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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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8年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8年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8年⼯作的通知⽂号:办资字[2018]28号颁布⽇期:2018-03-15执⾏⽇期:2018-03-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内蒙古、福建、河南、海南、青海省(⾃治区)林业厅,内蒙古⼤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根据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作的安排,2018年,内蒙古、福建、河南、海南、青海5省(⾃治区)和内蒙古⼤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开展新⼀轮森林资源清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度重视,精⼼组织。

森林资源清查是林业重要的基础性⼯作和公益性事业,是国情国⼒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省(含⾃治区、国有林管理局,下同)和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直属院”)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森林资源清查作为⼀项重要⼯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切实履⾏法定职责,加强领导,精⼼组织,狠抓落实。

要坚持以省级专业队伍为主,统⼀组建清查队伍,确保清查任务的全⾯完成。

⼆、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各省要严格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和经批复的“操作细则”认真组织技术培训和样地调查⼯作。

各直属院要加⼤指导、检查⼒度,特别是要加强对新增实测样地、地类和起源发⽣变化样地的检查。

省级质量检查要对地类发⽣变化的样地、国家级质量检查要对引起森林⾯积增减变化的样地逐⼀核实、检查并查明原因。

要对省级和国家级检查的样地单独建库备查。

三、以⼈为本,安全⽣产。

森林资源清查⼯作⼗分艰苦。

各单位要坚持以⼈为本,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清查⼈员的⼈⾝、财产安全。

要关⼼清查⼈员⽣活,切实解决好其实际困难。

要按照安全保密⼯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调查成果的保管⼯作,确保调查资料安全。

四、统筹安排,确保进度。

各省要在确保⼯作质量和⼈员、资料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切实保障清查⼯作进度。

国土空间规划使用三调成果注意事项

国土空间规划使用三调成果注意事项
3、韩正副总理要求三调要体现国家精神、国家立场,坚持统一标 准,坚持实事求是。必须真实反应国土现状,这是调查,不是 变更调查,是普查性质的。强调“宁要数据真实性,不要虚假 的前后一致性”。
4、陆昊部长强调坚持实事求是是三调的灵魂,保持成果真实准确 可靠是三调的生命线。坚持“先真实性后一致性”的处理原则。
二、三调耕地的变化问题
各地三调中耕地面积均有不同程度减少,其原因如下:
一级 编码 名称
00
湿地
01
耕地
02
种植园用 地
03
林地
二级
编码
名称
0303 红树林地
0304 森林沼泽
0306 灌丛沼泽
0402 沼泽草地
0603 盐田
1105 沿海滩涂
1106 内陆滩涂
1108 沼泽地
0101 水田
0102 水浇地
0103 旱地
0201 果园
0202 茶园
0203 橡胶园
0204 其他园地
一、全国三次土地调查的情况
1984年5月16日《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1984〕70号),决定从1984年开始至1990年完成土地利用现 状详查。最后以1996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
2006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国发〔2006〕38号),决定2007年7月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 查工作,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
一、土地分类的变化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以《土 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为基础,对国标的部分地类进行了 细化和归并,主要变化如下: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闽林〔2002〕政70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9•【文号】办资字〔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6〕58号北京、河北、江西、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根据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安排,经研究,确定北京、河北、江西、西藏、甘肃、新疆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16年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清查工作。

为全面做好2016年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承担的主要任务(一)制定完善清查方案,编制操作细则。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要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清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5〕90号)的有关要求,抓紧完善清查工作方案、技术方案;还未上报清查方案的,应于2016年4月10日前报我局资源司和相关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国家林业局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工作方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

各省应根据审定后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在总结历次清查经验基础上编制好操作细则,于2015年4月底前报相应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批复后执行。

(二)以省级专业队伍为主,组建清查队伍。

各省的森林资源清查任务应由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牵头承担。

对于专业队伍力量薄弱、仍需基层人员参与调查的省,清查队伍也要由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统一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清查任务的全面完成。

西藏自治区要考虑自身特殊性和工作延续性,与国家林业局中南院联合组建清查队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闽政办[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81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清理方案》),现就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根据《清理方案》,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共174部,其中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军区负责清理的地方性法规共135部,具体法规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详见附件1。

二、清理标准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超越立法权限的;(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三)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的;(四)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的;(五)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变更的;(六)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变更或者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七)内容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细化的;(八)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的;(九)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职责分工承担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任务的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负责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自查,逐条对照,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厅(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督促各责任单位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提出法规清理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程序做好后续清理工作。

四、清理步骤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阶段的清理工作,确保按时序进度推进清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所在地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国有林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承担。

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管理权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林场人事、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政协提案范文10篇

政协提案范文10篇

政协提案范文10篇政协提案范文10篇精品文档,仅供参考政协提案范文10篇政协提案是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政协提案范文10篇,以供大家参考!政协提案范文10篇黄忠勇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建议为推进我区政商关系持续良性发展,打造政治生态的绿水青山提供了很好的帮助,我们在工作部署和落实中将认真加以采纳。

一是树立廉洁意识,抓好廉政风险防控。

局领导以查找岗位职权风险为突破口,科室分管领导查找本科室的制度机制风险和岗位职责风险,在查准、查全、查深廉政风险的基础上,对可能在行政、业务、管理、岗位等环节上发生的廉政风险情况进行常态化分析,完善预防廉政风险的工作机制,为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奠定基础。

二是树立宗旨意识,抓好企业跟踪服务。

我局主动靠前,以服务企业为抓手,推进政商关系良性发展。

疫情以来,我局各业务科室下沉一线,通过积极走访,协调解决企业运营经营中存在的各项困难,协调协助企业连接产业链断裂部位,打通因疫情引起的上下游产业渠道堵塞,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货物来路和商品销路问题;帮助企业实现资源对接,鼓励企业多措施并举,调整经营理念,从疫情中发现机遇、化危机为商机,努力挖掘经济新增长点,实现转型升级。

三是树立纪律意识,抓好日常监管。

严格正风肃纪,推进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凸显出来,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坚持不懈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着力打造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

此外,通过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发动群众和社会的力量来监督。

督促我局干部职工坚守底线,不碰红线,有效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出现。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加快发展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监督和理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标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推动闽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到2025年,闽江流域国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Ⅰ~Ⅱ类水质比例保持在86%以上,闽江干流国控断面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

河湖生态流量有效保障,市域与县域交界断面、入海河口断面总氮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总磷污染物浓度比2022年削减5%以上。

一、主要任务(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1.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其中,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流域范围严控现有化工园区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开展现有化工园区复核,现有园区应结合产业特色,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可进行有利于改善环境和保障安全的技改提升,并引导其逐步搬迁入园;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控制浆造纸、原料药、印染、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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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7]13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4
【实施日期】2017.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7〕1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开展森林资源清查,全面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是《森林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检验我省五年来造林绿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我省将于2018年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查工作任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将作为我省森林覆盖率的法定依据,为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同时也是考核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约束性指标
以及能否实现《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闽政〔2016〕12号)提出的到2020年我省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66%目标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清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保障,确保如期圆满完成任务。

二、明确工作任务
我省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清全省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分析森林资源消长动态,掌握变化规律,预测变化趋势,为制订我省林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以及监督检查各地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提供科学依据。

主要清查工作是对全省按4×6公里网格布设的5059个地面固定样地进行实地复测(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级样地数量见附件)。

根据国家林业局要求,此次清查工作以省级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为主组建清查队伍。

我省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由省林业勘察设计院负责组建队伍开展样地调查;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上下沟通、协调等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调查和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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