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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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12.31
•【字号】琼人社发〔2017〕363号
•【施行日期】2017.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
及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7〕363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涉及的利息及滞纳金的收取,更好地维护职工的社保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按规定不收滞纳金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月利率为年利率除
以12)计收利息。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收利息。

三、加收的滞纳金超出补缴本金数额部分,不予收取。

四、按上述规定收取的利息及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31 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三篇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三篇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三篇通告一: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尊敬的员工们:大家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公司决定对近期发现的社保补缴问题进行整顿和补缴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补缴范围本次社保补缴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根据公司的内部调查和审核,我们发现部分员工的社保缴纳存在漏缴、少缴或未缴的情况,需要进行补缴。

二、补缴时间社保补缴的时间将从公司发出本通告之日起开始,截止日期为一个月后。

请各位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补缴手续。

三、补缴方式1.员工可以将补缴金额一次性汇款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请务必在汇款备注中注明个人姓名和员工编号,以便财务部核对和记录。

2.员工也可以选择将补缴金额在工资发放时自动扣除,由财务部代为缴纳。

若选择此方式,请及时与财务部联系并填写相关授权文件。

四、补缴后的福利享受完成社保补缴后,员工将享受到相应的社保福利待遇。

同时,补缴的社保金额将纳入个人社保账户,为员工的未来提供更多保障。

请各位员工积极配合公司的社保补缴工作,按时完成相关手续。

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此致公司人力资源部通告二: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亲爱的员工们:大家好!社保是员工的重要福利之一,也是国家法定的保障制度。

为了保障大家的社保权益,公司经过调查发现部分员工的社保缴纳存在问题,现决定进行补缴。

特此通告如下:一、补缴范围本次社保补缴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根据公司的内部调查和审核,我们发现部分员工的社保缴纳存在漏缴、少缴或未缴的情况,需要进行补缴。

二、补缴时间补缴时间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持续一个月。

请各位员工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缴手续。

三、补缴方式1.员工可以将补缴金额一次性汇款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请在汇款备注中注明个人姓名和员工编号,以便财务部核对和记录。

2.员工也可以选择将补缴金额在工资发放时自动扣除,由财务部代为缴纳。

社保补缴的通告

社保补缴的通告

社保补缴的通告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们: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社保补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补缴范围(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规定补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进行补缴。

二、补缴期限(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欠费发生之月起三年。

但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造成的欠费除外。

(二)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三、补缴流程(一)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发放明细、劳动合同、财务报表等。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按照核定的补缴金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1、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补缴金额。

3、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核定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补缴标准(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欠费发生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当地规定的补缴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注意事项(一)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补缴信息,对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能影响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

(三)补缴社会保险费涉及的滞纳金计算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在补缴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遇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社会保险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和个人高度重视,积极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社保补缴情况说明范文

社保补缴情况说明范文

社保补缴情况说明范文
《社保补缴情况说明》
近期,公司发现部分员工社保缴纳存在遗漏或不完整的情况,为此特进行统一补缴。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我们整理了以下补缴情况的说明,希望员工能够理解并配合。

首先,社保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制度,是员工福利的一部分。

缴纳社保不仅可以保障员工的医疗待遇,还能够为员工在退休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因此,我们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全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保。

其次,我们发现了一些员工在入职初期社保缴纳不全的情况。

主要原因包括在办理入职手续时漏报或者错误填写相关信息,以及公司在初次运营时对于社保政策不够熟悉所导致的疏忽。

为了弥补这些遗漏,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员工的社保进行补缴。

最后,对于社保补缴情况,我们将会尽快与员工沟通并进行补缴办理。

具体而言,我们将会为员工补缴遗漏的社保费用,并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在此期间,希望员工理解并配合我们的工作,积极提供所需材料和协助,以促使补缴工作顺利进行。

补缴社保是我们公司对员工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员工关心和保障的一种体现。

我们将以最大的诚意和最快的速度,尽最大努力为员工完成社保补缴工作。

同时,我们也欢迎员工随时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我们改进和完善补缴工作。

让我们共同努力,
确保每一位员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保待遇。

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各位职工:近期,经过社保部门的核查,发现部分员工在缴纳社保费用方面存在遗漏或不足的情况,需要进行补缴。

特此通告。

根据相关法规,职工在工作期间必须缴纳社保费用,以确保其享受到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福利待遇。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可能存在个别职工在缴纳社保费用时存在遗漏或不足的情况。

为了保障职工的社保权益,我单位将按照规定,对存在社保缴纳问题的职工进行补缴。

请相应职工员工配合,及时缴纳所欠的社保费用。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核查对象本次社保补缴针对所有在我单位工作的职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二、核查内容社保部门将根据各人实际的社保情况,核查其养老、医疗等社保缴纳情况,并确定所需要补交的社保费用。

三、补缴方式1.现金补缴:职工可前往社保部门,现场缴纳所欠社保费用,可通过银行卡或现金进行支付。

2.网上银行补缴:职工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等电子渠道进行缴纳。

四、注意事项1. 补缴时间:补缴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最晚两个月内。

超过补缴期限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2. 缴费标准:本次补缴的社保费用以实际缴费标准为准。

职工在补缴前,需向社保部门核实个人社保信息。

3. 缴费查询:职工可通过社保部门网站或移动端APP,查询其社保缴费情况。

本次社保补缴事宜,对于存在社保缴纳问题的职工而言,是一次重新规范社保缴费的机会。

我们诚挚希望,广大职工员工积极响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合补缴。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此致礼盒两伊公司名称20XX年XX月XX日对于发现存在社保缴费问题的职工,我们的做法是积极地与他们对话并提供帮助,以便尽快恢复其个人社保制度的正常状态。

我们的目标是保证所有的员工都能够及时精准地缴纳社保费用,并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福利。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认为员工和公司都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应该及时向员工提供足够的社保缴纳信息,并支持员工按时缴纳社保费用。

而员工也应该尽力配合公司的社保缴费管理并密切关注社保缴费的每一个环节。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九篇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九篇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九篇【篇1】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根据XX市社保局XX规定,自2013年3月开始,个人缴纳社保金额从原有的97.25元,调整升价至113.25元,特此通知,请各位同事代为转达下。

另外,公司于2013年1~2月期间,按新规定多扣除的社保部分(113.25-97.25=16元/月*2个月=32元),将于2013年3月补入新的社保中,即:2013年的社保扣除金额为:113.25-32=81.25元,自2013年4月开始,社保扣除金额为113.25元,特此通告。

XX单位人力资源部XX年月日【篇2】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2023年社保新规一次性补缴15年可以吗?一般来说,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是不容许的,目前国内很多省份已经取消了对于社保的补缴,但有3类人群可以除外:1、酌情考虑一次性补缴人群:1962-1982年退役军人或者下乡知青;2、已交过社保大龄人士:男性满65岁,女性满60岁的已缴纳社保的退休人员;3、特殊单位人员:2011年以前国企、事业单位离休职工。

【篇3】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3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关于公布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861号,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规定自x年7月1日执行生效,对之前7、8、9月份按照旧基数预申报缴纳的单位及个人,现将上下限差额补缴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差额补缴仅允许门前申报,需对x 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调整而进行差额补缴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请参照差额补缴省直社保费缴纳程序,填写相关表证单书,自行前来我局征收前台进行申报缴纳;非广州地区的缴费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个人,请在所属地市地税部门补缴。

二、请将本次7、8、9月份的基数上下限差额补缴与其他月份及其他类型的差额补缴区分申报,以免造成混淆。

通知函(补缴社保)

通知函(补缴社保)

关于补缴社保的通知函
致:潘浩然先生
鉴于:
1.您于2020年4月30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我司未为您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根据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宁人社察令字【2020】第746号指令书”的要求,贵我双方应于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您方缴纳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您方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

现就办理您方社会保险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事宜,特致函如下:
一、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函之日起三日内,就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当中应由您个人承担部分,合计人民币【2181.84】元。

办理完毕相关的参保手续及补交费用事宜,以便于我司为您方办理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二、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函之日起三日内,归还我方已向您发放的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的社会保险补贴费用,合计人民币【4000】元。

三、如您方在上述期限内拒绝或借故拖延办理:
1、我方将及时向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实
反映,届时将视为您自动放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2、如您方拒绝或拖延办理而导致我方被处以罚款或造成其
他任何损失的,我方将依法向您主张权利。

请您方审慎对待此函,及时与我司联系妥善处理上述事宜。

顺颂商祺!
函告人:南京菲力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 5月 21 日。

个人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告知函范文

个人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告知函范文

个人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告知函范文
尊敬的[单位领导/人力资源部门名称]:
您好呀!
我是[你的名字],在咱们单位已经工作[X]年啦。

今天写这个告知函呢,就想和您聊聊社保补缴的事儿。

您也知道,社保就像咱们在职场打拼的一个安心小后盾。

养老保险,那是咱老了以后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呢,生病的时候能给咱减轻不少负担;还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个都很重要,缺一不可。

我发现我的社保存在[具体未补缴的时间段,例如20XX年X月 20XX年X月]没有正常缴纳的情况。

这就有点像我在战场上打仗,结果发现背后的防护墙缺了几块砖,心里很不踏实啊。

我恳请咱们单位尽快给我补缴这部分社保费用。

这样我也能更安心地继续为单位发光发热,您说是不是?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什么需要我配合的地方,您随时告诉我就行。

我希望咱们能在[你期望的合理解决时间,例如XX个工作日]内把这个事情处理好。

感谢您抽出时间看这个告知函,期待咱们能顺利解决这个问题。

[你的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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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补缴社保时需要发出补缴通告。

下面给大家带来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篇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xx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xx〕2861号)要求,从20xx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调整为2906元。

所属期为20xx年7月、8月、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补缴差额,现就有关补缴事项明确如下:
一、须补缴差额的缴费单位(人)应在20xx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缴,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二、原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人),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三、原由各级社保部门开具《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的缴费人,按原途径到相应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1236xx(市地税局) 1233x(市社保局)
xx市地方税务局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12月12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范文篇二为规范企业及职工参保缴费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按照“依法纳入、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计算,依据上年度省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高于省平均工资300%的按省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介于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实发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20%由用人单位承担,8%由职工个人承担,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
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资60%或100%做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参保缴费办理程序及规范措施
1、参保登记。

本通告发布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或本通告发布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通告施行之日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员工工资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于上年度省平均工资公布后,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照片等资料到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申报缴费。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并将加盖
地税部门公章的缴费申报表多联单返还社保所一份。

用人单位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时,应如实提供《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提供人员增减变动表,单位减员的应提供经鉴证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缴费人数少于系统在册人数又不能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按欠费处理。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社保所和地税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按年缴费,跨年度缴费的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规范措施。

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入依法催缴程序。

首先进行电话催缴,并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限期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于未按期限申报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补缴金额,并制作《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对本通告发布实施后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将由劳动
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按上述程序依法征缴养老保险费。

4、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责任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告未尽事项详情请关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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