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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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会计档案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满足全行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原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级机构在办理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中原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载体不同,会计档案分为以纸介质保管的纸质会计档案和以磁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保管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日计表)、分户账、交易流水清单、登记簿及其他会计辅助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其他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交接清单(附件3)、会计档案调阅申请单(附件2)、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附件5)、开销户- 2-资料、会计检查资料、会计应用系统开发和优化的业务需求等文档资料及其他应归档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各级会计部门是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使用以及销毁等管理工作。

已实现本行全部档案集中管理的,会计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安全保密原则。

采用不同介质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制定针对性的安全保密措施,建立健全档案调阅手续,谨防档案毁损、遗失或泄密。

(二)方便调阅原则。

会计档案必须有序整理,有序存放,建立完备、快捷的档案索引,以满足调阅需要。

(三)成本效益原则。

会计档案管理应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推行会计档案保管、调阅的电子化、网络化,以降低成本,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集中管理原则。

会计档案原则上由总行或分行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各分行会计档案的管理接受总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电子会计档案在查考利用方面与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效用,在需要辨别通过扫描形成的电子会计档案有关要素真伪时,以纸质会计档案为准。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___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使会计档案更好的为___银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_银行会计档案,是指各级___银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___银行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___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业务会计、储蓄会计、外汇会计和经费会计四种档案材料,统称___银行会计档案。

第四条各级___银行会计档案工作,由本级行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行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行在各种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均属归档之列。

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管理和会计制度办法以及财会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材料,列入文书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保管期限1.___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又分为保管15年和5年两档。

2.因国家有关部门对外汇会计档案管理尚无规定,各级行外汇会计档案暂全部按人民币会计档案期限管理。

3.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库房条件、利用需要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但不能缩短。

4.对已兑付的公债、国库券(含国库券收大秘书网款凭证)、金融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保管年限,按有关单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1.各级行形成会计档案的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工作。

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经办人员应将装订好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移交给本部门立卷人员,由立卷人员负责以本(册)为单位填装会计档案盒(袋),并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分别进行排列编号。

2.经过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由立卷人员分别对凭证、帐簿、报表逐盒(袋)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各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银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银行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按照会计科目、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按照会计科目、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3. 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按照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4. 其他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按照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五条会计档案归档时,应编制会计档案归档目录,详细记录会计档案的名称、数量、册数、起讫时间、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会计档案应按照归档目录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整齐、有序。

2. 会计档案的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蛀、防鼠咬等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3.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用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登记工作。

4. 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财政部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用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登记工作。

2.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用等,不得超出工作需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光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光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光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光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光大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核算处理单据、会计专项核算账簿、会计政策制定及执行文件等。

第三条光大银行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布局,统一设置、统一标准、统一命名、统一编号、统一负责、统一维护会计档案。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建立第四条光大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和维护会计档案。

第五条会计档案应当建立档案目录,明确每个档案的名称、编号、责任人、存放位置及保管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纸质存放应当保证档案的完整性,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虫等措施。

第七条电子会计档案应采取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并与纸质档案实现同步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同步性。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八条光大银行各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会计档案的保管,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保管人员应按照统一标准将会计档案进行编号、标记、加密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第十条会计档案应按照保存期限及时归档,到期前一个月应当进行核查,确认是否继续保存或销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存放应当做到地点明确、防盗措施到位、对火灾、水灾等事故预防措施到位。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借阅和利用第十二条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文件借阅和利用的程序,审核借阅和利用申请人员的身份及具有相应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确认之后,保管人员按照统一编号和流转手续交付申请人使用。

使用完毕之后,申请人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归还。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利用登记制度,记录会计档案的借阅、利用情况,包括借阅/利用的日期、借阅/利用人员、借阅/利用目的及返回日期等。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会计档案管理,更好的服务于我行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分支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会计档案信息有关各机构的商业机密,其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查阅方便,严防损毁、散失。

会计档案的管理、检查、指导工作,在会计档案移交前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办理会计档案交接需填写“银行会计档案交接清单”(见附件2)。

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总行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的主管部门,下设总/分行会计档案管理中心,简称“档案管理中心”。

我行的会计档案按照属地关系进行管理,总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总行及市辖营业机构会计档案。

分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分行及下辖营业机构的会计档案。

档案管理中心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 1 —行政管理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建设工作。

本着安全、实用、方便的档案库房建设指导原则,会计档案室库房应远离易燃、易爆、空气污染区,档案室用房按照功能区分,一般要求档案室库房、办公室、阅览室分开(位置要相连),楼房作为档案室的,楼板承重应到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室库房应做到防火、防水(潮)、防盗、防虫、防鼠等要求。

科技部:负责对磁介质、非纸质会计档案的维护工作。

对已实现电子存储的会计档案,其电子档案文件的生成、积累、保管,由科技部统一管理,指定人员负责,保证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安全保卫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安全保卫工作,室内消防器材应配备齐全,确保性能良好、有效。

审计部:负责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我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柜面业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我行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会计档案应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以便查阅。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四条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

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第五条本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

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六条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

第七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各支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第九条会计档案交接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双方负责人监交并签章确认。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装订、归档、查阅、销毁第十条会计档案的装订会计档案的装订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的塑封本行的会计凭证实行由网点分散扫描成影像后、总/分行会计结算部真空塑封纸质票据的管理模式。

一般按照凭证数量塑封成袋,塑封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归档保管。

1、网点会计凭证塑封前的准备工作:(1)业务凭证、资料扫描成影像后,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2)摘除凭证金属物(如订书、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展开、铺平,以便扫描时保持信息完整;(3)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析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析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析一、总则1. 目的:确保银行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支持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3. 定义:会计档案是指银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二、档案的分类与保管1. 分类: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年度、业务类型、重要性等进行分类。

2. 保管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设定不同类型档案的保管期限。

3. 保管条件:档案应存放在防潮、防火、防虫、防尘的环境中,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档案的归档与整理1. 归档时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工作。

2. 整理要求: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确保每份档案的可追溯性。

3. 电子档案:对于电子形式的会计档案,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四、档案的查阅与使用1. 查阅权限:明确档案查阅的权限和程序,非授权人员不得擅自查阅。

2. 使用规定:档案的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3. 记录追踪:对档案的查阅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以备内部审计和监管机构检查。

五、档案的销毁1. 销毁条件:档案达到保管期限或失去保存价值时,可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2. 审批流程:销毁档案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记录销毁过程。

3. 销毁方式: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档案销毁,防止信息泄露。

六、档案的信息化管理1. 系统建设:建立会计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2. 数据安全:确保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被非法篡改。

3. 系统维护:定期对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以适应业务发展和技术变化。

七、监督与检查1. 内部审计: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档案管理的合规性。

2. 外部监管: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3. 问题整改:对于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节会计档案归档笫一条会计档案是银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以纸质及磁性介质形式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二条纸质会计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档案是以磁盘、光盘、硬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档案应能满足查询或打印的需要。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电子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操作。

第二节会计档案保管第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

定期保管的期限分为15年、5年和3年三种。

第五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1月1日算起。

第六条会计档案可采用纸介质、磁盘、光盘、硬盘、缩微胶片等形式保存。

同一会计档案同时采用纸介质和电子介质保存的,应至少确保一种形式的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七条各级行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库(柜)。

对会计档案应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机构分设后,原机构保留的,会计档案继续由原机构保管;不保留原机构的,会计档案应经分设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机构撤并的,会计档案应移交账务接收机构保管。

第三节会计档案调阅、移交及销毁第九条会计档案的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

内部和外部查阅会计档案均应进行相应登记。

第十条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会计部门主管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部门主管人员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本行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核准。

第十一条移交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移交手续办理,涉及变更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的,还应由有权人签署意见,移交双方都应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符合销毁条件的,应由县级以上分支行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一级分行会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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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 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 期限的要求。
第六条 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 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
第七条 用纸质形式保存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根据立卷和归档 的要求进行整理装订。用磁、光盘、缩微胶片形式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总 行统一录入、刻制和形成。
应加封面封底,缮制报表目录,在封面上填写单位名称、报表名称、所 属日期、总册及分册数,加盖装订、复核、会计主管名章。装订成册后 在绳结处用棉纸加封,加盖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骑缝名章。
第十一条 其它会计资料的整理: 其他应保管的会计资料的装订要求比照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用磁、光盘、缩微胶片形式保存的会计档案制作后,应 加贴索引标签。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库(箱)安全防范要求: (一)会计档案库(箱)应远离有易燃、易爆品的场所,整个场地 应保持干燥、通风。 (二)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 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三)库区配有防虫防鼠措施及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等消防设备。 (四)库区电源开关应设有防火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库内照明灯 具应选用防爆灯具。 (五)盛放会计档案的装具,应使用燃点高的材料制作,各装具堆 入的高度应低于照明灯具0.5米。 (六)各级会计档案库实行专人管理,库门、库箱应随启随闭。库 门、库箱正、副钥匙应分别保管,副钥匙密封后交由指定负责人保管; 启用时必须办妥签收登记手续。
附件1:
上海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附件 2、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3、挂失记录(包括挂失申请书、有关证明、登记簿及相关交易列 表等) 4、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审批表 6、存、贷款和银行卡开销户记录(包括各类开户申报表及附件、 登记簿和相关交易列表等) 7、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8、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书和相关交易列表 9、帐销案存记录(包括已转损益但仍需保管的各类债权债务资 料) 10、久悬未取款项的明细清单 11、年度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 12、重要印章的颁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13、各类数据移植清册 14、其他需永久保管的会计资料 二、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及附件(包括计息凭证备查联) 2、总帐及明细核算资料(包括分户帐、登记簿及其他形式的总帐 及明细核算资料) 3、全行汇总的月计表和季度、半年财务会计报告 4、重要单证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5、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6、会计人员重要业务及计算机操作权限登记资料 7、储蓄权限和特殊交易列表 8、其他需保管15年的会计资料 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第八条 会计凭证及其附件的整理: 对每日业务处理完毕的会计凭证按科目代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 同一科目的凭证按现借、现贷、转借、转贷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排在
该科目凭证的最前面,所有凭证附件应根据大小情况折叠整齐。 装订前要蹬齐(左侧及上侧),加上封面封底,在左上角处打双
洞,并用专用线绳穿双线装订。装订成册的凭证应做到结实牢固,便于 查阅,装订完毕,在绳结处加封棉纸条,加盖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 的骑缝名章。凭证厚薄要适当(一般每册400-500张以内),多的可分 册装订,并编列每日总册及分册序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1、上海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2、上海银行会计档案查阅申请书 3、上海银行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4、上海银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5、上海银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6、上海银行会计档案销毁审批表
1、各分支行的财务会计报告 2、联行往来核算资料 3、密押表使用、保管记录 4、对帐单、对帐平衡表和对帐回单 5、余额簿 6、往来电报底稿 7、已处置固定资产卡片 8、其他需保管5年的会计资料 四、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 1、日计表 2、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日志 3、流水帐 4、不定期报表 5、其他需保管3年的会计资料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查阅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会计档案查阅管理,防止会计档案丢失和 泄密。向总行会计档案库办理查阅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内部查阅 本行内部查阅会计档案,应填制“上海银行会计档案查阅申请 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加盖与预留总行会计档案库印鉴一致的 印章,由档案管理员代查或陪查。并将查阅的档案内容记录在“申请 书”上,集中装订保管。 内部查阅,一般只限于查阅本单位的会计档案,若因特殊原因需要 查阅其他单位的档案,必须经总行会计结算部批准。 查阅人需借调有关会计档案的,必须出具经分管行长签章批准 的“申请书”。借出时在“申请书”上填写借调日期及档案内容,专夹 保管,防止丢失;归还时在“申请书”上填写归还日期和查阅结 果,“申请书”集中装订保管。 行内有关部门要求查阅会计档案,应出具该部门负责人签章的“申 请书”。
上海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会计档案(含本外币,下同)管理,维 护全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结合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银行会计档案是本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 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 会计资料。
(二)总行相关部门对会计档案进行销毁前鉴定。 (三)总行会计部门、稽核部门、会计档案库共同派专人至销毁现 场监销。销毁结束后,应检查现场是否有尚未销毁的遗漏会计档案,是 否有散片或误销情况,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 销毁会计档案应将档案信息与其保存介质一同销毁。 第二十一条 保管期限界满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未了 事项的原始会计资料,不得销毁,应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处理完毕申请书
查阅 部门 查阅 帐号 查阅要求:
帐户 名称
来人 姓名 查阅 日期 查阅结果: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设 立“上海银行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依 照“上海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附件一)的要求对收集的会计档案 进行整理清分,按单位、年度、种类、保管期限的不同,分别登记“登 记簿”。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四条 机构分立,会计档案由原机构保管;机构合并,会计档 案应由合并后的机构保管。机构及分支机构关闭,会计档案由总行会计 档案库保管。 第十五条 为了便于查阅,有条件的单位可对当年形成的各类会计 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留存保管一年,期满后,由基层单位移交总行会 计档案库保管。各单位对留存的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会计档案丢 失和泄密。 移交给总行会计档案库的各类会计档案,应根据“登记簿”造 具“上海银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以下简称“移交清册”)一式三 份,与实物核对相符后加盖公章,一份随实物入箱并加封,另两份与总 行会计档案库办理入库移交手续。 总行会计档案库收到各单位移交入库的各类会计档案时,应逐件 与“移交清册”核对,做到边核对边检查质量,无误后在“移交清 册”上盖章签收,一份退还给移交单位,另一份留存。
凡已装订成册的凭证,不得随意拆封。若要拆封应经会计主管同 意,由两人以上会同办理,恢复原样时会计主管应在封底批注意见并签 章。
第九条 会计帐簿的整理: 对公业务以交换号为单位,对私业务以储蓄所号为单位,对形成的 帐簿、帐卡进行整理装订。活期存款分户帐应按月整理装订,其他帐簿 按年整理装订(跨年度使用的登记簿除外)。 各类账簿应分科目按账号的顺序排列整理。整理时应检查账页有否 颠倒、夹错、漏页;前后账页的余额是否衔接;手工账簿是否按规定记 载“承前页”、“上年结转”和“结转下年”等字样;结转的帐页是否 加盖“余额结转××户”戳记;每张账页是否填有科目代号、全称、页 数及加盖记账、复核员章。整理完毕抄制帐页目录后进行装订。 账簿装订时,应将账簿蹬齐,加上账首、账页目录和封面封底。装 订完毕,在绳结处加封棉纸条,加盖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骑缝名 章。账页多的科目应分册装订,账页少的可与其它科目合并装订。 每本账簿封面必须注明单位名称、科目代号、年度戳记,账首、账 页目录应按规定填写齐全,各类帐簿的账首处右上角加贴印花税,并划 线注销。每册账册的脊背处(装订的左侧或上侧)应加盖行名章、日 期。 各类登记簿比照账簿的规定要求整理装订,卡片账比照会计凭证的 方法进行整理装订。 第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整理: 各类财务会计报告应按保管期限分类。按日生成的报表可视数量多 少,按月或按年整理装订;按月或按年生成的报表应按年装订。装订时
第三条 本行会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会计档 案管理制度由总行制定,各单位负责贯彻执行。
存放在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由各单位指定专人收集、整理、保管;存 放在总行专用库房的会计档案由总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收集、整 理和销毁。
第四条 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 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 保存纸质档案。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设有备份并能满足查 阅及打印要求。 第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 久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 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第四章 会计档案库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会计档案库(箱)是存放各级各类会计档案的重要 场所,是各级会计档案管理员做好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的基础,必须按规 定要求管理,严防丢失事故发生。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会计档案保管箱或设置会计档 案库房。
存放在总行会计档案库的各类会计档案,应按保管期限分类集中存 放,建立位置标志、箱号及索引卡片,便于查阅,定期整理。对破损、 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变的会计档案应予以修复或复制。
会计档案查阅后,查阅人必须按规定在会计档案封底处签署查阅记 录并签章。
(二)外部查阅 外部查阅应由开户银行填写“申请书”,加盖与预留总行会计档案库印 鉴一致的印章,通过传真或交来人直接至总行会计档案库查阅。档案管 理员应认真核对来人身份及印鉴,公函或介绍信作“申请书”附件并存 档保管。查阅时应由档案管理员在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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