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四 、 场 价 格 监 管 的 努 力 方 学 发 展 观 , 按 照 十 七 届 四
中 全会 “ 于 变 革 、 于创 新 . 不 僵 化 、 不停 止 ” 勇 勇 永 永 的 要 求 , 力 推 进 市 场 价 格 监 管 理 论 创 新 、 度 创 新 大 制
制 定 了 当 市 场 价 格 可 能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时 的 应 对 预
主 要 商 品 价 格 显 著 上 涨 或 可 能 显 著 上 涨 时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采 取 价 格 干 预 措 施 。 ■
( 者单 位 : 阳市旌 阳区物价局 ) 作 德
单 位 的 组 织 协 调 , 筹 兼 顾 , 善 配 套 措 施 , 加 强 市 统 完 把 场 价 格 监 管 与 相 关 领 域 的 改 革 发 展 协 同 推 进 。 七 是
( ) 真 开 展 价 格 监 测 。 分 布 全 区城 市 和 乡 镇 四 认 的 1 个 价 格 监 测 站 f ) 期 、 时 、 点 采 集 市 场 价 1 点 定 定 定
和 方 法 创 新 , 断 提 高 运 用 经 济 手 段 、 律 手 段 和 舆 不 法
论 引 导 等 多 种 手 段 调 控 价 格 的 能 力 。 是 以 “ 系 灾 二 情
定 期 组 织 干 部 职 工 深 入 市 场 、 场 、 区 、 镇 进 行 商 社 乡 价 格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在 乡 镇 设 立 宣 传 栏 1 0 个 、 放 宣 传 单 6 0份 , 织 督 促 各 乡 镇 监 督 员 经 常 发 0 组 上 门 宣 传 .促 使 经 营 企 业 和 经 营 者 增 强 法 律 法 规 意
物 价 局 成 立 了 由局 长 任 组 长 的 市 场 价 格 监 管 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2.04•【文号】计经调[1999]124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1999年2月4日计经调〔199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贯彻《价格法》,进一步开展价格监测工作,我们制定了《价格监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价格监测规定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主要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进行监测分析以及对价格政务信息的搜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制度,规定价格资料和价格政务信息采集、收集、汇总、计算、传输、报告、分析、公布、使用和信息服务的具体办法,以及相应的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的统一标准。
第五条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统一制度和标准,确定价格监测地区和定点监测单位,并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标准,但不得与国家制定的价格监测标准相抵触。
第六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加强和支持价格监测的信息处理、传输设备和技术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所属的价格信息机构开展有关价格监测工作,充分利用已建成运行的全国价格监测信息网络,提供必要的监测经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苏价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意见(苏价监〔2008〕71号2008年2月28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月15日以省政府第39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决策提供优质服务,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自觉贯彻落实《办法》1. 认真组织学习,增强依法实施价格监测预警的责任意识。
《办法》是我省第一部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政府规章。
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价格法律法规体系,标志着我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对于进一步增强政府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价格监测预警的职能定位、实施主体、主要任务、工作方式、经费保障等,既系统继承了原有的监测理论,又在近几年价格监测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的内容精髓。
各地价格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学习,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开展价格监测预警是价格部门的法定义务,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同时,组织好价格系统相关人员特别是价格监测人员的学习,增强依法履行价格监测预警职责的能力。
2. 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贯彻《办法》的良好氛围。
今年是《价格法》实施10周年,各地要将《办法》的宣传纳入“价格法1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中,统筹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内容、对象、载体、目标要求和时序进度,有序开展各项宣传活动。
物价局价格监管方案

物价局价格监管方案价格是商品的价值表现,也是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重要反馈机制。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物价局出台了价格监管方案。
一、监管对象价格监管方案的监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价格:包括各类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价格。
2. 服务价格:包括咨询、设计、维修、保养、培训等服务的价格。
3. 市场秩序:包括价格垄断、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监管目标物价局价格监管方案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维护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促进市场化、法制化发展。
2.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
3. 增强价格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产品优化升级和消费升级。
4. 加强对价格垄断、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三、监管措施价格监管方案将采取以下措施来实现监管目标:1. 提升监管效能:加强物价管理部门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培养专业性和务实性,保证监管工作的高效实施。
2. 审查价格申报: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申报进行审查和监督,保证价格申报合理、公开和透明。
3. 支持市场调节:市场机制应能够自我调节,但当出现市场失灵、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现象时,物价局将对破坏竞争秩序的企业和组织进行惩罚,重点打击价格虚高、质量欺骗、违法经营等不正当行为。
4. 加强价格监测:建立国家价格监测体系,实施实时、全面、精准的价格监测,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应对价格波动。
5. 善用国际经验:积极学习国际价格监管经验,综合借鉴国家和国际先进监管模式,及时调整和改进我国物价监管制度。
四、监管意义物价局价格监管方案将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示范作用。
目标明确、措施有力、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将有效防范经济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实力的全球性提升。
2024年物价局物价系统计划(二篇)

2024年物价局物价系统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下是对相关工作的官方表述:一、充分发挥价格和收费政策作用,助力经济增长新动能培育。
1、优化粮食收购保护价及优质优价政策,在收购期设立质量价格公示制度,确保收购流程公开透明,保障农民利益。
2、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清理开发建设环节不合理收费,规范交易环节收费,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
3、清理旅游服务价格及收费,打击景区餐饮、服务行业的暴利行为,激发旅游消费潜力。
4、推进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规范农村电力市场,促进农民消费能力提升。
二、深化价格改革,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价格体系,完善政府定价机制。
1、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和WTO规则,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对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用福利性的商品及服务价格实施政府管理,对其他竞争性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2、制定政府定价行为规范,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完善成本约束、定期审价、专家审价等规则。
3、适时调整城镇供水价格,通过成本测算和价格听证会,上报省局审批,推动政府定价和收费管理改革,增强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深化“价格民心工程”建设,解决民生热点问题。
1、聚焦教育、药品和涉农价格收费问题,强化集中治理和监督检查,维护群众利益。
2、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发挥12358价格举报网络作用,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制度,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妥善处理。
3、全面推行价格公示制度,提高价格、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保护群众利益。
4、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市场物价水平,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四、强化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1、联合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乱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
2、针对教育收费、药品价格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解决药品价格偏高问题。
3、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重点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4、深入开展“五个一工程”活动和“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建立企业价格信用档案。
最新物价局加强价格监测发展计划

物价局加强价格监测发展计划范文一、强化市场价格监管1、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粮食、肉禽蛋、成品油、建材等市场价格动态,增强价格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通过价格执法确保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到位。
2、加强对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用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管,提高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识别、定性、取证、处理能力,加大对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特别是价格垄断(串通)和价格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
3、组织开展“十一”、中秋节等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检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4、提高价格监管防范性,遏止借机哄抬价格、搭车涨价、跟风涨价等价格上涨连锁反应。
5、严格按照省局审核的调价计划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在充分考虑城镇居民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听证会,适时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二、围绕热点开展调研围绕当前粮食价格、成品油、建材、煤炭价格上涨对我市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的不同影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促进价格决策的科学化。
三、开展价格诚信建设1、继续推进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研究制定分行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完善市场价格运行规则。
2、加强价格政策宣传,采取教育引导、提醒告诫、帮助整改等措施,促使经营者主动加强价格诚信。
四、做好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按时完成省部署的早稻、晚稻、油菜籽、生猪等品种的成本直报工作。
依法对列入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供水成本、污水处理成本、民办学校生均培养成本进行监审,把成本监审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五、加大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1、根据省物价局浙价检〔20*〕180号文件精神,开展邮政资费专项检查,配合做好电信、移动、铁通、网通、联通的电信资费检查。
2、按照省局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安排,适时开展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专项检查、教育和医药价格重点检查。
六、加大物价工作宣传力度高度重视价格宣传工作,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手段,及时披露价格政策信息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浙价监[2008]389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通知(浙价监〔2008〕38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浙政令第21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确保价格监测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准确,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对价格监测预警报告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的总称。
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包括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报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定期报告和警情报告。
第三条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品种实行目录管理。
省价格监测预警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组织实施。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省价格监测预警目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充目录,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告是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根据价格监测预警目录对本单位经营的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记录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相关制度规定,按以下原则确定本辖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的经营规模且持续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合法经营主体;(二)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水平能够反映同行业或当地同类商品或服务价格一般水平。
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以下内容:(一)列入价格监测预警目录的本单位经营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数量及变化情况;(二)本单位经营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大变动的情况和原因;(三)其他需要报告的相关情况。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陕价监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的通知(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陕价监发〔2009〕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部分县(市)物价局:为了加强价格监测点的预警功能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预警机制,提高价格预测预警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08〕254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1、为了增强现有常规监测点的预警功能,我省决定从全省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监测任务现有价格监测点中确定100个监测点,为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
监测内容包括城市居民食品及日用消费品零售价格、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成品油及煤炭价格。
2、确定武功县、大荔县、汉滨区、勉县、凤翔县、岐山县、富平县、户县、三原县、榆阳区、宜川县、柞水县、韩城市为粮食、化肥、涉农产品及涉农收费等价格监测直报点。
3、做好我省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调研和建立工作。
由延安、咸阳、铜川、渭南市物价局做好煤炭价格监测选点推荐工作。
4、各地要选择经营规模大、重要监测品种齐全、采报价人员素质较高的监测点作为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
要认真做好筛选工作,上报的数量不超过各地现有监测点的三分之一,要把工作认真负责,上报情况及时、准确,完成任务好的推荐上来。
认真填写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单位及信息员确认、备案表,于2009年元月底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经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确认备案后,按照省上要求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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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价格监测预警系统目录一、单位基本情况 (4)二、项目基本情况 (4)三、项目建设目标 (5)四、网络拓扑 (6)4.1网络结构 (6)4.2网络说明 (6)五、总体架构 (6)六、项目建设内容 (7)6.1业务系统架构 (7)6.2系统业务功能 (8)6.2.1采报管理 (8)6.2.2任务管理 (9)6.2.3监测预警 (10)6.2.4数据统计分析 (10)6.2.5办公管理 (12)6.2.6基础数据管理 (12)6.2.7系统管理 (12)6.2.8价格鉴证管理 (12)6.2.9成本鉴审管理 (13)6.2.10监测数据发布 (13)6.2.11系统集成 (13)七、项目建设意义 (14)八、采用的技术与规范 (15)8.1软件架构 (15)8.2技术架构 (16)8.3安全体系架构 (17)九、项目开发工期计划 (17)十、硬件设备参数 (18)十一、投资概算 (18)十二、实施计划 (19)12.1实施目标 (19)12.2实施计划 (19)12.3项目领导小组 (20)一、单位基本情况**市物价局位于**市政务文化中心B区一层,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规定的贯彻实施。
(二)制定全市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目标和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和调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三)拟定地方性价格规章草案,制定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工作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价格公告制度。
(四)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市级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指导。
(五)负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定和调整省委托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治理乱收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性服务收费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和年审制度;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六)负责全市价格行政执法和价格举报工作,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组织和指导开展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八)负责全市价格鉴定、价格信用认证以及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的“双认定”等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测、价格预警、价格信息发布等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价格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价格约束机制,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项目基本情况根据《**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当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精神,通过建立电子化、网络化的全市价格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预警的工作效率,提高各类数据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水平、改进服务手段与方法,为全市价格监测预警提供更合理、精确的决策依据;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引导消费预期、平抑市场价格、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社会稳定。
三、项目建设目标通过建立电子化、网络化的全市价格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预警的工作效率,提高各类数据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水平、改进服务手段与方法,为全市价格监测预警提供更合理、精确的决策依据。
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引导消费预期、平抑市场价格、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社会稳定。
1.建设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网络监测范围覆盖各个区县、大型超市及部分生产企业,涉及到重要消费品和服务、生产资料、能源、粮食、经济作物等五个方面,常规监测12大项385个品种,并根据地方特点和调控需要,对地方特色农产品、无公害蔬菜品种等建立应急性、季节性价格监测制度。
2.建设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制度体系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提供基础保证;完善重大节日、重要疫情期间,应急监测预警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对各区县价管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建立相应考评细则,使价格监测预警的触角扩大延伸到全市各个领域,并对监测预警、分析预测、技术保障进行了量化分解。
3.提高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法制化水平定期定点监测与临时应急监测预警相结合,上级规定监测品种与本地特色监测品种相结合,逐级上报与直接上报相结合,实地采价与电话随机询价相结合,有效提升监测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4.增强价格监测预警应急能力临时应急能力是检验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灵敏性、准确性、有效性的重要内容。
针对粮油、肉蛋菜等副食品价格多次出现波动,可及时监测预警,在因突发性事件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做到反应敏锐,行动迅速,准确及时报送波动情况,能够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提供大量有效信息和决策依据。
四、网络拓扑4.1网络结构➢采用集中控制、分布式管理方式。
➢市物价局可对全市一市四县所有价格监测点进行统一管理。
4.2网络说明➢价格监测预警系统采用因特网(Internet)作为网络主体。
公众对价格信息、价格浮动、价格调整全过程的查询及中心办公等可以主要通过因特网来实现。
➢价格监测点采集的数据主要通过基于3G的无线通讯技术进行传输。
➢利用平台软件系统,市物价局根据需要可规范、及时、批量发布紧急信息、重要通知等。
➢系统所需WEB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办公系统主机、数据库中心等设备均架设在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统一管理。
五、总体架构为了达到本项目的建设目标,根据物价局价格监测预警系统的具体需求和整个网络的情况,设计了本项目的总体架构,具体如下:六、项目建设内容6.1业务系统架构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物价管理所要处理的业务量、数据量也越来越大,物价信息管理需要对不同区域的各超市、菜场等进行管理,日益复杂和愈来愈高的信息管理需求对管理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先进的、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是物价局在未来是否可以进行有效物价管理的关键。
因此建立一个适应当今不断发展的物价监测预警信息系统,采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和手段,结合时下成熟的3G 通讯技术等,对物价进行全面监测预警管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因此将计算机技术、3G通讯技术、物价信息相结合,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于指导全市物价、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
6.2系统业务功能物价监测预警系统主要实现省,市,县,监测点四级物价的上报,审核,预警,数据统计和分析,监测数据发布等功能以及监测任务管理;系统通过建立监测任务,市价格监测中心和各监测点进行监测任务的填报;市级监测中心通过省物价系统接口上报数据。
6.2.1采报管理包括监测数据采集和监测数据上报,各个采集点根据市监测中心下达的采集任务,通过电脑和智能终端进行数据的采集,并上报到市监测中心;市监测中心监测部科员同样可以根据采集任务,通过电脑采集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采集监测数据采集包括两种途径:由各采集点和市监测中心监测部科员(统称“采集单位”)。
采集点的任务,由市价格监测中心下达,采集点收到市物价采集通知后,用分配的用户名、密码登录价格监测预警系统按任务要求采集数据。
市监测中心监测部科员根据市价格监测中心下达的采集任务,通过手动的方式从省物价局,相关网站和电话咨询的方式进行相关数据的采集。
采集方式包括:采用电脑和智能终端两种方式。
2.监测数据任务上报监测信息上报包括:县监测点上报县物价局,市监测点上报市价格监测中心,县物价局上报市价格监测中心,市价格监测中心上报省物价局。
市价格监测中心上报省物价局,需要依靠省物价局系统提供的接口进行数据的上报,市监测中心以某个采集点或采集数据平均值作为依据,可能做出适当微调后进行上报。
3.数据任务补报提供给各监测点和市监测中心监测部科员在超过任务规定填报时间后特定时间内进行补报的功能,补报后的监测数据标识为补报数据,在监测数据审核时进行区分,显示为补报数据,补报数据入库后同样标识为补报数据,在数据统计和分析时可有选择的使用,并且可以对各个监测点或市监测中心的补报情况进行统计,督促采集任务按时完成。
4.监测数据审核监测数据审核包括县物价局审核,市价格监测中心初审和市价格监测中心复审,任何一级审核机构不具有对数据的修改权限,只有数据的采集者具有对数据的修改权限。
当审核不通过时,数据回到前一节点,重新处理。
5.预警监测信息采报是对预警监测信息任务的信息采集和上报,基本功能操作与省采集制度规定,价比三家任务相同,只是该预警监测信息任务执行情况为只执行一次,但可以设定采集多次以及采集数据时间段要求,采报次数全部结束后,即此监测任务结束。
6.预警监测信息审核预警监测信息审核与省采集制度规定,价比三家任务审核相同,输入监测周期、监测任务名称,查询出符合条件的记录后,进行数据审核。
7.监测数据历史查询用于查询当前登陆用户的监测数据任务,包括已上报的和未上报的,包括省采集制度规定,价比三家和预警监测信息三种类型数据。
用户可根据创建单位、上报时间、任务名称查询与之匹配的任务记录;也可查看任务的详细信息。
6.2.2任务管理主要对市监测中心和市、县采集点所填报的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和季报采集数据进行监控,同时也是对市、县下的采报任务进行统计,以及相对应任务下的监测点情况进行监控。
由市价格监测中心发布填报任务给市监测中心监测部或市、县采集点。
当任务启动后,各填报单位在相对应的时间段内进行填报。
1.任务监控对市监测中心和市、县采集点所填报的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和季报采集数据进行监控,同时也是对市、县下的采报任务进行统计,以及相对应任务下的监测点情况进行监控。
2.监测任务管理市价格监测中心发布填报任务给市监测中心监测部或市、县采集点。
当任务启动后,各填报单位在相对应的时间段内进行填报。
数据任务新建成功后,需要审核发布才能生效。
6.2.3监测预警通过检索条件,如行政区划,预警时间段等信息,检索符合条件的所有预警商品信息;通过为六种预警规则分配给不同角色权限后,针对不同级别,不同角色查看对应数据集。
1.预警商品查询可以通过检索条件,如行政区划,预警时间段等信息,检索符合条件的所有预警商品信息。
2.预警规则管理可以从目录或者监测制度查找到商品,选择商品后可以选择监测指标,可以启用/禁用预警规则。
3.预警规则权限管理通过为六种预警规则分配给不同角色权限后,针对不同级别,不同角色关注度不同,即不同角色查看数据集不同。
4.监测预警任务管理选择监测制度、选择监测点,可保存此新建监测预警数据任务。
:每一个数据任务都必须有一个或几个监测制度。
6.2.4数据统计分析包括数据统计和数据分析两部分,数据统计包括监测任务统计和填报数据统计。
数据分析模块能查询监测单位任意时点(时段)价格与过去某一时点价格的对比值,具体时点可自定义。
对比基期默认状态下为当前查询时点的上一报告期(环比),以及当前查询时点的上年同期报告期(同比),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自定义不同的对比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