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问题

合集下载

用法律解释分析案例(3篇)

用法律解释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李四需在每月的5日前将租金支付给张三。

租赁合同中还约定,若李四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2020年6月,李四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了王五,每月租金为4000元。

张三发现后,要求李四立即停止转租行为,但李四拒绝。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二、法律解释分析1. 合同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李四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擅自转租房屋,导致张三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2. 民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本案中,李四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擅自转租房屋,导致张三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3.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李四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张三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法律解释的意义和局限性

法律解释的意义和局限性

法律解释的意义和局限性法律解释的意义和局限性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债务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一定问题。

因此,如何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其用于具体案件审理中已是当务之急。

对此,笔者认为法律解释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解释的原则有明示的法律解释和默示的法律解释。

1、从总体上讲,这种方式只能由立法机关作出,法官的法律解释只能被视为学术性的探讨,而不应成为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理由如下:( 1)它是根本违背立法精神的,也就是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不是解释;( 2)解释权只能属于立法机关,没有立法权的法院和人民法庭等其他机关无权擅自作出法律解释,否则即为违宪。

所以,作为司法机关的最高法院在解释法律时更要慎重;( 3)在特定情况下,司法机关的解释会对法院判决产生不利后果,进而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而在一般情况下,法官即使有疑问或困惑也只能通过书面审查、请示等形式提出来,而不能直接作出法律解释,否则即为越权,但为了防止司法专横,司法解释也可能会对法院判决有一定的影响。

当然,当法院认为某一司法解释与法律不符时,也可以不经任何程序予以撤销。

2、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坚持适用法律进行诉讼,法官可以适用当事人的选择法律来解决纷争。

但是,该类案件大都比较复杂,涉及诸多法律法规,一个法官很难对其准确把握。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适当采取明示的法律解释方式,这是完全可以的。

但是,法官绝对不能用默示的法律解释方式来替代法律解释。

因为这种默示的法律解释一旦作出就不能被修改和撤销,对当事人也是没有拘束力的,当事人仍然要依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处理纠纷。

当然,在必要时,法官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对一些法律的内容作出解释,以方便当事人的诉讼。

2、必须以明确的法律为依据。

法律解释的范围包括法律条文的含义、构成要件、功能作用、渊源流变、立法技术等。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法律领域中,司法解释是判决案件时法官对于相关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对于却法条含糊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

但是,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引起了一些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就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展开探讨,旨在提供一些思考和理解。

一、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基础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基础主要来自于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法官的权力范围之一,司法解释是确保法律公平、一致和稳定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解释法律的权力,作为补充和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为法律条文提供了细化和具体化的解释。

司法解释依据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于模糊的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解释,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依据。

二、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层级在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层级以宪法为最高法律效力标准,其次是法律,然后是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处于次要地位,它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抗衡。

宪法和法律对于司法解释的解释和适用起到了框架性的作用,而司法解释则对于具体案件的解决具有引导性和指导性作用。

司法解释虽然不能直接对法律条文进行修改,但其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在司法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于法律条文有争议性的问题,常常需要借助司法解释来确定标准。

三、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司法解释对于具体案件的解决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从而决定案件的合理与否。

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官的裁决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

另一方面,司法解释还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类似案例的司法解释会对后续的类似案件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潜规则和规范。

然而,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也存在一些争议与挑战。

有时候,司法解释的准确性和适用性受到质疑,争议也会因此产生。

法律方法解释案例分析(3篇)

法律方法解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同村村民,双方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2019年,张三在自家土地上种植了蔬菜,并搭建了简易大棚。

同年10月,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在其土地上搭建大棚,占用张三的土地。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解决纠纷,但李四拒不配合。

于是,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拆除大棚,恢复原状,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张三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侵权?2. 张三的损失如何认定?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律方法解释1. 文义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本案中,张三拥有自家土地的使用权,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在其土地上搭建大棚,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

2. 系统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占用其土地搭建大棚,其行为具有过错,且侵犯了张三的物权,符合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

因此,从系统解释的角度来看,李四应承担侵权责任。

3. 目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占用其土地搭建大棚,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因此,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法院应判决李四拆除大棚,恢复原状,以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 价值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在本案中,李四的行为具有过错,且给张三造成了损失。

因此,从价值解释的角度来看,法院应判决李四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法律方法解释,法院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李四立即拆除在其土地上搭建的大棚,恢复原状;2. 李四赔偿张三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0元。

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的原因有哪些

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的原因有哪些

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冲突和司法解释的产生,既是法律运行中的常见现象,也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

在实践中,法律冲突和司法解释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条文的不明确和模糊
法律条文的不明确和模糊是导致很多法律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有些法律条文表述含糊,解释不清,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从而引发法律的不一致应用和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

2. 法律制定的时代差异
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不断变化的,有些法律条文可能已经落后于社会现实,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

这种法律与社会现实的脱节会导致法律与实践发生冲突,需要司法解释来解决。

3. 法律适用范围的不清晰
有些法律条文并不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导致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产生解释上的困难。

不同的司法解释可能会给法律的适用造成不一致性,出现法律冲突现象。

4. 法律制定者的立场差异
法律制定者在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不同的立场和意图,导致法律条文的表述相互矛盾,从而引发法律冲突的发生。

司法解释的制定也可能会因为不同司法机关对立法者意图理解的偏差而导致不同的解释结果。

5. 司法工作者的主观意识和专业水平差异
不同的法官或律师在司法解释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个人主观意识和专业水平的差异,导致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或不同。

这种差异会导致法律的实际应用出现不一致性,出现法律冲突。

因此,要避免法律冲突和司法解释的发生,需要加强法律条文的精准性和明确性,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加强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以促进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论法律解释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论法律解释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妹, 是否属 于本案 中争议的赔偿对象并未作 出详细的规定。这时,借 助体 系解释也无法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充分 的依据时 ,法官就需要采用 目的解释来对案件进行裁判。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注重孝道的民族 , 自 古 以来就强调家庭和谐的重要性 , 更是将尊老爱幼 、互帮互 助作为传 统美德发扬光大 。因此 ,可知立法者在立法时一定是以建立 和谐 的家 庭关 系以及强调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 为目的的。本案中周荣池 已被 相关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 , 其性质与无父母扶养 的未成年 的弟 、妹是一致 的,都是单靠 自己的能力无法在社会中生活 ,因此有
该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保 险公 司承担 。事后吴宝昌一次性支付 了周松池 抢救时 的医疗 费 , 并 给其家人3 0 0 0 0 元钱作为补偿 。但 原告对 此并 不 满意 ,于是向法院提起 了诉讼 。后法院查明原告周松池生前有妻子汤 文霞 、两个儿子周 和宏 、周和奇 ,以及与其共同生活多年 的弟弟周荣 池 。而其弟周荣池从小就有智力缺陷 , 下, 生活不能够 自理, 经相关机 构鉴定后认定为无 劳动能力人 ,无法独立生活。周荣池未婚, 其父母去 世后, 一直与哥哥哥周松池一起生活, 并 由周松池负责赡养 。双方争议 的焦点主要就是在周荣池 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上。 法 院在审理此案时就应用到了多种解释方法 。首先 ,按照相关 司 法解释的规定 , 我 国对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 范围的进行 了界定 , 人 身 损害赔偿 权利请求人为受害人 、依据法律规定 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 的被扶养人 ,以及死亡 的受害人的近亲属。但是根据文义解释将会发 现本案中周 松池 的弟弟周荣池是否为其承担扶养义务 的被扶养人无法 得到明确 的答案 。也就是说 ,在本案中 , 单靠文义解释的方法法官无 法对该案作 出裁判 。这就充分显示出了文义解释 的狭隘 陛和模糊性 , 其在许多 时候没有 办法直接 为案件 的裁判 提供依据 。因此 ,这时我 们就需要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辅助。根据最高法对人身损害赔 偿的相 关 规定 ,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 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此 时,根据体系解释的方 法, 便可 知对于父母 已经死亡 ,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释方 法 中存在 的 问题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问题1:关于法律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作立法解释B、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也没有价值D、将“抢劫金融机构”缩小解释为“仅指抢劫金融机构的资金”是一种论理解释问题2: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有何区别?刑法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若将大型的拖拉机解释为汽车,应是什么解释?刑法规定有劫持汽车、船只罪,若将劫持火车的行为解释为劫持汽车的行为,应是什么解释?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六、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例1、王某、石某于1997年2月在四份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出售牟利的行为。

伪造事业单位证明。

旧刑法有此规定,新刑法则无此规定。

如何处理?例2、甲男乙女于1999年某月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新刑法无此规定,旧刑法有流氓罪规定。

如何处理?思考:某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问题1、清华大学学生刘某伤熊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很多人认为应该从重处罚。

但是,2002.4.30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刘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1、是否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2、能否因刘某为清华学子,而对其违法轻判,为什么?问题2、一法官与一商贩共同实施了一起盗窃案件,后法院对法官作了重于商贩的判决。

请问此种差异判决是否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法律解读:常见法律问题的解答与讲解

法律解读:常见法律问题的解答与讲解

法律解读:常见法律问题的解答与讲解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涉及我们的权益,也可能影响我们的生活。

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理解和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并不容易。

因此,本文将为你解析一些常见法律问题,为你提供解答与讲解。

1.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一套由国家或地区制定和实施的规则和准则,旨在引导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法律通过法律系统来确保公平、正义和秩序的维护。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我们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2. 什么是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是指与法律相关的疑问、争议或纠纷。

它们可能涉及个人权益、财产争议、合同纠纷、刑事事件等方面。

当我们面临一个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了解法律规定和适用的程序,以作出正确的决策和行动。

3. 如何解决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步骤。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其次,我们应该收集相关的证据和信息,以了解情况。

接下来,我们应该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以获取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最后,我们可以通过与有关方进行协商、调解或诉讼来解决法律问题。

4. 常见的合同问题及解决方法4.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保证了各方的权益,并提供了法律保护。

当合同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2. 卖方提供次品货物的问题如果你购买的商品是次品,违反了合同的质量标准,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与卖方协商解决问题,要求退货或换货;•依据合同中的保修条款,要求卖方提供维修或退款;•通过消费者协会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如果必要,可以提起诉讼。

4.3. 合同履行期限的问题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期限,或者一方未按期履行合同,你可以采取以下行动:•与对方协商解决延迟履行的问题;•依据合同的违约条款,索赔违约金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纠纷。

4.4. 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可以采取许多途径来解决争议,包括:•与对方进行协商,寻求和解;•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寻求仲裁或调解机构的协助;•如有需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解释问题凯尔森张书友法律解释之本质法律机构(legal organ)若欲适用法律,其必先确定所适用规范之意义,即其必先“解释”该规范。

因此,法律解释乃是一项伴随法律从高阶到低阶适用过程的智力活动(intellectual activity)。

在个案中,我们谈论法律解释时常常会想到对制定法(statute)的解释,在从案件中适用的制定法中的一般规范(general morm)推出司法判决或行政决定中的个别规范(individual norm)的同时,我们必须回答赋予此个别规范何种内容这一问题。

同时还存在对宪法的解释,假如将在较低的位阶适用宪法,诸如立法程序以及紧急规则(emergency regulations),或者实施其他直接由宪法授权的行为;国际条约所创造的规范或习惯所创造的一般国际法规范若被某政府、国际及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适用于个案,则也需要解释。

此外,还有对个别规范、司法判决、行政命令、法律行为(legal transactions)等等的解释——一言以蔽之,一切法律规范皆须解释。

非但如此,那些必须通过使其行为避免制裁而达到守法的个人,也必须理解法律以确定其意义。

最后,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在描述实在法(positive law)时也必须解释其中的规范。

因此,我们就必须明确区分两类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机关(law-applying organ )的解释和个人以及(尤其是)法律科学的解释。

首先,我们将讨论法律适用机关的解释。

(一)法律适用行为之相对不确定(Relative Indefiniteness)法律秩序(legal order)中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譬如宪法与制定法,制定法与司法判决之关系乃是一种决定(determining)或拘束(binding)关系:上位规范规制创制下位规范之行为;上位规范不仅决定下位规范创制或行为之实施程序,而且——有可能——决定规范或行为之内容。

此种决定都从来是不完全的,上位规范不可能从方方面面对其适用行为进行拘束,常常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裁量(discretion)之空间,因此与下位规范相关的上位规范仅具有框架特征,而有行为填充之,纵然再细致的命令也必须给执行命令者留有或多或少的裁量空间。

若A机关命令B 机关逮辅C人,B机关也必须依其自身之裁量决定何时、何地及如何执行逮捕命令——这种裁量的必要性源于命令机关未能预见、在一定意义上也不可预见的复杂环境。

(二)法律适用行为之有意不确定(IntentionalIndefiniteness)因此法律适用行为部分由法律决定,而部分则尚未决定,此种不确定既可以作为条件性事实(conditioning facts),也可能作为条件所决定之后果(conditioned consequences)而产生。

不确定可能系有意为之,即由创设被适用规范之机关有意识地造成,因此一个单纯的一般规范常常在这样一种假设的基础之上创设:即主要通过创制个别规范而进行的一般规范之适用将继续那种决定法律秩序等级(hiararchy)之意义的决定过程。

这里有两个例子:一项法律规定,当传染病暴发时,城镇居民必须采取由惩罚保障实施的某种措施以防止疾病传播;而行政机关则被授权根据不同的传染病决定不同措施。

刑法对某一特定种类之违法行为(delict)规定了罚金刑或监禁刑,并把在个案中决定究竟适用何种刑罚及其程度之任务则留给法官完成;而法律仅规定刑罚的上限或下限。

(三)法律适用行为之非有意不确定(Unitentional Indefiniteness)法律行为之不确定也可能是适用法律规范之行为表述的非有意结果。

当用以表述该规范的语汇或条款具有多种含义时就常常会发生此种情况:对规范的语言表述模棱两可;或对语句可能产生不同的解释。

当适用该规范之个人相信规范之语言表述不符合立法者意志时也会出现此种情形——不论他是如何发现该意志的。

必须认为可能从规范自身语句之外的资源中发现此意志,这种所谓的立法者意志或法律活动中的当事人意志与语言表述不相符的可能已被传统法学发现。

此种意志与表达的不符可能是整体的或部分的。

——立法者意志或当事人意思至少符合对规范语言的某一解释的情形也属于后者。

最后,法律行为的不确定还可能产生于两个规范被同时主张有效——也许由于其皆属于某一制定法——却彼此矛盾的情况。

(四)作为框架(Frame)适用的法律在所有这些低位阶的有意或非有意的不确定情形中,法律适用具有多种可能性。

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行为可能符合以下情况之一:(1)符合法律规范的数种解释之一;(2)符合可以籍某种方式加以确定的立法者意志;(3)符合立法者所选择的某种表述;(4)符合相互矛盾的两个规范之一;(5)符合援引了两个矛盾规范,并且可以籍假设此二矛盾规范相互废除而得以决定之个案。

在所有此类情形中,被适用的法律仅仅构成一个包括多种适用可能的框架,而每一居于框架之中的行为皆属合法。

若“解释”被理解为一种对于客体之意义的认知性确定(cognitive ascertainment),则法律解释之结果就只能是确定被解释法律所代表之框架,以及认知框架内的多种可能性。

因此,对制定法的解释并不必须得出单一的结论作为唯一正解(only correct one),而是可能产生许多具有同等价值的结论,尽管其中只有一个通过法律适用机关(尤其是法院)的行为成为实在法。

司法判决基于制定法这一事实,实际上仅仅意味着司法判决应在制定法所代表的框架之内;并不是说判决就是某个具体个别规范,而是说判决仅是在一般规范框架内可能创制的那些个别规范之一。

然而,传统法学却指望通过解释不仅要确定这个框架,同时还要完成另一个任务,并且实际上把后者当作法律解释之主要功能:即通过解释形成一种方法,以使正确地填充确定的框架成为可能。

传统理试图将使我们相信,在个案中适用对制定法总是可以提供唯一正解,而且其在实在法上的“正确性”(positive-legal “correctness”)来自制定法自身。

此种理论把法律解释过程描绘为一种单纯澄清或理解的智力活动;似乎法律适用机关仅能运用理性(reason)而不能运用意志(will),似乎通过这种纯智力活动,就可以在规范的多种可能之中作出符合实在法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五)所谓法律解释方法从一种针对实在法的观点看来,并没有哪种主张可以评判框架中的某种可能优于其他的可能。

显然没有什么方法(可归结为实在法方法)可藉以将众多解释之一因其“唯一正确”而区别于其他解释——当然,假如有多种解释可选的话。

尽管传统法学付出了很大努力,但仍不可能在客观效力(objectively valid)模式中通过主张某一解释来解决意志与表达之冲突。

已形成的所有解释方法只是可能、而非必然产生一个结果。

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唯一正解。

从实在法的观点来看,每种方法都是同样好的——忽略语义解释而坚持假设立法者意志或死抠字眼而不顾(值得怀疑的)立法者意志都是如此。

若发生同一制定法中两个规范彼此冲突的情况,那么依实在法,上面提到的适用每一法律的机会也是都同等的。

那么为了将适用此规范而排除彼规范证立(justify)为“合法”而付出的所有努力就都是徒劳。

反对解释(argumentum a contrario)以及类比(analogy)作为解释方法是毫无价值的。

这一点可以从得出相对立结论而并未确定何时用此、何时用彼的标准这一事实看出。

与之相似,被称为“利益衡量”(Interessen bwagung)的原则也仅是对问题的表述,而非解决方案。

其并不提供客观的方法或标准来衡量相互冲突的利益,也不可能在此基础上解决冲突。

根本不可能如所谓的“利益衡量”理论所断言的那样,从被解释的规范或包含规范的制定法或整个法律秩序中得出这种方法或标准。

因为对“解释”的需求仅产生于被适用的规范或规范体系留下了许多可能性这一事实——这就意味着规范本身并不包含哪种利益具有高于其他利益之价值的结论,而是把这个结论留给有待实施的规范创造行为作出,例如通过司法判决。

二、作为认知/意志行为之法律解释传统解释理论建立于这样一种观念之上:从所适用规范中无法得出的结论却可以通过对现存法律的认知获得,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错误,因为其与所预设的解释可能性不相符。

在法律框架内适用何种可能性才是“正确”的这个问题已不属对实现法的认知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面对的并非法律理论(legal theory)问题而是法律政策(legal politics)问题。

从制定法中作出唯一正确的司法判决或行政行为的风险就如同在宪法框架内进行唯一正确的立法一般。

正如人们不能通过对宪法的解释得出唯一正确的立法,同样不能通过对制定法的解释而得出唯一正确的司法判决。

注意,上述两种情况虽有区别,但仅仅是量的而非质的区别;此区别仅仅在于宪法对立法者依授权所制定法律的内容之拘束不像制定法对适用法律的法官之拘束那么强——即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方面要比法官自由的多,但法官亦能创造法律,其在立法职能上亦是相对自由的。

因为其所创造的乃是个别规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居于一般规范的框架之内,故其仍为意志之功能。

正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法律适用机关的认知活动,而这种活动一旦超出了确定此框架的必要性,其便不再是对实在法的认知,而是对那些在此进入立法过程的其他规范之认知——诸如构成社会价值并通常以“人民的福利”、“国家的利益”、“进步”之类词汇表达的道德与正义规范。

从实在法的观点看来其效力完全不值一提。

自实在法的视角观之,所有此类规范只能被认为是无效的,其属于非实在法的规范。

考虑到这种“法”,法律行为的成立,正如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框架之内一样是自由的,即在被授权决定此行为的机关之裁量范围内是自由的。

除非实在法自身援引了诸如正义之类的超法律规范(meta-legal norms);但在这种情形下此种规范也就转化为实在法规范了。

若将法院或行政机关对制定法的解释与法律适用机关对一般法律的解释等量齐观的话,就可以得出下述结论:在法律机构对法律的适用中,对所适用法律的认知性解释是与法律适用机关在认知性解释所展示的各种可能性之中作出选择的意志行为合二为一的,此意志行为要么创造了另一低阶规范,要么是对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某一规定行为的执行。

此种意志行为不同于法律适用机关所作出任何其他法律解释,尤其不同于法学上的解释。

法律适用机关的解释总是有效的(authentic),其创造法律。

注意,只有当这种解释采取制定法或国际条约的形式,并且其有一般性不仅适用于本案,而且适用于之类似的其他案件时才能称其为“有效解释”——换言之,若此行为被描述为具“有效”,则其必然具有创造一般规范之特点。

然而,法律适用机关的解释即使只创造对本案适用的法律,其仍然有效(造法性),即此机关仅仅创制了个别规范或实施了一项制裁,在此应当指出:有效解释(即法律适用机关对规范的解释)不仅是应被意识到的认知性解释对所适用规范所展示的诸可能性之一,而且是处于所适用规范框架外的一个规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