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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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部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审批机关的公告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部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审批机关的公告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部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审批机关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部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审批机关的公告广大市民朋友、各类市场主体、各相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19〕23号)精神,经开区管委会在亦庄新城(约225平方公里)区域内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

现将事项调整情况公告如下:一、职权调整涉及区域范围调整范围包括亦庄镇、旧宫镇、瀛海镇,以及长子营镇、采育镇、青云店镇部分区域,具体划转范围为:亦庄镇、旧宫镇、瀛海镇行政区划全域范围。

长子营镇调整范围:东至京沪高速,南至靳北路,老凤河,西至留民营村西边界,北至长子营镇与通州交界采育镇调整范围:东至采育官沟,南至工业区中街、政兴路,西至四支路,北至城市规划七环。

青云店镇调整范围:东至104国道,南至垡泥路、政兴路,西至高野路,北至汇营路。

二、职权调整涉及事项领域以下事项审批办理机关调整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事项清单详见附表)市场监管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药品零售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等市级、区级职权。

投资项目备案、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市级、区级职权。

建设管理领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建设方案、项目手册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市级、区级职权。

环境保护领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进行备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市级、区级职权。

政府机关行政审批流程图

政府机关行政审批流程图

政府机关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证明文件、报告、合同等。

材料需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政府机关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针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若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将被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政府机关根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审批审查。

审批的内容可能包括环评、产品质量、项目可行性、经济效益等。

审批结果可能为通过、不通过或要求修改。

审批通过的申请将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的目的是为了公众参与和监督审批决策的公正性。

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定的工作日。

经过审批通过的申请将获得相应的证书或批文。

证书的签发由政府机关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完成。

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凭证。

审批过程结束后,相关文件将被归档保管。

档案负责人负责对文件进行整理和归类。

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9.12.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11日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

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区划整建制由其原上级行政区划划归另一个上级行政区划管辖。

在不改变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将行政区划整建制委托另一行政区划代管或者变更代管关系,参照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办理。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是指将一个行政区划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另一行政区划管辖。

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的迁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跨下一级行政区划(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变更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变更。

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是指改变行政区划专名。

第三条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由拟设立行政区划或者拟撤销行政区划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在撤销的同时设立新的行政区划且行政区域不变的,可以由拟撤销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涉及设立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拟设立行政区划的名称、建制类型、隶属关系(含代管关系)、行政区域界线和人民政府驻地。

涉及撤销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行政区划撤销后其所辖行政区域的归属。

变更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和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先行协商并共同制订变更方案;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由单方、多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城市规划的审批审批机关,权限,审批内容

城市规划的审批审批机关,权限,审批内容

城市规划的审批审批机关,权限,审批内容1.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及权限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审批实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审查制度和政府分级审批制度。

具体规定包括:(1)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4)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除重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制镇的详细规划报建制镇的人民政府审批,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详细规划除外。

2.城市规划的审批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城市规划时,应特别注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审查城市规划中涉及安全事项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津、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批准;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范地质灾害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进行审查;③审查城市规划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④审查城市规划是否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是否有利于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⑤审查城市规划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利于保持民族与地方特色;⑥审查城市规划是否做到了合理利用与节约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浙政办发[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行政审批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本级政府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行政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区域行政审批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的规定的范围很⼴,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规范性⽂件。

但是,纳⼊复议审查的只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件,排除了对⾏政法规和规章的复议审查。

这是考虑到⾏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层次较⾼,对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只能由全国⼈⼤常委会⾏使撤销权。

规章是由国务院部门、省级⼈民政府和省会所在地的市⼈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市的⼈民政府制定的,根据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它有⼀套⽐较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通过备案审查也能解决问题。

对抽象⾏政⾏为的复议申请范围只能是除⾏政法规、⾏政规章之外的⼀部分抽象⾏政⾏为,即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作部门和乡、镇⼈民政府发布的除规章以外的规范性⽂件: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包括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和发布的除规章以外的命令、指⽰等规范性⽂件和⾮规范性⽂件。

2.乡、镇⼈民政府的规定 乡、镇⼈民政府是最基层的⼈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政区域内的⾏政事务。

根据地⽅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执⾏本级⼈民代表⼤会决议和上级国家⾏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

对乡镇政府发布的决议、命令或其他“规定”均可提起⾏政复议。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及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在审查之列。

⾏政复议机构如何审查具体⾏政⾏为的合法性 ⾏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作的机构受理⾏政复议申请后,在向有关组织和⼈员调查取证、在查阅有关⽂件和资料的基础上,要根据⾏政复议申请⼈在⾏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和证据,对具体⾏政⾏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审查。

当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等⾏政相对⼈对具体⾏政⾏为的合法性产⽣质疑并依法申请复议时,⾏政复议机构⾸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审查具体⾏政⾏为的合法性。

行政审批各项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各项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活动,加强行政管理,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政府公开、提高效率、服务便民、保障权益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依法行政的理念。

第三条行政审批应当依法设定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并定期公布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审批标准、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信息,便于申请人了解审批情况和监督。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办事效率,杜绝以审批事项为借口谋取私利,保障公平公正。

第六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公自动化系统,推动行政审批过程的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申请人的疑问和意见,解决纠纷,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协作,推动行政审批工作的整体协调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行政审批权限第九条行政审批权限是指国家机关或地方机关依法设定的审批事项和审批程序,包括审批机关、审批事项的名称、范围、条件、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行政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依法设定,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审批权限范围和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权限的设定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健全科学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明确权责边界,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权限的设定应当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其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权限的设定应当注重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条件,减轻行政负担。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权限的设定应当体现民主程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公众参与,促进行政审批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查询行政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依法行使申请权利。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管理,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应当保持稳定。

确需变更的,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便于行政管理,维护民族团结,巩固国防建设。

行政区划管理坚持科学、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工作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设置与标准第六条【一般规定】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应当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尊重城市发展规律,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合理调整城镇结构和城镇化空间布局,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区域划分和隶属关系的确定】行政区域的划分和隶属关系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地形地貌和交通通讯等情况,使行政管辖幅度与管理能力相匹配,与资源要素配置和区域发展需求相协调。

第八条【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名称,以及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乡、民族乡、镇、街道名称不得重名。

县、市、市辖区不得以其非人民政府驻地村镇的专名命名。

原则上不得以产业和产品等名称作为行政区划专名。

第九条【驻地的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派出机关驻地的确定,应当便于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符合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地质地理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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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区域审批机关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②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审批县级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2行政区域名称(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名称: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名称: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名称: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县辖)市(台湾省专设);(五级行政区)村级行政区名称:村、社区、管理区;(六级行政区)组级行政区名称: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在中国省、县、乡三级为基本行政区。

3行政区域政府机关名称(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政府机关名称:省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政府机关名称:地区行政公署、盟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政府机关名称: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市辖)区人民政府、林区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政府机关名称:乡人民政府、民族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人民政府、民族苏木人民政府、(县辖)区公所、(县辖)市政府(台湾省专设);(五级行政区)村级行政区政府机关名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区委员会;(六级行政区)组级行政区政府机关名称:村民小组委员会、居民小组委员会。

在中国省、县、乡三级的政府机关为基本行政区政府机关。

4行政区域单位数量(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共34个其中: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共336个其中:17个地区、3个盟、30个自治州、286个(地级)市;(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共2882个其中:1479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379个(县级)市、近900个(市辖)区、1个林区、2个特区;(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近42000个其中:近14500个乡、1092个民族乡、近20000个镇、近6200个街道、181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近50个(县辖)区、(县辖)市(台湾省专设);(五级行政区)村级行政区共N个村、社区、管理区;(六级行政区)组级行政区共N个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编辑本段中国行政区域分区1按行政划分(一):七大行政区华北地区: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东北地区: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华东地区: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台湾省;华中地区: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华南地区: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西南地区:50重庆市、51四川省、52贵州省、53云南省、54西藏自治区;西北地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按行政划分(二):八大行政区华北地区:北京市11、天津市12、河北省13、山西省14、内蒙古自治区15;东北地区:辽宁省21、吉林省22、黑龙江省23;华东地区:上海市31、江苏省32、浙江省33、安徽省34、福建省35、江西省36、山东省37;华中地区:河南省41、湖北省42、湖南省43;华南地区:广东省44、广西壮族自治区45、海南省46;西南地区:重庆市50、四川省51、贵州省52、云南省53、西藏自治区54;西北地区:陕西省61、甘肃省62、青海省63、宁夏回族自治区6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

港澳台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3按经济划分:三大经济区东部地区:北京市11(京)、天津市12(津)、河北省13(冀)、辽宁省21(辽)、上海市31(沪)、江苏省32(苏)、浙江省33(浙)、福建省35(闽)、山东省37(鲁)、广东省44(粤)、海南省46(琼)、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台湾省(台)共14个省、市、区。

中部地区:山西省14(晋)、吉林省22(吉)、黑龙江省23(黑)、安徽省34(皖)、江西省36(赣)、河南省41(豫)、湖北省42(鄂)、湖南省43(湘),共8个省、市、区。

西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15(内蒙古)、广西壮族自治区45(桂)、重庆市50(渝)、四川省51(川或蜀)、贵州省52(贵或黔)、云南省53(云或滇)、西藏自治区54(藏)、陕西省61(陕或秦)、甘肃省62(甘或陇)、青海省63(青)、宁夏回族自治区64(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新),共12个省、市、区。

编辑本段中国古代行政区域划分在我国漫长的两千多年的封建史上,每个朝代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制度一直处在不断地变化之中。

我国最早实行的是“九州”制和“十二州”制。

《汉书·地理志》说,在原始社会的黄帝时代已经开始“画野分州”,每一万平方里为一州;尧时分天下为十二州,大禹治水后又分天下为九州。

在《尚书·禹贡》中详细记载着九州的名称,它们是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

其他古籍所记载的九州名称与《禹贡》稍有出入。

十二州的说法,最早见于《尚书·尧典》,有列出州名。

因此,“九州”一说要比“十二州”的影响大,后来九州也就成了中国的别称。

和九州、十二州同时并行的还有“畿服”之制。

这是以一个国家的都城为中心,每向外方圆五百里逐次划分成甸、侯、绥、要、荒五服,也有划分成九服的。

但以上只是后代学者在追忆历史时表达的一种理想主义的说法,并非是真正实行了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制度。

战国晚期,邹衍提出“大九洲”地理学说,认为中国境内的九州合起来只能算一州,叫“赤县神州”。

因此,后来泛指中国境内时,又有神州大地的说法。

像这样的九个小州合起来成为一个大洲,共有九个大洲,洲与洲之间都有海水环绕,再往外是大地的边际,中国不过居天下八十一分之一。

这同样只是一种大胆的想像而已。

.秦始皇统一天下,我国开始有了较为正规的地方行政区域划分制度。

秦代普遍推行郡县制,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下设若干县,由中央政府委派官吏管理地方各项事务。

汉代实行郡、国并行制,郡由朝廷直接管辖,国分封给有功劳的大臣,每国各领数郡土地,郡、国数目比秦代有很大的增加。

到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郡国已达103个,郡和王国之下有县、邑、道、侯国。

县、邑有1314个,道32个,侯国241个。

汉代在实行郡国并行制的同时还采用了州制。

封国势力过于强大,往往会形成割据的局面。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经过一系列对内削藩,对外开拓疆土的基础上,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将全国分成十三州刺史部,简称“十三部”或“十三州”。

各置刺史代表中央管理地方事务。

从东汉至南北朝,不断沿用州制。

虽然各个时期都有改动,州的划分、数目与名称不尽相同,但基本格局未变,均以州为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构机,下辖郡、县等。

到隋炀帝时,废除州制,恢复推行郡、县二级地方行政制度。

至此,中国历史在八百多年后又回到秦初的统治方式。

唐、宋、辽、金几代朝廷改用道、府、路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制度。

唐太宗分全国为十道,每道各辖几十个州。

中唐又析置十五道,井与节度使制度逐渐融合。

在道制之外,又有府制。

分别设在国内要地和边境地区。

北宋开始,改用路为最高地方行政机构,分全国为二十三路,下辖府与州。

两宋和辽、金时期,路的设置、分合及所辖的府、州常有变动。

至元代,我国行省制度确立起来。

元代疆域辽阔,战争频繁,为了便于管理,把胜利成果巩固下来,除设置中央一级的中书省外,又将全国划分成十个大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们是岭北行省、辽阳行省、陕西行省、甘肃行省、河南江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广行省、四川行省和云南行省。

每个行省下辖路、府、州、县四级地方行政机构。

元朝创设的行省制度,是秦朝以来郡县制度的发展,也是我国历史上政治制度和地方行政区域划分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行省制度的建立,不仅加强了元朝的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而且对明、清以及后来的政治制度和地方行政区域划分制度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元代后,“行省”这个名称一直沿用下来。

明代虽然改行省为布政司,但在口语中仍如此称呼。

元代的行省划分,也初步奠定了今天中国的行省规模和政区划分。

编辑本段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

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

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七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改变的,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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