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流程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申报流程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申报流程
特许经营备案证明办理流程如下:特许人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以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陆号和密码;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材料,并向市商务局提供纸质备案材料;市商务局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所需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等等。
境外公司在中国特许经营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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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改善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和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和区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或我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除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核准目录》规定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目录》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各区行政审批局及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行政审批局。
滨海新区各功能区项目核准机关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特种行业备案流程与要点

特种行业备案流程与要点特种行业备案是指根据特种行业管理法规的规定,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与批准,将特种行业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资质进行登记备案的一项行政程序。
特种行业备案旨在保障特种行业的正常经营和管理,确保特种行业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能够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特种行业备案的流程与要点。
一、备案申请特种行业备案需要特种行业经营者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一般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2.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等;3. 经营者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4. 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等;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备案审查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将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 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核实;2. 经营者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核查;3. 经营者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的合规性检查;4. 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的合法性审核;5. 其他可能涉及特种行业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检查。
三、备案登记经过审查合格后,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登记备案号:行政管理部门会为特种行业经营者颁发备案号,用于特种行业备案的唯一标识;2. 填写备案表格:经营者需要在备案表格中填写相应的信息,如经营者名称、备案日期、备案有效期等;3. 签署备案协议:经营者需要签署备案协议,确认自愿接受备案管理,并承诺遵守特种行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4. 发放备案证书:行政管理部门会向经营者发放备案证书,作为特种行业备案的有效凭证。
四、备案管理特种行业备案之后,经营者需要遵守备案证书中的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定期报备:经营者需要按照要求,定期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和相关数据;2. 变更备案:如果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或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3. 合规经营:经营者需要按照特种行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合规经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4. 监督检查: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备案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行使登记管辖权。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就近办理、区域通办。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固定场所。
只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是固定场所,也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网络经营场所。
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第五条本市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
按照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不予登记。
业主将建筑物内专有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七条本市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以外的本市区域内有多个符合规定的实际经营场所,可以自主选择在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其他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多址信息;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
企业申报“一照多址”,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多址信息记载于营业执照,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统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多址信息公示。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及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3号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及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及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8号)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文件修改后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21日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及相关工作程序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书》和下列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2.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3.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或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通知;7.商品房项目达到工程形象部位的证明(首层室内地坪工程质量验收证明);8.商品房销售方案(含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以上第1-7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楼栋工程形象部位是否达到规定的首层室内地坪标高进行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工作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填写商品房销售许可现场查看记录表(附件1),按标准留存图像资料(附件2),并上传至天津市商品房销售审批系统。
商业特许经营(加盟连锁)备案法规汇编版

商业特许经营(加盟连锁)备案法规汇编目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8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17关于加强天津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的意见19关于加强天津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21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24天津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事指南25天津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流程29附件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31附件2: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31附件3: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31附件4:市场计划书31附件5:特许人承诺书3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公司备案登记详细流程 企业备案

公司备案登记详细流程企业备案企业备案需要的资料有企业营业执照的正副本、企业的相关章程、公司开户的许可证、相关公章等。
企业备案有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前往工商局进行申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等。
一、公司给备案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1、公司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2、这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可能发生的法律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备案流程是怎样的一、企业备案流程是怎样的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世分量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1)章程备案。
(2)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
(3)增设分公司备案。
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清算组备案。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设立子公司需要工商备案吗设立子公司须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和备案。
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设立独资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一人公司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
设立控股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并按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控股子公司的名称经母公司同意后,可以使用母公司的字号或商号,但不得使用母公司的全名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母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其次,应当由母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母公司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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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流程
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备案条件:在天津市注册并在天津市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备案时限: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四、提交材料:
(一)特许人备案申请书。
(二)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四)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六)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
(七)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如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符合要求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两家直营店的经营执照复印件、备案当年和前一年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需要提交此证明)。
(九)特许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十一)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十二)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十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五)天津市商务委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五、办理程序:
1.特许人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材
料(1-6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以此,在天津市商务委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陆号和密码,并反馈特许人;
2.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材料,并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一式两份纸质备案材料(7-15项);
3.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特许人材料进行初审,天津市商务委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及二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4.备案结束后,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并告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