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附录AB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术语和定义GB/T 14107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2子项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1.3单项individual system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1.4综合评定comprehensive assessment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总则1.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以下简称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1.6 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DB 29-162-2006 -200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Acceptance and Assessment Regulation of Fire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2006-03-06发布2006-05-01实施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Acceptance and Assessment Regulation of Fire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 29--162--2006J --2006主编单位: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批准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2006 天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科教[2006]178号签发:滕绍华关于颁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使建筑工程验收评定工作更加符合我市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减少建筑工程火灾危害,保障经济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等单位依据建委《关于下达2004年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4]825号)要求,编制完成天津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
经市委组织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现批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DB29-162-2006)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自2006年5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公安消防局。
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特此通二00六年三月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验收规程通知(共印50份)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3月6日印前言根据市建委建科教[2004]825号文《关于下达2004年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要求,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主编。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细则及格式

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细则及格式6月18日,住建部发布了最新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进行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促进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规范建设和有效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的基本要求。
1.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满足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需要。
2. 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质量和性能。
3. 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维护。
4. 消防安全管理应健全,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的内容。
1. 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包括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水源、消防设备等的设置要求。
2. 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要求,包括消防设施的设计要求、施工质量要求、安装验收要求等。
3. 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包括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定期检查检测要求等。
4. 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的开展等。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的实施。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设置和有效运行。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的实施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的实施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的意义。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办法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办法引言消防安全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针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制定了一套评定办法。
本文档旨在介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便于建筑工程的业主、建设单位、检测机构等相关方面的人员对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评定依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验收规范和标准评定程序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的程序如下:1.展开消防安全验收现场复查。
2.对消防安全人员的应急预案、消防器材的安装、应用、管理、消防设施、建筑内外电路及照明等设施进行检查。
3.验收消防供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消防室、疏散通道、楼梯、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设置、安装、运行、管理、维修保养状况,对其所提供的机构及服务进行评价。
4.对基建工程的安全性、消防设施等进行查询,确认其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和划定条件,无事故隐患,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准予通过消防验收,发给《消防验收合格证》。
5.对验收未通过的部分进行通报,并责成施工单位督促整改,重新提交申请,并重新进行验收。
评定内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与建筑的功能结构要求相适应。
2.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是否能够对可能产生的火灾及时控制。
3.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4.消防应急预案是否详实、合理,消防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在应急响应中做出的反应是否正确。
评级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根据消防安全的实际情况划分为以下等级:一级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设置齐全、合理,能够控制火灾的扩散,消防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应急响应有效。
二级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设置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火灾控制能力没有重大影响,消防应急预案合理有效。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则

目次前言 (Ⅱ)引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3)5 评定规则 (4)6 档案 (5)附录A(规范性附录)年度检测评定、专项检测评定子项抽样比例及数量 (6)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报告 (8)前言本标准的4.1、4.2、4.3、4.6、4.7、4.9、5.1.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南裕锦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湖南得大消防科研所、湖南中大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湖南晋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盛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一平、帅卫红、康瑞、周岚、刘均、王君、李政、董萍、黄天华、李飞、王奔、罗泽勇、王义夫、关宏。
引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尚未涉及的建设工程消防检测,其检查和测试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标准由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对条文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反馈给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则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定规则和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评定。
既有建(构)筑物的消防设施检测也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消防设施检测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客观与公正,规消防验收行为,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第三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第四条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容:(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容。
第五条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以下容:(一)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四)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第六条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
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七条子项是指依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抽查的项目,子项的名称、类别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子项质量缺陷的确定,根据对建筑工程消防功能实现的影响及其整改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A)、一般缺陷(B)、轻度缺陷(C)三类,已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给出。
第八条子项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当子项功能为建筑消防设施控制功能时,按照设施运行最复杂的情况抽查1次;(二)除第(一)款外,其它子项的抽样数量均不少于2处,当总数少于或等于2处时,全部检查;(三)当子项名称为喷头、探测器、手动按钮、消防、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且安装数量超过20处时,如果抽查的2处中有1处不合格,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1. 引言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是保障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本规则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高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背景与目的消防验收评定是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安装和配置是否符合消防规范和要求的评定过程。
其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评定主体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评定,评定主体包括建设工程的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消防监督机构等,并且必须得到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和批准。
4. 评定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排烟设计规范》•《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材料防火规范》•其他相关文件和标准5. 评定流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的主要流程如下:5.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完成后,向消防监督机构提交消防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5.2. 形式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对提交的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文件完整、准确、符合要求。
5.3. 现场勘察消防监督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核实消防设施的实际情况和安装效果。
5.4. 技术评估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勘察结果和相关依据,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5.5. 验收决定消防监督机构根据技术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验收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发出验收报告和消防合格证书。
6. 评定与监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的结果与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有机结合,保障消防设施的质量和效果。
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结果和监督要求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长期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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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各种记录表见表A.1~表A.12。
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
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表A.4 防火防烟分隔、防爆验收检查记录
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消防验收人员:建设单位负责人: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见表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