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

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1.引言南水北调是一项宏伟的国家基础设施工程,旨在解决华北地区严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
南水北调工程的成功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收支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资金运作的透明化、规范化。
本文将就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2.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根据国家规划,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需要将李澍的东线、汉江的中线、长江的西线,合理配置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
据不完全统计,南水北调工程总投资已经超过千亿。
为了确保这笔庞大的资金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部门组建了专门的收支管理团队,并制定了相关的收支管理制度。
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的建立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初创阶段、规范化阶段、现代化管理阶段。
初创阶段,南水北调工程部门主要集中在收支管理财务的基础上,确保资金的流动和使用;规范化阶段,南水北调工程部门建立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了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资金流失和浪费;现代化管理阶段,南水北调工程部门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工具,加强了资金的风险管理和资金的合理运作。
3.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南水北调工程的高投资和高风险决定了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南水北调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资金的收支管理非常重要。
如果南水北调工程部门的收支管理不规范,将极大地影响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
因此,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对于南水北调工程的成功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规范性原则、透明性原则、风险控制原则、合理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透明性原则要求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必须公开透明,确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能够及时向社会公开;风险控制原则要求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必须建立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机制,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合理性原则要求南水北调收支管理制度必须合理配置资金,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战略规划和工程实施的需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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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江苏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源头地区,保质保量地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任务,既是为全国大局作贡献,也有利于改善我省沿线地区水资源供应和水环境质量,推动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保障。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从我省实际出发,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抓紧贯彻水资源费调价政策,尽快调整实施到位,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足、收齐、管严、用好。
二○○六年二月六日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筹集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86号)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下达我省南水北调基金征收任务37亿元。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我省通过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省财政在征收期内每年安排1亿元。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南水北调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南水北调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豫发改地区〔2017〕1051号•【施行日期】2017.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南水北调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地区〔2017〕1051号洛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发展改革委、南水北调办、对口合作办,邓州市发展改革委、南水北调办、对口协作办,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3〕42号)、《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3〕42号)、《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口协作项目是指列入河南省对口协作年度投资计划,使用北京市对口协作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口协作资金是指由北京市负责筹集,重点用于洛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邓州市等地区对口协作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对口协作管理部门是指洛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发展改革委、南水北调办、对口合作办,邓州市发展改革委、南水北调办、对口协作办,淅川县、西峡县、内乡县、栾川县、卢氏县发展改革委、南水北调办、对口协作办。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9•【字号】濮政办[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办〔2005〕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情况,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市配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金)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濮阳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市配套工程建设基金(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筹集。
第三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对农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征收标准按省发展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筹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0•【字号】苏政办发[2007]139号•【施行日期】200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函〔2006〕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和《省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江苏段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05〕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用于南水北调治污工程的部分。
治污工程的基金使用及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由省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条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各市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分年度任务定额上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南水北调治污工程(以下简称治污工程),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国函〔2002〕117号)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江苏段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治污工程项目。
治污工程包括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工程、综合整治工程、截污导流工程、入海口滩涂湿地生态处理工程、部分企业结构调整项目和提高标准点源治理项目。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宛政办〔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的通知》(发改振兴〔2021〕924号)、《河南省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豫发改〔2017〕105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口协作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北京市专项用于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对口协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南阳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使用北京市对口协作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对口协作资金使用以直接投资为主,主要用于非营利性项目。
根据需要可探索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但需报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围绕“保水质、强民生、促转型”工作主线,重点支持水源区水质保护、产业转型、人力资源开发、科技创新、交流合作、乡村振兴等领域。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南水北调工程是中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启动的一项重大工程,旨在解决北方地区严重缺水问题。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高效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以规范工程的实施和各方的责任。
二、总则1.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运行和管理。
2. 目标南水北调工程的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提供北方地区的水资源。
三、工程建设管理1. 规划与设计南水北调工程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水资源保护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同时兼顾各地区的水资源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
2. 施工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的施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对当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3. 资金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的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并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四、运行管理1. 设备维护南水北调工程的设备维护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
2. 水源调配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源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合理调配,同时充分满足各地区的用水需求。
3. 运行监测南水北调工程应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对工程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五、环境保护管理1. 生态恢复南水北调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应进行评估,并制定有效的生态恢复措施,保护当地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发展。
2. 水资源保护南水北调工程应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禁止非法占用和过度开发水资源。
3. 污染防治南水北调工程应严格控制和治理水域污染,防止污染物对水质造成不良影响。
六、责任与监督1. 责任划分南水北调工程的责任应明确划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履行各自的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 监督机制南水北调工程的监督应建立完善,通过建立监测点、开展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工程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
七、附则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南水北调工程管理部门所有。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6•【文号】•【施行日期】2004.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控制工程投资总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职责,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属跨地区、跨流域配置水资源的特大型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实行“统筹安排,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分为主体工程和地方配套工程。
主体工程指总体规划确定的输水干线及干线中建筑物(水库、泵站、隧洞、渡槽、倒虹吸、埋涵及分水口门<闸>等)工程、东线截污导流工程和其它治污工程、移民安置工程、补偿工程、水土保持及环境工程、通讯与监控等专项工程。
地方配套工程指输水干线口门以下相关配套工程。
其它治污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已另行规定。
第四条南水北调办负责组织主体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工作,项目法人负责主体工程投资计划的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政府负责配套工程投资的计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建设;各项目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建设项目划分第六条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划分为单项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和单位工程三个层次。
第七条单项工程是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编制并批复。
一个单项工程由一个或多个设计单元工程组成。
第八条设计单元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初步设计报告单独编制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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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9.05
【实施日期】2008.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9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是指由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主体工程以及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上述单位统称项目法人)。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东线治
污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
(二)按工程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
(三)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四)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支付价款;
(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
(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法人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负总责,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建设管理单位对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资金使用负责。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第六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章筹资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含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下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项目法人应依据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资金筹资方案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第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组成。
项目法人应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拨款,落实资本金。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与银行(银团)签订的贷款合同,落实信贷资金。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合理安排年度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投资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南水北调工程投资应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规定》进行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编制项目管理预算的,以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设计单元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以委托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所对应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依据。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价差、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增减投资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突破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
第十五条工程投资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概算中的静态投资,确属重大设计变更且所增加的投资超出该设计单元工程静态投资部分,经批准纳入动态投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