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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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南水北调工程是中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启动的一项重大工程,旨在解决北方地区严重缺水问题。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高效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以规范工程的实施和各方的责任。

二、总则1.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运行和管理。

2. 目标南水北调工程的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提供北方地区的水资源。

三、工程建设管理1. 规划与设计南水北调工程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水资源保护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同时兼顾各地区的水资源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

2. 施工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的施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对当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3. 资金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的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并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四、运行管理1. 设备维护南水北调工程的设备维护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

2. 水源调配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源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合理调配,同时充分满足各地区的用水需求。

3. 运行监测南水北调工程应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对工程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五、环境保护管理1. 生态恢复南水北调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应进行评估,并制定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保护当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发展。

2. 水资源保护南水北调工程应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禁止非法占用和过度开发水资源。

3. 污染防治南水北调工程应严格控制和治理水域污染,防止污染物对水质造成不良影响。

六、责任与监督1. 责任划分南水北调工程的责任应明确划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履行各自的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 监督机制南水北调工程的监督应建立完善,通过建立监测点、开展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工程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

七、附则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南水北调工程管理部门所有。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9月5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9月5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9月17日2008年9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如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是指由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主体工程以及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上述单位统称项目法人)。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东线治污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二)按工程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三)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四)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支付价款;(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法人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负总责,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建设管理单位对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资金使用负责。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第六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章筹资管理第七条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含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下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筹措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筹措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南水北调工程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旨在解决我国北方地区的缺水问题,改善北方地区的生态环境,同时也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一次尝试。

该工程的建设资金筹措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本文将探讨该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财政拨款由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规模之大,需要巨额的资金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因此,国家财政拨款成为南水北调工程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国家财政部通过拨款的方式向南水北调工程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科学研究等方面。

2.商业贷款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财政拨款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个需求。

因此,项目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以获得更多可用资金。

商业贷款不仅可以为南水北调工程提供额外的资金,还可以提高项目的借款能力和信用度。

3.社会投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不仅为国家提供了一条新的水资源调度途径,还为社会吸引了大量的投资。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单位积极在社会上宣传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社会价值,争取社会投资的支持。

二、资金筹措的难点资金筹措一直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要难点之一。

首先,由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规模之大,所需资金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这给企业和政府的资金储备带来了沉重的压力。

其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需要长时间、大投资的持续资金,而一些企业家和投资者不愿意承担这样的长期风险。

三、解决方案针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难题,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1.国家财政加大拨款南水北调工程是一项重大的国家工程,国家财政部门应该给予充分的支持。

通过增加拨款的额度,提高南水北调工程的资金保障力度,降低企业和政府的资金压力。

2.多渠道获取资金南水北调工程可以通过多渠道获取资金,如商业贷款、社会投资等。

建设单位应制定一套完善的策略,联系商业银行、投资者等渠道,积极获取资金支持。

3.减少建设规模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规模过大,给资金筹措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鄂发改地区〔2018〕273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地区〔2018〕273号十堰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为规范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2018年6月25日附件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年第81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口协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湖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年度投资计划并使用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资金的项目,主要包括:水质保护、精准脱贫、民生改善、产业转型升级、两地交流、人才培训、重要课题研究和经批准的其他对口协作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口协作资金是指北京市为落实国家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工作任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是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南水北调办《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发改地区〔2013〕544号)的十堰市所属9个对口协作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省发展改革委:1.会同北京市主管部门研究年度投资计划总体思路,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原则和范围,组织十堰市及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24•【文号】国调办建管[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建管[2004]7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中,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具有独立签订合同权利的其他组织(即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南水北调工程中一个或若干个单项、设计单元、单位工程项目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建设管理活动的建设管理模式。

南水北调工程涉及省(市)边界等特殊项目需要实行代建制的,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同意,项目法人可以通过直接指定的方式选定项目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建设,配套工程项目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项目法人签署的委托合同,独立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接受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及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法人的检查。

第五条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其勘察设计合同和监理合同可由项目法人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管理。

项目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及重要设备供应单位。

招标文件以及中标候选人需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时,按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条件要求,并对有投标意向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8•【文号】国调办经财[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国调办经财〔2005〕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征地移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征地移民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和有关税费。

第三条征地移民资金是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统一负责筹集。

第四条征地移民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管理体制,各级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法人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征地移民资金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部门。

第二章投资包干管理第六条征地移民资金实行与征地移民任务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

征地移民资金包干数额按国家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

除国家已批准的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外,不得突破包干数额。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与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征地移民投资包干总协议或单项、设计单元工程征地移民投资包干协议。

征地移民中的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或专项设施(以下简称非地方项目)的迁建,由项目法人与非地方项目迁建单位签订迁建投资包干协议。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京调委[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调委〔2009〕1号)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代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科学、和谐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是指纳入《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工程。

第三条凡从事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能第四条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建委会)是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决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决定,决定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

第五条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是市南水北调建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市南水北调建委会的决定事项,对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拆迁办)负责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地拆迁总体计划的编制,协调、指导征地拆迁实施工作,并组织专项设施迁建的实施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部管理规章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部管理规章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部的管理,使其能够高效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部全体员工,包括固定人员以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程部的规章制度,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以提高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成果。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南水北调工程部的领导团队负责解释和执行。

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将依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南水北调工程部设立部门主任一名,分别负责工程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部设立综合办公室、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八条部门主任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工程部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各部门之间应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条工程部设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全体员工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有章可循、责任明确。

第十二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保证信息的顺畅传达。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的计划和实施,确保工程部的工作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部负责工程部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六条工程部实行上下级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应对自己的部门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按时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拖延或擅自变更。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安排,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工程部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工程部实行工作日志管理制度,每位员工应定期填写工作日志,由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五章福利待遇第二十一条工程部为员工提供基本的福利待遇,包括工资、社保、年假等。

第二十二条工程部提倡员工互相尊重,互相帮助,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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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是指由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主体工程以及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上述单位统称项目法人)。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东线治污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二)按工程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三)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四)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支付价款;(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法人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负总责,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建设管理单位对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资金使用负责。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第六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章筹资管理第七条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含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下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项目法人应依据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资金筹资方案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第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组成。

项目法人应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拨款,落实资本金。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与银行(银团)签订的贷款合同,落实信贷资金。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合理安排年度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投资控制管理第十一条南水北调工程投资应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规定》进行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编制项目管理预算的,以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设计单元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以委托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所对应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依据。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价差、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增减投资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突破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

第十五条工程投资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概算中的静态投资,确属重大设计变更且所增加的投资超出该设计单元工程静态投资部分,经批准纳入动态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费不得突破经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中的相应额度。

第十七条设计单元工程发生的动态投资应在本设计单元工程动态投资和节余投资内解决;不足部分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利用同一项目法人管辖的其他设计单元工程节余资金调剂解决。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投资,支出节余或超支实行奖惩,投资控制奖惩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九条工程建设资金中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纳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编制工程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二十一条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应依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月、季度项目用款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实行委托制和代建制的建设管理单位应编制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年度、季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项目法人,纳入项目法人的用款计划。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对外经济事项均应纳入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规范合同的立项、谈判、签订、备案、履行、变更、争议调解、验收、存档及印章管理等行为。

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他人签署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合同立项和签订应实行内部会签制度。

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严格的用印制度。

第二十六条合同应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

确无可适用的规范性合同范本,可以制定专门的合同文本。

金额较大的合同项目应组织有关法律、合同、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应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签订特别重要和金额巨大的项目合同,应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派员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应按程序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合同履行的过程控制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和合同档案,做到合同管理台账明晰准确、合同档案完整。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建设管理单位合同管理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支付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应依据工程建设进度及资金支付需要,分次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拨款。

资金拨付申请应说明申请资金规模的理由,报告上次已拨付到位资金的使用、结余情况和本次申请资金的使用计划。

项目法人按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建设管理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明确支付审核责任和程序等,规范工程建设资金支付行为。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合同价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

收款方变更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应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五条支付合同尾款前,应全面清理合同执行和验收情况,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项目法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管理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实施会计监督,正确核算工程建设成本,合理分摊费用,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应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在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账户,用于建设资金的结算。

不得多头开户。

项目法人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建设管理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费用项目和标准控制支出,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对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应分别以中央资本金和地方资本金单独反映。

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正确核算建设成本,以设计单元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建设成本。

凡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相关设计单元工程成本;需由多个设计单元工程分摊的公共费用,年度终了时按各设计单元工程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预分摊,竣工财务决算时再按实际应分摊数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会计核算明细项目设置应与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计划统计报表对应项目保持衔接。

第四十四条各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时向项目法人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法人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报告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章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第四十六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设计单元工程验收前编制完工财务决算;项目法人管辖的全部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在东、中线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一个设计单元工程由两个及以上建设管理单位共同实施的,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完成其所实施部分完工财务决算后,由项目法人指定建设管理单位汇编该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核对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编制竣工(完工)财务决算前,应全面清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盘点核实财产物资、清偿债权债务,做好帐务处理,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

第四十八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落实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组织和人员,明确财务会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设备物资等部门的相应职责。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九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条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五十一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的内部监督与检查。

认真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二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下列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书面报告。

(一)重大金额索赔;(二)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重大违纪问题;(三)其他涉及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与检查,积极配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和国家监督检查机构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稽察及专项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实事求是说明情况和问题,按照监督与检查的意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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