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室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室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室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利用价值,加强档案室的管理,提高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室的基本职责1.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2.组织档案鉴定、审查和归档。

3.编制和实施档案管理规定和制度。

4.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档案保管和利用工作。

5.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6.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毁和丢失。

三、档案室的组织和人员1.档案室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资格和经验。

2.档案室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档案管理工作。

3.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熟悉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并具备一定的档案检索和鉴定能力。

四、档案管理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所有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营情况。

2.保密性原则:对涉密档案应当严格管理,确保档案的保密性不被泄露。

3.保全性原则:对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遭到破坏、丢失或被盗。

4.便捷性原则:档案的检索和利用应当方便快捷,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五、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1.收集档案: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登记工作。

2.分类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档案分类并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和便于检索。

3.保管档案: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定期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障档案不受损害。

4.利用档案:提供档案查询和借阅服务,协助有关单位进行档案研究和利用。

5.销毁档案:按照规定对失效、无用或重复的档案进行清理和销毁,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整洁和高效。

六、档案保密管理1.对涉密档案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建立专门的涉密档案管理制度。

2.对所有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加强保密意识和保密管理能力。

3.加强对档案室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七、档案安全管理1.建立档案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水利工程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追溯性,提高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相关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配备专业人员,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系统性。

第五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第二章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第六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资料、竣工图纸、运维资料等。

第八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台账,记录档案的来源、数量、种类、存放位置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工作由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确保档案的及时、准确收集。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档案清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第三章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文件级别、年代先后、内容相关性等原则进行分类整理。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建立详细的整理计划和流程,确保整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保留原始文件和复制文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充分调查研究,核实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及时记录整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发现情况,做好整理工作的档案管理记录。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建立档案索引和检索系统,方便档案的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和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文件归档清单(南水北调)

文件归档清单(南水北调)

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说明为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资料在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使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

各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档案管理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上报或移交的文件材料应及时提交,归档文件要加盖蓝印“存档”方章。

一、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2、《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05〕480号文件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SL38-92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28-2003二、编制说明一级编码文件:为单位名称,例如:建设单位文件,编码代码为“JS”。

二级、三级编码文件: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和文件归类要求进行了分类,编码按附表中的阿拉伯数字进行编排。

四级编码文件:为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资料),编码按附表中的阿拉伯数字进行编排。

注:对于四级编码还不能满足要求的,依据四级编码文件内容可再做五级编码文件,以文件个数进行编排。

附表中参照表格:“J L××”和“CB××”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28-2003中规定的表格。

附表中文件份数:指归档、报送各单位需要的至少份数,具体(或实际)需要文件份数各单位自行掌握。

三、附表1-12(页)附表1 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JL-01附表2 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JL-01附表3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JL-01附表4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附表5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附表6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附表7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附表8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附表9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附表10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附表11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附表12南水北调安阳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分类清单工程名称:彰武水库除险加固一期工程合同编号:AYZW -JL-01。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料记录完整、准确、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分类存放、整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与单位负有配合的责任。

第六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应当符合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违反制度规定。

第八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监督检查的原则,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第二章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管理第九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主要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图册、质量资料、安全资料等。

第十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根据不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图,并在文件、图纸等上标明管理编号。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按照时间顺序、专业分类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目录和索引,方便查阅和利用。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制定保密等级制度,对保密等级较高的资料进行专门管理和保护,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整理、清理,清理不需要保存的资料,保持档案资料的整洁、完整。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建立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文档的存储、检索、备份和传输,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性。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图,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宛政[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79号)邓州市、镇平县、卧龙区、宛城区、社旗县、方城县、新野县、唐河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迁安置工作),维护征迁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征迁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妥善安置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四条征迁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征迁安置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市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为我市配套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建管局)受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委托,负责我市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辖区配套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迁安置实施工作,保证征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征迁安置实施规划第六条征迁安置实施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编制。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制订,并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该规定全文如下: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验收工作。

截污导流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务院另行决定。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

第六条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

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对于不同意见应有明确的记载并作为有关验收主要成果性文件的附件。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不影响验收结论的问题,其处理意见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必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前各项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委托,承担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法人(或委托和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5]33号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5]33号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国调办建管〔2005〕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套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南水北调东线主体工程、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南水北调办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行为和有关质量监督实施机构质量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批准和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核准;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发布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第七条南水北调办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所在省(直辖市)设立南水北调工程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委托项目的质量监督,具体实施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设立项目站或组织巡回检查组并向南水北调办备案;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保障施工单位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覆盖施工单位的各项工作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计划、工程进度、材料清单、质量检验报告、安全生产记录等。

三、档案管理机构1. 每个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2.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熟练操作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档案管理流程1.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档案的建立(1)施工单位在开展施工前,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相关法规制定施工计划,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2)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及时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信息,并及时整理归档。

2.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档案的归档管理(1)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库房,明确不同类别档案的归档位置和存放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可靠。

(2)施工单位档案应按照工程项目编号和日期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检索便捷。

3.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档案的查询和借阅(1)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查询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方便工作人员随时查询和借阅档案。

(2)工作人员查询、借阅档案时,应填写查询、借阅登记表,确保档案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档案的销毁(1)施工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档案销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档案销毁程序的合法、规范和可靠。

(2)按照相关规定,符合销毁条件的档案应及时进行销毁,同时保留销毁记录和销毁证明。

五、档案管理规范1. 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确保施工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工作。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管理流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档案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分类编号及保管期限对照表》、《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档案是指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配套工程沿线市、县(市、区)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主体,责任主体。

要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工程建设与管理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项目法人对工程档案管理负总责,要统一管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全部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其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行档案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指导所属机构档案工作及本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督促、检查、指导各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工作,会同工程技术人员对文件材料的归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审核验收应归档案卷。

(四)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统计、鉴定、利用等工作,为工程建设管理提供服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确定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设立档案室,落实档案专(兼)职人员。

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所承担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工作,档案资料整理质量及归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审核验收应归档案卷。

(二)负责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工程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以供水单元工程为单位,完成档案工作的整编并组织进行档案自验工作,配合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单位、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或其委托单位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第七条工程各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工程项目负责人要分管档案工作,落实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所承担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全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含监造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1.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监理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2.督促、检查、指导项目施工单位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及时签署审核与鉴定意见;3.审查、汇总有关监理、施工档案资料。

(二)施工单位负责所承担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要加强归档前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严格登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的整理情况,具备条件后,及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鉴定。

(三)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配套工程归档要求移交全部档案。

负责对应归档的前期文件,勘测设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合格后直接移交项目法人。

见(附件5)。

第八条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填报《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登记表》按规定报送项目法人。

见(附件1)。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九条工程档案管理实行文件形成单位立卷制度。

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所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均应按本办法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移交项目法人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条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时,要同步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合同、协议时,同时明确提出对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审核和移交工作的要求和违约责任;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工程档案的质量与管理情况;进行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项目合同验收及竣工验收),首先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质量,并及时将工程各阶段验收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实行档案验收等级评定制度。

档案验收等级作为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档案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评定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二条建立工程档案质量保证金制度。

工程档案的整理质量,是衡量工程参建单位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

对未移交最终验收合格档案资料的单位,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对于归档质量优良、档案的综合管理及单项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项目法人(现场建管机构)可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档案人员要参加设备开箱工作,特别要做好引进技术、设备资料和图纸的收集、登记、整理与归档工作,确保有关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第十四条为了加强档案利用与管理。

档案管理部门要完善提供利用手段与措施,编制各种检索工具。

凡属密级档案(含秘密、机密、绝密),必须按国家保密法规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工程档案,应按《水利部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库房及装具,并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的技术设备。

第四章工程档案归档、整理、移交第十六条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分类清楚、组卷合理。

所有归档材料要做到数据真实一致,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签字手续完备;案卷线装(去掉金属物),结实美观;图片、照片等要附以有关情况说明;卷皮、卷内目录、卷内文件、备考表共组合装订为一卷,卷皮题名等内容、卷内目录、备考、档盒脊背内容一律用微机统一格式发排;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案卷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的要求。

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分类编号及保管期限对照表》(国调办综[2009]13号)。

归档图纸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 )要求统一折叠。

案卷质量的具体要求见(附件3)。

第十七条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

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

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

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见(附件6)。

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

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的编制形式和深度可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一)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利用原施工图作为竣工图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二)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可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部分与修改依据和施工说明后,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三)凡结构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更超过35%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新绘图应按原图编号, 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

监理单位应在图表上方加盖并签署“监理审核章”。

见(附件6)。

第十八条反映建设项目过程的图片、照片(包括底片或电子文件)、胶片、录音、录象、等声像材料,是工程档案的重要内容,应按其种类分别整理、立卷,并对每个画面附以比较详细的语言或文字说明。

对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尤其对重大事件、事故,必须有完整的文字和声像材料。

有关单位特别是监理、施工单位从施工初期就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记录并随时加以整理、注释,随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第十九条归档套(份)数、(一)全部档案材料提交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他需求单位各一套的要求。

其中正本(原件)一套,副本若干套;照片一套,照片光盘若干套。

(二)上交省南水北调局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建设前期文件:供水单元初步设计报告及审批建议文件、企业法人委托授权文件、各专项报告及审批文件等;2、完工验收文件:工程验收报验申请及批复文件、单位工程及合同标段以上完工鉴定书;各项完工验收报告;工程审计文件材料;工程决算报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意见。

见(附件5)。

图纸内容包括:1、供水单元工程总平面图;2、综合管线竣工图。

电子文件及声像文件内容包括:1、档案总目录、卷内总目录及光盘;2单位工程、合同项目报告类光盘,供水单元完工验收报告类光盘;3、工程建设重要过程、重大事件、事故,声像档案;4、记载完工验收会议主要情况光盘;5、照片档案、照片光盘;6、其他有保存价值电子档案等。

共提交3套。

原件一套,副本两套。

(三)电子文件等应与纸质文件同时归档,并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二十条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档案目录。

档案目录应为案卷级,并须填写工程档案交接单。

见(附件7、附件9)。

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可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

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和项目法人向省南水北调局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工程档案验收第二十二条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是工程完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应在工程完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未经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进行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配套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省南水北调局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

其中单位工程、合同项目及重要阶段的档案检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并要做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二十四条工程在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况进行自检和评定,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向省南水北调局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见(附件11)。

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质量,档案资料总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