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综治办各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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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1、纠纷调处的档案应单独设立,实行一案一档,按规定立卷归档;

2、调解文书档案应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3、调委会各种登记簿册、统计表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和统计台帐;

4、各种文字材料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打印件和底稿要同时立卷。档案内容要完整,分类准确,文字清晰,顺序合理,装订规范,并有专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为三年。

学习培训制度

1、中心工作人员和常驻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中培训,坚持集中学习与自觉学习相结合。

2、办公室负责制定中心学习计划,记好有关台帐。

3、建立集中学习培训点名制度,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应事先向中心领导请假。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按缺勤处理。

考勤制度

1、中心实行日考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考勤由办公室负责,每月公布。

2、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确需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请半天假,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2)请假半天以上的,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常驻工作人员请假的,由所在科、所派人顶岗。

(3)各类请假手续及时送办公室备案。

3、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5天,病假累计超过10天的(病假须由市级医院证明);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2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旷工累计3天以上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于津贴挂钩。

接访受理登记制度

1、来信当日登记。群众来信及上级和各方面转来的信件,应当日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在首页纸右上方加盖收信日戳,并按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2、来电即时回答,并做好记录。

3、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并做好相关记录。

4、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受理人应根据矛盾纠纷所涉问题、疑难复杂程度和分级办理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送领导阅批,决定分流调处或直接调处。案件调处结束后,应在《调解申请表》上及时填写办理结果,并装订卷宗,归档。

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在来信来电来访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向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人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

6、自杀事件。

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回避制度

中心工作人员在调处矛盾纠纷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以及与该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纠纷公正处理的。

中心领导决定调解员和记录人的回避。

社会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制度

1、中心组织调处的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或跨部门、跨村的民事纠纷,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调处的重大复杂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办结后要及时向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人报告,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报告原因。

2、有关科室、村对中心分流调处的一般民事纠纷应在10日内办结;调处的一般行政争议,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办结后要及时向中心报告。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报告原因。

督查回访制度

1、中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村(居)调委会检查、指导工作。中心对分流指派给有关部门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2、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3、定期通报村(居)科室对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1、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镇中心组织力量实行逐级责任倒查,提出建议,由镇综治、组织、监察等部门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实行综治一票否决,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2、常驻中心人员在接访受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由中心向所在单位及镇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意见;

3、中心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由中心报请镇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廉政建设制度

1、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加强勤政廉政建设,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准超范围受理案件;不准有偿服务;不准举行无准备无预案的调解;不准贪赃枉法,坑害当事人;不准对当事人生硬、冷漠、蛮横、推诿;不准超时限拖延调解;不准在调处纠纷中接受吃请及受收礼物。

3、镇党委政府每年对中心工作人员廉政建设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述职评议,组织、纪检、综治信访部门每季进行一次督查,发现违纪违规的将严肃查处,在评先评优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交办矛盾纠纷调处考核制度

1、矛盾纠纷坚持“谁接待,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工,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工协作处理,对交办的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按期进行考核。

2、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得好的单位,镇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和奖惩,对中心分流指派调处的矛盾纠纷不能按期调结或不依法公正调处,造成矛盾激化和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调处中心提出建议,经组织、纪检、监察、综治、司法等部门调查核实后,实行综治信访一票否决。

3、镇政府定期通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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