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1. 引言银行档案管理制度是确保银行档案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的关键。
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的银行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以帮助银行确保档案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档案管理制度银行档案管理制度是指为银行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程序。
其主要内容包括:2.1 档案分类与整理银行应根据档案的性质、用途和保管期限等因素,对档案进行分类和整理。
分门别类、按照规定的标准将档案进行归档,以方便查找和管理。
2.2 档案保管与存储银行应为档案提供安全的保管环境和设备。
档案应存放在经过安全审查的存储元器件中,避免遭受灾害、破坏和损坏。
同时,需要定期检查档案存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3 档案查阅与利用银行应建立档案查阅和利用的制度,明确审批和授权的流程。
在满足合规性和保密性要求的前提下,员工可以依法查阅和利用档案,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2.4 档案销毁与调整档案保管期满或其价值消失后,银行应依照相关规定对档案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记录下销毁的相关信息。
同时,银行还应根据需要对档案进行调整,以保持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档案管理流程银行档案管理流程是指依据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档案收集银行应及时收集与业务相关的各类档案,包括客户资料、合同文件、财务报表等。
收集过程中应注意合规性和信息的准确性。
3.2 档案整理与归档收集到的档案需要进行整理和归档,按照相关分类标准进行分门别类,以方便后续的查阅和利用。
3.3 档案存储与保管归档完成后,银行应将档案存放在安全的存储设备中,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定期检查存储设备,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4 档案查阅与利用根据员工的需求和权限,进行档案的查阅和利用。
审批和授权过程需要符合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3.5 档案销毁与调整档案保管期满或其价值消失后,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档案销毁工作。
银行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银行档案集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保障银行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和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和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
三、职责分工1. 总行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对分支机构和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分支机构和部门设立档案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3. 业务部门负责产生和利用档案,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员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建立和归档1. 每份档案必须经过编目、装订和盖章等程序后才能正式建立,建档时应填写详细的档案登记表,包括档号、档案名称、归档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2. 档案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归档,包括按照业务类型、时间顺序、单位分类等。
3. 档案归档过程中,应加盖密封章或归档章,并填写归档日期和保管人信息,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4. 档案应按照规定的归档期限进行分类和归档,到期后应及时清理归档,做好档案检索和销毁工作。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管理部门制定档案管理流程,包括档案的产生、流转、利用和销毁等环节,确保档案管理的全程可控。
2. 档案的流转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包括发放、调阅、外借等,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3. 档案的利用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不得随意调阅或外借档案,避免信息泄露和档案丢失等问题。
4. 档案的销毁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进行销毁,做到安全、规范。
六、档案安全保密1. 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员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不得私自调阅、外借或销毁档案。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涉密档案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加密、权限设置、监控等,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06
档案管理的发展和改进建 议
档案管理信息化发展
01
02
03
信息化发展是档案管理 的重要趋势,可以提高 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 性,减少人力成本。
建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档案信息的数字 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管 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
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 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 的信息化素质和技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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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档案收集范围
客户资料
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财产状况、 信用状况等。
业务资料
包括银行的各种业务申请表、合同、协议、会 议记录等。
管理资料
包括银行的内部管理文件、报告、考核记录等。
档案整理方法
分类整理
根据档案的性质、类型、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以便于查找和 管理。
编目整理
对档案的安全、完整负责,监督检 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及时发现和解 决档案存在的问题。
负责银行内部各种门类档案的收集 、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 ,并提供利用服务。
定期进行档案的清理、销毁工作, 保证档案的永久保存和有效利用。
各部门在档案管理中的责任
各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 档案工作,定期对档案工作进 行研究、总结和汇报。
档案销毁规定
销毁范围
对于过期、无效、不再使用的档案,应进行销毁,以避免误导和 安全隐患。
审批程序
销毁档案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安全措施
在销毁档案的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如使用碎纸机、焚烧等 ,以防止档案信息泄露或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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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的人员和责任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技能,按照《档案法》等法律法 规和银行内部规定,开展档案管理 工作。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第四章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第五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各级行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
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移交、鉴定、销毁等。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六条各级行应当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档案室,配备必要设施,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八条银行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行各职能部门形成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应定期交本级行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九条银行各级行办公室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立银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统一管理本级行的档案,并积极利用档案为领导和各项业务工作服务;(三)负责档案的安全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四)对所辖行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五)对本级行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六)组织对本系统档案干部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十条各级行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档案的日常收集、整理工作,按规定定期向本级行办公室统一移交有关档案。
第十一条总行及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应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法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加强对法律事务档案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事务档案是指我行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法律事务档案纳入我行综合档案管理范畴。
总行职能部门、区域支行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支行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档案的收集、登记、整理、保管和移交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第四条法律事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一)我行规章制度、合同和其他文件审查表及送审的文件;(二)申请法律咨询的相关材料;(三)处理诉讼、仲裁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及材料;(四)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形成的各种材料;(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法律事务文件材料。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归档材料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请示文件;批示(复)文件;受理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答辩状、代理词等分析意见;案件证据材料;财务凭证;结案报告;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一份文件既属于法律事务档案归档范围又属于文书档案或者其他业务档案归档范围的,其原件(正本)应首先满足文书档案或者其他业务档案归档需要,法律事务档案可采用副本或复印件归档。
副本或复印件必须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
第六条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各类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一)我行规章制度草案、合同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申请表及送审法律性文件的保管期限为10年;(二)法律咨询意见书及申请咨询相关材料的保管期限为5年;(三)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事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四)有权机关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及附件材料的保管期限依照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确定,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法律事务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可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1. 引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拥有大量的客户信息和重要的业务数据。
为了保证这些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银行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银行档案的创建、存储、检索和保护,以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2. 档案管理原则银行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法律合规性: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档案管理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 统一标准性:制定统一的档案标准和规范,确保档案的格式、命名、编目等一致性。
- 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创建、更新和归档档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 保密性:保障敏感信息的安全,制定合理的权限控制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 高效性:优化档案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3. 档案管理流程3.1 档案创建 - 为每个客户建立独立的档案,记录客户的个人信息、财务状况和业务关系。
- 根据不同类型的业务,制定相应的档案创建流程和要求,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档案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和协议、业务操作记录等内容。
3.2 档案归档 - 制定档案归档标准和规范,包括档案的存储介质、归档期限和归档地点等要求。
- 档案应按照事务性和非事务性分类,制定不同的归档周期和归档措施。
- 对于重要的业务档案,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访问权限、防火墙和加密措施等。
3.3 档案检索和利用 - 建立档案检索系统,确保档案的快速检索和准确提取。
-制定档案利用规定,明确档案的使用范围和权限,防止滥用和误用。
3.4 档案保护与销毁 - 建立档案保护体系,包括物理和电子环境下的安全措施,如防火、防水、防潮等。
- 制定档案销毁标准和规范,明确档案销毁的程序和要求,防止档案泄露和滥用。
4. 档案管理技术支持为了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银行可以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如以下几点: - 档案管理系统:建立一个集中管理和控制档案的信息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和查询。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各分行筹备组: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一)筹资、发债中的法律事务;(二)项目融资中的法律事务;(三)资产重组中的法律事务;(四)抵、质押物处置中的法律事务;(五)申请支付令中的法律事务;(六)提起诉讼中的法律事务;(七)提起仲裁中的法律事务;(八)应诉中的法律事务;(九)法律事务咨询;(十)法律事务的监管、检查;(十一)外聘律师。
第三条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利益;(二)坚持一级法人的原则,各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处理法律事务必须取得授权,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对全行的法律事务有最终决定权;(三)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分行依法从事法律事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第四条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对全行法律事务工作归口管理,各分行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总行的规定和授权履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完成总行布置的工作任务,管理本行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行间的法律事务工作应加强交流和协作。
国家开发银行发生异地经济纠纷,当地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应予支持和协作,以维护国家开发银行整体利益,保障全行法律事务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分行法律事务部门遇到需要由总行研究、处理或协助办理的重要法律事务,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请示或报告,待事后补报书面文件。
第七条总行法律事务部门接到分行法律事务部门的书面请示和报告,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总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办理下列案件:(一)诉讼标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三)在北京各级法院涉诉的案件;(四)分行在最高法院涉诉的二审、再审案件;(五)涉及国内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案件;(六)涉外诉讼、仲裁案件。
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的对象包括:业务档案、财务会计档案和行政管理档案。
第四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商业银行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目录、鉴定、归档等规范进行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⒈法定性原则: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应依法进行,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⒉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应以提高运营效益和服务水平为目标。
⒊安全性原则: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应保护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和泄露。
⒋适用性原则:商业银行档案管理应根据业务需要进行针对性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应负责商业银行档案的组织、管理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⒈制定和修订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⒉制定档案管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⒊负责商业银行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和归档。
⒋制定商业银行档案的保管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⒌组织商业银行档案的鉴定、查询、检索和利用。
⒍指导商业银行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⒎定期组织档案管理的督导和检查。
第九条商业银行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十条商业银行档案应按照分类规范进行收集和整理。
具体步骤如下:⒈收集阶段:商业银行各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提供所需档案材料。
⒉整理阶段:商业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排序、编目等工作。
⒊归档阶段: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统一的归档规则进行归档,并制作档案目录。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与归档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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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法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加强对法律事务档案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事务档案是指我行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法律事务档案纳入我行综合档案管理范畴。
总行职能部门、区域支行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支行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档案的收集、登记、整理、保管和移交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第四条法律事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我行规章制度、合同和其他文件审查表及送审的文件;
(二)申请法律咨询的相关材料;
(三)处理诉讼、仲裁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及材料;
(四)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形成的各种材料;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法律事务文件材料。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归档材料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请示文件;批示(复)文件;受理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答辩状、代理词等分析意见;案件证据材料;财务凭证;结案报告;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一份文件既属于法律事务档案归档范围又属于文书档案或者其他业务档案归档范围的,其原件(正本)应首先满足文书档案或者其他业务档案归档需要,法律事务档案可采用副本或复印件归档。
副本或复印件必须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
第六条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各类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我行规章制度草案、合同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申请表及送审法律性文件的保管期限为10年;
(二)法律咨询意见书及申请咨询相关材料的保管期限为5年;
(三)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事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四)有权机关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及附件材料的保管期限依照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确定,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法律事务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可根据其重要程度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
第七条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代的下一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诉讼(仲裁)类档案从结案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不易判定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应按照宜长不宜短的原则进行保管。
第三章法律事务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第八条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法律事务的当事职能部门和区域支行应建立法律事务档案。
第九条法律事务档案原始资料由承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
承办人员变动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交接清单见附表5),续办人员对接收后的档案资料负责。
第十条每件法律事务办理完结后,承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本部门(机构)的档案管理人员移交。
规章制度、合同审查的档案材料,承办人员应于法律性文件正式使用之日起5日内移交;
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档案材料,承办人员应于法律事务办结之日起5日内移交;
诉讼(仲裁)案件的档案材料,承办人员应于案件办结之日起15日内移交;
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其中协助类档案交接在“协助台帐”中登记、审查类档案交接在“审查台帐”中登记、诉讼仲裁类案件档案资料交接使用附表5中的交接清单。
总行职能部门、区域支行档案管理人员应于每年度终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档案材料移交总行行长办公室归档。
第十一条归档的法律事务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
采用副本或复印件归档的,档案管理人员应要求承办人员注明原件(正本)的去处。
传真件应经复印,并由送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可视作原件归档。
第十二条档案材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后,同一法律事务又形成新的归档材料的,承办人员应随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每件法律事务归档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检查。
发现缺件的,应当要求承办人员补齐。
因故不能补齐的,承办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职能部门、支行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作为法律事务档案的一部分放入相关案卷一并归档。
第十四条行长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不同法律事务类别,对同一年度的法律事务档案进行分类。
对于同一类别法律事务,可以按照所涉及的不同业务类别或结案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与编号。
第十五条诉讼(仲裁)案件档案应一案一卷,材料多的可一案数卷。
按照《银行诉讼(仲裁)案卷》(附表1)、《银行诉讼(仲裁)档案目录》(附表2)要求填写相关要素,按照目录要求排放档案材料。
卷内文件以件为单位装订,然后按照文件排列顺序,在每一件文件首页的右上角编写件号,并在每一件文件的每一有效张页正面的右下角编写本件文件张号。
每一案卷(或卷盒)封面应设置目录号、案卷号、(法律事务)编号及名称、涉及部门、承办人员、办结时间、卷内件数等项目。
每一案卷的卷首应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应包括件号、文号、标题、文件日期、张数等项目。
诉讼(仲裁)案件档案卷内资料一般按以下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卷内文件目录、裁判文书、请示文件、批示(复)文件、受理通知、代理词等分析意见、案件证据材料、财务凭证、其他资料、结案报告。
第十六条其他法律事务档案,按照《银行法律事务案卷》(附表3)、《银行法律事务档案目录》(附表4)要求填写相关要素,按照目录顺序排放档案材料。
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订卷、入档。
第十七条归档整理过程中,卷皮、目录、张号和有关的交接手续等均应用蓝黑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第十八条行长办公室对于接收的法律事务档案可视数量多少,分年度或混年度编制案卷号并单独存放,妥善保管。
第四章法律事务档案的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行长办公室应加强法律事务档案借阅管理,严格掌握借阅范围、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条诉讼(仲裁)案件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
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原件的,应经行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批准。
重大案件,应经总行领导签字批准。
第二十一条外单位利用者查阅法律事务档案时,须持有县团级以上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件,经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协助查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得允许外单位复印银行法律事务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管期满的法律事务档案,应由行长办公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对其保存价值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对保管期满但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视情况继续保管3年以上;对于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其销毁工作程序按照我行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各分行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分行法律事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市商业银行法律事务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xx商银[2006]398号)中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