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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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5.2.1 水池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强度计算时,应采用下列设计 表达式:
S0γ≤R (5.2.1) 式中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在一般情况下水池安全等级取二级,重要性 系数取1.0; S——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确定。
3.0.5 水池接触介质的酸碱度(pH值)低于6.0 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根据专门试验确 定防腐措施。
3.0.6 水池混凝土的碱含量应符合《混凝土碱含 量限值标准》CECS 53的规定。 3.0.7 水池混凝土中可根据需要适当采用外加剂, 但不得采用氯盐作防冻、早强掺合料。采用外
加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浪凝土外加剂 应用技术规范》GBJ 119的规定。对抗冻混凝土 不得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 水泥。
5 基本设计规定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各种类别、形式的水池结构构件,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5.1.2 水池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除结构整体稳定验算外, 其余均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
5.1.3 各种类别、形式的水池结构构件均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对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构件应按作用效应标准组合进行抗裂度验算;
4.2.5 施加在水池结构构件上的预加力标准值,应按预应力钢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值扣除
相应张拉工艺的各项应力损失采用。当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且预加力为不利作
用时,由钢筋松驰和混凝土收缩、徐变引起的应力损失不应扣除;
4.2.6 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永久作用标准值,其沉降量及沉降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确定。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Structural design code for special structures of watersupply and waste water engineeringGB 50069-2002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9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69—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中的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92)建标字第16号文的要求,对原规范《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69—84作了修订。
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为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完成。
原规范颁布实施至今已15年,在工程实践中效果良好。
这次修订主要是由于下列两方面的原因:(一)结构设计理论模式和方法有重要改进GBJ 69—84属于通用设计规范,各类结构(混凝土、砌体等)的截面设计均应遵循本规范的要求。
我国于1984年发布《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 68—84(修订版为《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后,1992年又颁发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
在这两本标准中,规定了结构设计均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替代原规范采用的单一安全系数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据此,有关结构设计的各种标准、规范均作了修订,例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等。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给水第一节用水定额和水压第二节水质和防水质污染第三节系统选择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第五节管材、附件和水表第六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第七节水泵、吸水井及贮水池第八节水箱和气压给水设备第九节游泳池第十节喷泉第三章排水第一节系统选择第二节卫生器具、地漏及存水弯第三节管道布置和敷设第四节排水管道计算第五节管材、附件和检查井第六节通气管第七节污水泵房和集水池第八节局部污水处理第九节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第十节雨水第四章热水及饮水供应第一节热水用水定额、水温和水质第二节热水供应系统的选择第三节热水量和耗热量的计算第四节水的加热和贮存第五节管网计算第六节管材、附件和管道敷设第七节饮水供应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一、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二、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的建筑物;三、矿泉水疗、人防建筑和有放射性的、遇水引起爆炸的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的设计。
第1.0.4条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给水第一节用水定额和水压第2.1.1条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1确定。
第2.1.2条集体宿舍、旅馆和其它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2确定。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修)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三章围堰第四章基坑第五章水池第六章泵房第七章地下取水构筑物第八章地表取水构筑物第九章水塔第十章工程验收附录一水池满水试验附录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
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 1.0.5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 2.0.1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 条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三、气象资料;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冰凌的资料;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 条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
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施工设计。
第2.0.4 条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6)《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预制混凝土圆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7)《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管芯缠丝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8)《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
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中的一些共性要求作出规定,包括适用范围、主要符号、材料性能要求、各种作用的标准值、作用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以及构造要求等。这些共性规定将在协会标准中得到遵循,贯彻实施。
1.0.4 本规范系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和《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规定的原则制定。
1.0.5 按本规范设计时,对于一般荷载的确定、构件截面计算和地基基础设计等,应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建造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等地区的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总则
1.0.1 为了在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一般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
1.0.3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一般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容量较小且安全等级低于二级时,可采用砖石结构。 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外露的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不得采用砖砌结构。
(二)原规范GBJ 69—84内容过于综合,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
原规范GBJ 69—84为了适应当时的急需,在内容上力求能概括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结构,不仅列入了水池、沉井、水塔等构筑物,还包括各种不同材料的管道结构。这样处理虽然满足了当时的工程应用,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发展,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交流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科学技术领域有了长足进步,这就需要对原标准、规范不断进行修订或增补。由于原规范的内容过于综合,往往造成不能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反映进去,从而降低了它应有的指导作用。在这次修订GBJ 69—84时,原则上是尽量减少综合性,以利于及时更新和完善。为此将原规范分割为以下两部分,共10本标准: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1、一般为安装在屋顶,座北朝南,正向南偏西5~10°,保证无阳光遮挡。
尽量减少入户管线,增加日照时间。
用指南针找到正南位置,做好标记。
2、组装支架
安装时要按照说明书先把前片(斜梁、方盒、方盒支撑、地脚、前水平撑、前斜撑)和后片(后立腿、后水平撑、后水平梁、后斜撑)组装在一起。
用扳手上紧螺丝,扭力适当,无松动即可。
然后安装前后片的侧斜撑,作用是起到结构上的加固作用。
左右对称,逐根安装好。
最后由桶拖把前后片组装在一起。
3、装配完毕后,要保证后支架竖框与地面成直角。
拿扳手把所有的螺丝全部紧死,扭力适当,防止滑扣。
所有支架连接均使用不锈钢螺栓。
4、等水箱和真空管安装完毕后,再进行检验所有螺丝,拧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2.07.0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我部组织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和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邮编:10008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5日。
附件:《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7月5日。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一、规范目的和适用范围1.规范目的:规范旨在确保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能够满足强度、稳定性、耐久性、使用安全和施工质量要求。
2.适用范围:规范适用于给水排水工程中的新建、扩建、改造的各类构筑物的结构设计。
二、结构设计要求1.强度和稳定性:构筑物的承载力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并考虑抗风、抗地震、减振等因素。
2.耐久性:构筑物的结构材料和防护措施必须能够抵抗自然环境和使用条件的侵蚀和老化。
3.施工质量: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施工工艺要求,确保施工质量。
4.使用安全:构筑物必须具备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安全性能,包括考虑人员活动、设备操作、地震等因素。
三、构筑物类型的结构设计要求1.水池:要求对水池的设计考虑到水荷载、土压力、温度变化等因素,并合理选择结构材料。
2.水塔:要求水塔的设计应考虑到自重、水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等因素,并根据具体条件选择合适的结构形式。
3.水库:要求对水库的设计应考虑到水荷载、水压、平衡、防渗和波浪作用等因素。
4.水闸:要求对水闸的设计应考虑到水荷载、水压、冲刷和涨水作用等因素,并确保水闸的合理运行。
四、结构设计方法与计算内容1.载荷计算:根据施工条件和使用功能确定荷载类型,包括常规荷载、附加荷载、地震荷载等,并进行计算。
2.结构模型简化:对于复杂的结构形式,可以采取简化方法进行计算。
3.尺寸、质量、材料控制:结构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尺寸、质量和材料,并考虑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要求。
4.局部计算:对于构筑物中的局部构件,需要进行细致的计算和设计。
5.构造连接:对于不同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选择合适的连接方式,并进行强度计算。
五、验算、试验与技术文件1.验算和试验:结构设计完成后,需要进行相关的验算和试验,以验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技术文件:结构设计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验算报告等。
六、施工和监理要求1.施工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结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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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构上的作用 4.1 作用分类和作用代表值
4.1.1 水池结构上的作用主要可分为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 两类。永久作用应包括结构自重、土的竖向压力和侧向 压力、水池内的盛水压力、结构的预加应力、地基的不 均匀沉降等;可变作用应包括池顶活荷载、雪荷载、地 表或地下水压力(侧压力、浮托力)、结构构件的温 (湿)度变化作用、地面堆积荷载等。 4.1.2 当结构承受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变作用,承载能力极 限状态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验算时,应采用标准值和组合值作为 可变作用代表值。可变作用的组合值应为可变作用的标 准值乘以作用组合值系数。 4.1.3 当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作用效应准永久组合验算时, 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可变作用代表值。可变作用准永久 值应为可变作用的标准值乘以准永久值系数。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 规范
GB 50069-2002
6 基本构造要求 6.1 一般规定
• 6.1.1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一般宜按地下式建造; 当按地面式建造时,严寒地区宜设置保温设施。
• 6.1.2 钢筋混凝土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除水槽和 水塔等高架贮水池外,其壁、底板厚度均不宜小 于20cm。
1总则 1.0.1 为了在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中,做到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一般给水排水 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的结构设计,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 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水池设计。
1.0.3 本规程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 设计规范》GB 50069规定的原则制订。 1.0.4 按本规程设计时,一般荷载的确定、构件截面计算和地 基基础设计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2.4 水池内的水压力应按设计水位的静水压力计算。对给水处理的水池,水的重力密度 可取10kN/m;对污水处理的水池,水的重力密度可取10~10.8kN/m3。对机械表面曝气 池内的设计水位,应计入水面波动的影响,可按池壁顶计算。 3
4.2.5 施加在水池结构构件上的预加力标准值,应按预应力钢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值扣除相
3.0.5 水池接触介质的酸碱度(pH值)低于6.0 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根据专门试验确 定防腐措施。
3.0.6 水池混凝土的碱含量应符合《混凝土碱含 量限值标准》CECS 53的规定。 3.0.7 水池混凝土中可根据需要适当采用外加剂, 但不得采用氯盐作防冻、早强掺合料。采用外
加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浪凝土外加剂 应用技术规范》GBJ 119的规定。对抗冻混凝土 不得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 水泥。
应张拉工艺的各项应力损失采用。当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且预加力为不利作用 时,由钢筋松驰和混凝土收缩、徐变引起的应力损失不应扣除;
4.2.6 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永久作用标准值,其沉降量及沉降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确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4.3 可变作用标准值、谁永久值系数
1.0.5 对于建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等地区的给水排 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的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3材料 3.0.1 水池受力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筹级不应低于C25;垫层 混凝土不应低于C10。预应力水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 于C30。当采用碳素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作预应力 钢筋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 3.0.2 水池混凝土的密实牲应满足抗渗要求,不作其他抗
4.2 永久作用标准值
4.2.1 结构自重的标准值,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相应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 定,钢筋混凝土的自重可取25kN/m3;素混凝土可取23kN/m3。水池梁、板上设备自重的 标准值,可按设备样本提供的数据采用。在构件上设备转动部分的自重及由其传递的轴 向力应乘以动力系数后作为标准值,动力系数可取2.0。 4.2.2 作用在地下式水池上竖向土压力标准值,应按水池顶板上的复土厚度计算,并乘以 竖向压力系数,压力系数可取1.0;当水池顶板的长宽比大于10时,压力系数宜取1.2。 一般回填土的重力密度可按18kN/m3采用。 4.2.3 作用在水池上恻向的土压力标准值,对水池位于地下水以上的部分可按朗金公式计 算主动土压力,上的重力密度可按18kN/m采用,对水池位于地下水以下部分的恻压力, 应为主动土压力与地下水静压力之和,此时土的重力密度应按容重计算,可按10kN/m3 采用。 3
• 6.1.3 构筑物各部位构件内,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 护层最小厚度(从钢筋的外缘处起),应符合表6.1.3 的规定。
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 CECS 138:2002
本规程原属于《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 规范》GBJ 69—84中第三章的内容。根 据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现将本规程 独立成本,以便工程应用和今后修订。 据此,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94) 建标协字第11号《关于下达推荐性标准 编制计划的函》的要求进行编制。
4.3.1 不上人水池顶盖的活荷载标准值可取0.7kN/m3,准永久值系数可取0;上人水 池顶益的活荷载标准值可取1.5kN/m3,准永久值系数可取0.4。 4.3.2 水池顶盖设计时,应根据施工条件验算施工机械设备的荷载,其标准值可按设 备的使用重量采用,准永久值系数可取0。 4.3.3 雪荷载标准值及其准永久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的规定采用。当顶盖上的活荷载大于雪荷载时,应只采用活荷载,反之应 只采用雪荷载。
渗处理。混凝土的抗渗等级要求,当最大作用水头与混凝 土厚度的比值小于10时,应采用4;当比值为10~30时应 采用6;当比值大于30时,应采用8;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 根据试验确定。
3.0.3 当水池外露时,对最冷月平均气温在-3~-10℃的地 区,混凝土抗冻等级应采用F150;对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 -10℃的地区,混凝土抗冻等级应采用F200。 3.0.4 配制抗渗、抗冻混凝土时水灰比应不大于0.5。骨料 应选择良好的级配,粗骨料粒径不应大于40mm,且不超 过最小断面厚度的1/4,含泥量按重量计应不超过1%。砂 子的含泥量及云母含量按重量计不应超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