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顺延签证并非认定工期顺延的唯一证据
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的区别及建筑企业如何防范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的区别及建筑企业如何防范工期延误一、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所谓工期延误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
工期延误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施工过程中,实际的施工进度与发包人批准的计划施工进度相比落后了,这时就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
但这一事实有改变的可能性,比如可以通过赶工措施等加快进度。
另一种是在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后,但这一事实已经无法改变了,因为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此时只能根据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来分析各方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工期顺延是指:承发包双方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对工期延误这一事实状态所作的变更,即工期延误是事实,但因满足了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某些条件,进而双方就该事件引起的延误天数予以顺延达成一致。
两者的关系简单说,工期顺延已发生工期延误为前提,以发生工期可以延误的情形为必要条件。
但是,工期延误不一定导致工期顺延。
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七种常见情形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7.5.1条规定,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七种情形(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分配司法实践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在于建筑企业。
即使,事实上工期延误是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但需要承包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
实践中,发包人只需提供实际的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其中的相差天数就是工期延误天数。
工期延误与顺延

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是何种关系?前提要确定是否存在延误,其次是要判断何原因造成,该原因依据合同约定是合同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方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没有履行,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则工期予以顺延,这时发包人应该承担窝工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则工期不予以顺延,这时承包人极有可能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所以判断施工合同的工期是否顺延首要是对照合同约定确定双方义务,即哪些情形的出现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笔者从施工实际及司法实践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会造成工期的顺延:1.工程量增加;2、工程设计变更;3、施工条件不具备;4、工程价款支付不及时;5、工程中的不可抗力;6、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甲供材不及时、指定分包衔接等。
这几种情形的出现是否必然造成工期的顺延,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即使上述情形出现,对承包人来说并不必然会造成工期的一定顺延,这时出现的每一种情形需要对应分析与认定,通常在施工合同诉讼案件中,承包人找出上述原因来对抗发包人的诉讼是承包人的常规战术,因此,有必要将上述情形予以足以分析:1. 工程量增加和设计变更导致工期顺延抗辩之认定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3条表述: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需要承包人充分注意的程序问题,即出现工程量增加时,承包人需要提交“工程联系单”给工程师来确认两点:一是工程量有增加;二是工期顺延具体时间。
但是在工程实践中,出现工程量增加时,工程师都只确认工程量,而不确定工期顺延的具体时间,往往争议就在于此,即工期顺延时间长短的确定问题。
司法实践认为,工程量的增加会一般会导致工期顺延,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诉讼中分歧不大,现在的问题是工程量的增加会导致工期顺延具体的时间长短。
认定工期顺延的具体时间,很显然需要定量认定,司法实践解决工期顺延定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司法鉴定机构仅就增加工程量需要的合理工期来予以认定;另外一种是参照合同工期以及合同造价来简单计算需要顺延的具体时间。
工程合同工期顺延怎么认定

工程合同工期顺延怎么认定一、顺延条件1. 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洪水、地震等)、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外部因素导致的工程无法按期完成。
2. 变更指令:甲方(业主)对工程内容、设计或规格的变更导致工期的合理延长。
3. 施工图纸或技术资料延迟提供: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或技术资料,影响乙方(承包商)的正常施工进度。
4. 施工现场条件不符:甲方提供的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或其他不符合施工要求的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计划施工。
5. 第三方责任:与工程相关的第三方(如供应商、子承包商)的责任导致材料供应、设备安装等环节出现延误。
二、顺延程序1. 通知义务:乙方应在发现可能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况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顺延的原因和预计顺延的时间。
2. 调查核实: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顺延的决定。
3. 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应基于事实和合同条款,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最终的顺延时间,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三、顺延责任1. 若工期顺延是由于乙方的责任,如管理不善、技术不足等,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支付、损失的赔偿等。
2. 若工期顺延是由于甲方的责任,如提供资料不及时、支付工程款拖延等,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乙方相应的工期顺延。
3. 若工期顺延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应根据实际影响的程度协商确定顺延的时间,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责任。
四、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工期顺延问题。
2. 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工程合同的工期顺延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协商结果来确定。
3. 对于合同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最高法院等就工程签证及索赔的实务观点

最高法院等就工程签证及索赔的实务观点工程签证与索赔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签证和索赔,是建工领域有特色的用语,因其他方面虽有适用,但建工中有自身所指。
有观点认为,可以先做签证,不行再进行索赔;也有观点认为,索赔是一种过程而签证是一种结果。
本文主要基于相关规范文件及最高法院案例进行研讨。
一、签证(一)签证界定虽未建工行业习惯用语,但工程签证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统一定义。
在《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中,签证是发承包人或其代理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所做的补充协议。
2013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首次出现“签证”该词,2017版示范文本也沿用,但均为进行定义。
倒是《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术语标准》中对“现场签证”进行了界定。
现场签证又称为工程签证、施工签证等。
实务中,签证的表现形式较为丰富,工程联系单与工程签证单本不是一样的,但称为联系单的可能是签证,叫签证的也未必真是大家所说的签证。
备忘录、会议纪要等等也都可能构成工程签证要件,故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注意,不要因“名称”而忽略其实质,避免过失签证等。
签证的分类也较多,基于不同角度的需要。
如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费用签证、工期签证、工程量签证和综合签证;也有签证时签证事项是否已经发生或履行完毕的角度来分;…对于签证不同的分类,其实是提供对“签证文件”的质证角度,同时也能为规范签证的作法。
譬如设置签证前置程序,签事实而不直接签结果、签事实而不签工程量、签单价而不签总价等等。
根据对签证构成影响的要素,可做以下区分。
在签证内容对签证效力的影响方面,需要注意是否通过签证方式规避了《招标投标法》第46条、建工施工解释第2条第1款“实质性变更”。
在签证内容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方面,无论是对工期、工程量、还是价款,最终都可能影响到工程造价和结算的事宜,需要注意有些签证可能仅是对变更事实(甚至可能不构成变更)予以肯定而不涉及变更费用予以确认,结算时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计和价格调整方式确定费用(另参见《最高法院就工程价款常见争议的裁判观点》)在签证主体对签证效力影响方面,如应注意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监理人员、发包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签证的权限,尤其是后两者的行为是否超越内容权限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中如何区分工期延误与顺延

建设工程施工中如何区分工期延误与顺延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0年5月11日10:16 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是何种关系?前提即要确定是否存在延误,其次是要判断何原因造成,该原因依据合同约定是合同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方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没有履行,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则工期予以顺延,这时发包人应该承担窝工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则工期不予以顺延,这时承包人极有可能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所以判断施工合同的工期是否顺延首要是对照合同约定确定双方义务,即哪些情形的出现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笔者从施工实际及司法实践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会造成工期的顺延:1.工程量增加;2、工程设计变更;3、施工条件不具备;4、工程价款支付不及时;5、工程中的不可抗力;6、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甲供材不及时、指定分包衔接等。
这几种情形的出现是否必然造成工期的顺延,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即使上述情形出现,对承包人来说并不必然会造成工期的一定顺延,这时出现的每一种情形需要对应分析与认定,通常在施工合同诉讼案件中,承包人找出上述原因来对抗发包人的诉讼是承包人的常规战术,因此,有必要将上述情形予以足以分析:1. 工程量增加和设计变更导致工期顺延抗辩之认定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3条表述: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需要承包人充分注意的程序问题,即出现工程量增加时,承包人需要提交“工程联系单”给工程师来确认两点:一是工程量有增加;二是工期顺延具体时间。
但是在工程实践中,出现工程量增加时,工程师都只确认工程量,而不确定工期顺延的具体时间,往往争议就在于此,即工期顺延时间长短的确定问题。
司法实践认为,工程量的增加会一般会导致工期顺延,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诉讼中分歧不大,现在的问题是工程量的增加会导致工期顺延具体的时间长短。
认定工期顺延的具体时间,很显然需要定量认定,司法实践解决工期顺延定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司法鉴定机构仅就增加工程量需要的合理工期来予以认定;另外一种是参照合同工期以及合同造价来简单计算需要顺延的具体时间。
工期顺延的合法情形

工期顺延的合法情形工期顺延的合法情形有哪些?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的延误有很多原因。
从实践来看,出现以下情形的,工期依法顺延:工程量增加、发包人变更设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工程质量鉴定以及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1、工程量增加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
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6、工程质量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期顺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期顺延一、背景及意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项目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其中工期条款是合同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工期顺延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从而需要对原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进行调整。
合理解决工期顺延问题,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期顺延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践,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电源等施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所需原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4)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处理方式: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沟通,协商解决工期顺延问题。
如协商无果,承包人可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并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处理方式: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协商确定工期顺延的具体期限。
如合同中未对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工期顺延进行约定,双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工期顺延期限。
3.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主要包括承包人施工管理不善、施工方案不合理、施工质量不达标等。
处理方式: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工期顺延的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设计变更导致工期顺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期顺延。
处理方式:合同双方应根据设计变更的影响,协商确定工期顺延的具体期限。
如合同中未对设计变更情形下的工期顺延进行约定,双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工期顺延期限。
三、工期顺延的申请及确认工期顺延的申请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

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的主体多等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性会出现各类非合同所能涵盖和预期的事项,这就需要合同各方主体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断根据各类变更事项,通过签证予以补充和确认,对涉及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项进行及时的确认,这就是签证.签证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合同法、建筑法中没有签证的概念定义,这是建筑行业约定俗城的一个称谓.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方的违约、过错而给己方造成的损失,需要通过提出经济赔偿、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求得补偿.签证是各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签证是确认变更的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打下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的行为,索赔是否成功有待签证单据的支持,所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过程和结算过程中,做好签证和索赔工作非常关键、重要.作为承包商来讲,做好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环节.在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承包商要以较高的、理想的价格中标,难度越来越大,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增加的工程施工内容、工期停工、窝工等事件,必须要做好签证工作.据统计,目前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总造价的7-10%左右,我国没有一个统计数据,但根据我们这些年经办的案件来看,签证款在工程总造价中的比例也不会低,可能会高于7-10%的比例.因此,一个专业、规范、成熟的施工企业,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与索赔的管理,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个项目的盈亏、损益,极有可能决定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证于索赔工作的成功与否.借今天的机会,与大家交流的是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我们讲的建设工程停工,是指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因为发包方的原因或者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专讲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签证、索赔实务.一、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主要几种情形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导致工程停工;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不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导致工程停工;4、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结构的验收导致下步工程无法施工而致工程停工;5、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造成工程停工;6、非正常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7、因发包人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被确认后的工程停工;8、因发包人提出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引起的停工等.当上述事件发生导致工程停工后,接下来有两种可能,其一,双方协商,停工事件发生的诱因,妥善解决,工程复工;其二,工程继续停工,承包方退场,合同终止,双方就已施工部分工程进行结算.通常而言,由于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或者因为发生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工程临时停工,一般不至于到双方终止合同,解除承发包关系的地步.实践当中,较常见的只有工程进度款支付严重逾期、发包方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发包方认为施工部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不同意承包人自行修复的情形,才会导致双方终止合同,退出施工.已经进入实际施工以后,施工合同的解除是一件大事,从常态上看,承发包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不愿意解除合同的,不愿意解除合同就是处于经济的考虑,合同一旦签订,项目一旦进入施工阶段,双方的投入都很大,各方投入的材料通常都有专用性,一旦停工,会造成建筑材料的浪费.而发包人一旦在工程中做到一半,承包人退场之后,后继施工队伍的工程程衔很难.如果没有承包人的配合,很难做,工期、质量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但尽管这样,我们还是看到了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被迫退出工程施工的例子.目前我手上,还在处理两个中途停工的工程结算诉讼案件.其中一个案件,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已经结顶,但还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停止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同时停了工地的供水、供电,以阻止承包人继续施工并要求折除已完工部分工程.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只能停止施工,终止合同,并要求对已完工部分工程进行工程款结算.在处理类似的案件过程中,作为律师,我们深感施工过程中签证与索赔工作的重要性,只有做好基础性的工作,一旦碰到不守诚信的发包人,我们就有能力,有足够的证据去保障、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正如我刚才所讲,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事项所达成的双方意思一致的补充协议,它可以体现在联系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监理证明等各种载体中,形式完全可以灵活多样,因事而异.二、停工后的签证、索赔策略出现上述停工事件时,作为承包人,务必要及时做好签证和索赔工作.99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版本中,签证的规定有30多条,当停工事件发生时,我个人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签证务必需要承包人及时做到.1、工期延误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图纸、技术资料,一方面会导致正常开工时间延期,开工后又会导致工期延误,甚至停工.一旦发包方不能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履行上述义务,承包人一定要及时进行工期的签证,无论以后的工程是否复工,工期是否延期,签证所确认的顺延工期一定是可以就扣除的,如果因为上述事件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这些签证也将成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停工损失的有力证据.2、工程量的签证.合同通常会采用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审核确认后作为发包方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工程师对工程量的确认,意味着对已完成工程量的价款的确认.工程量的及时签证,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是最直接的证据.当发生结算纠纷时,无论工程有无最终完工,发包方有无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工程款,通常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而工程停工之前,已施工部分工程量务必是需要签证固定,这将时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3、价款调整的签证.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加、施工条件的变化等,都会引起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变化,承包人一定要及时签证,固定价款.发包人口头承诺、空头支票是万万不能相信的.尤其是投标时,工程量清单部分中没有事后增加的工程,没有甲方的书面指令和签证,承包人即使做了,发生工程结算纠纷时,只要发包方不认,监理不予证明,工程造价机构是不会轻易确认的.案例这些签证,在停工之前,在施工的每个环节,承包人务必要做到边施工边签证.4、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发生工程进度款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停水、停电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未及时检验隐蔽工程,中间结构验收等,往往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停工、窝工的损失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签证固定.我上面所讲的签证方法,当然都很理想化,建立在各方都能信守合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签证如果都能签下来,结算时就不会有大的纠纷,索赔这一块很好计算.问题在于承包人的上述签证单,发包人不肯签收,更不用说签复意见、给予确认.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当怎么办我们认为当然有破解的方法.第一、发包人要充分利用合同签证条款中“逾期视为认可”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比如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合同通用条款23.4条:承包人应当在价款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该调整.我们去看合同,所有的签证联系单,只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书面向承包人或者工程师提出,逾期不回复,均视为认可.所以承包人要做的工作,第一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签证单;第二要送达.要有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签收单.碰到发包人不收怎么办承包人可以用挂号信、公证送达、律师见证送达等方式.当然只是极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第二、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提出签证未必得到对方的认可,对方可能也会在联系单上签复意见,但意见是不同意,怎么办.也有办法.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够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解释明确了工程量签证未获成功如何保护承包人自己权利的问题,也解决了其他如工期、价格等事项未获签证的解决思路.那就是承包人要及时固定其他相关证据,如承包方指令、工程施工图纸、经业主批准的施工方案设计、监理证明、影像资料、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形式的证据,为索赔奠定基础.三、停工后的索赔程序和范围.因为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会给承包方带来经济损失.建设工程通用条款36.2规定:自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作为承包人,一旦索赔事件发生,务必按该条款规定在28天内提示索赔报告.工程停工,包括临时停工和中途停工退场两种情形,其索赔的范围是不同的.临时停工,其索赔一般为人工停工费、机械停工费两大块.而后者的索赔,包括停工前已经完成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并可要求发包方对各项管理费用、利息、保险费用甚至履行合同可得利益损失进行索赔.无论临时停工,还是长期停工,签证确认的停工、窝工损失、增加费用,都在索赔的范围之内.所以,工程停工的索赔成功与否,依赖工程施工过程中签证是否及时、到位.事到临头,发生纠纷,需要索赔,再去签证,往往是事倍功半,所以我们诚恳地建议广大的建筑施工行业的各位,施工过程中签证管理工作是一件十分有意义、有价值的事情,无论发包方、承包方,签证与反签证,索赔与反索赔的实践和经验都在不断提高,对策也越来越高明.现在的房产企业,几乎每个开发项目都有专业律师的全程介入,对合同进行审核把关.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部,我们很少发现每个施工项目都有专业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对施工全程的签证管理审核把关.我想,我们施工企业不差钱,差的还是意识,今天在座的建设工程方面的优秀律师,可以为你们提供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全方位的服务,平时签证与索赔工作做好了,结算时就事半功倍,纠纷就容易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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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顺延签证并非认定工期顺延的唯一证
据
几乎所有的建设施工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都会面临工期的顺延。
这是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性和工程本身的复杂性造成的,当然也可能会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的顺延。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或那一方的原因,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仔细辨别、判断、权衡。
为最终的裁判提供依据。
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对于工期顺延没有统一的规定,合同法第283条、284条只是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但对于任何认定工期顺延并未规定,所以,各法院对此的裁判标准也不一。
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这是今后一段时间,法院对工期顺延的裁判标准,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解决。
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认定工期顺延的顺序是这样的。
首先应当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的签证方式确认,如果承包人未取得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的情形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也应当予以认可。
但是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工期顺延的,视为工期不顺延。
根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也应当予以认可。
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工期顺延,但是发包人予以认可,或者承包人提出合
理理由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对工期顺延予以认可。
这里面就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合同约定优先;二是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严重失衡。
那么这两者之间如何权衡?什么理由才是司法解释中的“合理”抗辩。
只有搞清楚这些问题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理解法官为什么在合同有约定甚至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是法律,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判断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
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能会对一方不利,加重一方的权利等。
这种约定虽然没有违返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是不能严重失衡。
例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无论是否有工程变更均不得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那么这种约定有效吗?当然有效。
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就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断。
其区别就是这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具体的履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工程变更内容和所变更的工程量,如果只是根据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的一般的设计变更,那么双方的约定当然具有约束力,承包人逾期竣工的,需向发包人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涉及的变更比较大,比如增加了楼层、变更主体结构、大量图纸设计等,这时候承包主张工期顺延,就具有合理性。
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会严重失衡,法院应当确认其工期顺延。
当事人考虑的是诉讼利益,而法院考虑的利益平衡。
所
以即便是合同有约定,但是只要承包人有合理的抗辩理由,顺延工期并非不可能。
与双方有明确约定不同之处在于,法院只能根据承包人这个合理的理由对于顺延的工期期间予以酌定。
否则会损害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会导致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鼾声如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