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机电运行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2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6年10月11日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用水管理和工程设施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省段分水口门以下,输送、配置、调度南水北调分配水量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调度、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的原则,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并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及设施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设施保护以及与中线工程管理单位的对接工作。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配套工程管理的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2010-01-21发布 2010-01-21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验收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 (2)第三章验收工作方案各计划 (7)第四章施工合同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8)第五章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准备工作 (9)第六章遗留问题及处理与工程移交 (10)第七章验收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11)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12)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下同)有关验收规定,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验收职责,规范工程验收行为,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做好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相关准备工作,依据《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南水北调工和验收工作导则》、国家及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验收。
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包括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南水北调办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律、规章,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用相关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和施工合同等。
第四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施工合同验收条件时,相应的责任单位及时组织验收,相应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提供出验收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及时组织验收。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要求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跨渠桥梁、灌溉渡槽等)和内部管理使用的供电、消防等工程、其验收工作应执行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中线局技管理规定

附件:其他工程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管理规定2015-4-1发布2015-4-1 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布前言为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管理的工程)的运行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加强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沿线各地区各行业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需要建设的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管理,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综建管〔2013〕57号),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于2013年5月发布实施了《其他工程穿越或跨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2014年2月,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647号公布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依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他工程穿越或跨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改,编制《其他工程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共5章33条,主要内容是:──总则;──穿越跨越邻接工程设计管理;──穿越跨越邻接工程建设及监管;──穿越跨越邻接工程运行管理;──附则。
本管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供今后修改和工作时参考。
本管理规定由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管理规定批准机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本管理规定颁发单位: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本管理规定编制单位: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本管理规定主要起草人:曹为民、程德虎、李舜才、庞敏、曹洪波、孙晓峰、尚宇鸣、刘德雄、黄礼林、董永全、曾国栋、苏明中、苏霞、李乔、吕国梁、潘江、李玲、柳雅敏、上官江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穿越跨越邻接工程设计管理 (2)第三章穿越跨越邻接工程建设及监管 (4)第四章穿越跨越邻接工程运行管理 (5)第五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管理的工程,以下简称中线干线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的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以下简称穿越、跨越、邻接工程)管理,保障中线干线工程运行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其他行业工程穿(跨)越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设计方案审查审批有关事宜的函》(综投计函〔2010〕3号),制定本规定。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系统分析与设计

要措施 , 本文在分析工程建成后运行维护管理需求 的基础上 , 出了系统 的分析和设计 , 提 为进行 开发建设 南水北调 中 线干线 工程 运行 维护管理系统提供参考 。 关键词 : 南水北调 中线 ; 系统分析与设计 ; 工程运行 管理 中图分类号 : 8 N9 5 TV6 ; 4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号 :6 21 8 (0 7 0 —0 60 1 7—6 3 2 0 ) 10 1—3
2 Ye l w v r H e n Bu e u,Zh n z o 5 0 3, n . lo Ri e n r a a e g h u 4 0 0 Chi a)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跨渠公路桥梁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跨渠公路桥梁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1.07•【字号】豫交文〔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跨渠公路桥梁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4〕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随着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快速推进,跨渠公路桥梁建成通车数量日益增多。
为规范管理,明确责任,确保跨渠公路桥梁验收与移交工作的顺畅,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有关意见的函》(国调办建管函〔2008〕3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量检测鉴定工作跨渠公路桥梁交工验收前,按照《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文件要求,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竣工验收前,由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验收工作1、交工验收工作由跨渠公路桥梁所属南水北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协调指导。
2、试运营期满后的竣工验收工作按照交叉公路管理权限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如下:(1)跨渠高速公路桥梁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验收,南水北调项目建设单位和各有关单位参加;(2)跨渠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负责验收,相关省辖市公路管理部门、南水北调项目建设单位和各有关单位参加;(3)跨渠县道桥梁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验收,南水北调项目建设单位和各有关单位参加。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家庄、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河北省水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管理,严格江水用途管控,强化计划管理,提升江水用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编制与执行管理办法(试行)》(冀水〔2019〕34号)废止。
河北省水利厅2023年11月日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严格江水用途管控,保障受水区供水安全,用好用足长江水,依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实行计划管理,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三条河北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河北省受水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根据调度要求,明确调度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河北省水务中心作为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组织河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岗南水库事务中心、黄壁庄水库事务中心和石津灌区事务中心落实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水量计量、运行管理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引江水与本地地表水联合调配、应急水量调度等工作。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输水调度知识考试试卷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输水调度知识考试试卷处室: 姓名:得分:一、填空题1.各级调度机构按照方式排班,其中,分调中心每班调度值班人员名,中控室每班调度值班人员名。
2。
闸站监控系统调度报警功能主要包括、、和等。
3。
重大操作应在交班前内完成,若遇特殊情况需在交接班进行操作时,待处理完成并运行稳定后再进行交班。
4.输水调度运行主要包括、、等三种工况.5。
中控室实时利用闸站监控系统,查看各节制闸的闸前、闸后水位波动,以及流量变化,发现水位小时降幅超过、日降幅超过、超过设计水位等情况,应立即电话报告分调中心,同时电话报告总调中心.6。
闸站监控系统可实时采集和传输、、、等数据。
7。
中控室实时利用闸站监控系统,查看各节制闸的闸前、闸后水位波动,以及流量变化,分水口门所在渠段的下游节制闸闸前水位低于分水口最低分水保证水位以上等情况,以及在未进行调度操作的情况下,流量小时变幅超过,应立即电话报告分调中心,同时电话报告总调中心.8.交接班过程中,发生事故或异常,由处理,应该按的要求协助处理。
9.接班人员应保持良好精神状态,接班前内严禁酗酒,且酒后不允许接班。
交班人员发现接班人员因饮酒或其他原因精神状态不良,应.10.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的原则。
11.中控室调度值班人员应按照规定的频次采集调度数据,采集数据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整点时间,同时不得晚于规定整点时间。
12.分调中心及时复核OA系统中和中控室电话报送的调度数据,发现异常,如有错误。
13.输水调度电话指令、工作日志及交接班记录等台账使用水笔填写,事件记录完整、书写工整,按照制记录时间。
14.输水调度电话指令、工作日志及交接班记录等台账按照规定格式,每本页,预先。
15.中控室调度值班人员每读取辖区内参与调度的闸站闸前、闸后水位的,通过读取闸门开度、过闸流量。
16。
中控室调度值班人员发现水位、流量、闸门开度等数据异常时,及时通过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核实。
17.分调中心实时利用闸站监控系统,查看所辖范围重点部位的闸前、闸后水位波动,以及流量变化,发现异常情况,但未接到中控室电话报告的,应核查,核实无误后,.18.闸站设备设施发生影响调度安全的故障时,由通知相关人员。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8-7-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南水北调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要求,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建管局)、建设管理单位(含中线建管局直管、通过招标管理或委托地方管理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施工单位。
第三条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的法人代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管辖权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安全承诺和目标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的法人代表(行政正职)代表单位作出公开、明确的安全承诺,提供必需的支持,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第六条承诺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包括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资源保证等。
第七条承诺的形式采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正式的公开声明等。
第八条中线建管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制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明确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体方向和思路,提出总要求。
第九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为杜绝以下重大事故:(一)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三)重大火灾事故;(四)特大交通事故;(五)重大垮(坍)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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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管理办法Q/NSBDZX G007-2016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机电运行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2016-03-xx发布 2016-03-xx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布目录前言........................................................................................... I I 1第一章总则 (1)2第二章工作内容 (2)3第三章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3)4第四章日常维护项目组织实施 (5)5第五章专项维护项目组织实施 (9)6第六章应急项目组织实施 (11)7第七章设备报废 (12)8第八章备品备件管理 (13)9第九章考核与监督 (13)10第十章附则 (14)I前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全长约1432公里,各类金结机电设备近万台,供电线路约1500公里,为确保金结机电设备安全、稳定、可靠运行,规范设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批准人:张忠义本办法审查人:刘宪亮曾国栋本办法审核人:翟宜峰毛敏华本办法主要起草人:王振兴黎咏梅张小琴徐志超甘露曹桂英苗志强王耿张向东卢家涛贾军利唐昊王青II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机电运行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机电设备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实施办法》(试行)(Q/NSBDDZX G029-2015)及国家、行业、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有关机电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机电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各级运行管理机构包括一、二、三级运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一、二、三级机构)。
一级机构指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二级机构指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首分局、河南分1局、河北分局、天津分局、北京分局;三级机构指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各现地管理处。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是指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水力机械,供电系统。
第五条工作内容:(一)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管理规划、办法、制度;运行状态监控;运行资源配置;运行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维修养护管理制定维修养护规程及相关制度;编制维修养护工作计划及预算;管理维修养护队伍;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演练、处置等工作。
(三)更新改造管理机电设备功能完善;更新改造;技术革新;设备设施大修。
(四)机电人员业务培训2第三章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第六条运行管理工作采用自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由一级机构统一制定“三定”方案,分级制定岗位说明书,各级机构按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流程承担相应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备管理责任到人,由三级机构制定设备设施管理职责,落实专人负责。
第八条供电系统中心开关站实行24小时值班,五班两倒,每班不少于3人;具备条件的节制闸实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其它闸站定期巡视。
第九条各级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职责:(一)一级机构一级机构全面负责全局机电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组织制定运行管理规划;2、组织编制运行规程、制度,指导二级机构编制相关细则;3、编制一级机构运行管理岗位说明书,指导二级机构3编制所辖区域内运行管理岗位说明书;4、组织开展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5、检查、督促、指导二、三级机构的运行管理工作;6、负责运行安全管理工作;7、组织运行管理报表的汇总和统计工作。
(二)二级机构二级机构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机电设备运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1、参与制定全局运行管理规划,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设备运行管理规划;2、组织编制运行管理细则、管理制度,指导三级机构编制相关现场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3、编制二级机构运行管理岗位说明书,指导三级机构编制所辖区域内运行管理岗位说明书;4、组织开展运行管理人员和现场运行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5、负责电力调度,是供电系统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6、检查、督促、指导三级机构的运行管理工作;47、负责运行安全管理工作;8、组织运行管理报表的汇总和统计工作。
(三)三级机构三级机构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机电及消防设备运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1、制定所辖区域内设备运行管理规划;2、组织编制运行管理相关现场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3、编制本级机构运行管理岗位说明书;4、组织开展运行人员班前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5、负责所辖区域内供电系统中心开关站运行值班的现场管理工作;6、负责运行安全现场管理工作;7、组织运行管理报表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四章日常维护项目组织实施第十条日常维护项目的工作内容:日常维护项目包括设备巡查、养护、维修、故障处理及设备、闸站保洁等工作。
5设备巡查工作内容、频次、标准依据《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及合同文件执行。
维护分为基本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检修分为定期检修与故障检修两种。
具体维护和检修工作依据《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及合同文件规定执行。
故障处理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处理时限要求随时进行。
设备、闸站保洁按现场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日常维护项目除闸站保洁外,采用外委维护方式,实行统一招标,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闸站保洁由三级机构负责,实行目标考核,预算管理。
通过直接雇工、劳务派遣或委托服务队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日常维护项目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机构职责:(一)一级机构一级机构全面负责全局机电设备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61、按照中线局采购、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日常维护项目统一招标、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相关工作;2、编制设备维修养护规程;3、编制全局设备维修养护计划,审批二级机构维修养护计划;4、组织编制全局维修养护预算,审批二级机构维修养护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进行检查和考核;5、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二级机构日常维护工作;6、审定设备维修养护作业指导书;7、负责维护养护安全管理工作。
(二)二级机构二级机构作为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机电设备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1、管理维修养护合同,复核维修养护工作量,审核维修养护合同费用支付;2、编制设备维修养护细则;3、编制设备维修养护计划,审核三级机构维修养护计划;74、组织编制设备维修养护预算,审批三级机构维修养护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进行检查和考核;5、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二级机构和维修养护单位的日常维护工作;6、组织编制设备维修养护作业指导书;7、负责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工作。
(三)三级机构三级机构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机电设备维修养护现场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1、负责维修养护现场管理工作;2、计量维修养护工作量,初审维修养护合同费用支付;3、初审维修养护单位编制的设备维修养护计划;4、编制设备维修养护预算;5、监督、检查、考核维修养护单位的日常维护工作;6、负责维修养护现场安全管理工作;7、作为消防系统维护检修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消防设备的维护与检修工作。
8第五章专项维护项目组织实施第十四条专项维护项目是指设备设施大修、功能完善、技术革新与技术改造等需要单独立项的项目。
第十五条专项维护项目采用外委维护方式,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项目原则上由外委的日常维护单位承担,实行预算管理。
涉及到大修及技术更新与改造等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单独招标。
第十七条功能完善、技术革新与改造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项目立项时需要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技术方案、费用估算、项目组织、计划完成时间等,经中线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设备大修应依据《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结合设备运行工况由二级机构制定设备大修计划,经中线局核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机构职责:9(一)一级机构1、核准专项维护项目立项、方案审查、项目批复;2、按照中线局采购、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专项维护项目统一招标、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相关工作;3、组织审查二级机构专项维护项目实施方案;4、编制专项维护项目预算,审批二级机构预算,检查和考核二级机构预算执行情况;5、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二级机构专项维护项目实施工作;6、组织专项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二级机构1、组织编制专项项目立项申报资料、专项项目实施方案;2、编制专项维护预算;3、作为专项项目的实施主体,管理专项项目委托合同,计量专项维护项目工作量,审核专项维护项目合同费用支付;4、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专项维护项目实施工作;105、参与专项维护项目的验收工作;6、负责专项维护项目实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应急项目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应急项目分为应急维修项目和应急抢险项目。
应急抢险是指按照全局应急预案要求需要进行的项目,由二级机构组织,外委的日常维护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时启动应急维修项目:1、金属结构设备发生影响通水安全的故障或事故需要立即排除故障;2、供电系统发生事故,造成节制闸站停电,需要立即排除故障;3、机电设备发生泄漏油事故可能对水质安全造成影响需要立即维修;4、节制闸永久供电系统和柴油发电机组同时发生故障需要立即恢复供电;5、供电系统发生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
应急维修项目由外委的日常维修养护单位实施。
11第二十二条各级机构职责:(一)一级机构1、组织编制全局应急预案;2、督促、指导应急维修工作;3、组织应急维修项目验收;4、审核支付应急维修项目费用。
(二)二级机构1、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应急预案;2、组织应急维修和应急抢修工作;3、参与应急维修项目验收;4、审核应急维修项目费用。
(三)三级机构1、负责应急维修的现场管理工作;2、负责应急维修现场计量工作;3、参与应急维修项目验收。
第七章设备报废第二十三条机电设备报废参照《灌排泵站机电设备报废12标准》(SL510-2011)、《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98)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由三级机构提出报废申请,二级机构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初步鉴定,形成鉴定意见,报中线建管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办理报废手续的机电设备,由二级机构按相关规定集中回收处理。
第八章备品备件管理第二十六条一级机构负责制定备品备件采购与管理办法,二级机构制定备品备件仓储领用管理细则。
三级机构负责备品备件的仓储和领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备品备件实行集中采购管理与分散采购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分局每年对备品备件进行一次集中采购。
维护过程中库存不足的备品备件可进行分散采购。
第九章考核与监督第二十八条运行管理单位考核分级开展,一级机构考核13二级机构,二级机构考核三级机构,建立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机构绩效工资总额挂钩。
第二十九条外委维修养护单位的考核由二级机构组织,三级机构参与,按不符项扣减得分的方法进行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