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中的问题与对策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中的问题与对策何琴琴【摘要】诉讼机制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分清是非、辨明责任的平台.医疗纠纷涉及问题的专业性使得医疗鉴定成为诉讼中的关键问题.最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草案都对医疗损害鉴定做出了规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应当进行质证,而影响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的因素主要有\"双轨制\"鉴定主体模式和质证程序.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模式是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前提,可以建立以鉴定人为核心的鉴定主体统一制度,并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完善和细化质证程序,发挥鉴定意见应有的作用,实现《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的初心与目标.【期刊名称】《运城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7)004【总页数】6页(P71-76)【关键词】医疗损害;双轨制;鉴定意见;质证【作者】何琴琴【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近几年,因为患者对医生治疗的行为不满意从而打砸医院、伤害医生的事件不断发生:北大医院妇产科医生遭患者和家属群殴,哈尔滨医科大实习医生被杀害,北京同仁医院主治医师被刺伤。
一例例血案骇人听闻,医患关系已经到了一个尴尬的地步。
不能否认,医疗纠纷(本文所指的医疗纠纷特指就医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是一个社会问题。
医疗纠纷的处理涉及范围广、面积大,其实质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多个机关的联合协助。
其中诉讼机制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个明晰责任的平台,司法机关应当承担起公正、为民的角色。
但在医疗纠纷中,因其较强的专业性,医疗中的鉴定问题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于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这一规定是人民法院在总结多年医疗审判实务的基础上,对审判经验的归纳和理论问题的回应。
之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下称《医疗纠纷条例》)又对相关问题进行阐释。
再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

再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秦兆亮【摘要】作者通过研究将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之争分为3个阶段,并且认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分为鉴定主体的“二元化”和鉴定事项的“二元化”,经分析、论证,认为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是个伪命题.【期刊名称】《江苏卫生事业管理》【年(卷),期】2016(027)002【总页数】3页(P147-149)【关键词】鉴定“二元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者】秦兆亮【作者单位】扬州市医药卫生学会办公室扬州市225000【正文语种】中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争议产生医疗纠纷,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明确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始在诉讼中开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活动。
由此,实践和理论中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的争论出现白热化。
所谓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简言之就是医疗纠纷到底是医学会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做、到底是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问题,笔者试将这一争论的发生、发展划分为3个阶段加以叙述。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同时还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最高院的这个通知明确了医疗事故鉴定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地位。
由于当时医疗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1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均为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并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现《通知》为何要将列为一项,笔者对此有如下认识: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费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作者:于厚森、郭修江、杨科雄、牛延佳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内容提要:《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以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为导向,注重规范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规范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范围和构成要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合理确定“直接损失”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赔偿标准、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完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完善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进一步解决一并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程序问题、完善公私法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强化法院释明义务,规范对损害赔偿的酌定标准,明确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方式。
关键词:行政赔偿司法解释重点条文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0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是在“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以及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精准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在起草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的规定为基础,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调研,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等院内外相关部门的意见,还多次邀请行政法学界的专家教授参加调研座谈并听取意见。
2018年版本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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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 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 总结:自2010年7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统一适用《 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作为法律、法规依据,《医疗事故条例》被搁置。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 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 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 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 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 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 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 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 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 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 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 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 医 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解读

对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解读在⽇常⼯作或⽣活中,因侵权发⽣的⽭盾纠纷⽐较多,国家为此专门⽴法。
那么对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解读是什么,关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依据《侵权职责法》第⼗六条规则,⼈⾝危害补偿项⽬不再有被抚养⼈⽇⼦费这⼀补偿项⽬。
但最⾼⼈民法院关于适⽤《侵权职责法》若⼲问题的告诉第四条⼜规则:⼈民法院适⽤侵权职责法审理民事案⼦,如受害⼈有被抚养⼈的,应当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补偿案⼦适⽤法令若⼲问题的解说》第⼆⼗⼋条的规则,将被抚养⼈⽇⼦费计⼊残疾补偿⾦或逝世补偿⾦。
由于没有相关解说布景材料,所以⽆法了解最⾼⼈民法院做出该解说真正⽬的安在。
到底是进⼀步明确“被抚养⼈的抚养费已计⼊到伤残或逝世补偿⾦中”呢,仍是为了修正《侵权职责法》第⼗六条的规则,将第⼗六条的确的被抚养⼈的⽇⼦费重新归⼊到补偿的规模,与逝世或伤残补偿⾦并排?也就是说,这⼉的“计⼊”,到底是指扩展了残疾补偿⾦或逝世补偿⾦的规模,核算后在残疾补偿⾦或逝世补偿⾦上加上被抚养⼈⽇⼦费,但仍称为残疾补偿⾦或逝世补偿⾦;仍是指残疾补偿⾦或逝世补偿⾦总额不变,将被抚养⼈⽇⼦费核算后在残疾补偿⾦或逝世补偿⾦中列明。
有观念以为:逝世补偿⾦是对死者可得收⼊的补偿,⽽“被抚养⼈⽇⼦费”明显应当在其“可得收⼊”中列⽀,已赔可得收⼊,就不应再赔“被抚养⼈⽇⼦费”了。
这就是《侵权职责法》第⼗六条,没有将被抚养⼈抚养费列⼊补偿规模的原因。
仅从告诉的⽂字了解,“计⼊”归于“相加”,并且,不这么了解,告诉中规则“被抚养⼈⽇⼦费”的问题就没有任何含义了。
因⽽,在有明确规则的状况下,司法实践中应当将 “被抚养⼈⽇⼦费”与“逝世、伤残补偿⾦”相加,作为“逝世、伤残补偿⾦”予以补偿。
还有观念以为:依据国家补偿法第⼆⼗七条:侵略公民⽣命健康权的,补偿⾦依照下列规则核算:形成部分或许悉数丢失劳动能⼒的,应当付出医疗费,以及残疾补偿⾦,残疾补偿⾦依据丢失劳动能⼒的程度断定,部分丢失劳动能⼒的最⾼额为国家上年度员⼯年平均薪酬的⼗倍,悉数丢失劳动能⼒的为国家上年度员⼯年平均薪酬的⼆⼗倍。
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目录医疗损害责任概述医疗过错的认定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知情同意规则一、医疗损害责任概述(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和特点因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 、它是因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而应承担的责任其他侵害隐私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虽属于医疗纠纷,但不是医疗损害责任。
2 、它是医疗机构承担的侵权责任3 、它是医疗机构承担的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的综合诊疗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 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 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 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诊疗行为学理定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学美容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含义:1. 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2. 借助医学上的方法和手段;3. 医务人员实施的行为。
特征:1. 专业性;2. 实验性;3. 特异性(二)医疗损害责任与相关责任1、医疗责任与专家责任专家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因为专家具有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许可,提供的服务主要是精神和脑力劳动,且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独立性和非标准化特点;专家通常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收入。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承担的雇主责任,医务人员既有作为专家的医师,也有非专家的医疗辅助人员,只有前者可以纳入专家责任,其过错的认定需要借助专家职业过失的认定理论2、医疗损害责任与违约责任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也可能存在合同关系,性质?通说认为是委托合同。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专家讲解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专家讲解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在 2002 年 12 月曾经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做过审议。
当时想出台一部大的《民法草案》,其中共有九编内容: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合用法和人格权法。
当时那个大本子拿出来之后,在常委会审议期间,不少常务委员提出了意见,说这个内容太多,提出建议说希翼能够分编审议为宜。
所以根据这个精神,我们就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在那之后,首先出台的是《物权法》,差不多用了五六年的时间出台。
《物权法》在 2022 年出台之后,就开始起草《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在 2022 年 12 月正式颁布。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权利的救济法,按理说它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而且有不少可以借鉴国外的东西,但是没有想到,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还是碰到了不少挑战。
其中有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就是,考虑到我国经济确实相对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在设定不少制度的时候艰难比较多。
比如说伤害赔偿金到底怎么确定,地区之间的差异就会带来很大不同,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就觉得难度比较大。
此外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在于,我国的保险体制不是很健全,所以一旦浮现需要赔偿的情况下,怎么支付这笔钱就成为了很大的问题。
我们也到德国一些国家做过调研,发现这些国家保险机制很健全。
比如说在德国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赔偿会得到很快解决,因为它有两个保险在支撑:一个是病人的保险,病人看了病之后所有的医疗费基本上都能得到赔偿,通过保险机制得到救济。
另一方面医生还有一个医疗责任险,医生如果出了事故造成病人伤害的,同样可以通过保险给病人支付。
因此,由于保险机制的健全,他们在赔偿方面基本上不存在很大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保险机制很不健全,现在除了一个机动车有强制责任险之外,其他不少行业都没有这样的责任险。
因此浮现了纠纷之后,这钱从哪儿赔,即使法院判决了之后如何执行,确实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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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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