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浅析《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及其启示

浅析《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及其启示作者:宋海凤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2期关键词法政治经济启示作者简介:宋海凤,郑州轻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A8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343孟德斯鸠是著名的法学家。
在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里,他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哲学等多方面研究法的精神,而不只是去解释各种法。
通过《论法的精神》这本书,我们可以从中感受到孟德斯鸠关于法的思想对于如今社会发展和我们生活的贡献,同时也能看到这些思想所带来的现实意义。
在了解和学习《论法的精神》的同时,我们要继续坚持借鉴和创新。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于1948年发表,自从出版后就受到了人们的极大欢迎,在两年的时间里重印了22版。
任何名著都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论法的精神》也同样如此。
它的产生不仅与时代和社会背景有关,也离不开孟德斯鸠家庭及个人的原因。
了解其写作背景,有利于我们更深刻的读懂本书。
(一)家庭及个人原因孟德斯鸠出身贵族,家族都服务于朝廷。
1716年孟德斯鸠承袭了“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继续为朝廷效力,我们也就很好的理解了他为何会花费那么长的时间去研究法,对法的精神进行阐述。
同时,对于孟德斯鸠个人而言,他十分好学也勤奋,又因为经济富裕和时间充足,所以喜欢去各国游历,积累了各样的经验和知识。
1731年,孟德斯鸠回到自己的国家,开始整理自己搜集的资料,进行写作。
1748年《论法的精神》出版。
他花了差不多20年,他的勤奋和坚持是我们常人所不能及的。
(二)社会环境政治方面,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正值法国君主专制走向没落。
统治阶级压迫广大人民,人民生活十分艰难,农民起义不断。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 1748 年。
全书共 6 卷 31 章,其中上册是 3 卷 19 章,下册是 3 卷 12 章。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该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直到现在仍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孟德斯鸠所倡导的法制、民主、自由的思想,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认为三种权力应该彼此制约,达到一种均衡,这是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核心内容。
此外,孟德斯鸠还主张一种“法律的精神”,认为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公正的、明确的,并且应该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目的。
他反对专制和暴政,主张法治和民主,认为只有在法治和民主的基础上,国家才能实现稳定和繁荣。
总之,《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它对西方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我们今天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话说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嘿,朋友!今天咱来聊聊孟德斯鸠的那本《论法的精神》。
这本书啊,那可是相当厉害!孟德斯鸠这老爷子在书里就像个智慧的小精灵,到处蹦跶着给咱们讲法的那些事儿。
他说啊,法律可不只是一堆条文,那背后有着深层次的精神呢!你想想,要是法律都乱七八糟没个准头,那咱老百姓不就抓瞎了嘛。
他强调说不同的地方要有不同的法律,就好像不同的人得穿不同尺码的衣服一样,合身才舒服呀!比如在一个草原上,和在一个大城市里,那法律能一样吗?肯定不能啊!他还特别提到了权力的制衡,就像玩跷跷板一样,这边重了那边就得起来点,不然就失衡啦!孟德斯鸠说权力不能都集中在一块儿,不然那可就容易出乱子,得让它们相互制约,这样大家才能相安无事。
我就想啊,这老爷子太有远见了,这不就是怕有人权力太大无法无天嘛!这本书里还有很多有趣的观点呢。
比如他说地理环境也会影响法律,北方冷,南方热,人的性格都不一样,法律自然也得有点差别。
嘿,听着还挺有道理!有时候我就琢磨,难怪咱这地方的法律是这样,原来是有这些个原因呢!读完《论法的精神》,我感觉自己好像突然懂了好多。
以前觉得法律就是那些干巴巴的条文,现在才发现背后有这么多门道。
孟德斯鸠就像个法律界的大侠,带着我们在法律的世界里闯荡,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丰富多彩。
总的来说啊,这本书真的是让我大开眼界。
它不光是一本讲法律的书,更是一本让我们思考社会、思考人性的书。
它就像一把钥匙,打开了我们对法律这个神秘世界的大门。
如果你还没读过,那可得赶紧去看看,说不定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呢!孟德斯鸠老爷子在书里等着给你传授他的智慧呢,哈哈!。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2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内容提要: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写道,不同政体在若干方面都有所不同以及三权分立,这些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受用,其他的许多内容也对人们,尤其是领导人、管理者、和法学人士都有着很大的启示。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而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成为了法的精神。
关键词:共和政体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基本法原则教育三权分立正文:《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
它以法律为中心,同时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多个领域,内容极为丰富。
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依孟德斯鸠所言,“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1而本书的核心内容,便是探寻并阐释法的精神。
阅读了《论法的精神》,令我印象十分深刻的,是孟德斯鸠所说的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以及它们若干方面的不同。
这三种政体的定义如下: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以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无法规,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2。
当然,孟德斯鸠并不只是从人数的多寡和法治的有无来裁判和分析政体,对于各种政体所对应的政治文化特征也做出了详细的描述,供读者加以比较分析。
第一,鉴于它们不同的政体性质,它们有不同的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或者是是基本法。
共和政体可分为民主政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和贵族政体——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
民主政体里,基本法有①确立选举权的法②赋予选举权的方式为以抽签进行选举③唯有人民才可立法④规定投票方式的法1出自【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家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第1页律,即人民在参与选举时,应该公开投票。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共和政体与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共和政体与民主政治有关
的法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第二章由政体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法律,第二节共和政体与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
(1)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上君主,选举表现了人民的意志。
(2)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民应该自己做他所能够做得好的一切事情,那些做不好的事情应该让代理人去做,而代理人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
(3)有选举权人的划分是一种基本法律,进行选举的方式也是一种基本法律,选举应当公开。
(4)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论法的精神》摘要

《论法的精神》摘要一、关于政体的划分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
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
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
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
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好坏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
二、关于自由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
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
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
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
“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三、关于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介绍如下:
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18世纪法国的一位思想家,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被认为是法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该书中提出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的本质是客观的、普遍的、不变的。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反映人类普遍的
道德和自然法则,而不应该仅仅取决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因此,法律应该超越特定的国家、民族和阶级的利益,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2.法律应该符合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习俗和传统。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符合当地的
社会和文化习俗,否则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仰和认可。
他主张应该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寻求相似性和普遍性的法律原则。
3.法律的权威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它代表了人民
的利益和普遍的道德原则。
因此,政府和司法机构应该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循法律的程序和原则来处理案件,防止政治和个人的干扰。
综上所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普遍性和不变性,要求法律符合当地的文化和传统,同时要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这些原则至今仍然是现代法学和法律体系发展的基础。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简介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他的著作《法政论》(The Spirit of the Laws)对法治和立宪制的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提倡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对当代的法治国家建设和政治体制设计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权力分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体现在对权力分立的追求上。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得到合理的分隔,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而导致的滥用和专制。
他将政治权力分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主张这三者相互制约,共同参与国家决策的过程。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执行权力。
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中,行政权力应该和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这样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背法律规定。
立法权力立法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
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力应该由代表民意的机构行使,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进行立法决策。
他强调立法权力应当与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机制,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司法权力司法权力是审判和裁决案件的权力。
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机关应该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司法权力应当负责解决纠纷、保护公民的权益,并有效地制约行政和立法的滥用。
权力制约与平衡除了权力分立,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还强调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他认为,政治体系中的不同权力机构应当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关系,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权力制约孟德斯鸠主张通过相互制约的方式来限制不同权力机构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应当受到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裁判,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扰。
这种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权力平衡权力平衡是确保政府稳定和社会公正的关键。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权力机构应当相互平衡,互补而不是相互对立。
他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应当相互制衡,形成一种相对平衡的政治体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摘要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总共分为六卷,作者在第一卷首先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他们各自的原则,接着在后五卷针对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分析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与地域或气候的关系,法律与贸易、货币、人口的关系,法律与不同宗教信仰的关系。
孟德斯鸠引用大量历史记载,大量经典事例,采用了比较分析法,为我们学习政治学打下很好的基础,是值得我们认真阅读的经典著作,同时还给我们留下很大的思考空间,发人深思。
本文按照《论法的精神》的总体思路将本著作进行了概括,总共分为七个部分。
关键词:法律政体关系1 法律和政体的关系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
由此可以推断,一切存在物都有属于自身的法。
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而这种物质运动是具有某种固定规律的,人同样受到规律的支配。
自然法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构成,在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和平、觅食、爱慕、期望过社会生活是自然法的法条。
当人类处于社会中,国家间、个人间的战争开始发生,从而促使人们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法律,这就是人为法了,例如,解决国与国之间矛盾的国际公法、政治法、针对全体公民的民法。
每一种形态的社会都有它的政治法。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政府将无法生存,一个民族所建立的政体,较好的状态就是:其政体的特殊支配权与该民族的支配权能够恰如其分地吻合。
而法律必须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
本书主要探讨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①。
2 与三种政体相关的法律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
在共和体制中,全体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前者称为民主政治,后者成为贵族政治。
在民主政治中,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人民的意志体现出来就是只有通过选举才能成为君王,所以,为建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规定投票选举的方式是民主政治中又一项基本法律;人民行使其选举权时,选举理应公开进行,这也应该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法律;还有一条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就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
而在贵族政治中,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的手中,正是这些人制定并实施法律的。
而当某个人拥有无限多的权力时,这个人几乎相当于不受任何法律范文的约束。
在君主政体中,统治国家的是君主一个人,但他要遵循既定的法律,中庸、从属、依赖性的权利特征构成这种政体的性质。
君主是一切政治与民事权力的渊源,②国家的基本法律必须通过“中间途径”才能使权力得以实施,但仅有中间阶级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个产生于众多政治团体之中的法律保障机构,例如,枢密院。
这些团体在法律制定时公布于众,当法律被人们遗忘时,它则唤起人们的记忆。
而在专制政体中,是由某一个人按照个人意志及情绪领导国家,没有任何法律去约束统治者的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的保障机构。
在这种政体中,设立一个可以代替君主自己行使权力并管理国家事务的大臣,似乎就是一项基本法律。
在这种政体的国家里,宗教具有超乎寻常的力量,成为一种保障机构,并且具有永久性;若非宗教发挥作用,则是风俗习惯将会受到人们的尊崇。
3 三种政体的原则孟德斯鸠在研究了与每一种政体的性质相关的法律之后,紧接着就探讨了与政体的原则相关的法律。
他先是区分了政体的性质与政体的原则两者之间的区别,之后详述了几种政体的不同原则。
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和政体的原则即是品德,执行法律的人认为自己不仅要认真执行法律,也要服从法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①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25页.民政治下的希腊政治家都明白,只有品德才是支持他们的唯一力量。
如果没有品德,人们的心灵就会变得浑浊不纯粹。
与民主政治相比,贵族政治下的人民较少需要品德,因为人民受到法律的制约。
这种政体看似贵族也会受到法律的约束,但事实上他们是排除在法律之外的。
贵族们依据自身所拥有的特权,并为了谋取私利而形成团体来抑制人民,法律是按贵族的意志来实施的。
而约束贵族是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高尚品德使贵族与公民达到平等,一种是通过节制力使贵族之间达到平等和工商。
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取代了所有品德的位置;人们不需要任何品德,国家也不需要人民具备这些品德。
从历史学家的一些对朝廷的叙述中,我们发现,永远向品德嘲笑——这些东西,我想,构成了各地方、各朝代绝大多数朝臣共同的性格特征①。
当然,虽然品德不是君主政体的原动力,但该政体并不排斥品德,而是用荣誉代替了我们所说的政治品德。
荣誉推动着政治肌体的各个部分;它用自己的作用把各部分连结起来,这样当每个人自以为是奔向个人利益的时候,就是走向了公共的利益。
②由于荣誉并不能容忍把剥夺别人生命当做自己权力的暴君,所以它并不是专制政体的原则。
在专制的国家里,人们不知道什么是荣誉。
甚至常常没有文字可以表达它。
③恐怖是专制政体的原则以及政府的原动力。
在这种政体中,人人都心存恐惧,每个公民必须无条件地绝对服从君主的意志,君主的意志一经发生就会产生效力。
人们只可以通过宗教来对抗君主的权力,宗教的法规是至高无上的训条,同时支配着百姓和君主。
另外,这三种政体中的教育、立法、民法、刑法、奢侈与节俭的社会风尚等社会机制和现象都应该与不同政体的原则相对应。
4 法律与各种力量的关系1.1 法律与防御力、攻击力的关系在法律与防御力的关系方面,联邦共和国是由几个小邦通过合约联合建立一个新的社会,这个新社会还可以因其他新成员的加入而扩大。
④联邦共和国既能能够抵抗外力干扰,而其内部也不很少产生腐化;专制国家通过彼此分离或者在①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36页.②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36页.③裴里.大俄罗斯的现状,第447 页.④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99页.较远的省份设置藩镇,从而谋取自保。
君主国家通过驻扎军队和设置要塞来保卫国境,谋取国家安全。
在法律与攻击力的关系方面,战争和征服是国与国、公民与公民、社会与社会之间的基本权利。
1.2 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公民的关系在有法律的社会中自由意味着每个人可以做法律许可他做的事情,而不是去做法律禁止他做的事情从性质上看来,共和政体的国家并不是自由的国家。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当立法仅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或者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或者由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时,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在君主政体的国家中,每一个国家的三权都有它独自的分法。
在希腊时期的君主国里,三种权力的分配法是:人民拥有立法权,君主执掌行政权和司法权;在罗马君主国里,国王由选举产生,统帅军队,主持祭祀,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召集元老院会议,召集人民开会,将某些事务交付人民审议,并会同元老院决定其他事务;而在现代君主国中,君主执掌行政权和立法权(或者至少一部分立法权),但他没有司法权。
而在罗马共和国里,贵族通过其特权制定可以维护贵族利益的法律,公民几乎没有或只拥有微乎其微的立法权;公民把行政权几乎完全交给元老院和执政官们①;而司法权一开始由执政官们执掌,后落入裁判官们手中。
在自由和政体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律。
但是在自由和公民的关系上,风俗习惯、规矩和惯例,都能够产生自由,而且某些民事法规也可能有利于自由。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犯罪有四个种类:第一种危害宗教,第二种危害风俗,第三种危害公民的安宁,第四种危害公民的安全,而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是有利于公民自由的。
在极端崇尚自由的国家里,就有法律侵犯一人的自由以保障众人的自由。
②在平民政治的国家,控告常常是公开的,并准许每个人控告他所愿意控告的人。
③而在君主国里,君主通常会想法设法毁坏公民自由,例如,不太受人民爱戴的君主会有自己的密探,而孟德斯鸠认为,君主应该易于接近,拥有善行,尊重公民,并给予人民少许自由的民事法规。
①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126页.②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143页.③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143页.5 法律与气候的关系孟德斯鸠经过研究查证发现,在寒冷气候下,人们会有较充沛的精力;而在一个闷热的地方,人们会感到心神萎靡。
在寒冷的国家,人们对快乐的感受性是很低的;在温暖的国家,人们对快乐的感受性就多些;在炎热的国家,人们对快乐的感受性是极端敏锐的。
①所以,在南方国家,两性之间存在天然的不平等,妇女受到家庭的奴役,对丈夫和家庭的依赖使其地位极其低下;在东方国家,由于气候以及多妻制,女人通常被幽闭,而且幽闭的程度通常也与丈夫家庭的财富成正比,女性足不出户,娇媚、贤惠成为东方女性的代名词。
东方人器官细弱,一旦接受某种印象,便很难改变,所以东方的宗教、服饰穿着、风俗习惯甚至法律,跟几千年前相比,并没有较大的改变。
印度的法律把土地给了君主,破坏了私人的所有权思想,增加了气候的不好影响,就是说,增加了天生的懒惰成分。
起源于东方炎热国家的僧侣制度,人们较多地沉思,而行动的却很少。
如果想要战胜气候产生的懒惰,法律就应该努力消除一切不劳动而生活的手段。
在欧洲一些国家,人们通过奖赏去摧毁懒惰并取得很大成功。
穆罕默德禁止饮酒的法律是出于炎热的阿拉伯气候的法律。
犹太人关于痳疯病的法律是来源于埃及人的习惯的。
气候不同,法律对人民的信任程度也不同,日本人的性格很残酷,所以他们的立法者和官吏完全不能信任他们;而印度人软弱并有怜悯心,他们的立法者对他们有很大的信任,立法者们设定了很少的不严酷的刑罚,甚至不严厉执行。
气候不同,人的性格也不同,该国家的政体也有所不同,所能容忍的法律内容和程度也不同,例如奴隶制,在专制的国家,努力的生活条件并不比普通公民差,所以奴隶制比在别的国家易为人们所容忍;在君主政体之下,人们认为人性不应受到摧残或贬抑,所以不应该有奴隶;而在共和政体下,奴隶的存在违背了政制的精神,所以拥有奴隶使任何公民绝不应该有的一种权力和奢侈。
另外,每个民族的法律、风俗和习惯大部分是由于气候而产生的,法律与气候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6 法律与贸易、货币、人口的关系贸易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商业活动。
它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①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159页.扩大了世界各民族之间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