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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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质量管理细则

南水北调质量管理细则

南水北调质量管理细则南水北调工程是中国大型的水利工程之一,其中包含许多的涉及水的方面。

为了确保水质满足相关标准,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细则,保证水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本文介绍南水北调工程的质量管理细则。

水质标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标准遵循《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标准,对于不同的水源地、水源类型、水位高程等等要素,都有相应的水质标准。

水质监测为了及时监测水质状况,南水北调工程建立了水质监测系统,在建设开始前就应建立水质监测规划和系统,以确保及时有效地获得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

水质监测点位设置应至少包括水源地上游和下游两个点,以确保及时掌握水质变化。

此外,南水北调工程中还应设立水质监测中心,进行数据的汇总整理和分析,进而可以提出质量改进措施。

水源地保护南水北调工程所涉及到的水源地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在水源地周边建立防护区、禁止非法开采、限制污染源的排放等等,从而保障水质安全。

污染源管控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管理还要求对于污染源要进行管控。

对于污染源的管控一般分为传统污染源、农村污染源和非点源污染等三类。

传统污染源包括已经拥有环评报告的污染源,要求污染源达到标准排放。

农村污染源指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的污染,主要是农业化、农村畜禽养殖、不规范的生活污染等原因,要求对农村污染源实施人畜分离、粪污处理等减量化措施。

非点源污染是指在农作物生产、畜禽养殖、城市建设中产生的散射性污染源,需要通过合理布置、科学种养、减少农药施用来进行管控。

应急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立了应急管理机制,以应对突发事件,减小受损范围和损失。

应急处理应当是一种有预见性、有计划性和有针对性的工作。

建立相应的应急调度和处置机制,特别是针对大型突发事件采取快速响应、调配力量、堵塞漏洞,避免水质控制失之于不及。

实施与评估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与评估是对南水北调工程各方面的全面评价。

实施和评估是一体的,促进了工程的长期发展。

(建筑工程管理)(印发稿)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建筑工程管理)(印发稿)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1 总则1.0.1 为使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明确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验收活动。

1.0.3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办”,下同)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1.0.4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已经完成的工程以及核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有关验收依据,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并做出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结论。

1.0.5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除应执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及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专项验收执行专项验收相关规定。

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其验收工作可以执行行业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

1.0.6 按照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在验收前应完成的专项鉴定、评估、检测等,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完成,且作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1.0.7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依据本导则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格式见附录1。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1.0.8 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及有关工程实施过程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

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执行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的验收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1.0.9 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11-28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11-28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11-28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1.0.1 为使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明确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验收活动。

1.0.3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办”,下同)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1.0.4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已经完成的工程以及核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有关验收依据,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并做出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结论。

1.0.5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除应执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及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专项验收执行专项验收相关规定。

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其验收工作可以执行行业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

1.0.6 按照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在验收前应完成的专项鉴定、评估、检测等,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完成,且作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1.0.7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依据本导则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格式见附录1。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1.0.8 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及有关工程实施过程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

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执行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的验收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家庄、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河北省水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管理,严格江水用途管控,强化计划管理,提升江水用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编制与执行管理办法(试行)》(冀水〔2019〕34号)废止。

河北省水利厅2023年11月日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严格江水用途管控,保障受水区供水安全,用好用足长江水,依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实行计划管理,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三条河北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河北省受水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根据调度要求,明确调度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河北省水务中心作为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组织河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岗南水库事务中心、黄壁庄水库事务中心和石津灌区事务中心落实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水量计量、运行管理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引江水与本地地表水联合调配、应急水量调度等工作。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8-7-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南水北调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要求,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建管局)、建设管理单位(含中线建管局直管、通过招标管理或委托地方管理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施工单位。

第三条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的法人代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管辖权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安全承诺和目标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的法人代表(行政正职)代表单位作出公开、明确的安全承诺,提供必需的支持,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第六条承诺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包括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资源保证等。

第七条承诺的形式采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正式的公开声明等。

第八条中线建管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制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明确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体方向和思路,提出总要求。

第九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为杜绝以下重大事故:(一)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三)重大火灾事故;(四)特大交通事故;(五)重大垮(坍)塌事故。

谈谈验收工作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谈谈验收工作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谈谈验收工作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中的作用摘要:作为一项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的大型水利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在我国社会建设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其社会关注度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作为南水北调建设项目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既有层次多、项目多、工作量巨大等特点,又有协调任务重、涉及单位多等因素。

工程验收工作既是一项对工程建设成果的检验、考核、评价,是对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重要把关程序,也是完成基本工程建设程序进而转入使用运行的关键步骤。

因此,验收工作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验收工作;南水北调;工程管理;作用中图分类号: tl3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作为一项关系我国北方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工程,南水北调对解决广大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具有重大的战略作用,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

与此同时,作为工程易发质量问题的高填方渠段、大型建筑物、穿堤工程、膨胀土渠段等都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何做好分部、单位、合同项目和设计单元等各层次验收工作,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均有重要作用。

本文以作者所参建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为例,阐述了验收工作在南水北调中的作用。

一、南水北调干线工程验收工作特点1、南水北调工程层次多、项目多、验收工作量巨大作者所参建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划分为76个设计单元工程、9个单项工程,共分为291个施工合同,1731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15000个左右。

其中不仅有绵延上千公里的总干渠渠道工程,还有与沿途河流渠沟交叉的上千座倒虹吸、箱涵等建筑,上千座与铁路、公路等交通工程交叉的跨渠桥梁,总干渠与单体建筑点线相连,建设战线长达数千公里。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包括项目法人层面的施工合同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和政府层面的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国家规定的专项验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工程档案、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等)等,以十万个计算需要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工作量,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数量巨大,设计单元验收、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等综合验收工作都要按相应的规章规范和制度规定做巨额数量的具体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制订,并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该规定全文如下: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验收工作。

截污导流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务院另行决定。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

第六条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

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对于不同意见应有明确的记载并作为有关验收主要成果性文件的附件。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不影响验收结论的问题,其处理意见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必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前各项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委托,承担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法人(或委托和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以下简称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颁发的相关规定,结合中线干线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总方针。

加强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质量事故。

当质量与工期、成本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

第三条中线干线工程工程质量管理目标是,参建各方严格履行合同责任,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把中线干线工程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工程。

第四条中线干线工程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国家及行业颁布的质量管理法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及其它相关条款。

第五条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是对全干线所有建设实施阶段实行的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及其它参建方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线干线工程建设所有参建方。

第二章参建各方职责第八条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各参建单位第一领导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建管局)职责中线建管局是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对整个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收集实施中的情况和意见;(二)制定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奖惩细则;(三)监督、检查、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在建工程质量检查;(四)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验收工作;(五)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和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六)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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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2010-01-21发布 2010-01-21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验收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 (2)第三章验收工作方案各计划 (7)第四章施工合同验收的组织与管理 (8)第五章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准备工作 (9)第六章遗留问题及处理与工程移交 (10)第七章验收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11)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12)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南水北调”,下同)有关验收规定,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验收职责,规范工程验收行为,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做好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相关准备工作,依据《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南水北调工和验收工作导则》、国家及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验收。

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包括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单项(设计单元)工程通水验收、南水北调办和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律、规章,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用相关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和施工合同等。

第四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施工合同验收条件时,相应的责任单位及时组织验收,相应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提供出验收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及时组织验收。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要求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跨渠桥梁、灌溉渡槽等)和内部管理使用的供电、消防等工程、其验收工作应执行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施工合同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相应合同的施工单位承担。

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分别负责编制验收提供资料及备查资料,并分别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验收的成果文件是各类验收鉴定书(签证书)。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由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管建管局)组织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管理体系及各方职责第九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施工合同验收工作同中线建管局负责组织和领导,项目管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代建管理合同负责实施。

第十条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中线建管局直属的项目建设管理部、委托地方管理的建设管理单位以及代建制的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相应的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等单位代表组织成的验收工作组的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验收工作组对相应的验收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工程验收所需要的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具有相关的执业知识。

除特邀专家外,各参建单位的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应持有所在单位(或现场机构)的书面制受权确认书。

第十二条对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现场机构己撤销的,在参加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时,参建单位的代表应持有所在单位书面授权文件。

第十三条需要请专家参加的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确定并负责邀请。

第十四条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

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同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并及时通知相应的直属建管部和中线建管局。

其他施工合同验收由中线建管局协调确定。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验收管理体系,包括验收组织机构、验收人员及其职责、验收管理工作制度。

项目管理单位应在第一个分部工程验收前60个工作日将验收管理体系文件中线建管局备案。

第十六条中线建管局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合同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

(二)制定中线干线工和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建立中线干线工程验收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三)制定中线干线工程总体验收工作计划,核查项目管理单位的验收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监督检查项止管理单位验收工作,开展验收技术培训工作,协调验收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五)组织并监督相关单位开展中线干线工程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准备工作。

(六)开展设计单位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工作。

(七)组织开展中线干线工程安全评估工作。

(八)根据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需要增设必要的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政府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程,对所承担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负责。

(二)建立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三)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四)组织实施施工合同验收工作,主持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监督份部工程验收工作。

(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组织开展施工合同验收示范性工作。

(六)组织参建单位配合中线建管局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七)完成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八)组织验收资料的整编工作,完成由项目法人准备的有关验收资料和备查资料;编写工程验收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其他相应报告。

(九)审核施工合同归档资料,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按规定进行汇总并集中保管,设计单元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

(十)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代表运行管理单位参加单位工程、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代表项目法人参加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十一)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建立设计单位的验收管理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运行。

(二)根据工程建设的运行的管理要求,在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明确验收标准,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充。

(三)参加验收工作,编写并提交相应的设计工作报告,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对涉及工程运行安全的地质条件进行评价。

(四)提交验收所需材料。

(五)做好工程安全评估配合工作,提供评估所需资料。

(六)完成验收规程。

导则规定的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验收的主要职责:(一)建立机构单位的验收管理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运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验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二)破矩为圆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验收工作计划,报项目管理单位。

(三)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其他验收,并提交相应的监理工作报告。

(四)按各类验收要求准备监理验收资料。

(五)协助项目管理单位的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六)核查施工单位验收资料。

(七)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或合同欢乐祥瑞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建立施工合同验收的管理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运行。

(二)编制施工合同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核。

(三)准备验收前的相关工作,包括施工现场整理(清理)、资料整理等。

(四)提交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收集、整理施工资料,按验收要求准备应由施工单位准备的验收资料,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向项目管理单位移交。

(六)参加合同约定的各类工程验收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七)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参加合同约定的有关验收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二)提交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应以设计单无工程为单位,在项目划分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线建管局,并报相应的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单位在报送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同时,将需调整的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送中线建管局,并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施工合同验收的组织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主持人应是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监理工程师。

对委托、代建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视情况派人参加,不作为验收工作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主持人为主持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当合同项目仅包含1个单位工程时,可将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形成相应的验收成果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时,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按有关要求提交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专项工程(工作)实施情况专题,报告或资料。

第二十八条委托、代建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在施工合同验收的5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并抄报中线建管局。

第二十九项目管理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随同建设管理月报,报送当月的施工合同验收项目安排。

第五章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准备工作第三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各中线建管局编制的验收准备工作方案及计划(包括专项验收工作方案计划待)要求,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单位应保持与验收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联系,以便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及时开展。

第三十二条各专项工程(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专项验收工作方案及计划的要求组织参建单位进行专项验收自查,符合验收要求后,由项目管理单位向中线建管局(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第三十三条对南水北调办确定需进行安全评估的项目,由中线建管局确定安全评估机构和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相关的准备配合工作。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在设计单元工程所有施工合同验收、专项验收和安全评估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自查,并提出设计单元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申请。

验收前自查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三十五条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工程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式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中线建管局,同时向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验收自查的内容参照验收规程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在验收的15个工作日前按照收导和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的要求将有关验收的报告和资料送验收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按照导则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中线建管局组织项目法人验收和其他验收自查工作。

第六章遗留问题及处理与工程移交第三十八条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项目的移交工作;同时就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档案将被的移交工作,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按验收导则的规定向项目管理单位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监理机构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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