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残疾评定标准
儿童残疾评定标准

“两基”工作中残疾儿童少年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视力残疾评定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注:⑴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⑵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⑶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⑷视野V5度或V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评定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听力残疾的分级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三)言语残疾评定标准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注:本标准适用于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评定标准1.智力残疾的定义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智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智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一级智力残疾是一种会影响到儿童身心发展的慢性残疾,它是指患者智力水平低于正常儿童的水平。
根据《智力残疾认定标准》的规定,一级智力残疾的智力水平可以由其他智力检测工具(如智力测试或智力量表)来衡量,其定义为智力水平得分结果在24-50之间的残疾程度最为严重的组别。
国家规定,一般智力检测标准为定义一级智力残疾及三级智力残疾。
它们指出,被认定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必须满足下列两项条件之一:一是智力测试中的IQ得分低于或等于70;二是在智力量表中的平均得分低于或等于70。
另外,为了更好地确定智力残疾的认定程度,还需要综合考虑其它各项指标,如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思维能力、情绪管理能力、日常自理能力以及自我护理能力等。
以上就是智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智力残疾是一种特殊的慢性疾病,必须接受及早干预和治疗,以促进儿童的身心发展。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儿童伤残鉴定是指对因意外、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身体、智力、精神功能受损的儿童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和需要的康复和教育服务。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是为了确保对儿童伤残的评估和鉴定能够科学、公正地进行,为儿童提供合适的康复和教育服务,保障其权益和发展需求。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身体功能方面,包括肢体功能、视觉、听觉、言语、呼吸、循环、消化、排泄、神经系统功能等。
对于肢体功能受损的儿童,需要评估其活动能力、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以确定其伤残等级和康复需求。
对于视觉、听觉、言语等方面功能受损的儿童,需要评估其功能障碍的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学习的影响,以确定其康复和教育服务的需求。
二、智力和学习方面,对于智力受损的儿童,需要进行智力评估和学习能力评估,以确定其智力水平和学习困难程度,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和康复服务。
评估还需要考虑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情绪行为特点等,以全面了解其发展和教育需求。
三、精神行为方面,对于因精神疾病或行为问题导致的功能障碍的儿童,需要进行精神评估和行为评估,以确定其精神障碍的类型、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学习的影响,为其提供精神康复和心理辅导服务。
四、社会功能方面,对于由于伤残导致的社会功能障碍的儿童,需要进行社会功能评估,包括社交能力、生活技能、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其社会适应能力和康复需求。
综上所述,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涉及多个方面的评估和鉴定,需要综合考虑儿童的身体、智力、精神、社会功能等方面的情况,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和康复、教育服务的需求。
鉴定工作需要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进行,确保评估和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同时,需要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和需求,保障其权益和发展。
希望通过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规范和实施,能够为伤残儿童提供更好的康复和教育服务,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儿童伤残鉴定是指对儿童身体、智力、精神等方面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对儿童伤残进行评定和鉴定的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下面将介绍儿童伤残鉴定的相关标准。
一、身体残疾鉴定标准。
1. 肢体功能障碍,包括肢体缺失、肢体畸形、肢体瘫痪等,根据残疾程度进行等级划分。
2. 运动功能障碍,包括运动障碍、协调障碍、肌张力障碍等,根据活动能力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
3. 感觉功能障碍,包括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触觉障碍等,根据感知能力和交流能力进行评定。
二、智力残疾鉴定标准。
1. 智力发育迟缓,根据智力水平和适应能力进行评定,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智力发育迟缓。
2. 学习障碍,包括阅读障碍、写作障碍、算术障碍等,根据学习能力和学习适应能力进行评定。
3. 认知功能障碍,包括记忆障碍、理解障碍、执行功能障碍等,根据认知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进行评定。
三、精神残疾鉴定标准。
1. 自闭症谱系障碍,根据社交互动能力、沟通能力和刻板重复行为进行评定,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自闭症。
2. 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根据注意力集中能力、多动行为和冲动行为进行评定,分为注意力缺陷型、多动型和混合型。
3. 情绪障碍,包括焦虑障碍、抑郁障碍、情绪不稳定障碍等,根据情绪表达和情绪调节能力进行评定。
四、综合评定标准。
综合评定儿童伤残时,需综合考虑身体、智力、精神等方面的残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和等级划分。
评定标准需科学、客观、公正,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在进行儿童伤残鉴定时,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需要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和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和社会融合。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儿童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儿童伤残鉴定是指对儿童因疾病、遗传、先天性畸形、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残疾进行鉴定和评定的过程。
伤残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儿童的残疾程度,为其提供相应的教育、康复、就业等服务和权益保障。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是对儿童伤残鉴定所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下面将就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同时也结合了儿童生长发育的特点和残疾类型的多样性。
在进行儿童伤残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儿童的身体、智力、精神和行为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估儿童的伤残程度。
具体而言,对于身体残疾的鉴定,需要考虑儿童的运动功能障碍、感觉功能障碍、器官功能障碍等情况;对于智力残疾的鉴定,需要考虑儿童的智力水平、语言沟通能力、学习适应能力等情况;对于精神和行为残疾的鉴定,需要考虑儿童的情绪、行为、社交能力等情况。
其次,儿童伤残鉴定标准还规定了鉴定程序和方法。
在进行儿童伤残鉴定时,需要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鉴定组,通过面对面的观察、检查、测试和评估等方式,全面了解儿童的伤残情况。
同时,还需要收集儿童的病史资料、医学检查报告、康复治疗记录等相关资料,为鉴定提供客观依据。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注重与儿童及其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尊重儿童的意愿和需求,使其参与鉴定过程,促进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最后,儿童伤残鉴定标准还规定了鉴定结果的表达和使用。
鉴定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表述儿童的伤残类型、程度和影响,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具体的参考和建议。
同时,鉴定结果还应当作为儿童享受教育、康复、就业等相关权益和服务的依据,为儿童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融合提供支持和保障。
综上所述,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是对儿童伤残鉴定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其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利益,促进其全面发展和社会融合。
在进行儿童伤残鉴定时,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为儿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和支持。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际通行的残疾分类标准,将残疾人按照身体、智力、心理和言语四个方面进行评定的标准。
一级残疾是指身体机能缺陷较严重,需长期护理或辅助器具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四肢完全或部分瘫痪、失去咀嚼和吞咽能力等。
二级残疾是指身体机能缺陷较为明显,但比一级残疾要轻,需要辅助器具或者辅助技术等进行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失去一只手臂、一条腿、重度听力或视力障碍等。
三级残疾是指智力机能缺陷较严重,需要长期护理或特殊教育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严重智力障碍、自闭症等。
四级残疾是指心理、言语方面存在缺陷,需要长期心理治疗、语言康复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严重抑郁症、语言障碍等。
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是为了给予他们相应的护理、康复、教育等帮助,让他们在生活中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同
时,对于政府来说,也是制定有针对性的残疾人政策和计划的重要依据。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儿童伤残鉴定是指对因疾病、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儿童身体功能障碍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确保儿童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首先,儿童伤残鉴定标准要考虑到儿童的生长发育特点。
儿童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身体功能和器官的成熟程度不同,因此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儿童,需要制定相应的鉴定标准。
例如,对于幼儿和学龄前儿童,需要考虑到其生活自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发育情况;对于青少年,需要考虑到其学习、社交、职业等方面的发育情况。
其次,儿童伤残鉴定标准要考虑到儿童的特殊需求。
儿童在生活、学习、社交等方面存在着与成年人不同的特殊需求,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特别关注儿童的特殊需求。
例如,对于存在学习障碍的儿童,需要考虑到其学习能力和学习环境的特殊性;对于存在行为问题的儿童,需要考虑到其行为管理和社交能力的特殊性。
另外,儿童伤残鉴定标准要考虑到儿童的未来发展。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发展。
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考虑到儿童的未来发展情况,综合评估其对社会的贡献和自身的发展潜力。
例如,对于存在智力障碍的儿童,需要考虑到其未来的职业发展和社会融入情况;对于存在肢体残疾的儿童,需要考虑到其未来的康复和辅助设备需求。
总之,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儿童的生长发育特点、特殊需求和未来发展,以确保对儿童的伤残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公正的评定和鉴定。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儿童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级智力残疾分级标准

四级智力残疾分级标准四级智力残疾分级标准一级智力残疾一级智力残疾即极重度智残。
0—6岁iq值小于等于25,7岁以上iq值小于20。
18 岁以上who-das ⅱ分值大于等于116分。
二级智力残疾即重度智残。
0—6岁iq值在26—39之间,7岁以上iq值20—43之间。
18 岁以上who-das ⅱ分值在106—115分之间。
三级智力残疾即中度智残。
0—6岁iq值在40—54之间,7岁以上iq值35—49之间。
18 岁以上who-das ⅱ分值在96—105分之间。
四级智力残疾即轻度智残。
0—6岁iq值在55—75之间,7岁以上iq值50—69之间。
18 岁以上who-das ⅱ分值在52—95分之间。
导致智力残疾的因素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将导致智力残疾的因素划分为以下八类:①遗传(染色体异常和畸变、先天性代谢异常)。
②发育障碍(胎儿和新生儿窒息、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发育畸形、营养不良)。
③疾病(感染性脑疾病、脑血管病、物质代谢、营养疾患、内分泌障碍、惊厥性疾病、精神病)。
④创伤或意外伤害(母孕期外伤及物理伤害、产伤、工伤、交通事故、其他外伤)。
⑤中毒与过敏反应。
⑥不良文化因素(文化剥夺、教养不当、感觉器官剥夺)。
⑦其他。
⑧原因不明。
在已知导致智力残疾的因素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非传染性疾病致残、遗传性致残和发育缺陷非遗传性致残。
应当注意的是,智力残疾往往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而是多重因素交互影响的结果。
智力残疾的相关定义智残我国对智力残疾的定义是: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智残儿童智力残疾儿童是指在生长发育时期(18岁以前),智力发育低于同龄儿童的平均水平,同时伴有明显的社会生活适应能力困难的儿童。
可见判断一个儿童是不是智力残疾,必须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智力,二是社会适应能力,三是年龄,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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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基”工作中残疾儿童少年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视力残疾评定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⑴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⑵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⑶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⑷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评定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三)言语残疾评定标准 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列表如下:(四)智力残疾评定标准1.智力残疾的定义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注:⑴*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⑵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二、残疾的检查方法(一)视力残疾的检查方法1.视力检查视力检查主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
为了检查方便,可将视力表的0.1及0.3之E字剪下,做成硬纸板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
检查方法:检查应用此二卡,在足够明亮处被检查者与视力卡相距5 米,遮盖一眼看0.3卡,E字方向任意调换,若有一眼能看到0.3,即不属视力残疾人。
若被检查者不能分辨0.3卡,则用针孔镜矫正再看,若仍不能分辨0.3卡,则改用0.1卡,若好眼通过矫正能看到0.1卡,则属二级低视力。
若被检查者好眼通过矫正在5米距离看不到0.1,则嘱被检查者向前移动,每向视力表移动1米,则由0.1减去0.02,即患者视力为0.08,如被检者向视力表移动2米,则视力为0.06(0.1—0.02×2),属一级低视力。
移动3米为0.04,为二级盲,以此类推。
也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视力=0.1* 被检眼与视力表距离(米)/5矫正方法:定残标准必须为最佳矫正视力,为了调查方便,可用串镜或针孔镜进行矫正,串镜是由不同屈光度的正及负球镜镶嵌在木制的镜框上,被检者在5米不能看到0.3时,应用此镜进行矫正,但这必须由有一定的眼科知识的医生进行,简单的方法用针孔镜,当被检查者在5米看不到0.3时,将针孔镜置于眼前进行矫正。
针孔镜的制作方法简便,应用一易拉罐空筒剪一圆片,中间扎一0.5—1mm直径的孔即可。
儿童视力的检查:对于较年长儿童可用儿童视力表,制作方法及检查方法同上述。
年幼儿童可用实物估算,用以下公式计算:视力=[1.5/ 实物大小(mm)]*[ 实物距离(m)/5]婴幼儿则根据其能否追随目标及外眼情况来确定残与非残。
2.视野检查(1)对照法:被检查者与检查者对坐或对立,彼此相距1米,两眼分别检查。
检查右眼时,被检查者遮盖左眼,检查者闭合右眼,同时嘱被检查者注视检查者的左眼,然后检查者伸出手指或视标于检查者与被检查者中间,从上下左右各不同方向由外向内移动,直到检查者自己看见手指或视标时即询问被检查者是否也已看见,并嘱其看见视标时立即告之,以此来估计被检查者的视野。
(2)视野卡法:用白色硬纸板卡,标出10度视野范围,检查者与卡片相距l米,嘱其遮盖一眼,注视10度视野卡中央注视点,询问被检查者是否能看到10度视野范围。
若不能看到则属于盲( 指双眼),若一眼能看到则不属于视力残疾人。
(3) 伪视力残疾鉴别在检查视力或测量视野时,如怀疑被检查者有作假情况,当请限科专业医师鉴定。
(二)听力残疾的检查方法1.测试环境要求裸耳听力测试应在测听室进行,对耳聋定残普查亦可在安静房间内(本底噪声<50dBA〕进行,室内应限制非测听人员入内。
言语识别率测试在普通安静房间内进行,用当地人发音,其言语声约70dBSPL(正常说话声),房间本底噪声小于50dBA 。
2.评定方法(1)行为测听法:通过观察受试者对不同频率、不同刺激声强的听性行为反应,来判断其听力损失。
(2)言语识别率测试:用听话识图法识别双音节词,测试者在受试者好耳侧并排而坐,间距半米,测试者( 当地人) 用正常言语声发音,注意避开受试者视觉,通过观察受试者对双音节词的正确识别率,确定其言语识别率。
测试用具:汉语双音节词测听图卡。
3.计算公式(1)平均听力损失:指(A)500HZ、(B)1000HZ、(C)2000HZ听力损失分贝数之和的均值平均听力损失(dB)=(A+B+C)/3(2)言语识别率:指受试者正确回答数与测试总数之比。
言语识别率(%)=正确回答数/ 测试卡片总数注:⑴纯音听力测试,在安静房间每个频率连续测试三次,其中有2次测试结果相同方可确认听力残疾等级,结合言语识别率测试结果,对照听力残疾分级标准评定等级。
⑵言语识别率测试,可选用与本方案配套的汉语双音节词测试图片及测听录音磁带,对方言地区可选用当地人发音。
音量应控制在正常言语声(约70dBSPL)。
⑶对无言语能力的听力残疾者,要以行为测听结果做为评定依据。
对有一定听辨言语能力的受试者,以言语识别率的测试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如行为测听结果与言语识别率的残疾级别相差一级,要以言语识别率的级别作为残疾等级。
如二者相差两个等级以上,行为测听结果可向言语识别率级别先后一个等级,再确定听力残疾级别。
(三)言语残疾的检查方法1.测试环境要求测试需要在安静房间内进行(本底噪声<55dba〕,非测试人员禁止围观,消除一切使被试者紧张的心理因素。
2.评定方法(1) 语音清晰度测试:对受试者发音状况做出评价。
为使测试结果更近实际,本测试采用三级人员测试方法,即依测试人员与被测试者接触密切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测试人员为直接接触;二级测试人员为间接接触;三级测试人员为无接触。
测试人员听力正常无耳科疾病。
1名主试人员和4名测试人员(一级1名,二级1名,三级2名) 共同参加测试,测试者背对受试者,主试者抽取25张图片依次出示,让受试者认读,测试人员根据被试者的发音,分辨其语义并做好记录,然后与主试者对照正确答案,最后将4名测试人员记录的正确数累加,即可算出受试者的语音清晰度。
测试用具:汉语双音节词测试图片。
(2)言语表达能力测试:用看图说话或主题对话测试法,进行言语表达能力测试。
①看图说话:主试者与受试者面对而坐,主试者首先从一级测试题库中抽取一张图片向受试者出示,并讲述其内容,讲完后要求受试者复述,根据其是否能正确理解及表达语意及言语的流畅程度评定能否通过该级测试,如不能正确复述则另抽取一张图片测试,在每一等级测试中,如有一次通过则认为该级通过,可依次进入下一等级测试,若连续3次不能正确理解表达语意则停止测试,可按言语残疾分级标准确定等级。
测试用具:看图说话等级测试图卡。
②主题对话:根据受试者的实际生活环境,借用其现有的家具、玩具及各种生活用具,设计适当的生活场景进行测试。
依测试内容的难易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测试者依次提问要求被试者回答,如能正确回答3个或3个以上的问题则通过该级别测试,可进入下一个等级测试。
如回答少于3个问题则不通过该级测验。
依标准确定其残疾等级。
测试用具:主题对话等级测试图片。
注:⑴单独使用语音清晰度测试可对构音障碍进行评定。
⑵当语言清晰度与言语表达能力评价结果处于不同等级时,其最后残疾等级的确定应该着重考虑言语的表达能力,如相差一个等级时,以言语表达能力的等级为准。
如相差两个以上等级,语音清晰度级别可向言语表达能力的级别靠近一个数量级确定其等级。
⑶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图片包括看图说话和主题对话两部分。
测试主试者可依实际情况选择测试项目,如看图说话和主题对话可任选其一,两项测试方法虽略有不同,但均可反映被试者的言语表达能力。
(四)智力残疾的检查方法同时采用智力测验和适应行为评定两种方法进行检查。
1.智力测验。
采用以下智力量表:(1)0—6岁北京一盖塞尔量表(简式)(2)6—18岁中国韦氏儿童智力量表(简式)2.适应行为评定。
采用以下评定量表:(1)6个月一4岁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修订版)(2)成人智力残疾评定量表注:⑴智力残疾的检查只能测量某一时期智力的某种表现,而不能预测智力发展。
⑵测试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经与主试者的一致性检验,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开展工作,以保证智力测验的科学性。
⑶注意测验资料的保密性,测验结果只供有关人员和部门参考。
【说明】以上评定标准和检查方法仅供“两基”工作人员了解。
教育部门无资质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鉴定。
残疾儿童少年需由有鉴定条件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院鉴定,并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或《残疾诊断鉴定书》。
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评残标准视力残疾标准一、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三级0.05~<0.1四级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