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增税扣除项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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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

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的内容一转让新建房产的扣除项目:地价、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加计扣除20%,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税金+费用提示:这里的税金主要指契税,印花税一般都计入了管理费用注意1纳税人购买土地应按照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所缴纳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如果购买的土地分期开发的,要进行逐次合理的分配:第一次分配:在开发的面积占购买的总面积之间分配第二次分配:在已完工和未完工之间分配第三次分配:在已销售和未销售之间进行分配最后,结转到销售的部分可以抵扣.2.房地产开发成本它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开发成本也应进行合理的分配,一般而言,应按照销售面积占完工面积的比例对开发成本进行分配.可扣建造成本=开发总成本/可售面积×已售面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均据实扣除,即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3.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标准扣除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1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注意新增内容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单独扣除印花税.特殊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的产品,可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注意的问题1.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2.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3.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定土地增值税税率以及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能推算出土地增值税税额.一、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再根据相对应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计算税额.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二、土地增值税类型土地增值税是不受物业的年限限制,只要是豪宅物业有增值便适用此规定,“如果有购房发票但无增值者可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分为无购房发票与有发票两种.第一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无购房发票的按照房管局评估价总额的3%”.第二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有发票的征收方法,其税率为:1.增值额未超过50%的征收增值额的30%;2.增值额为50%~100%的征收增值额的40%;3.增值额为100%~200%的征收增值额的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征收增值额的60%.”三、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采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就算土地增值税前了解清楚各项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然后根据上述介绍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可以准确计算出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

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的内容(一)转让新建房产的扣除项目:地价、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加计扣除20%,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税金+费用(提示:这里的税金主要指契税,印花税一般都计入了管理费用)【注意】(1)纳税人购买土地应按照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所缴纳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2)如果购买的土地分期开发的,要进行逐次合理的分配:第一次分配:在开发的面积占购买的总面积之间分配第二次分配:在已完工和未完工之间分配第三次分配:在已销售和未销售之间进行分配最后,结转到销售的部分可以抵扣。

2.房地产开发成本它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开发成本也应进行合理的分配,一般而言,应按照销售面积占完工面积的比例对开发成本进行分配。

可扣建造成本=开发总成本/可售面积×已售面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均据实扣除,即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标准扣除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1)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2)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注意新增内容】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单独扣除印花税。

特殊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的产品,可以加计扣除。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自今年初以来,全国税务机关普遍加大了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稽查力度,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明确了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做了具体的界定: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充分体现了了销售合同在确认收入中的重要性。

但国税函[2010]220号没有明确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未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如何界定收入。

笔者认为:对未全额开具发票,且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也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应不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处理亦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附),待实际投入使用时再按上述办法确认收入。

另外,笔者认为: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后发生补、退房款的,应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多退(或抵)少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文开先河地对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细则加计扣除项

土地增值税细则加计扣除项

土地增值税细则加计扣除项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繁多,核算比较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特别是加计20%的扣除时,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契税可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

第二,装修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视情而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既然规定装修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则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对于房屋的精装修部分,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一旦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但是,对于电视机、壁式空调等可以分离的部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且不得加计扣除。

总之,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

上述之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费用支出,一律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第三,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率按每年加计5%计算。

上述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2009-11-10 20:431、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扣除问题: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方法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在5%以内计算扣除,但是如果实际发生的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不足5%,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还是按5%扣除?另外如果该项目跨年度,是否将上年已接转损益的费用和本年的期间费用加起来和5%比较?还有如果同时开发A、B二个项目,今年A项目符合清税条件,B项目不符合,那么清税时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在A、B之间怎么分配?2、财务费用的扣除(Ⅰ)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1)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应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在5%以内计算扣除,同理如果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足5%,是按5%扣除还是据实扣除?(Ⅱ)前面所说的“利息支出”是否还包括已记入“开发成本”的利息费用,还是仅指“财务费用”中的利息?(Ⅲ)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这里房地产开发成本是否包括已记入“开发成本”的利息,即这部分利息是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答:1、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如果符合第一种情况,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那么,财务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的营业费用及管理费用,按(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而不是按发生额扣除。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1.问:“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开发间接费中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五险一金”作为工资薪酬,可计入开发间接费。

2.问: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由于此类代建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之间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企土增清算税务处理与筹划需关注8个问题

房企土增清算税务处理与筹划需关注8个问题

房企土增清算税务处理与筹划需关注8个问题摘要:在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下,我国税收政策体系会逐步完善。

而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受政策环境影响较大,为了企业平稳运行,加强税务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自房地产行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该行业进行产业引导和市场约束,房地产企业也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但伴随着房地产企业投资规模扩张,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成本也越来越高。

尤其在土地增值税方面,由于土地增值税贯穿项目开发全过程,计税过程相对复杂、专业性强,因而,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尤为重要。

本文以营改增为环境背景,分析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方法与策略。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就是指,从土地开发、施工建设到竣工结算等环节,以土地和建筑物为对象,对转让过程所产生的增值额,按照超率累进的方法计算增值税税金。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较长,涉及成本内容较为复杂,成本核算工作难度较大,且土地增值税占税额总成本比例较高,直接影响企业的开发收益。

为了更好地应对营改增政策环境,合法履行纳税义务,房地产企业有必要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一步探讨,明确清算内容与清算流程,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处理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我国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一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这两种方式。

而房地产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履行预缴与清算流程,即按照房地产项目预计销售收入进行土增税预征,并在项目竣工验收环节以后进行项目清算。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处理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1.1土增税清算事前准备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以前,房地产企业首先需要准备与土地增值税相关的原始资料凭证,包括成本核算报告、发票凭证、项目合同等。

其次,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核算工作,进行明确划分。

依据政策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审批予以开发的分期项目工程,可以按照多个会计核算周期进行项目核算;对于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项目进行分别核算;对于其他用途的开发项目应当依据建筑实际用途所适用的税法规定进行核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利于提高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有效地减少税款流失。

然而从近年来对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看,当前土地增值税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完善。

一、存在问题1、政策宣传不够.对于土地增值税业务,税务部门知之不多,对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造成了纳税人企业财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了解不够,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意识较低,突出表现在财务会计不据实记载成本费用,不正确核算申报税款,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种报表困难,加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比较反感,从而造成了工作的被动性。

2、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土地增值税工作量大,涉及的知识多。

而在我们税务系统部门真正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人,也只是懂一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知识,对土地增值税涉及的一些其他知识,诸如,建筑成本费用核算,建筑企业评估及基本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给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带来了不便。

3、销售收入不真。

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确认收入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房地产企业推迟工程决算,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不及时结转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部分房地产企业以部分房款抵偿工程成本,造成资金直接在账外循环;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需要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不申报销售收入。

使得开发商所申报的收入与实际不符,这样就造成了企业收入不实和相关税收的流失。

4、清算工作量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工作量大、项目多,实际操作难度大,税收成本高。

一般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交叉,既有普通住宅项目也有非普通住宅项目,既有免税项目也有应税项目.而且,房地产开发大部分是滚动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长,在建设期间,涉及到销售分配、成本费用的分摊等问题,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异常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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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增税扣除项目问题
问题描述
1、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时,精装修的成本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的一部分吗?再就是购买土地的价款计入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是土地的价税合计款,还是购买土地价款/(1+9%),还原成不含税价,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成本加计20%,费用则是按照10%来扣除),
2、土地增值税扣除的税金我看只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问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可以扣除?印花税是否可以扣除?
专家回复
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所以可以计入开发成本的装修费用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然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规定,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及加计扣除基数,但是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即对于精装修部分,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一旦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但是,对于电视机、壁式空调等可以分离的部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且不得加计扣除。

但是目前各地对家具、家电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规定不一致,实际执行中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口径。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不涉及增值税问题,按照全额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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