与“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并未规定为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即不能理解为:致人重伤的,按二百三十四条定罪处罚;致人死亡的,按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

从立法本意讲,该条款只表明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不再成立聚众斗殴罪,而应转化定罪,但具体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应当根据案件证据结合刑法规定确定。

2、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根据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定罪。

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过程中,应在满足客观要件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考察,才能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进行准确定罪。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时,应当在判断死亡结果是否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

行为人只能对有直接或间接杀人故意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据此,尽管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所致,但不能仅凭死亡结果的发生就认定行为人有杀人故意。

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区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对量刑意义重大。

一是二者的法定刑顺序不同,前者是先重后轻,后者则是先轻后重,势必导致法官在量刑时的优先考虑顺序不同,难免会出现“同一事实,定罪不同,量刑结果亦不同”的实质不公正;二是即使二者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由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观罪过轻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上会更严格。

罪名认定正确与否,影响着死刑适用是否适当。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区别有哪些1、从行为构成要件上分析,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和斗殴两个复合行为构成的犯罪,且两者相互依存,存在因果关系,即为实施斗殴而聚众,聚众的目的只能是斗殴,而不能是其他。

结伙殴打他人认定标准

结伙殴打他人认定标准

结伙殴打他人认定标准结伙殴打他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一起案件是否属于结伙殴打他人,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人数结伙殴打他人的案件必定涉及到一个以上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三人及以上,就可以认定为结伙欺凌罪。

因此,判断一起案件是否属于结伙殴打他人,需要查明被告人的数量。

二、行为结伙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主要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攻击和侵犯。

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实施暴力结伙殴打他人的主要手段是使用暴力对被害人进行攻击,比如拳打脚踢、用棍子、铁锤等工具进行攻击。

被害人在暴力事件中遭受了身体上的痛苦,这种行为是非常严重的。

2.侮辱恐吓结伙殴打他人不仅是通过暴力行为进行攻击,也可以通过语言和行为表现进行侮辱和恐吓。

这种行为不仅可以给受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创伤,还会对他们的自尊心和尊严造成打击。

3.抢夺财物在结伙殴打他人的案件中,有些被告人会趁机抢夺被害人的财物,比如手机、钱包等物品,这种行为不仅是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还对他们的财产权利造成了侵犯。

三、目的结伙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多少有一定的目的性。

有些被告人进行暴力行为是为了泄愤、寻找刺激,有些则是为了威胁被害人、恐吓他们,有些则是为了进行盗抢、抢夺财物等行为。

被告人进行暴力行为的目的,也是判断一起案件是否属于结伙殴打他人的重要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要认定一起案件是否属于结伙殴打他人,需要考虑行为、人数和目的三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这些因素中都具备时才能认定为结伙殴打他人。

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聚众斗殴量刑过重上诉状(标准版)

聚众斗殴量刑过重上诉状(标准版)

聚众斗殴量刑过重上诉状(标准版合同协议模板)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聚众斗殴量刑过重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2009)垦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上诉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认定上诉人黄某某具有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故意,积极参与实施聚众斗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刑法386条规定

刑法386条规定

刑法38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规定【原文】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解释】本条规定是针对聚众斗殴行为而制定的刑法规定。

斗殴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地方,两个以上的人相互争斗、打斗以及使用暴力进行冲突的行为。

聚众斗殴是指有三人以上的人参与斗殴行为。

本条规定的斗殴行为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地方,而不包括私人住宅内的斗殴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从事聚众斗殴的行为的主体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些刑罚的选择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有期徒刑是指判处刑罚人在监狱中执行的刑罚,拘役是指判处刑罚人在看守所中执行的刑罚,管制是指剥夺判处刑罚人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旅馆等自由的刑罚,罚金是指判处刑罚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刑罚。

本条规定的聚众斗殴行为必须是“聚众”才能构成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有三人以上的参与。

因此,两人之间的打斗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所指的聚众斗殴。

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斗殴行为的场所必须是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地方,这是为了区别出私人住宅内的斗殴行为。

也就是说,在家庭内部发生的斗殴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所指的聚众斗殴。

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防止群体治安事件的发生。

斗殴行为属于违法的暴力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扰乱社会秩序。

如果没有相应的刑罚规制,斗殴行为可能会进一步恶化,给社会治安带来更大的威胁。

正因为斗殴行为的威胁性和社会危害性,刑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划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作用,使得斗殴行为的数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同时,通过刑罚的执行,对斗殴行为的施行者进行惩罚,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

总的来说,刑法第386条规定的聚众斗殴行为的刑罚,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刑罚制度,对斗殴行为进行惩戒,起到了防止斗殴行为的发生和控制的作用。

同时,也提醒人们不要私自参与斗殴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最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

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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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量刑标准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包括破坏公共秩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引发社会恐慌等。

针对不同的情节和后果,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也不同。

具体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一般情节的聚众斗殴行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致人重伤死亡、使用凶器等情形,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聚众斗殴行为,如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关于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的简单介绍,具体的法律适用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我们应该尊重法律法规,避免任何形式的暴力冲突和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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