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古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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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3.类比: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

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6.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7.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8.采邑制度:为了削弱无偿占有大地产的地方势力,扭转王权的颓废,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查理.马特自上而下推行附加条件的土地分封制.9.陪审制度: 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10.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11.对价:16世纪英国契约法中出现了特有的对价制度即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12.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斐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13.司法审查权: 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00263外国法制史(自考)

00263外国法制史(自考)

00263外国法制史,导论1.【识记】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四个方面:(1)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主要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影响。

(2)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活动。

(3)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发展、政治演变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

(4)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

2.【识记】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包括哪些?(1)楔形文字法(2)古印度法(3)古希腊法(4)罗马法(5)日耳曼法(6)教会法(7)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8)伊斯兰法(9)英国法(10)美国法(11)法国法(12)德国法(13)日本法(14)俄罗斯法(15)欧洲联盟法3.【领会】简述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及作用?一、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外国法制史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重要的法学专业基础学科。

二、外国法制史的作用:1、学习外国法制史有助于从总体上了解各个法律领域法律制度发生发展的基本状况,为深入学习各部门法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和学习可以开阔视野,对于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法制文明成果、学习世界各国法制建设发展经验有重要促进作用。

4.【识记】简述古代法律制度?【200910单选,201001单选】(1)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

(2)公元前6世纪,古印度出现佛教,佛教法在古印度社会一度繁荣、发达,佛教僧侣编纂、整理的《律藏》、《经藏》和《论藏》是佛教法的重要典籍。

(3)编纂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摩奴法典》是印度孔雀帝国兴盛时期对婆罗门教法的继承和总结,是印度法制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在南亚次大陆享有崇高地位,在历史上曾形成过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两河流域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3.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4.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5.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6.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的奴役制。

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7.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

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8.程式诉讼:由裁判官作成一定程式的书状。

诉讼程序仍分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两个阶段。

传唤被告仍由原告为之。

先由原告向裁判官陈述要求和理由,裁判官拟成一定程式的书状,然后移交民选的承审法官,命他们按书状载明的案情要点和判决的提示进行审理和裁判。

9.评论法学派:评论法学派是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而形成的研究罗马法的一个学派。

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将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实践相结舍,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一、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南亚次大陆是世界上进入阶级社会,形成国家与法最早的地区之一。

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大约从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起,属于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从中亚陆续侵入印度,打败了土著居民,占领其土地,并毁灭了这里的文化。

许多资料表明,雅利安统治者不仅依靠暴力机构来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还积极利用宗教作为精神奴役的工具。

于是,以崇拜多神、实行繁琐祭祀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为统一的婆罗门教。

该教以崇拜贺摩(梵天)而得名,认为梵天是世界的最高主宰。

该教以吠陀经、各种法经和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吠陀经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

而法经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述,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

法典是在外族入侵和奴隶制从繁荣走向衰落时期出现的,最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等。

由于印度奴隶制的发展和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加剧,早期的佛教和耆那教以反对婆罗门教应运而生。

耆那是创教者符驮摩那的称号,佛教是释迦牟尼所创,佛教以五戒为主,即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和戒饮酒。

早期佛教比婆罗门教更容易为人们接受。

佛教法日益广泛传播。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律藏、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三个集子:律藏:管理僧侣的规章和僧侣生活的戒律;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论藏:高级佛法的论述。

《摩奴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国王敕令指孔雀王朝及其他信奉佛教的诸国王颁布的敕令。

阿育王曾推行佛教并定为国教。

从公元4世纪起,由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义以及民间信仰演化为新的印度教。

亦称为新婆罗门教,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法律准则而成的。

总之,古印度法律产生与发展是曲折复杂的,除了经济发展及阶级斗争与政治制度的变化等决定性因素外,宗教的因素和意识形成的变化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渊源:1、吠陀经。

外国法制史_第3章_印度法

外国法制史_第3章_印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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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测 题
1.总结古印度法的发展演进过程。 2.种姓制度的形成及特点。 3.种姓制度在古印度法中的具体体 现。 4.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5.试述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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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英明法官的发现
莫哈塔摩达国有四个婆罗门,乞讨获得100文银钱。因不足400文, 便留下一个年轻的婆罗门看管这100文银钱,其他三人继续乞讨。 年轻的婆罗门起了贪心,伙同四个猎蜂人,让后者作伪证,伪称 银钱被狗叼走。经镇里头人裁决,年轻的婆罗门平分三位年长的 婆罗门后来又乞得的300文银钱。 三位年长的婆罗门不服,以致上诉到国王,国王也认可了上述裁 决。后来在一位年青智者的审问下,猎蜂人对于所谓狗的颜色和 逃跑方向等的回答不一。最终,只好归还他们私吞的银钱。
一、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社会以种族和职业为基础的一种独 特而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 种姓制度在印度语中称为“Varna”,译为“瓦尔那”, 指颜色、肤色。 种姓制度最大的特征是:职业世代相传,永不改变; 实行种姓内婚制,血统互不混杂;不同种姓的法律地位 和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在宗教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都严格区分。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古印度法 当中最核心最有特色的内容,其他所有部门法中都渗透 出种姓制度的气息。
五、刑法
1.犯罪行为的列举 2.刑罚的适用 3.种姓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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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制度
1.审判制度
享有最高审判权的是国王,被认为是梵天所创造的 “刑罚之神”,由于司法制度发展的局限性,当时没有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划分,也没有固定的审判组织。 案件一般由国王来审理。国王不能亲自审理时,应委任 一名博学的婆罗门在三名陪审官的陪同下审理。
2.对传统印度法的改造
1) 2) 改革属人法 编纂属地法典

外国法制史各法特征

外国法制史各法特征

外国法制史各法特征1、楔形文字法特征结构体系完整、内容涉及广、重视财产和人身关系调整、司法判例汇编、世俗法2、古印度法特点与宗教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各种规范的混合体3、古希腊法特征各城邦法律组合、世俗法、编撰不完善的成文法及立法水平不高、倾向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冲突法”比较发达4、罗马法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技术发达、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5、日耳曼法特点团体本位、属人主义、具体、注重形式、法律行为外部表现、世俗法6、教会法特点封建性质的神权法、相当完备的体系、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7、城市法特点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混合法、自成体系、制定、适用和执行具有独立性、多元化渊源8、商法特点独立法律体系、习惯法、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9、伊斯兰法特点与伊斯兰教有密切关系、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外来法律影响较大、分散性和多样性10、普通法特点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基本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11、衡平法特点程序简便、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救济方法多样性、主要原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12、英国宪法特点不成文、极强历史延续性、内容不确定性、柔性13、英美法系特点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归纳法为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私法14、美国《统一商法典》特点既可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民事买卖行为、法典内容窄、法典灵活实用15、美国公司法特点一般指有限公司、划分封闭和开发公司、加强对公司控制16、美国刑法特点多样性、分重罪和轻罪及各罪名等级不同、刑罚有死刑、监禁、缓刑和罚金17、美国法特点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18、法国《1793年宪法》特点①更民主、进步,内容更为丰富的《人权宣言》。

②废除君主立宪政体、宣布法兰西是一个统一密不可分的共和国,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着,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

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四、《摩奴法典》的内容:《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法典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

共12章,2684条,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等。

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摩奴法典》。

主要内容是:1.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

严格维护种姓制,保护以婆罗门为代表的种姓制度是法典的重要特征。

法典宣扬了神所创造的四种原始种姓,并指明“自在神的摩奴”编纂本法典的目的是“为将婆罗门的义务与其他种姓的义务以适当顺序加以区分”。

同时还捏造了所谓不洁的理论,为高级种姓的统治、剥削制造种种理论根据。

关于四种姓的权利、义务、地位和职业,法典作了详尽的规定。

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等; 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前者;这前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除纳税义务。

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四个种姓中首陀罗地位最为低下,包括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贫穷破产者和丧失土地的人。

其中有的当雇工,不少人属于奴隶,一般从事劣等、低贱的职业。

他们不享有财产。

从人格上说,不许他们参与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只是非再生人。

而前三个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由于可以拜神,能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印度种姓制度还极力维护宗法等级特权,表现在家长或丈夫在家庭中处于特权地位,拥有处置家内一切重要事务的权利,不仅能随意处理财产,还可以买卖妻子儿女,必要时也可以将他们杀死。

印度的种姓制度还把刑罚锋芒指向广大下层劳动群众。

高级种姓犯罪,一般只处以罚金;低级种姓犯罪,特别是侵犯高等种姓的人身财产安全,则给予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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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 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 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 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 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 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 区。
• (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 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 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 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 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 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 (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 令, 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
第二章 印度法
一.古印度区域 古印度区域
• 古印度指的其实 是南亚次大陆, 包括今天的印度、 巴基斯坦、孟加 拉等国。
二.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古印度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大一统王朝 不多,各地法律制度也不统一, 因而有关 古印度法的断代问题学术界尚有很大争议。 但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 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 下限则 是公元4世纪至7世纪。 • 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 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公元前 1500年前后,据称被雅利安人所毁。 •
• (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 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 以散文体裁 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 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 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 (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 以区别于 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 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 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 的为《摩奴法典》。
• ㈡与种姓制直接挂钩。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 额完全不同。如果一个婆罗门依正顺序娶了四个 妻子并各有一子时,婆罗门妻子所生之子得四份, 刹帝利之子得三份,吠舍之子得两份,首陀罗之 子只得一份;即使这个婆罗门没有其他儿子,首 陀罗妻子所生之子也不能得到超过十分之一的财 产。 • ㈢古代印度的遗嘱继承制尚不发达,法律很少涉 及这方面的内容。
• •
二、所有权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 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 人”,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 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 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首陀罗除了 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拥有其他财 产,即使他有能力积蓄财产也得不到法律 的保护。
• 三、债法 • 古代印度债法的主要特点是对高等种 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比如,同是借贷 者,但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 利息是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 刹帝利为3%,吠舍为4%,而首陀罗则为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 吠陀教演变为婆罗门教。该教是多神教,以崇拜 “梵天”而得名。它认为客观世界是个幻觉,主 张因果报应和人生轮回。它产生后,很快发展成 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 婆罗门教的经典 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 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祭司成了法律的制定者 和执行者。受婆罗门教推崇并维护的种姓制度成 为印度社会的基本制度,各种姓的不同权利义务 在法律上被固定下来。
• 四、婚姻家庭法 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 《摩奴法论》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即梵式、 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亁达婆式、 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适合于神意, 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合于婆罗门;阿修 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 婆式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合 于刹帝利;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 •
三.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
• (1)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 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 年, 用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集共4部: 《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 (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 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它 们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涉及到很 多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四.古印度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古印度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种姓制度 是指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 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 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 袭。 • 依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 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 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 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 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于民种姓;第四 种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 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首陀罗是“非再生 人”,只有一次生命。 • •
• 公元前6世纪, 印度北部十六国不断发动战争, 阶级矛盾尖锐,其他种姓对婆罗门至高无上的地 位不满。佛教应运而生,它反对种姓不平等,主 张修行,仪式简单,但继承了婆罗门教的因果轮 回说。 • 公元前4世纪,印度建立了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帝国 --孔雀王朝。在第三代君主阿育王时朝,印度 社会文化得到很大的发展,他定佛教为国教,广 传佛法。佛教被定为国教后,佛教的经典成为古 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 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向封建制过渡(贵霜王 朝时期就已开始向封建制过渡,笈多王朝时期已 经是明显封建化的帝国,封建制关系完全确立)。 佛教地位渐渐衰弱,为改革后的婆罗门教(即新 婆罗门教或印度教)所取代。
(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由于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至关重 大,裁判官以两种方法来获得所谓真实的 证言:一是令证人宣誓,若作伪誓,无论 现世和死后都将受神的惩罚;二是以神明 裁判来判断证言的真伪,主要的神明裁判 有水审、火审、称审、毒审、圣水审、圣 谷审、热油审和抽签审等。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 文献——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 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 用 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 (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 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 咒语汇集)。它们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 涉及到很多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大约在后期吠 陀时期,即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印度 的氏族制度解体,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
• (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 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 种种姓。但种姓间的通婚也并非绝对不可能,高 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通婚被视为“顺 婚”,因而是允许的。 • (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族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 利可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 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 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 五.继承法 • 主要特征: • ㈠.实行长子优先继承。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 遗产。其他诸子则依赖长兄生活。长兄视幼弟如 子,而幼弟视长兄如父。如果父亲死后遗有债务, 则必须从遗产中偿清债务而后继承。实际上,不 管父亲有无遗产,儿子都必须替父偿债。如果诸 子不愿意生活在长兄领导的大家庭中,也可分家 析产。长子独得两份,次子得一份半,其余诸子 各得一份。另外,如果有同种姓的未婚姐妹,则 诸子应各自从自己的份额中留出四分之一给她们。
• 五、刑法 主要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 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 处罚。
六、诉讼制度 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 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遇有重大 诉讼,国王将亲自或委任一位博学的婆罗 门审理,并有三位精通吠陀的婆罗门做助 手。绝大多数纠纷都在村社内部由长老们 (有时组成种姓大会)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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