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的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销售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开发经营单位)将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销售(含预售,下同)给承购人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经营单位将正在建造中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向承购人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经营主管部门,拉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五条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销售。

第六条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设计图纸须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符;

(三)按提出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经营单位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房地产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须按规定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九条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已竣工商品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所销售商品房建设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三)已落实物业管理措施;

(四)所售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

(五)已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开发经营单位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第九条(一)

至(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应向商品房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销售代理书。

第十二条

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须与承购人签订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十三条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十四条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开发经营单位及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商品房销售广告,须向广告经营单位出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广告经营资格许可证》;未出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广告经营资格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制作和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商品房销售广告,应载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商品房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承购人提供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经营单位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期

内,因开发经营单位的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影响,给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开发经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承购人有权退房;因此给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开发经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承购人预购商品房的,应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承购人购买现有商品房的,应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开发经营单位应协助商品房承购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开发经营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补办手续,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内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三)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没有按规定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责令期限抽回挪用资金,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二十条对有违反工商、土管、规划、物价等法律规范行为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进行罚款时,应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地区二手房买卖协议(自行成交版)

SDF-2015-0004 编号:二手房字号 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自行成交版) 出卖人: 买受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二手房买卖。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3.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其本人提供的真实有效的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所售房屋、附属房屋及配套设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屋权利受限制等情况。买受人应对出卖人出售的房屋具体状况予以充分了解。 4.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 5.为体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愿原则,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各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买卖双方应当慎重选择交易资金的交割方式,为保护房屋交易的资金安全,可选择房屋交易部门提供的资金监管服务。 8.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买卖双方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以低报、瞒报、漏报等方式逃税,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卖双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山东省2015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出卖人: 买受人: 专业术语解释 1.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 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 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 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 房屋(不动产)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依法将房屋 (不动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 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 房屋登记机构: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承办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机构。 10.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 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幵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颁布日期:2001年4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数据库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评分细则 序号评分内容分值得分 1 选题新颖、结构完整、原创性强,语言规范、排版美观、装订规范。20% 2 需求分析工作深入详细,业务流程图、数据流程图、数据字典等需求文档完整,正确性 高 40% 3 概念结构设计合理, CDM的属性及其数据类型与数据字典一致,且正确性高20% 4 转换的PDM正确性高,相应的SQL教本正确,参考文献完整10% 5 提交了数据库文件,且电子文档与打印稿一致10% 6 迟到、早退、打游戏或做无关之事,发现一次扣5分;旷课一次扣20分负分 答辩教师签名最终成绩 《数据库原理及应用》课程设计报告题目:房地产销售管理信息系统 学号:11003080225 姓名:韦良富 指导教师:陈丰 2012年12月

目录 前言 (3) 一、作业背景 (3) 二、工作业绩 (3) 第1章系统开发背景及组织结构分析 (4) 1.1系统开发背景 (4) 1.2 组织结构分析 (4) 第2章系统目标及开发可行性 (5) 2.1 系统目标 (5) 2.2 开发可行性分析 (5) 第3章现行系统的业务流程图 (7) 第4章新系统逻辑分析 (8) 4.1 数据流程图 (8) 4.1.1 上下文图(关联图) (8) 4.1.2 图0 (9) 4.1.3 其他DFD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数据字典(DD) (10) 第5章数据模型设计 (18) 5.1 ERD设计(CDM) (18) 5.2 物理数据模型设计(PDM) (24) 结束语 (30) 致谢 (30) 主要参考文献 (30)

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淄建发[2006]21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现售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市属开发企业: 现将《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现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备案管理工作。 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委委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 (四)已确定商品房销售方案; (五)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的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测绘; (六)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已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现房销售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五)商品房销售方案; (六)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七)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八)物业管理合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衡水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衡水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 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衡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预售、销售及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 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是指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 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预售、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 构预售、销售商品房。 第六条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工作,并具体实 施市区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商品房销售许可工作。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销售条件及管理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九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必须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 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七)物业管理方案,主要包括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专项维修资金交缴约定、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建设及住宅区规划设计平面图。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送达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

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

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 培训手册

目录 一、图例说明、术语说明、流程图_______________ 8 1.1.图例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1. 2.术语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1. 3.流程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1.3.1. ______________ 管理部门-用户权限管理流程 9 1.3. 2. ____________ 房地产公司-用户权限管理流程 10 1.3.3. ____________ 管理部门-预售申请、核准流程 10 1.3.4. ____________ 管理部门-现售申请、核准流程 10 1.3.5. ________ 管理部门-补登预售申请、核准流程 11 1.3.6. ____________ 房地产公司-业务数据设置流程 11 1.3.7. __________ 房地产公司-合同签订、审核流程 12 二、系统基础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2.1.基本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2.2.其他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三、钥匙盘驱动程序安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3.1.自动检测并安装驱动程序__________________ 17 3.2.如何确认驱动程序安装成功________________ 22 四、S SL设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4.1.S SL设置的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4.2.S SL的设置步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五、用户登录和常用操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 5.1.登录界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 5.2.用户个人信息管理修改密码________________ 33 5.3.日期的选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5.4.G IS系统功能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 5.4.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图 36 5.4.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放大 37 5.4.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缩小 38 5.4.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移 39 5.4.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查找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SDF-2015-0001合同编号:号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不动产)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山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后制定。各地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doc

2020年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全文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xx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而关于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20xx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完整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简介

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系统背景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政府出台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应办法。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银行与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对扩大客户交易规模、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大力发展潜在客户、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都会有极大的推动。大量的托管资金沉淀相对稳定,会极大地推动银行负债业务的快速发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客户,必须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当资金进入资金账户时在银行形成托管资金,资金回到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时形成公司存款,综合效益尤为明显。 系统概述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是银行与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合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预售资金实行监管的一种新模式,通过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要求开发企业依协议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使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监管机构审核,确保预售资金依法用于预售房地产项目后续工程的开发建设,防止预售资金被挪用、转移,从而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贷款银行、施工企业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系统特点 ?动态需求支持 系统采用松耦合的SOA架构能更加真实的反映出与业务模型的结合,可独立于实现服务的硬件平台、操作系统和编程语言进行跨平台部署;并可以按照模块化方式添加新的功能需求或更新现有应用,以解决日益增多的业务变更。不同地区对预售资金管理条例的差异需求只需复用现有业务构件即可快速实现,个别客户或客户群的特殊要求也可以对原有产品适度剪裁得以迅速实现,可很好的适应各个机构的个性化需求。 ?安全的监管体系

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查阅!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

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房地产销售管理信息系统

阜南县房产管理信息系统—需求说明书 理工学院 课程设计 MIS 课程设计题目:房地产销售管理信息系统 专业班级:交通运输L091 学生姓名:赵丛姗高覃 学号:09L0205133 09L0205123 指导教师:郭文东杨明欣 2010 年1 月10 日

阜南县房产管理信息系统—需求说明书 目录 第一章前言. (3) 1.1. 编写目的 (3) 1.1.1. 软件目标 (3) 1.1.2. 应用描述 (4) 1.1.3. 参考资料 (5) 第二章项目概述. (5) 2.1 系统功能 (5) 2.2. 应用特点 (6) 第三章具体需求. (7) 3.1.产权产籍管理 (7) 3.1.1. 所有权变更登记 (7) 3.1.2. 所有权转移登记 (13) 3.1.3 所有权注销登记???????????????????????..14 3.1.4 解封?????????????????????????...?? (16) 3.1.5 预告登记??????????????????????????..17 3.1.6 更正登记??????????????????????????..18 3.1.7 房屋租赁?????????????????????????.?19 3.1.8 查封登记??????????????????????????.21 3.2. 收费管理 (25) 3.2.1. 引言 (25) 3.2.2. 功能需求 (26) 3.3 档案管理,,,,,,,,,,,,,,,,,,,,,,,,,,,,, .28 3.3.1 功能需求????? (29) 3.3.2 其他?????????????????????????????31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 - 菏泽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约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条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预售商品房的工程进度应当达到多层房屋主体结构封顶、高层房屋主体结构完成二分之一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要求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面积;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SDF-2015-0001合同编号:号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2 -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 3 -

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山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后制定。各地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 4 -

北京市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 建设部第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为贯彻实施88号令,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地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二、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及销售管理均应遵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三、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条件及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现行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执行。 四、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五、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自签约之日起60日内,由买卖双方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内销或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由买卖双方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六、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的,应当在房屋交付时由买受人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七、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可以委托房地局的测绘部门实施测绘和其他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 八、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证件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按内、外销的规定分别报送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的权属登记部门备案。 九、受托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服务机构,除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外还应具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 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0年10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销和外销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法字〈2000〉第418号)中的第五条:“商品房现房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得上市销售;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的规定取消。 十一、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需求分析

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需求分析 1、需求分析: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人们生活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比较热门的行业。房地产销售是房地产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房地产销售形式复杂、业务种类繁多,早起的手工销售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房地产销售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应运而生。 在各大中型房地产销售公司的房屋销售管理当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1)房屋销售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 在房屋销售管理的工作流程中,需要完成很多的工作。这其中要填制大量的单据,而且在填制这些表单时,有很多的录入信息都是很重要的。例如,楼盘名称、楼房名称、房型信息、客户信息及房屋销售信息的反复出现,这些信息的重要性录入,必然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加重了工作负担。 (2)房地产公司各个部门之间沟通困难 现代房地产企业在营销管理的工程中,主要面临着大量的数据和报表无法在多个部门之间进行有效的、畅通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无法实现跨区域的实时管理、监控以及如何满足集团公司多级管理的需求等问题。 (3)查询、统计困难 每天的房屋销售情况,客户退房、换房情况,这些大量数据的产生,都会加重查询统计工作的负担。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从房地产销售公司的角度出发,开发了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 2、系统分析 (1)业务流程: 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主要包括房屋销售管理、主要包括房屋销售管理、客户换

房管理、客户预定房屋管理和客户退房等几项业务,在不同的业务中分别完成相关的业务操作,并且能够打印出相应的单据和凭证,从而使得房地产公司的各项业务正常运转。 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的业务流程如下图: 该系统有如下功能: ●能够完成房型、楼盘、楼房、房屋资料信息的录入和编辑,并且能够查询、调整楼房的销售价格。 ●完成销售管理、换房管理、退房管理、付款管理和房屋退款管理的相关信息。●管理及维护客户资料的相关信息。 ●管理客户预定房屋的相关信息,并且能够统计出房屋预定的相关信息。 ●统计出不同的销售代表所销售房屋的详细信息 ●统计出客户的相关数据 ●维护房地产公司的员工信息。 ●管理及维护系统操作员并且能够修改操作员的密码信息。 ●能够完成数据备份和数据恢复的操作,保证数据库的安全。 3、系统设计

房地产销售管理系统

华北理工大学矿业学院 网络原理与应用 结课报告与项目总结 题目:房地产学生管理系统 姓名:孟令明 专业: 13地信 班级: 2班 学号: 0229 成绩: 2016年 6 月 6 日

目录 论文总页数:22页1 引言 (2) 课题背景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 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2) 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3) 2 项目分析 (3) 用户分析 (3) 功能模块 (3) 数据库分析 (4) 运行环境 (5) 服务器端配置 (5) 客户端配置 (5) 理论基础 (5) 3 房屋销售管理系统的设计 (7) 功能概述 (7) 数据库设计 (8) 数据库概念模型 (8) 数据库的表结构 (9) 4 房屋销售管理系统的实现 (11) 注册登录功能实现 (11) 搜索功能实现 (12) 系统功能管理 (12) 房屋信息模块 (12) 通告信息模块 (13) 预订单模块 (14) 在线帮助模块 (15) 管理员模块 (15) 参考文献 (17)

1 引言 1.1课题背景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现持续火爆的势头,有专家预测,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要持续十年左右。如何让房屋变成公司的流动资金,是一个公司竞争中的重中之重。在现在网络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设计房屋销售管理系统来促进销售也是一个很好的手段。当前形势下,仅仅靠原始的手工管理或简单的单机管理是不够的,商品部门面对大量的信息,无法有效率地将其中的重要部分提取出来,并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处理。公司管理者的决策只能依据报表数据,在浪费大量人力、物力的同时无法做到实时监控,难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因此,先进的管理思想在商业中实现就成为了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目标。公司集团非常急需一套既有先进管理思想又适合国内大商业的房屋销售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实现目标和提高现有水平的一种重要手段。房屋销售管理系统是一个房屋销售公司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执行对于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来说是很有帮助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科学日渐成熟,其强大的功能已为人们深刻认识,它已进入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房屋销售在国内外都是一个已经发展了很久的行业,关于房屋销售的各种系统也是多样化的,系统的人性化设计是加强了客户和销售者之间联系,使用户在购买房屋之前就和销售方有了沟通,对自己中意的房屋也很了解。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迅速,带动了房地产业的进步,对系统的设计也是向多功能方面发展。"公正、公平、合理"的商业管理理念和商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使社会对房屋销售管理系统有了更高的需求;同时由于个人电脑的普及,数据库技术、客户/服务器技术,特别是Internet/Intranet技术的发展,使得第三代房屋销售管理系统的出现成为必然。房屋销售管理系统的特点是从房屋销售管理的角度出发,用集中的数据库将几乎所有与商品相关的数据统一管理起来,形成了集成的信息源。在国内外房屋销售方面来看,利用好网络是公司成功的基石。中国加入WTO,中国的房地产企业面临的服务领域的竞争压力更大。如何推进房屋销售管理的现代化、专业化、市场化是所有房产公司面临的紧迫课题。面对激烈的竞争和愈发挑剔的购房者,房地产发展商也在不断的寻找能够加强自身竞争力的手段。这时一个比较完善高效的房屋销售系统就越发显得重要了! 1.3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用户是销售业的上帝,如何加强与用户之间的沟通,是每个公司销售部门应该努力去做的事情。通过房屋销售管理系统可以实现这一点,在用户对房屋有疑问的时候或者对房屋有购买意向的时候,可以在系统中轻松的进行远程操作,可以减少双方因为见面所需要的经费,从而减少房屋公司的销售成本,在节约广告费上也有很大的作用,使公司名声在网上广为传播,解决了局限性的问题。通过对系统的管理,可以使销售者对自己的产品信息也加深了记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含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等模块),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 第二章监管银行及账户 第七条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八条监管银行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与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8 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四月四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五章交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详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五章交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详解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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