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FS_CNJ_出口冻鸭.冻鹅检验规程
冻品质量验收标准

冻品质量验收标准食品1.基本验收标准:⑴整箱包装完整、无破箱、生产地址明显。
⑵验货时,要拆箱检查,如含水量太多称重时适当按比例除冰块的重量。
⑶如冻品解冻、软化、出水带血水,则不能收货。
⑷冻品一般无生产日期,验收品质的好坏要用眼去辨认,如出现肉制品风干、变色之冻品不能收货。
⑸称重时要扣除纸箱、冰块的重量,以货品净重为准。
如果外包装箱上标有净重,按净重入库,如果没有净重标识,按5%扣除含冰量。
2.冻虾仁质量验收标准:⑴品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保持期齐全。
⑵冻虾仁冰衣表面完整、清洁。
⑶肉质呈淡黄色或乳白色,无异味,组织坚密有弹性,有适当光泽。
虾体基本完整,允首尾部稍有残缺,清洁无杂质。
3.冻鱼质量验收标准: 包括利用冷冻方法进行保鲜的海水鱼和淡水鱼。
⑴鱼外表:鱼鳞完整、色泽清亮、肌体无残缺。
⑵鱼眼:凸起,清亮且黑白分明,洁净无污物。
⑶鱼肛门:完整无裂,外口紧缩,无黄红浑浊颜色。
4.冻禽质量验收标准: 色泽清白、爽洁、有光泽、无残羽,无腐臭气味,分割部件应符合标准,无残缺,外包装完好,商标规格、产品说明清晰完整。
5.低温肉肠,速冻食品验收标准:⑴低温肉肠:⑵真空包装完好无损。
⑶在保质期内,且不超过保质期三分之一。
⑷肠衣完整与内容物结合紧密,无粘液,霉斑,色泽正常。
⑸商标完整,表面无污迹6. 速冻食品质量验收标准:⑴包装正确,清洁,无破损。
⑵在保质期内,且不超过保质期一半时间。
⑶包装内无冰晶,无杂质,粉末。
⑷内容物形状完整,美观,冻结坚实⑸无解冻,软化现象,无开裂,成块现象。
⑹颜色正常,无霉斑等不良现象。
7.冰鲜鱼质量验收标准: 感官鉴别:皮肤——类金属、光泽哑色的表面显示其已不新鲜; 眼睛——饱满明亮、清晰且完整、瞳孔黑、角膜清澈; 鳃——鲜红色或血红色、含粘液且没有粘泥; 肛门——内收或平整,不突出,不破肛; 体外粘液——透明或水白; 肉质——坚实且富有弹性,轻按下鱼肉后,手指的凹陷处可马上恢复; 气味——温和的海水味或鲜海藻味,无氯味腐臭味; 休表——鱼鳞完整、体表无破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7•【文号】国质检食[2003]212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2003]21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保证我国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总局组织检验检疫专家起草了《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新的要求有冲突的均按新的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务于8月20日前反馈到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供港澳禽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仍按原规定执行)。
另请各局将本单位辖区内符合本要求条件的备案肉禽饲养场名单、地址、一次出栏量等详细情况于8月20日前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03年7月17日附件: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一、总体要求(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禽肉疫病和农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肉禽饲养、疫病控制、药物使用、屠宰加工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明确本单位内各有关出口禽肉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制管理,保证各部门既能各负其责又能协调配合。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禽肉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相应的实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出口前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兽医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动物疫情及疫苗、兽药、农药和饲料等的使用情况,确认出口地区的疫情状况及农、兽药使用情况符合要求,不能确认满足要求的,不得出口。
生鲜冻品质量验收标准培训资料

香辛料类
1、八角质量验收标准 色泽棕红鲜艳有光,朵大均匀呈八角形。干燥饱满干裂,香气浓郁无霉烂,和杂质破碎和脱壳籽粒不超10%。 2、花椒质量验收标准 色鲜红,睁眼,麻味足,香味大,身干,无长枝,无霉坏含籽不超5%。 3、桂皮质量验收标准 皮而青灰透淡棕,腹面棕色,表面有细纹,背面有光泽,质坚实,身份干,味清香,略带甜。 4、丁香质量验收标准 红棕色或棕褐色,上部有四枚三角状萼片,十字状分开,质坚实,富油性,气芳香,浓裂,味辛辣。 5、山奈质量验收标准 圆形或近圆形的横切片,外皮浅褐色或褐黄色皱缩,有的有根痕或残有须根,切面白色粉性,党鼓凸,质脆气味特异味辛辣。 6.陈 皮质量验收标准 表面橙红或红黄,有无数凹入的油点对光照视清晰,内面黄白色,质稍硬面脆易折断,气香味辛苦。 7、豆寇质量验收标准 卵圆或椭圆形,表面灰棕色或灰黄色,全体有浅色纵行沟纹及不规则网状沟纹,质坚,断面显示棕黄色相杂的大理石花纹,富油性气 味芳香。 8、粉状香辛料质量验收标准 颗粒均匀,无杂质,干燥无结块,具有固有的颜色和气味滋味。 12、小茴香的质量验收标准 身干粒饱满均匀,气味香郁,浓烈,色灰绿无杂质。 13、草果的质量验收标准 椭圆形,个大饱满色红润,香气浓郁,干燥无异味。
蔥姜蒜
1、姜的质量验收标准 色姜黄表面无皱缩无皱缩无霉变,出芽现象水份含量适中。 2 、葱的质量验收标准 味绿葱白乳白,无虫无病葱叶较长,品质形态较小。 3.蒜的质 量验收标准 蒜瓣饱满,无霉无出芽。
•南北貨驗收培訓資料
南北貨质量验收标准
调味料类 香辛料类 蛋类 豆制品 米糧 粉類
调味料类
1、食盐质量验收标准 味咸、呈白色细晶体,无可见杂质,无苦味,涩味及其他异味,外包装无漏无污,印 刷清晰,有防标。 2、酱油质量验收标准 有正常的色泽红褐色气味和滋味,无不良气味,不得有酸苦,涩等异味和霉味,不混 浊,不沉淀无霉花浮膜外包装无漏无污,印刷清晰,无帐袋现象。 3、单晶冰糖质量验收标准 晶面干燥基本光滑,晶体大小基本均匀,呈单斜晶体,异形晶,并晶,聚晶及碎晶不 超15%色白,有汹涌呈半透明或半透明体,味短,无异味,无明显示显示黑点及其它杂 质。 4、食醋质量验收标准 有正常色泽,琥珀色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和异味,不浑浊,无悬浮物 及沉淀物,透明澄清无霉花浮膜,无“醋馒”“醋虱”外包装无漏,无污,印刷清晰 ,无帐袋现象。 5、味素质量验收标准 无色或白色柱状结晶,无杂质,污物,允许有少量碎晶及少量粉末状物质。 6.复合酱 料质量验收标准 外包装无污物,无汇漏,无帐袋或胖听或鼓盖现象,无变质发霉现象。
冻鸭肉产品加工检验仓储发货工作流程

冻鸭肉产品加工检验仓储发货工作流程一、目的:依据质量管理“三不”原则要求,明确产品加工、检验、储藏、发货各环节工作职责,理顺流程,确保产品安全。
二、范围:适用冻鸭肉产品加工检验仓储发货的管理。
三、职责:3.1、生技部、养殖部负责原料鸭计划调运,对原料鸭外观及内在质量负责,并及时向公司上报预警产品。
3.2、加工厂负责鸭源屠宰、加工及计划的完成,对产品质量负责。
3.3、成品库负责产品储藏、库温的监督及发货,并对产品储藏质量负责。
3.4、质管部负责加工产品检验把关及工作流程的监督。
四、工作流程:4.1、鸭源计划调运的屠宰4.1.1、生技部根据市场需求计划和月屠宰计划,编制日《生产计划》,生技部、养殖部指派专人抽查掌握次日调运鸭源的外观质量(包括控腹)、疫病用药、体重,数量等情况,并提前告知加工厂及相关部门,做好次日产品加工的准备。
4.1.2、市场所需的特殊订单,生技部要组织加工厂、质管部等相关部门参与销售部的订单评审,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并填写评审订单结论,相关部门签字。
确保订单产品的实现。
4.1.3、针对经营单位大客户所需的产品,销售部要列出大客户的清单,下发到各部门,便于各部门掌握信息,其中经营单位需求产品如需倒箱,销售部应下发倒箱通知,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规格及倒箱的相关要求,便于相关部门对倒箱产品的质量把关(必要时应告知市场客户现场对产品标准的确认)4.1.4、针对调运特殊鸭源(如饲污等),除企管部按收购政策对养殖场(户)考核外,加工厂对计划安排屠宰鸭源进行隔户处理,并做好标识区分,成品库单独码放,未经质管部书面同意,不得发往任何市场。
4.2生产过程质量控制4.2.1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与生产工艺,坚持做到“不生产不合格产品”,坚持做到“不合格产品不流入下道工序”。
4.2.2质管部依据《冻鸭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对生产过程进行把关,有权对产品进行返工及降级(判为副品)等的处置权,对判定的不合格品做标识区分,并将当班产品质量状况的相关信息以文字形式及时反馈到冷包车间和冷包质检,便于次日冷包包装产品的自检把关。
电商成品冷冻食品验收标准

电商成品冷冻食品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
一、运输工具:低温冷藏车冷冻:-18℃以下
二、所需证明:
1.原料肉必须来自非疫区,经兽医卫生检验部门合格,在运输过程中未被污染。
2.原料肉须随货附带卫生检疫检验合格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动物
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检疫合格章,进口牛肉及海产品需要提供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
3.冷冻或冰鲜产品需要提供每一批次质检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一年一次)。
4.pizza产品需要提供厂家的每一批次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一年一次)。
5.厂家更换时需要提供资质。
三、验收标准。
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船舱检验办法-

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船舱检验办法正文:---------------------------------------------------------------------------------------------------------------------------------------------------- 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船舱检验办法(一九八四年六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订颁发,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我国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装运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在装货前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
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船舱,不准装运。
第三条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应施船舱法定检验的范围:一、散装食用油二、各种冷冻、冷藏食品三、散装粮谷、油籽四、每批一百吨以上的包装粮谷、油籽、食品(大米、玉米、小麦、荞麦、高梁、面粉、大豆、蚕豆、赤豆、碗豆、绿豆、菜籽、芝麻、枣子、杏仁、花生仁、花生果、食糖)。
第四条凡应施法定检验的船舱,除应符合贸易合同和运输契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外,必须符合下列装运技术条件:一、干货舱/室: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活害虫,设施完好。
相互感染的货物不得同舱装运。
二、冷藏舱/室:清洁,干燥,无异味,设施完好,温度符合规定。
相互感染的货物不得同舱装运。
三、油舱:清洁,干燥,无异味,前航次未装过有毒、有害物品。
第五条承运人或其代理部门对应施法定检验的船舱,应在验舱两天前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请办理船舱检验,并提供装货清单及配载图。
第六条承运人对应施法定检验的船舱,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装运技术条件,事先进行清理,达到规定要求后,商检机构派员登轮检验。
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和中国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出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出口的禽肉是指冷冻禽肉(去骨和带骨)以及胴体、部分胴体和副产品,不包括羽毛。
副产品具体为冷冻鸡心、冷冻鸡肝、冷冻鸡肾、冷冻鸡胗、冷冻鸡头、冷冻鸡皮、冷冻鸡翅(不含翅尖)、冷冻鸡翅尖、冷冻鸡爪、冷冻鸡软骨。
三、生产企业的要求
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的兽医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应获得双方主管部门注册,获准出口的生产企业名单及批准日期将在双方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来源要求。
1.繁殖、出生并饲养在中国和俄罗斯境内经认可未感染禽流感、新城疫的非疫区。
2.来自过去12个月未因发生中国和欧亚经济联盟俄罗斯兽医规定中提及的传染病和寄生虫而实施隔离检疫或限制活动的区域。
(二)进出口禽肉要求。
1.未在出口加工用的活禽上使用任何禁用或有害的兽药、添加剂。
冻禽类原料验收标准

标准
色泽
浅黄色或黄色,有光泽
气味
鸭肉香气纯正浓郁,无异味
肉质
紧实,弹性和韧性良好
形状
表皮完整,刀口平整,大小整齐
杂质
无残留羽毛
10、冻鸭肫验收标准
项目
标准
色泽
褐红色或暗红色,有光泽
气味
鸭肫香气纯正浓郁,无异味
肉质
紧实,弹性和韧性良好
形状
肥满,完整,刀口平整,大小整齐
杂质
无残留内膜,无残留食物
11、冻鸭脖验收标准
项目
标准
色泽
褐红色或暗红色,有光泽
气味
鸭脖香气纯正浓郁,无异味
肉质
紧实,弹性和韧性良好
形状
肥满,完整,刀口平整,大小整齐
杂质
无残留表皮,无淋巴结
杂质
无残留羽毛
4、冻鸡爪验收标准
项目
标准
色泽
白色或浅黄色,有光泽
气味
鸡爪香气纯正浓郁,无异味
肉质
紧实,弹性和韧性良好
形状
肥满,表皮完整,刀口平整,大小整齐,无黑斑
杂质
无残留角质
5、冻白条鸭验收标准
项目
标准
色泽
表皮浅黄色或黄色、有光泽,肌肉鲜红色或浅红色、有光泽
气味
鸭肉香气纯正浓郁,无异味
肉质
紧实,弹性和韧性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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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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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冻白条鸡验收标准
项目
标准
色泽
表皮白色或浅黄色、有光泽,肌肉浅黄色或黄色、有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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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_FS_CNJ_0358出口冻鸭冻鹅检验规程
MM_FS_CNJ_0358
出口冻鸭、冻鹅检验规程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冻鸭、冻鹅、冻家养野鸭、冻鸭和冻鹅副产品。
2.技术要求
2.1.原料
用于加工出口的鸭、鹅只必须来自安全非疫区,并由农业部门出具检疫证。
原料采用优良品种、科学饲养、发育良好的鸭、鹅只。
经检验健康的鸭、鹅只,宰前应断食12~24 h,并充分给水至临宰前3 h。
宰前检验或待宰期间发现传染病时,按国家颁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处理。
2.2.加工
采用口腔或颈动脉宰杀,放血充分,烫毛水温度控制在65±1℃(视季节、禽只大小调温),以不烫生、烫熟为准。
逐只冲洗鸭、鹅体内外,不得有粪便、胆汁等污染。
预冷温度在0~4℃、30 min以上,胴体中心温度不高于10℃。
从宰杀到包装入速冻,时间不超过2 h。
2.3.品质
鸭、鹅体发育良好,肉质新鲜,色泽、气味正常,体表洁净,无伤斑、淤血、炎症及其他病变。
整体:
满膛鸭(带脏)。
半净膛:鸭体、鹅体完整,带头、翅、爪及心、肝、肺、肾,去毛,在腋下或肛门开口去胃、肠及胆囊,刀口不得大于6 cm,按合同要求分级。
全净膛:鸭体、鹅体完整,去头、爪、毛,在腋下或肛门处开口去脏(或部分去脏)、去颈(或带颈),用1/3颈皮盖于颈根处,按合同要求分级。
整体包装
每只鸭(鹅)用纸塞口腔,头部用纸包裹(不能用荧光纸),每只装聚乙烯袋,纸箱装,每箱鸭6只(鹅4只)。
分割类
胸肉、腿肉、小胸肉等分割,下刀准确,肉块完整美观,修割掉出血、炎症及多余皮。
按合同重量分级包装。
2.4.冷冻
冷却、冻结、冷藏应符合下列条件:
冷却温度0~4℃,相对湿度75%~84%,肉中心温度不高于10℃。
冻结库温度-35℃以下,相对湿度95%,经24 h肉中心温度达-15℃以下,不准进行二次冻结。
冷藏库温度稳定在-20~-18℃,相对湿度85%~90%,肉中心温度保持在-15℃以下,冷库应设有温度自动记录仪。
冷库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产品由冷却转冻结库,由冻结库转冷藏库,以及出库和发运,均应检测肉中心温度,符合要求方准转运。
2.5.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对可能使产品质量造成危害的生产加工环节,确定关键控制点,并制定控制措施。
控制点应定期进行危害分析,抽取的检测样品要具有代表性。
控制点要制定严格的相应措施,实施有效的方法制约。
检测结果必须准确,记录齐全,归档备查。
3.过程简述
3.1.检验
3.1.1.宰前检验
检查有否检疫证,出证日期。
运鸭、鹅车辆进厂(场)应经过车辆消毒池,卸毕后车辆必须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进厂后的鸭、鹅只经兽医检验分别进入健康圈,观察圈或急宰间。
宰前检验以临床观察为主,必要时抽测体温或进行实验室诊断。
做好记录。
3.1.2.宰后检验
宰后检验以感官检验为主,辅以实验室检验,胴体与内脏必须连体检验,逐只观察胃肠、心、肝、脾是否有出血、结节、肿瘤、溃疡、坏死、寄生虫等病灶,必要时剖开检验。
体表检验有无残毛、黄衣,体表色泽是否正常,有无出血点、寄生虫、溃疡、炎症、疹块、结节、坏死、创伤、毛囊炎等病变。
凡患有鹦鹅热、鸭瘟、禽霍乱(巴氏杆菌病)、禽伤寒、禽结核、副伤寒、鹅渗出性败血病、禽痘、传染性喉头气管炎、肿瘤等疾病或受其污染的鸭、鹅只不得加工出口。
宰后检验发现各种疾病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病变、破胆、断肠、粪污等应剔出另行处理。
兽医应将宰后检验结果详细记录,存档。
3.1.3.检验方法
3.1.3.1.抽样
按不同品种,规格或生产日期作批,抽验比例以同一品种和规格为一批,以100箱为基数抽取3箱。
超过100箱,每增100箱增抽1箱,不足100箱按100箱计。
必要时可抽本批产品2~3只(块)作解冻缓化和蒸煮检验。
3.1.3.2.感官检验
外观与色泽: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色泽正常。
肌肉、脂肪组织状态:手触与目测。
具有肌肉正常之弹性。
气味:嗅觉。
气味正常无异味。
煮沸检验:按GB 2710检验。
3.1.
4.理化检验
农药残留检验:按GB 2795测定。
激素、重金属以及合同有具体规定的检验项目按国家有关检验方法测定。
3.1.5.微生物检验
细菌数按SN 0168检验;
大肠菌群按SN 0169检验;
沙门氏菌按SN 0170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SN 0172检验。
3.1.6.温度检验
仪器:使用温度计为±50℃非水银柱普通玻璃温度计或其他显示测温仪器。
测定:直径略大于测温计0.1 cm的工器具,将测温计深入肌肉的中心部位,时间至少3 min,确定肉的温度。
测温仪器均为国家计量部门鉴定性能合格。
3.1.7.包装检验
外包装符合GB 5033卫生质量规定,内包装聚乙烯袋符合GB 9691规定。
包装按规定标明标记、规格、重量、商品名称、生产日期。
内外包装清洁、坚固、干燥、无霉、无异味、无破损、刷唛清晰、封口良好。
3.2.判定规则
3.2.1.出厂检验按生产日期、班次抽样检验,经检验符合技术要求的出具厂检合格单方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3.2.2.根据本规程或合同条款判定合格与否。
3.2.3.凡属有碍食品卫生、产品变质和有恶性杂质的产品不准复验。
3.2.
4.检验并得出结论的产品,申请人要求复验时,允许复验一次,但要进行返工整理,并提供整理记录方准进行。
4.贮存、运输
4.1.贮存库卫生、清洁、干燥、无异味。
4.2.产品按生产日期分类码垛存放,批次清楚,先进先出,垛位离墙50 cm,离地面10 cm,有垫板。
4.3.运输工具采用冷藏或保温车,清洁卫生、无异味,保温性能良好。
4.4.装车时肉中心温度不高于-15℃。
4.5.出口产品的厂检合格单和商检合格单必须随车同行,保证货证相符。
5.其他
出口合同信用证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合同条款处理。
6.来源:
SN/T 042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