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十大焦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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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侵权责任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侵权责任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王利明教授:首先我想简单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的几个主要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确实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们说他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奠定了法制的基础,我觉得这样讲应该是不过分的。

什么叫法制?我个人一直这样理解,对法制可能有不同的解读,但是我们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它的精髓,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而且我个人认为更应该把保障私权放在前面,“保障私权,规范公权”,因为只有充分的保障了私权,才能真正的、有效的规范公权,最后只有通过规范公权,我们才能真正的建立好我们的法制社会。

而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全面保障私权的法律,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大家可以看出,这部法律在我们法制建设中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

下面我想简单谈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从侵权责任法这个名称我们可以看出,这部法律实际上是反映了侵权法发展的一些重要趋势。

两大法系的侵权法名称都叫侵权行为法,但是这次我们第一次使用了“侵权责任法”的名称,这是对侵权法一个重要的创新,这个创新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并引起了国际上的广泛关注。

这个创新背后的原因,归纳起来有这几个方面,它对我们理解侵权法也是很重要的:首先他最准确地概括了侵权法的内容和体系,我们讲什么是侵权法,它主要是规定有关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大家可以看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法就是规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但是落脚点,或者说这部法律的核心是在侵权责任上,因为规定行为最终是为了确定责任,正因为此,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最终就要依据本法确定责任,所以责任是这部法律的核心或者说是这部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个原因,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侵权法的发展,出现了大量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相分离的现象,这也是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法的一种重大差别。

基于这样一种分离现象,立法需要用“责任法”来概括或者说反映这样一种分离的趋势。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十大亮点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十大亮点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十大亮点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十大亮点。

1.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行业的规范和标准,并对患者的身体和财产负有保护义务。

2. 患者的权益保护: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基本权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患者的权益。

3. 医疗损害的认定: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结果。

医疗损害可以是直接的生理伤害,也可以是间接的心理伤害或经济损失。

4. 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损害责任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并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5. 医疗事故的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

6. 医疗事故的赔偿限额: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赔偿限额为100万元。

超过赔偿限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进行赔偿。

7.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当主动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过错程度较轻。

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

8. 医疗损害的预防和救济: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医疗损害的发生。

同时,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救济措施,包括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

9. 医疗事故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或者重大损害的,可以被判处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十大亮点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十大亮点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十大亮点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承担。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涉及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的损害问题。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十大亮点。

1.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行业的标准和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患者的权益保护:侵权责任法强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医疗损害问题,患者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医疗事故的认定: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行业的标准和规范,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4. 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5. 医疗损害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赔偿标准应当基于损害的实际情况,包括患者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方面。

6. 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医务人员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务人员对医疗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行业的标准和规范,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规定。

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9. 鉴定机构的作用: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鉴定机构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作用。

鉴定机构可以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证据,为医疗损害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10. 医疗损害责任的追究时效: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追究时效。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十大亮点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十大亮点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伤害责任十大亮点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份,其中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条款。

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在医疗行为中,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因过失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患者身体或者财产伤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是侵权责任法中医疗伤害责任的十大亮点。

1. 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生和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伤害负有赔偿责任。

无论是医生个人的过失还是医疗机构的管理不善,都可以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2.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伤害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伤害,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在合法行为中造成的伤害,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医疗事故的认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患者伤害。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包括医疗过程中的失误、疏忽、不当操作等。

4. 举证责任: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伤害有因果关系。

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过错与患者的伤害无因果关系。

5. 赔偿范围: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伤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伤害赔偿等。

医疗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治疗费用,误工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无法正常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 医疗伤害鉴定: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有时需要进行医疗伤害鉴定,确定医疗事故的原因和伤害的程度。

鉴定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7. 医疗伤害责任的期间: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情况下,患者发现医疗伤害后,应在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患者将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8. 医疗伤害赔偿的限额: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伤害赔偿的限额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伤害赔偿的限额为30万元。

侵权责任法常见问题

侵权责任法常见问题

侵权责任法常见问题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人们对于侵权责任法也存在一些常见问题。

本文将就侵权责任法中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探讨和解答。

一、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权利等。

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侵权行为的界定涉及到多个因素的考量,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等。

法院在审理侵权纠纷案件时会根据上述要素来综合判断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遭受损害,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而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种责任形式在实践中常常会同时存在,但其性质和目的具有区别,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

三、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举证责任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原则是,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

但在实践中,由于侵权纠纷的特殊性,有时原告并不掌握全部证据,或者存在证明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采用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双方进行确定性证据的查明、洗稿。

四、救济措施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受侵权行为损害的人,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措施。

常见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后果、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选择采取多种救济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判断救济措施和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五、防范措施预防胜于治疗,对于侵权行为,预防工作同样至关重要。

个人和单位应当增加对侵权责任法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

侵权责任法十大亮点解读

侵权责任法十大亮点解读

侵权责任法十大亮点解读去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下月1日起,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要付诸实施。

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

亮点一:剑指“网络侵权”类似“艳照门”网站需删帖《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008新年伊始,由网友“奇拿”在天涯社区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陈冠希和一些女艺人之间的不雅自拍照和其他图片(我们讳称“艳照”),随后这些照片在网上广为流传。

2008年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

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之后,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对网络上的数百张“艳照”进行全面清查,并关闭刊登这些照片的网页。

律师点评: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认为,目前比较突出的各种网络侵权,如“艳照门”、“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及在网络博客、论坛上随意侮辱他人等,都是《侵权责任法》所关注的。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当事人只能按照民法中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条款,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对网站的行为却无法约束。

该法实施后,侵权的对象可以是人格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财产利益,无论是网络内容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技术服务的提供者,网站被通知或知道后不采取删除侵权帖等必要措则要担责,其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肖像、名誉等权利的保护,既规范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又规范了网站的审查责任,还平衡了网站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十大亮点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十大亮点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伤害责任十大亮点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规定尤其重要。

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或者财产受到伤害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介绍侵权责任法中医疗伤害责任的十大亮点。

1. 医疗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医疗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的规定,否则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将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伤害的定义:医疗伤害是指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或者财产受到实际伤害的情况,包括身体伤害、疾病恶化、财产损失等。

3.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医疗伤害责任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二者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 医疗伤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责任是指其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医疗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患者受到伤害。

6. 医疗伤害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没有过错,但仍应承担医疗伤害责任,如医疗设备的缺陷或者医疗药品的质量问题。

7. 医疗伤害责任的连带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于同一医疗伤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即患者可以选择将诉讼对象指向其中一方或者双方。

8. 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伤害安抚金等。

9. 医疗伤害责任的追溯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对于医疗伤害行为应当承担追溯责任,即无论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0. 医疗伤害责任的救助责任:当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伤害责任时,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住手伤害的扩大、积极救治患者等。

总结起来,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标准和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伤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当前热点问题

侵权责任法当前热点问题

侵权责任法当前热点问题张新宝我讲的有一些是老生常谈的问题,有一些是介绍的信息以及动向方面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今天主要是讲两个方面的问题,结合杨立新教授讲的是三个方面的问题,也就是立法,理论和实践,那么实践部分呢?杨立新教授已经讲了,我就不讲了,我讲立法和理论研究方面的问题。

那么第一部分我们讲立法方面,我们先对现行的法律做一个大致的概要说明或做一些评价。

那么现行法引用法通则第六章第一节和第三节为主干,构成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主干部分,那么相当于一个骨架,其他的法律规定,单行法规定还有司法解释都依赖于这个骨架,尤其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构建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

第三节中又列举了各种详细的侵权责任类型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那除民法通则以外,还有较多的单行法律中,涉及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里只是不完全列举,列举的有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

铁路法里面关于受害人面责条款的规定,比如说在铁路上面坐卧,行走等等,免除相关的责任。

此外环境保护法以及一些部门环境法,包括海洋环境法等等,对污染环境进行损害的民事责任也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这是不完全的列举,如果说要找一个完全的列举呢,去年年初的时候我出过一本书《侵权责任法原理》,大家可以把书后面的那几页复印下来,将所有的涉及到侵权责任法的条文以及它所在的位置,它的意义都进行了一遍梳理。

这是法律中的规定。

下面我们看看还有行政法规中有规定,现在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当然这是源于过去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后来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在患者一方与医院一方的利益平衡做了重大的调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则里面对于举证责任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这是在这样一个案件中由医院一方来对没有过错或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等等。

此外呢,还有已经废除的道路交通处理办法也对赔偿作出了规定,尽管是个已经废除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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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十大焦点解读《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不乏有新的亮点,经过分析归纳,总结了十大焦点问题,以下对其进行逐一解读: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XX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对以往的法律法规涉及的侵权条文进行了调整、归结和明确,做到了成文上的统一。

通过这部法律涉及的十大焦点问题可以让你更加深入了解该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法律。

焦点一人肉搜索可能构成XX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

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XX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

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二再有“楼脆脆”,开发商要担责《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再出现像XX“楼脆脆”这样的直接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法律还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焦点三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

因为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另外法律还明确,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还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种树的人也要小心了,有一天忽然有人找上门来要求赔偿,说不定就是因为树倒了把人砸伤了。

焦点四不必要医疗检查就是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X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其中的“不得违反诊疗规X”就是确定的标准,违反诊疗规X的检查,就是不必要检查。

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去医院治疗。

给他检查的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你得的是感冒。

这就是不必要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种违反诊疗规X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为,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焦点五吃了问题药可先找医院索赔前不久代理过XX儿童医院“徐宝宝”案件的XX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说,现实中的很多医疗纠纷,比如输血感染、药品缺陷等给患者带来的权利损害,处理非常复杂,亟待便捷的处理通道。

可喜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提供了这样一个“通道”: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耿延感到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并未就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边界作一规定:哪些纠纷应该做医疗事故鉴定,X围多大;哪些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而由法律直接确认。

当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结论相悖时,哪一个法律效力优先,这些都未规定。

焦点六面对网络侵权,已不再高枕无忧通过网络侵权的受害者除了找直接侵权人外,有了新的诉求对象,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即。

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注意,对于侵权事件没有免责事由,承担是连带责任,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且即使接到受害者的通知采取了必要措施,仍然要对损害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损害扩大的部分的如何估算是个问题。

该条对是一种约束,即不能对自己的各种信息都任其泛滥传播,要应有所监管,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

焦点七同一事故中城乡人“同命同价”“同命同价”是《侵权责任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之一。

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专注于交通事故官司的XX秦建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建铭,此时无疑有着更深切的感受。

今年上半年,他所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在XX打工的XX四名农民工死亡。

在XX市锡山区法院起诉时,他提出这四名民工的死亡赔偿金按XX市民同等标准计算,这一提议得到法院支持,最终这四名民工获得230多万元的赔偿,创民工死亡个人赔偿全国之最。

(本报7月28日曾经报道)秦建铭和锡山法院共同完成的这一经典案例,在《侵权责任法》审议时被引用,为该条款的设立提供了实践支撑。

“这一规定是对一个人平等的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

”秦建铭说,人的生命权利是平等的,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没有贵贱之分,理应按同一标准赔偿。

往后,不光是交通事故,矿难、爆炸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中,也将按照这一规定赔偿,他们是由“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这是赔偿时必须考量的因素,其他的诸如户籍、工种、身份等,不作数。

焦点八肇事逃逸“交强险”要赔对于机动车肇事逃逸的行为,为严惩开车人,即使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等强制保险,在很多地方,“交强险”也不赔偿,由事故导致的死伤者的医药费、丧葬费等,以及车辆自身的损伤等,也由开车人承担。

秦建铭律师认为,这对伤者的救济很不利,因而在《侵权责任法》中专门规定,开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只要该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等强制保险,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X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的限额X围,在眼下的标准是12.2万元。

“这一规定,对眼下各地尚在争议不休的交通肇事逃逸后,‘交强险’赔偿还是不赔偿的问题,统一了执行标准。

”事实上,“交强险”规定中,“肇事逃逸”并非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之一,只是在面临这样的交通事故时,很多操作“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自己设定为免责条款,“不赔”似成为一种行业惯例。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X围内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秦建铭说,类似“6·30”X明宝这个案子,假设它是在《侵权责任法》之后发生的,X明宝的别克车是买来的,参加了“交强险”,虽然还没过户,但“交强险”也应该赔偿。

焦点九明确学校幼儿园事故责任区分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

《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但是如果能证明尽到职责的,就不承担任何的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与以往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不同,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侵害和受到侵害上有了区分,在对应的归责原则上与以往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进行了细化、区分。

焦点十用惩罚性赔偿打击问题产品法律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但能否达到惩罚的目的令人关注。

专家表示,例如产品责任方面,我们知道假如某不法厂家生产出1000个不合格产品,最后造成了侵权后果。

但一些大众有可能会因维权太麻烦或者维权成本高等原因,不进行维权,可能就几十个维权,最后即使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效果并不明显。

有了惩罚性赔偿金,不仅可以对不法厂商予以惩罚,并且可以调动受害人的维权积极性。

法律中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是指恶意的产品侵权责任,即明知产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损害,却仍然将其投放市场,放任造成损害。

但具体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侵权责任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经过司法实践摸索,积累经验,将来由法院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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