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评残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一、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补评残对象包括:1、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2、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的工作人员);3、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4、参战的伤残民兵民工;5、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6、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二、评定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3、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出具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人事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衔任命书);3、现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2-3人份);证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方有效;4、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即原始病历;5、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6、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的需报有关档案材料原件;7、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8、本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
四、办理程序:1、申请:①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残疾经过和残情等情况;②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③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县民政局审查。
伤残等级1-10评定标准

伤残等级1-10评定标准
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常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医疗体系以及相应的评估标准来确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具体评定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法规而异:
1.10级伤残评定标准:
•完全失能:身体功能完全丧失,无法从事日常生活活动或工作。
2.9级伤残评定标准:
•严重失能:丧失部分关键功能,且生活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3.8级伤残评定标准:
•重度失能:丧失较多的功能,生活和工作需要持续的帮助和支持。
4.7级伤残评定标准:
•中度失能:功能受损程度较重,但仍可完成某些生活和工作活动。
5.6级伤残评定标准:
•轻度失能:功能受损较轻,但仍有一定的生活和工作能力。
6.5级伤残评定标准:
•中等程度:有些功能受损,但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较小。
7.4级伤残评定标准:
•轻微程度:功能受损较轻微,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不大。
8.3级伤残评定标准:
•轻度受损:功能有轻微受损,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9.2级伤残评定标准:
•微小受损:有极小部分功能受损,几乎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10.1级伤残评定标准:
•轻微伤残:功能受损非常微小,对生活和工作几乎无影响。
这些级别是一般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具体的评定标准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医疗标准以及评估机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于确切的伤残评定,最好是咨询专业的医疗机构或评估机构,以便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判定。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对个体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身体功
能障碍程度进行评估的体系。
在我国,残疾等级鉴定主要分为十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身体残疾。
以下是一般的残疾等级鉴定标
准:
1. 一级残疾:个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全面照顾。
2. 二级残疾:个体严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 三级残疾:个体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需要有人照看。
4. 四级残疾:个体有一定劳动能力,但社交、生活受限制。
5. 五级残疾:个体存在部分劳动能力,但活动和工作范围受限。
6. 六级残疾:个体有一定自理能力,但受疾病或伤残影响。
7. 七级残疾:个体劳动能力轻度受限,生活基本自理。
8. 八级残疾:个体存在轻微劳动能力,但偶尔需要他人帮助。
9. 九级残疾:个体有一定自理能力,但受残疾影响。
10. 十级残疾:个体基本无残疾,但仍有轻微功能障碍。
在实际鉴定过程中,残疾等级的划分还需根据个体具体状况、病史、医学检查结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
此外,不同类型的残疾
(如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还有各自的具体鉴定标准。
总之,残疾等级鉴定不仅对个体的生活、工作、康复等方面具有
重要意义,还对社会保障、赔偿等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
残疾等级鉴定时,应确保公平、公正、客观,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伤残鉴定等级1-10认定标准

伤残鉴定等级1-10认定标准
根据一般的伤残鉴定标准,伤残等级1-10的认定标准如下:
1. 伤残等级1:仅轻微影响身体功能,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2. 伤残等级2:有较轻的身体功能障碍,但仍能自理和从事一
般工作。
3. 伤残等级3:有中度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他人的帮助或辅
助设备才能维持生活和从事一般工作。
4. 伤残等级4:有中度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他人的全面照顾
和护理才能维持生活,无法从事一般工作。
5. 伤残等级5:有较重的身体功能障碍,需要高度的照顾和护理,无法独立生活和从事工作。
6. 伤残等级6:丧失某个四肢及其功能或无法站立行走。
7. 伤残等级7:丧失双上肢或双下肢及其功能。
8. 伤残等级8:丧失四肢及其功能。
9. 伤残等级9:双下肢截肢,或截肢后残存的残肢功能已完全
丧失,或肢体畸形。
10. 伤残等级10: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伤残鉴定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以上仅为一般认定标准,具体的鉴定结果还需根据相关法规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残疾人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残疾评定等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主要包括评定对象、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
评定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残疾人,包括先天性残疾、后天性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等。
评定程序是指残疾人需要向当地残联或相关部门申请残疾评定,经过身体检查、康复治疗和社会功能评估等程序,最终确定残疾等级。
评定标准是指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情况,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指南,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残疾等级。
其次,残疾评定等级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身体功能障碍评定、生活自理能力评定和社会适应能力评定。
身体功能障碍评定主要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功能、智力和精神功能等方面的评定,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其身体功能障碍等级。
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等方面的评定,根据残疾人的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确定其生活自理能力等级。
社会适应能力评定主要包括家庭生活、社区生活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评定,根据残疾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社会融入程度,确定其社会适应能力等级。
再次,残疾评定等级标准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残疾评定等级标准的实施能够帮助残疾人准确了解自身残疾程度,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另一方面,残疾评定等级标准的实施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入和参与,建设一个更加包容和温馨的社会环境。
最后,残疾评定等级标准的完善需要政府、社会和残疾人本身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加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的评定机构和评定标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营造包容和谐的社会氛围。
残疾人本身应当树立自信心,克服困难,积极融入社会,展现自己的风采和价值。
伤残鉴定标准1一10级

伤残鉴定标准1一10级伤残鉴定是对个体因疾病、外伤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功能障碍进行评定的过程。
根据《伤残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分为1级至10级,不同等级对应着不同的伤残程度。
下面将对每个等级的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1级,轻微伤残,指个体因疾病、外伤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功能障碍较轻微,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影响较小,但仍需定期随访和治疗。
2级,轻度伤残,指个体因疾病、外伤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功能障碍较为明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一定影响,需要定期随访和治疗。
3级,中度伤残,指个体因疾病、外伤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功能障碍较为严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有较大影响,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
4级,较重伤残,指个体因疾病、外伤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功能障碍严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较大损害,需要长期康复和辅助设备。
5级,重度伤残,指个体因疾病、外伤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功能障碍非常严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极大损害,需要全方位的康复治疗和生活护理。
6级,极重伤残,指个体因疾病、外伤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功能障碍极为严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几乎造成完全损害,需要全面的康复治疗和生活护理。
7级,特重伤残,指个体因疾病、外伤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功能障碍极其严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完全造成损害,需要全方位的医疗和护理。
8级,极特重伤残,指个体因疾病、外伤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功能障碍极为严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完全造成损害,需要全方位的医疗和护理。
9级,全残,指个体因疾病、外伤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功能障碍完全丧失,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完全造成损害,需要全方位的医疗和护理。
10级,特级全残,指个体因疾病、外伤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功能障碍完全丧失,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完全造成损害,需要全方位的医疗和护理。
以上是对伤残鉴定标准1一10级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伤残鉴定的相关知识,对伤残人士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关爱。
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指标。
根据《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而这些等级的评定标准也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专业知识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轻微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轻微的肢体活动受限、轻微的感觉障碍、轻微的语言障碍等。
一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在轻微范围内,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中度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中度的肢体活动受限、中度的感觉障碍、中度的语言障碍等。
二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在中度范围内,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响。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较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较重的肢体活动受限、较重的感觉障碍、较重的语言障碍等。
三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较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大。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重度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重度的肢体活动受限、重度的感觉障碍、重度的语言障碍等。
四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重度,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大。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极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极重的肢体活动受限、极重的感觉障碍、极重的语言障碍等。
五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极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其严重。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特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特重的肢体活动受限、特重的感觉障碍、特重的语言障碍等。
六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特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特别严重。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极特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极特重的肢体活动受限、极特重的感觉障碍、极特重的语言障碍等。
七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极特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其严重。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鉴定是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伤残鉴定标准对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便相关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1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以下的。
2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至7%的。
3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8%至13%的。
4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14%至19%的。
5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20%至24%的。
6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25%至29%的。
7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0%至34%的。
8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5%至39%的。
9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40%至44%的。
10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45%及以上的。
以上是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受伤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部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
同时,鉴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另外,受伤职工在接受伤残鉴定时也应积极配合,提供详实的病史和诊疗资料,以便更好地进行评定。
总之,伤残鉴定标准的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对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希望相关人员能够加强对伤残鉴定标准的学习和了解,为受伤职工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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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一)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二)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
二级低视力≥0.1-<0.3
注:
(一)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一眼为准。
(二)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三)最佳矫正视力,是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四)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语音清晰度(%)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为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美国智能迟缓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IQ值在20以下。
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只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4之间。
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既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
(三)三级智力残疾(中度):IQ值在35—49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部分自理,和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四级智力残疾(轻度):IQ值在50—69之间。
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列表如下:
级别分度与平均水平差距(-SD)IQ值*适应能力,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5.0120以下极重缺陷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 4.01-520-34重度缺陷
三级智力残疾中度 3.01-435-49中度缺陷
四级智力残疾轻度 2.01-350-69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双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一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级别程度计分
一级(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一)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三)双下肢不等长、小于五厘米者。
(四)小于七十度的驼背或小于四十五度的脊椎侧凸。
精神病残疾标准
一、精神病残疾的定义
精神病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定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身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至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损伤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分1分2分
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
社交活动能力0分1分2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