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完整版

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的内容

(一)转让新建房产的扣除项目:地价、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加计扣除20%,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税金+费用(提示:这里的税金主要指契税,印花税一般都计入了管理费用)

【注意】

(1)纳税人购买土地应按照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所缴纳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如果购买的土地分期开发的,要进行逐次合理的分配:

第一次分配:在开发的面积占购买的总面积之间分配

第二次分配:在已完工和未完工之间分配

第三次分配:在已销售和未销售之间进行分配

最后,结转到销售的部分可以抵扣。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它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开发成本也应进行合理的分配,一般而言,应按照销售面积占完工面积的比例对开发成本进行分配。

可扣建造成本=开发总成本/可售面积×已售面积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均据实扣除,即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标准扣除

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注意新增内容】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单独扣除印花税。

特殊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的产品,可以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注意的问题】

1.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2.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3.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定土地增值税税率以及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能推算出土地增值税税额。

一、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再根据相对应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计算税额。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二、土地增值税类型

土地增值税是不受物业的年限限制,只要是豪宅物业有增值便适用此规定,“如果有购房发票但无增值者可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分为无购房发票与有发票两种。

第一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无购房发票的按照房管局评估价总额的3%”。

第二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有发票的征收方法,其税率为:1.增值额未超过50%的征收增值额的30%;2.增值额为50%~100%的征收增值额的40%;3.增值额为100%~200%的征收增值额的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征收增值额的60%。”

三、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采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就算土地增值税前了解清楚各项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然后根据上述介绍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可以准确计算出土地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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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的内容 (一)转让新建房产的扣除项目:地价、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加计扣除20%,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税金+费用(提示:这里的税金主要指契税,印花税一般都计入了管理费用) 【注意】 (1)纳税人购买土地应按照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所缴纳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如果购买的土地分期开发的,要进行逐次合理的分配: 第一次分配:在开发的面积占购买的总面积之间分配 第二次分配:在已完工和未完工之间分配 第三次分配:在已销售和未销售之间进行分配 最后,结转到销售的部分可以抵扣。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它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开发成本也应进行合理的分配,一般而言,应按照销售面积占完工面积的比例对开发成本进行分配。 可扣建造成本=开发总成本/可售面积×已售面积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均据实扣除,即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标准扣除 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注意新增内容】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单独扣除印花税。 特殊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的产品,可以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及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最新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最新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一、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1、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 2、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3、征税范围比较广; 4、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5、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1、不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 2 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40%;

3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的税率为50%; 4 超过200%的部分的税率为60%。 四、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国家才是所有者,才能出让);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2、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的出租,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的抵押,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权属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的内容 (一)转让新建房产的扣除项目:地价、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加计扣除20%,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税金+费用(提示:这里的税金主要指契税,印花税一般都计入了管理费用) 【注意】 (1)纳税人购买土地应按照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所缴纳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2)如果购买的土地分期开发的,要进行逐次合理的分配: 第一次分配:在开发的面积占购买的总面积之间分配 第二次分配:在已完工和未完工之间分配 第三次分配:在已销售和未销售之间进行分配 最后,结转到销售的部分可以抵扣。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它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开发成本也应进行合理的分配,一般而言,应按照销售面积占完工面积的比例对开发成本进行分配。 可扣建造成本=开发总成本/可售面积×已售面积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均据实扣除,即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标准扣除 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注意新增内容】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单独扣除印花税。 特殊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的产品,可以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房地产企业土增税扣除项目问题

房地产企业土增税扣除项目问题 问题描述 1、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时,精装修的成本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的一部分吗?再就是购买土地的价款计入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是土地的价税合计款,还是购买土地价款/(1+9%),还原成不含税价,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成本加计20%,费用则是按照10%来扣除), 2、土地增值税扣除的税金我看只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问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可以扣除?印花税是否可以扣除? 专家回复 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所以可以计入开发成本的装修费用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然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规定,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及加计扣除基数,但是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即对于精装修部分,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一旦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但是,对于电视机、壁式空调等可以分离的部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且不得加计扣除。 但是目前各地对家具、家电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规定不一致,实际执行中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口径。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不涉及增值税问题,按照全额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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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的内容 (一)转让新建房产的扣除项目:地价、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加计扣除20%,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税金+费用(提示:这里的税金主要指契税,印花税一般都计入了管理费用) 【注意】 (1)纳税人购买土地应按照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所缴纳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2)如果购买的土地分期开发的,要进行逐次合理的分配: 第一次分配:在开发的面积占购买的总面积之间分配 第二次分配:在已完工和未完工之间分配 第三次分配:在已销售和未销售之间进行分配 最后,结转到销售的部分可以抵扣。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它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开发成本也应进行合理的分配,一般而言,应按照销售面积占完工面积的比例对开发成本进行分配。 可扣建造成本=开发总成本/可售面积×已售面积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均据实扣除,即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标准扣除 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注意新增内容】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2)土地开发成本、费用;(3)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 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⑵土地开发 成本、费用;(3)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上述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 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凡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单位,则 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及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 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5 %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

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

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的10 %以内 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 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 关确认。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 %的扣除。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1)隐瞒、虚报 房地产价格的;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 又无正当理由的。 本章内容易出计算题,主要是各房地产税种的税率要记牢。同时最可能出计算题的是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计算土地增值税,首先、要熟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构成中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开发成本、费用;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4个方面。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一、基本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税额:《条例》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 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二)增值额:《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 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三)销售收入:《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 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 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 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 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1、一般销售收入: (1)一般销售收入的概念: 《细则》第五条:条例所称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 济收益。 2、非直接销售收入及自用: 国税发[2006]187号。 (1)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 销售房地产。 按下列方法确认收入:A、按本企业同年在同地区销售同类房屋的平均价计算;B、按当地同年同类房屋平均销售价计算。 (2)将开发产品用于自用或出租:产权未转移,不征土地增值税,相应成 本费用税金不得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法:(《条例》第六条) 扣除项目金额=土地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其他扣除项目 1、土地成本: (1)《细则》第七条:

土增税开发间接费扣除项目揭秘

土增税开发间接费扣除项目揭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应主动把自己认为合理的和模棱两可的项目在开发间接费中列支,成功就像扇虚掩的门,不推一推怎知不行?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间接费的核算范围经常成为税企争议的焦点之一。究其原因,是因为支出如果能够列入开发间接费,则可以加计扣除,再把开发费用10%考虑进来,则可以放大130%。 但是开发间接费究竟可以列支哪些项目呢? 我们知道,土地增值税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而企业所得税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对比发现,企业所得税中的开发间接费较土地增值税多了两项:工程管理费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那么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扣除项目包括哪些,能否在土地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上进行扩大呢? 对于该问题,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曾出现反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六条明确: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工程监理费、安全监督费等。 注意,这里包括了安全监督费。 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7号)文件中,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用问题”补充规定,开发间接费用的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六条停止执行。 但是《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文件第四十四条中,对于开发间接费提出了自己的处理原则,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区分开发间接费用与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允许将属于开发费用性质的支出列入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费用划分的相关依据,不能提供费用划分依据的,视为房地产开发费用予以扣除”。文件对大家判断时容易出错的两项业务进行了明确: (1)保险。文件规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当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大全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大全 增值税税率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 17%调整为13% 。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 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

五、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按 6%乃奥收魇铡六、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注:“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税率为6%,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6%。 九、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 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9个实例 时间:2014-04-16????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例1:我公司开发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竣工结算,此项目已缴纳土地出让金300万元,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立即开始开发此项目,建成10,000平米的普通标准住宅,以4,000元/M2价格全部出售,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为每平米1,500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账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200万元。已经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170万元,请问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一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1、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300万元 2、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1,500元×10,000平方米=1,500万元 3、计算加计扣除: (300+1500)×20%=1800×20%=360万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 因为你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限额为:(300+1500)×10%=180万元,应按照180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5、税金:17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300+1,500+360+180+170=2,510万元 第二步,计算增值额 商品房销售收入=4,000元×10,000平方米=4,000万 增值额=商品房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000-2,510=1,490万元 第三步,确定增值率 增值率=1,490/2,510×100%=59.36% 增值率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第四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1,490×40%-2,510×5% =596-125.50 =470.50万元 例2:企业开发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利息支出400万元(能提供贷款证明),其中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金额为100万元;该省规定能提供贷款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该企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多少?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400-100)+(1000+6000)×5%=650(万元)

集团CBD项目部分销售与自持土增税筹划

关于集团CBD项目土增税的思考 一、集团CBD项目战略定位。 集团CBD项目战略定位:少量销售黄金旺铺,迅速收回部分投资资金;自持大量商业物业长效收益,确保商业地产可持续发展,商业地产价值最大化。 二、战略定位涉及的土增税事项。 少量销售黄金旺铺,单价高,单位成本低,项目增值额及增值率居高不下,从而导致项目应缴巨额的土增税。 按集团财务部门前期对都江堰项目拟销售部分土增税测算,详见《都江堰百伦项目休闲区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 1、按市场价格直接销售现房应缴土地增值税11,604万元,土地增值税负担率37.33%; 2、增加销售环节方式应缴土地增值税5,011万元,在二次销售过程中增加的税费(契税、印花税)469万元,合计5480万元,土地增值税负担率16.42%; 增加销售环节方式比直接销售现房方式节约土地增值税6124万元,节税率18.35%;” 三、项目土增税筹划方案优化。 通过对项目实际情况以及原有税收筹划方案详细研究,个人认为上述税收筹划方案可进一步优化。 ?1:方案中收入成本对应关系失衡。 高区间定价收入对应的是总体平均扣除成本,对扣除成本严重低估,导致项目增值额居高不下,应缴巨额土增税。 ?2:方案立足局部,缺乏整体观念。 缺乏对“项目总体收入、项目平均利润率、项目平均增值额”的测算,从而难以倒推实现销售部分平均增值额,以达到控制土增税目的。

?3、土增税税负分析。 行业标准?(如万科2011年度土增税税负为5.16%)。 税负控制标准?个人认为成都市商业地产土增税税负的合理区间为4%-5%。 四、对土增税政策研究 (一)、清算单位的确认。 1、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 2、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国税发【2006】187号)。 3、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国税发【2009】91号)。 (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 1、可售建筑面积百分比法。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将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在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合理确定各清算单位的扣除金额。 2、占地面积百分比法。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3、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的方法(暂无统一规定)。 此条规定非常关键,既是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体现,又是企业沟通协调渠道,认真分析并掌握对企业最有利的办法是核心。

2017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2017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2017年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注:纳税人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文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计算方法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别,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

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

土地增值税细则加计扣除项

土地增值税细则加计扣 除项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繁多,核算比较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特别是加计20%的扣除时,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契税可计入加计扣除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第二,装修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视情而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既然规定装修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则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对于房屋的精装修部分,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一旦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但是,对于电视机、壁式空调等可以分离的部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且不得加计扣除。总之,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费用支出,一律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土地增值税细则(关于加计扣除项)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繁多,核算比较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特别是加计20%的扣除时,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契税可计入加计扣除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 第二,装修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视情而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既然规定装修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则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对于房屋的精装修部分,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一旦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但是,对于电视机、壁式空调等可以分离的部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且不得加计扣除。总之,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费用支出,一律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第三,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率按每年加计5%计算。上述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 第四,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如果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第五,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政府以各种形式减免或者返还的金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时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按照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上支出在“开发成本”中列支,收到返还的上述资金应冲减开发成本,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上述实际支付的政府代收费用从“开发成本”调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不享受加计20%扣除的优惠。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及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doc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

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土地价款扣除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和土地价款扣除分析 一、相关文件规定、 1、2016年3月23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0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3、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4、2016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二、案例 例: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12,00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可供销售建筑面积10,000.00平方米,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000.00平方米。假设项目已全部售完,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0,000.00万元。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手册大全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手册大全 一、进项税额抵扣 1.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10%。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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