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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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作为一名教师,他们有一些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是教师的职业责任,同时也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1. 教师的权利:教学自由教学自由是教师的一项重要权利。

它意味着教师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教学方法和课程内容。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教学风格来设计教学计划,并且在授课过程中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教师的义务:确保学生的学业进展作为教师,他们有义务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够获得适当的教育,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确保学生的学业进展。

他们需要确保学生掌握课程内容并能够应用到实际生活中。

此外,他们还要确保学生的学习环境安全和有利于学习。

2. 教师的权利:参与教育决策教师应该参与教育决策的过程,这可以确保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教师的实际经验和需求相符合。

教师可以通过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帮助改善教育制度和政策。

教师的义务: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教师应该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来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他们需要不断地关注教育行业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教师还应该寻求教育培训和持续专业发展机会,以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

3. 教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教师有权要求公正的薪酬和工作条件,以及维护自己的职业权益和尊严。

他们可以通过与学校管理层进行沟通和协商来解决工资和劳动条件等问题。

教师的义务:履行职业道德作为教师,他们有义务履行职业道德,包括对学生的尊重、保护学生的隐私和保护学生的权益。

他们还应该积极参与学生的个人和社会发展,鼓励学生成为有思想、负责任和独立的成年人。

4. 教师的权利:享有职业保障教师应该享有职业保障,包括稳定的职业和退休金等福利。

这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专注于教育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教师的义务: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教师有义务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他们应该确保学生在校园内安全、健康、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并且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是一个社会责任重大、光荣而神圣的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下面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的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参考内容。

1. 权利:a. 享有公平、公正的职称评聘、聘任和工作调动的权利:教师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职称评聘,聘任和工作调动的权利,无论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都不得被歧视。

b. 享有以德育人、以身作则的尊严和权威:教师有权依法在教育教学中行使权威,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进行适当的惩戒,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c. 享有专业发展和提高的机会:教师有权利参加相关培训、学术研讨和职业发展机会,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d. 享有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教师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

e. 享有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力的支持和保护:教师在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力时,有权得到学校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义务:a. 忠诚担当、遵守教育教学纪律:教师应当忠诚担当、尽职尽责,严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纪律,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积极的教育服务。

b. 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并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利益。

c. 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教师应当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积极参加培训、研讨和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

d. 爱岗敬业、勤勉工作:教师应当爱岗敬业,勤勉工作,不得怠工懒功,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并保护教育教学秩序。

e.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教师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教育教学相关的机密信息。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的全面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师的权利义务

教师的权利义务

教师的权利义务
作为一名教师,有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

在执行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教师不仅要承担起教学任务,还要履行社会责任,对学生做到照顾和关爱。

教师的权利通常包括:
第一,教学自由权。

教师可以自由地选择教材、教学方法,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这是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权利。

第二,行政权。

教师可以参与学校的行政管理,包括提出建议、参与决策等,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三,知识产权。

如果教师自主开发了一些教学资源,他们有权享有知识产权,并从中获得相应的收益。

第四,个人尊严和尊重权。

教师也应得到同事和学生的尊重和尊严,这是对他们工作和人格的肯定。

教师的义务也非常重要,包括:
第一,教学任务。

教师必须按时按质完成教学任务,保证学生的学习进程和质量。

第二,安全保障。

教师需要确保学生的安全,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并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三,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

教师需要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职
业道德,以身作则,对学生做出正确的引导和示范。

第四,学生管理。

教师需要管理学生,解决各种学生问题,促进
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学校发展。

教师需要积极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实际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教师应该在执行这些权
利和义务的过程中,注重与学生、同事、家长和社会的良好沟通和合作,扮演一名优秀的教师。

教师法第二章

教师法第二章

教师法第二章教师法是我国对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教师职责的法律依据,旨在保障教师权益、提升教师教育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法中的重要章节,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责任,下面是该章节的参考内容。

第一节教师权利1.教师拥有平等接受教育、参与学术研究的权利,学校应为教师提供相应的学习和培训机会,并保障其参与学术讨论、进行科学研究的条件。

2.教师有依法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等权利,行使这些权利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3.教师享有表达个人意见和批评的权利,有权参与学校事务决策和管理,提出改革建议和合理要求,对个人职业发展有权进行规划和申诉,并依法享受职业保险和福利待遇。

4.教师在行使教育教学活动中,拥有合理的课程设置和调整权,有权选择适合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保障合理的教师编制,并享有适当的课堂管理权。

第二节教师义务1.教师应该恪尽职守,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技能,真实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维护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尊重学生人格,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2.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保护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教师应当严守职业操守,不得有虐待、体罚、变相惩罚学生或者以言语、行为侮辱学生等不当行为,不得有违反师生道德、破坏学校纪律和学风的行为。

4.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增强自己的专业素养,不断学习、钻研教育教学知识和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节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1.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制定教师考核评价标准,对教师进行规范和激励,推动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和素质提高。

2.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包括定期评估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学水平,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教师予以相应处罚和纠正。

第二、三节 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三节 教师权利和义务
• 2008年06月25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中 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 征求意见。“保护学生安全”首次加入其中
•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
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 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 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2008)
•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 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 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 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 ,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案例1]尹建庭诉株洲市教育局案
尹建庭,株洲市第二中学语文教师。他在《入学教育课》一文中提出: “读书上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为别人。读书增加了自己的本领, 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 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 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孩子。所以我强调读书 是为了自己。”
• 广义的法律
• 包括: • 基本权利:《宪法》《民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
利。 • 专业权利:《教师法》等教师职业规范规定的教师所享有
的权利。
三、我国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其在法律上的权利 教师作为普通公民,享有在法律上权利自由,如言
论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 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 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 体罚学生。

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教师的义务和权利教师是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他们肩负着培养学生成才的重任。

作为教师,他们不仅有义务,还有权利。

教师的义务:1.传授知识教师的首要任务是传授知识,帮助学生掌握各种学科的知识和技能。

他们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让学生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学习知识。

2.培养学生的品德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品德。

他们应该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榜样,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3.关心学生的成长教师应该关心学生的成长,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他们应该积极参与学生的课外活动,帮助学生发展兴趣爱好,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4.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教师应该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价,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学生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及时纠正错误,提高学习成绩。

教师的权利:1.教学自由教师有教学自由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自由地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果。

2.评价权教师有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权利,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价,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

3.参与学校管理教师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可以参与学校的各种决策和管理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4.维护自身权益教师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总之,教师是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他们肩负着培养学生成才的重任。

作为教师,他们不仅有义务,还有权利。

只有在教师的义务和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教育的作用,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人才。

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在现代社会中,教师作为一份光荣的职业,担负着培养未来的栋梁之才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教师的行为和权利,教育部于2015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该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下面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教师法第二章。

一、权利1.教育教学的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直接权利是颇多的,它涵盖了各个方面。

例如教师有权制定教育计划和教学计划,有权组织、开设课程,并且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教师还有权创建校本课程,参与学校教学改革,预设教学目标,以及设计和评估教学方法。

2.职业发展的权利教师法第二章还规定了教师的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的权利。

教师有权参加各类教育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素质,并且有权参加各种评审活动,如学科带头人、学校骨干教师等。

3.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教师在工作中也可能面临各种问题和困难。

因此,教师法规定了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教师有权维护公正、公平的评价和报酬制度,有权维护和行使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并且有权知情权和评估权。

二、义务1.教育教学的义务教育教学是教师的首要任务。

因此,教师有义务在教学过程中遵守教育规律和道德规范,实施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尊重学生的差异,竭诚为学生服务,保证教育教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职业发展的义务教师有主动进步的义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学科知识、教育技能和专业素质,深入了解教育理论与现实,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和研究活动,传授先进教育理念和特点,以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3.行为规范的义务教师作为学生的榜样和引领,应该遵守行为规范,传授合法的行为规范,并且不留任何不良影响。

教师应该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参与利益输送和敛财,不向学生泄露机密以及不进行违法活动。

结语教师法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了教师的行为和发展方向。

教师法第二章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这也是教师在教育教学和职业发展中遵守的必要规范。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分析2: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 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临开考马 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马某随 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 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 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 暴。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 一医院治疗。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 大第二医院治疗。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 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后经榆 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2004年 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 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思考与讨论: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 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分析:
◎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 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 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帅的权利 和义务。”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 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 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经过教委和学 校批准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 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 定向杨某支付学费相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 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2:
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 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共 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 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 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 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 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的教师的 全部工资。 经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 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 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 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 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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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教师权利和义务一、教师权利的内涵(一)教师权利的涵义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

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教师而言,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

总体来讲.教师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犯教师权利时,教师可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1.关于教师权利的国际规定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该书是国际上首次探讨教师地位及权利的文件。

本文件在梳理各国教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教师应有的工作条件、待遇等权利问题,并根据当代教师社会地位的一般情况,提出了解决各种问题的建议性措施。

虽然《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并不是国际法律性文件,但它是众多专家对各国教师现实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价值,对各国政府研究和确立教师权利具有指导意义。

2.关于教师权利的宪法规定宪法是一个国家确立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上享有财产权;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权等包含公民生产、生活、保障各个方面的权利。

为了保障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国家根据宪法又制定和颁布实施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军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层次的法规。

因此,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也是教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

3.关于教师权利的教育法律、法规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教师法》,它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为宗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教师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也将尊重教师作为相应的法律原则,写进了法律条款(第二十八条)。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三、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此外,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

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享有的权利具有任职阶段的特点。

四、(一)教师的公民权利五、教师的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的基本公民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等。

在这些基本权利中,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教师一般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

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教师基本公民权利的主要表现。

对于教师来讲,这两项权利又具有特定的内涵。

六、所谓教师的人身权利是指包括教师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在内的一项重要权利。

首先,宪法保证教师的生命安全,任何非法行为不得侵犯教师的生命安全。

其次,教师的身体健康权保障教师身体机能和外部器官的完整性不得受非法剥夺。

再次,教师的人身权,保证教师身体不受非法限制以及安宁居住不受他人侵扰。

七、所谓教师的人格权利主要是指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一系列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名誉权是以因名誉所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荣誉权是名誉权的一种,指通过一定方式获得特殊身份的权利。

通常多以获得荣誉称号的方式实现。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的关于个人生活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八、在日常生活中,教师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教师遭受来自家长、学生的殴打,遭受到侮辱和性骚扰,等等。

九、依据主体的不同,侵犯教师人身权的案件大体分为四类:①学生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②家长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③学校领导或同事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④社会人员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十、教师人格权利受到侵犯的状况对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十分不利。

保障教师享有人格权利和人身权利,既是对教师的尊重,更是对教师的保护。

这不仅有利于教师的人格尊严的维护和身体健康的安全,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危害教师权利的不法行为的发生。

十一、(二)教师的职业权利十二、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

按照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六项权利。

十三、1.教育教学权十四、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十五、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是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也就是说,教师作为组织教育活动的主体,可以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针对教育的实际和学生的基本状况,自主地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创新教育教学的形式和方法。

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教师主动性发挥的基础,也是教育实践有效进行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教师只有拥有了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的权利,才能够更好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十六、由于教师工作是需要创新的工作,因此教育法规赋予了教师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没有限制,教育教学权的行使同样也必须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既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不能有碍学生个体的发展和个人利益的获得。

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行使此项权利要限定在国家、社会、学校、学生与家长之间相互利益关系允许的范围内。

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教育的基本规律。

反之,学校和其他教育组织也不能随意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十七、2.学术研究权十八、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十九、教师学术研究权包括三部分内容:二十、(1)教师在专业领域内,有权从事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着书立说和从事技术开发等。

(2)教师有权参与合法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入专业学术团体。

并兼任工作。

二十一、(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争鸣学术思想。

二十二、不同教育阶段教师的学术研究权的权限和范围有所区别。

义务教育阶段.要求教师按照既定的教育大纲和教育基本要求来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不主张教师向学生随意发表个人看法。

二十三、拓展训练教师一心科研。

二十四、3.管理学生权二十五、管理学生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二十六、教师管理学生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二十七、(1)教师是已经取得教育资格并具备相应技能的专业人员。

不仅精通教育技巧和方法.而且熟悉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

因此,教师有权且能够运用正确的方式引导学生学会学习。

同时.依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教师能够因材施教,并合理地启发学生的个性发展。

二十八、(2)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生的道德、品行具有评定权。

也就是说。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

这种评价,不仅要如实地、客观地、公正地反映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而且对学生的长远发展也会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教师在行使指导评定权时应注意,一要防止主观片面,二要善于发现学生的潜力、能力。

学生个性、特长千差万别。

有的往往是很多方面平平但在某一方面却很出色,这就需要教师有伯乐眼光,对学生作全面、正确的评价。

二十九、教师的管理学生权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一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管理学生权利的行使。

教师也应当珍惜并以公正的态度行使这项权利。

三十、4.报酬待遇权三十一、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三十二、教师报酬待遇权具有两方面的内容:三十三、(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时且足额发放教师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以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其他各种津贴。

三十四、(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离退休等方面的物质待遇和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

三十五、我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稳定教师工资、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是鼓励和激发教师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质基础。

从法律上规定教师的报酬待遇权有利于维持教师个人和家庭的正常生活.确保了教师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三十六、5.参与管理权三十七、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师参与管理权包括三方面的涵义:(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教师的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此项权利在教师职业岗位上的具体化。

(2)教师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及时表达个人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教师对学校管理的建议权。

(3)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发展、改革等重大事项的管理。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力量,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民主管理充分体现了教师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效率。

同时,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也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化建设进程。

三十八、6.进修培训权三十九、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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