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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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评定标准1.前言1.1 引言1.2 目的1.3 适用范围1.4 术语定义2.总则2.1 评定原则2.2 评定对象2.3 评定程序2.4 评定结果3.评定标准3.1 身体残疾3.1.1 四肢残疾3.1.2 脊髓损伤残疾3.1.3 神经系统疾病残疾 3.1.4 呼吸系统疾病残疾 3.1.5 循环系统疾病残疾 3.1.6 消化系统疾病残疾 3.1.7 泌尿系统疾病残疾 3.1.8 生殖系统疾病残疾 3.1.9 全身性疾病残疾 3.2 智力残疾3.3 视觉残疾3.4 听力残疾3.5 语言残疾3.6 心理残疾3.7 多重残疾3.8 其他残疾4.评定方法4.1 身体残疾评定方法4.2 智力残疾评定方法4.3 视觉残疾评定方法 4.4 听力残疾评定方法 4.5 语言残疾评定方法 4.6 心理残疾评定方法 4.7 多重残疾评定方法4.8 其他残疾评定方法5.评定程序5.1 评定申请5.2 评定材料准备5.3 评定咨询与指导 5.4 评定调查5.5 评定结果通知5.6 复评与复查6.评定结果与效力6.1 评定结果等级6.2 评定结果证明6.3 评定结果变更7.附件附件1:评定申请表附件2:评定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身体残疾:指由于肢体缺失、功能丧失、机能障碍等原因导致的肢体功能障碍的残疾状况。

2.智力残疾:指由于智力发育障碍或智力功能障碍导致的智能低下的残疾状况。

3.视觉残疾:指由于眼球或视觉神经疾病、视觉功能障碍等原因导致的视觉障碍的残疾状况。

4.听力残疾:指由于耳朵或听力神经疾病、听力功能障碍等原因导致的听觉障碍的残疾状况。

5.语言残疾:指由于口腔、喉咙、语音系统疾病或语言交流功能障碍等原因导致的语言障碍的残疾状况。

6.心理残疾:指由于精神疾病、心理行为障碍等原因导致的心理障碍的残疾状况。

7.多重残疾:指个体具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类型的残疾。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评定申请表附件2:评定材料清单。

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

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

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残疾标准是用来评定个体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的一种标准,通常用于确定残疾人的伤残等级,以便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保障。

在我国,残疾标准一般按照1至十级来划分,不同的级别对应着不同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

下面我们将逐级介绍残疾标准1至十级的伤残标准,以便大家更加了解和理解。

一级伤残标准,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全程照料和帮助,属于最严重的残疾。

二级伤残标准,指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辅助帮助,属于严重的残疾。

三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严重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部分帮助,属于较重的残疾。

四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轻微帮助,属于一般的残疾。

五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较轻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能够基本独立,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需要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六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帮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基本独立,只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七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八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特殊设施或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特殊设施或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九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十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无需任何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不需要任何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以上就是残疾标准1至十级的伤残标准,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和尊重残疾人的不同情况,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

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

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1、前言在推动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过程中,残疾人残评定是重要的环节之一。

为了更加准确、全面地评定残疾人的残疾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意见,制定了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

本文档旨在对该新标准进行详细解读,以供参考。

2、残疾人残评定的概念和目的2.1 残疾人残评定的概念残疾人残评定是指通过对残疾人的身体功能、活动能力、参与度等方面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估,确定其残疾程度,并据此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福利保障、教育培训等。

2.2 残疾人残评定的目的残疾人残评定的目的是准确评估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为残疾人提供专业的康复服务和福利保障,促进其身心健康、社会参与和自主发展。

3、残疾人残评定的程序和内容3.1 残疾人残评定的程序残疾人残评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初步评估、综合评估、评定结果通知等环节。

具体程序可参考附件1中的流程图。

3.2 残疾人残评定的内容残疾人残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身体功能评定、活动能力评定、社会参与评定等。

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2中的详细指标和评定方法。

4、残疾人残评定的技术要求和方法4.1 残疾人残评定的技术要求残疾人残评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权威、可重复的原则,保证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评定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4.2 残疾人残评定的方法残疾人残评定的方法主要包括临床观察、测量评定、功能测试、问卷调查、评定量表等。

评定机构应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评定。

5、残疾人残评定结果的应用残疾人残评定结果可用于康复服务、福利保障、教育培训、职业安置等方面。

评定结果应及时通知残疾人本人和相关部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6、附件附件1:残疾人残评定流程图附件2:残疾人残评定详细指标和评定方法7、法律名词及注释7.1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于20年X月日修订通过,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中国国情和残疾人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进行评定和认定的标准。

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帮助,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范围和分类进行了明确。

根据残疾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障碍程度,将残疾人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他人全天候照料的残疾人;二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三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未丧失,但需要他人帮助的残疾人;四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未丧失,不需要他人帮助,但在特定环境下存在功能障碍的残疾人。

这样的分类标准,有利于对残疾人的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和认定。

其次,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范。

评定残疾人需要进行身体检查、康复医学评估、社会功能评定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估,以确定残疾程度和分类。

评定过程中,应当注重残疾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其意愿和需求,充分听取其家属和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再次,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提供进行了规定。

评定为残疾人后,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政策的优惠和扶持,包括残疾人福利金、残疾人就业援助、残疾人教育补贴等。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辅助器具供应、心理疏导等,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最后,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还对残疾人评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评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残疾人评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总之,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等级评定国家标准详解

残疾等级评定国家标准详解

残疾等级评定国家标准详解本文来自《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国家标准。

分级原则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01视力残疾标准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

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视力残疾分级见表1。

02听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分级原则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03言语残疾标准言语残疾分级言语残疾分级原则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是一套严格的评定体系,按照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评定标准分为六个等级:一、
二、三级残疾和四、五、六级重度残疾。

其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觉能力:指视、听、触觉、味觉、嗅觉等感觉的功能评定。

2. 活动能力:指肢体活动、坐卧功能以及卫生、排便、排尿等
能力评定。

3. 智力功能:指智商、记忆力、理解力、语言、运算、判断等
认知功能的评定。

4. 精神行为功能:指情感、行为等方面的功能评定。

5. 社交交往能力:指与人交往的能力评定。

评定结果将根据以上方面的评定综合确定残疾等级,确定等级后,依据等级发放相关的福利和保障。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根据《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我们为了更准确地评定和管理
人体残疾程度,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人体残疾程度分级:
1. 一级残疾:功能受损,但不影响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
但不限于:听力轻度受损、视力轻度受损、肢体轻度功能障碍等。

2. 二级残疾:功能受损,影响一定程度的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受损、肢体中度功能障碍等。

3. 三级残疾:功能严重受损,丧失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需依
赖他人照料。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重度或全聋、视力重度或全盲、
肢体重度或全功能障碍等。

4. 四级残疾:功能极度严重受损,完全丧失生活能力,需长期
全面护理。

包括但不限于:多重残疾、绝症等。

以上分级仅做参考,并不涉及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

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请参照相关法规进行规定和实施。

本文档根据最新的法规制定,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而进行修订。

请注意及时关注相关通知和公告。

参考文献:
-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2023年版。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是为了确保残疾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和福利,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公平。

残疾人评定标准是一个多方面、综合性的评定体系,涉及到残疾程度的评定、残疾类型的划分、评定程序的规范等多个方面。

下面我们将对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残疾人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分类与分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残疾人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评定对象、评定范围、评定程序、评定标准等内容。

评定对象主要是指那些需要进行残疾评定的人群,包括残疾人、疑似残疾人、临时残疾人等。

评定范围主要是指评定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残疾类型、残疾程度、残疾影响等。

评定程序主要是指评定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包括申请、初审、复审、评定、认定等环节。

评定标准主要是指评定的具体标准和指标,包括身体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感觉障碍等。

其次,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是一个多方面、综合性的评定体系。

残疾人评定标准不仅仅是评定残疾程度,还涉及到残疾类型的划分、评定程序的规范等多个方面。

评定残疾程度是评定标准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感觉障碍等方面进行评定,以确定残疾程度的等级。

评定残疾类型是评定标准的基础内容,主要是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型进行划分,以确定残疾类型的种类。

评定程序的规范是评定标准的保障内容,主要是规范评定的具体步骤和流程,以确保评定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最后,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是为了确保残疾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和福利,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公平。

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对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社会应当积极支持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实施,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残疾人评定标准,尊重残疾人的权益和尊严,促进残疾人的融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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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

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

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

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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