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经济学视野中的外部性及其解决方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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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问题解决的市场解和政

外部性问题解决的市场解和政

外部性问题解决的两种方法之比较许云霄麻志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871)[提要]外部性现象是经济学说上的一个长久的话题。

对于外部性的解决方法,以庇古为代表的提倡政府解决的方法与以科斯为代表的提倡市场解决的方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本文就外部性的概念历史,定义和分类进行说明,并对解决的这两种方法进行评论。

从而得出结论:两种解决办法在很多地方是一样的,政府解决的方法在很多时候成本来的相对的较低。

[关键词]外部性庇古解科斯定理Comparison between Two Ways to Deal with Exteriority Abstract: Exteriority is an influential problem of Economics. To deal with it, there are two ways: one is lead by Pigou who centralized on government interval, the other is from Coase who prefer market action. This article shows you the whole history of exteriority theory and comment on two ways to settle it. The final conclusion is that by far the two ways is same, and sometime government interval may make it cost less.Key Words: Exteriority Pigou tax Coase theorem一、外部性问题概述一般认为,外部性理论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剑桥学派的奠基者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提出的。

西奇威克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从“个人对财富拥有的权利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他对社会贡献的等价物”中认识到了外部性的存在。

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

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

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问题。

外部性,作为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个人、公司或政府)的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并未通过市场交易或价格机制得到反映。

在经济法领域,外部性表现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市场经济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本文将分析经济法制定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

经济法的制定是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然而,在制定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集团影响、立法技术限制等因素,可能导致法律法规的制定偏离社会最优状态,产生外部性。

例如,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抑制市场创新,过于宽松的监管则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

经济法的实施需要政府机构的监管和执法,但监管和执法行为本身也可能产生外部性。

例如,监管过度可能导致市场僵化,抑制企业活力;监管不足则可能导致市场失序,损害公共利益。

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行为也可能引发外部性,影响法律的公信力和效果。

本文将研究如何实现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内在化。

外部性内在化是指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将外部性内部化到经济主体的决策过程中,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在经济法领域,实现外部性内在化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提高监管和执法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加强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责任感等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降低经济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外部性,提高法律制度的效率和社会认可度。

二、经济法制定外部性的分析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外部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

外部性,又称为外溢效应或外部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并没有通过货币或市场机制反映出来。

在经济法制定过程中,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法制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密切相关。

外部效应及解决办法

外部效应及解决办法

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外差效应或外部效应、外部经济,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

经济外部性是经济主体(包括厂商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

即社会成员(包括组织和个人)从事经济活动时其成本与后果不完全由该行为人承担。

分为正外部性 (positive externality) 和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

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负外部性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

某工厂每生产出一单位的产品会排出4单位的污染物,而每单位产品能卖10元,但带给社会的成本却有15元.正是这种外部效应使生产产品对于社会的成本大于生产者的成本,生产者获利,但是,却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这一典型的外部效应,我个人认为解决办法有:1.征收污染税.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而近年来经济增长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很多工厂为了自己的利益,将污染物排入河流,空气中,把生产成本转嫁到社会中去,用税收手段征收污染税不仅可以使生产者自行负担控制污染成本,更能抑制污染性的生产活动,减少其带来的外部效应。

这也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手段之一。

2.采取管制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规定或限制某种行为来解决环境外部效应问题。

比如说,法律禁止将有害物质排入河流中,否则将处以罚款或者拘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外部成本远远大于排污者的利益,即可以达到防止污染的效果。

但是,要禁止全部的污染是不可能的,政府只可能采用各种技术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相应的效果。

法与经济学视野中的外部性及其解决方法分析

法与经济学视野中的外部性及其解决方法分析

文章编号:1001-2397(2007)06-0128-08·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收稿日期:2007-07-23作者简介:胡元聪(1974-),男,四川南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讲师,经济法专业博士生。

法与经济学视野中的外部性及其解决方法分析胡元聪(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重庆400031)摘 要:对于外部性的含义,学者们多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界定;而对于外部性的解决方法,学者们又多从制度的角度加以寻求。

从法律视角即权利和义务的角度,也可以对外部性进行界定,并由此提出法律解决的方法。

在解决外部性方面,经济法机制优于民法和行政法机制,但经济法解决外部性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关键词:法与经济学;外部性;内部化;经济法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A 一、外部性的法与经济学①视角 (一)外部性形成及含义的经济学视角关于外部性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在论述经济人的利他性时的观点。

他认为,经济人“在追求他本身利益时,也常常促进社会的利益”[1],由此涉及到了正外部性的问题。

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外部经济”的概念;其大致内容是:一个厂商的生产成本既取决于该工业的规模,也取决于各个厂商本身的规模。

马歇尔提出的“外部经济”这个概念,为正确分析外部性问题奠定了基础。

自马歇尔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成本、收益、经济利益、非竞争性等角度,对外部性的形成和含义进行了研究;在这些经济学家中,著名的有庇古、诺斯和奥尔森。

关于外部性形成的原因,庇古在《价值与财富》中,从“公共产品”入手,分析了厂商生产过程中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问题,认为两种成本的差异构成了外部性。

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中,从“集体行动”入手进行研究,认为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排他性地消费公共产品,即“外部性具有不可分割性”,由于大部分环境因子和自然资源都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在公共物品的使用中会产生“搭便车”行为,即免费享用公共物品而不付费,使供给方无法获得其优化配置生产的收益指标,而需求者又不愿意真实表达自己对公共物品的主观需求,使生产者的需求曲线无法确定,从而形成外部性。

侵权之诉还是政府干预——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外部性矫正问题

侵权之诉还是政府干预——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外部性矫正问题

侵权之诉还是政府干预——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外部性矫正问题【内容提要】外部性是造成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

法律制度首先确定权利,然后采取提起侵权之诉(民法方法)或者政府直接干预(经济法方法)来矫正外部性。

选择哪种方法,由交易费用的大小决定。

影响交易费用大小的重要因素是权利和权利主体具有私人性还是社会公共性特征,经济法则适用于交易费用过高导致民法失灵的情形。

从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可以推论,经济法以调整对象的社会公共性为本质特征,与民法相互配合,共同调整现代社会中日趋复杂的经济关系。

一、引言外部性(externality),又称外在性、外部效应或外部经济效应等,含义是指市场主体的行为引起的费用或者收益并未全部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换个角度讲,就是有人承担了他人行为产生的费用或收益。

外部性广泛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社会关系之中。

即使表面上看是某个人自己或者限定范围内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但常常会间接地给他人或者第三方带来影响。

如果这种影响是增加了他人的收益,我们就称之为产生了正的外部性;反之,若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是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前者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某项新技术发明被他人公开无偿地使用,后者的典型例子是环境污染问题,如某工厂向河里排放污水,降低饮用水的质量并恶化了周围的环境,使得人们的身体健康下降,附近房地产贬值等。

外部性的存在会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不一致,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人们普遍认为,市场自身无法消除外部性。

这就是人们常说“市场失灵”的一种情形。

另外两种主要的市场失灵原因——垄断和公共产品,其造成市场失灵很大程度上还是由于存在着不合理定价和搭便车等外部性影响所致。

因此,“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核心内容”[1]对以市场失灵为依据的国家干预理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如何解决外部性问题,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入手,诠释制度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已有一部分研究结论,并借此提出和论证一些有关政府干预、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等基本问题的观点。

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分析

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分析

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分析提要外部性普遍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是伴随着人们的生产和消费而产生的“副作用”,这种“副作用”往往是相关行为者非自愿的结果。

本文通过对某小区用电产生的外部性内部化的分析,主要分析了“庇古税”和“科斯手段”,并对两种方法做了简要的对比,提出了认为较为合理的方法。

一、外部性基本内涵人们的经济活动总是发生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联之中,相互之间的外部经济干扰是必然存在的,形成经济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

据考证,最早对外部性问题进行研究的是剑桥学派的两位奠基者亨利•西奇威克和阿弗里德•马歇尔。

尤其是马歇尔,他在1890年问世的巨著《经济学原理》中首创了“外部经济”和“内部经济”这一对概念。

自马歇尔之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

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经济学家庇古出版了《福利经济学》一书,补充了“外部不经济”和“内部不经济”这一对概念。

对外部性的认识有许多种: 1、“个人收益或成本与社会收益或成本之间的差异,意味着有第三方或者更多方在没有他们许可的情况下获得或者承受一些收益或者成本,这就是外部性。

” 2、“当一个或者一些人没有全部承担他的行动引起的成本或者收益时,反过来说,只要有人承担了他人的行为引起的成本或者收益时,就存在着外部性。

” 总的来说,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附带影响”,“这种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使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

” 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正外部性就是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负外部性就是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

在福利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看来,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都会导致资源配置不当。

因为,在正外部性的条件下,经济主体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但社会从私人经济活动中所得到的额外利益,并未通过一定的手段或途径转移到该经济主体手中,这使该经济主体不会增加生产或消费。

在此情况下,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该经济主体对资源的使用不足。

经济法如何解决因外部性而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

经济法如何解决因外部性而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

经济法如何解决因外部性而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外部性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

经济的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交易向对方意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影响,这种影响并不以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其影响是外在的,如果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称之为“负外部性”,反之,如果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则称之为“正外部性”。

经济外部性有以下特点:1,外部性是一种人为的活动。

2,外部性应该是在某项活动的主要目的之外派生出来的影响。

3,外部性是不同经济个体之间的一种非市场联系,这种联系往往并非有关方面自愿协商的结果,或者说菲一致同意而产生的一种结果。

4,外部性有正有负或为零。

5,外部性包括对生态环境等与社会福利有关的一切生物与非生物的影响。

从理论上讲,一般认为外部性的存在是市场机制废止资源的缺陷之一:正外部性虽然能给第三人带来收益,但在某种情况下,它可能会给生产者本人产生一些负面效果。

当今社会这类实例不胜枚举。

像陕西靖边县治沙劳模牛玉琴领着三个孩子省吃俭用,自筹资金,种树治沙,却因是生态林政府不许其砍树建房。

诸如此类,负外部性存在的问题更是显而易见,从现实上讲,外部性特别是外部不经济仍是一个较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如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

也就是说,存在外部性时,仅靠市场机制往往不能促使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应该适度的干预。

国家应如何干预?干预后的后果又将会是怎样?等等,这些问题民商法,行政法解决不了,只能由经济法来解决。

碰到此类状况,牛玉琴因如何运用经济法来解决问题?我们先要充分了解经济法内涵及作用,用于实践,指导实践。

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干预包括政府管制和宏观调控两个方面。

政府管制是以法律的强制性为特征,以微观经济主体为直接对象,通过法律规范限定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的界限活动。

而宏观调控是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其他政策来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和促进经济协调,均衡发展。

论外部性问题及校正途径

论外部性问题及校正途径

一般均衡理论阐明的一个重要道理在于人与人 之间或者 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会发生相互影响和相 互冲突。当一 个企业或个人在其行为活动中没有承担该行为所带 来的全部 成本或利益 , 也就是说 , 当出现私人成本与社会成 本或者私 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时 , 便产生了外部性。由 于外部性 的存在意味着资源的非帕累托最优化配置 , 那么如 何克服外 部性问题 , 或者说如何引导外部性问题内在化 , 成 了经济学 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拟在对外部性理论分析的基 础上结合 现实问题 , 进而探讨将外部性问题内在化的一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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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作为造纸生产中一种不花钱的投入。现假定所有 成本都是 不变的 , 那么造纸厂商的私人边际成本曲线 ( M PC) 就表示 它为多生产一单位的产品所占用的额外资源的 成本 , 这其中 包括原材料费、折旧费、工资、管理费以及运 输费用等。而 下游居民为了改善水源质量 , 对水进行净化处理的 成本则不 包含在其中。显然造纸厂产品真正的实际成本也就 是社会边 际成本曲线 ( M SC) , 不仅包括了厂商的 M P C 而且 也包括给 社会带来 的 污 水 处 理 的 成 本。 如 图 所 示 , M SC 曲 线 高 于 M PC 曲线 , 其差额 就为边际外部成 本 ( M EC) 。厂 商有一条 供给曲线 S1 , S1 = M PC, 这是 因为厂 商是根 据其 M PC 进行 生产供给的。S 1 与需求曲线 DD 交于 A 点 , 此时造纸厂厂量 为 Q1 , 价格为 P1 , 远远低于 M SC 曲线 上的 B 点 , 就是 说 , 当厂 商 的厂 量 为 Q 1, 价 格 为 P1 , 即 当 它的 私 人 边 际成 本 M PC= P1 时 , 它形成的外部 成本 ( B) AC 却 由社会负 担了 , 价格 P1 没有 反映 出 CA。而 社会的 最优 产量 Q2 是 由 DD 与 M SC 交点 B 决定的 , 其产量 Q2 小于 Q 1, 相 应的价格 P2 大 于 P 1, 这意味着外部性导致生产过度 , 价格偏低 , 转嫁了外 部成本从而给社会带来了损失。 & A BC 出现了资源配置的效 率损失 , 同时也意味着资源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影响使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 , 即使在 完全竞争条 件 下 , 即在没有垄断的完全市场下也使资源配置 不能达到帕 累 托最优。因此外部性是市场失败即市场局限性 的重要原因 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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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1-2397(2007)06-0128-08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收稿日期:2007-07-23作者简介:胡元聪(1974-),男,四川南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讲师,经济法专业博士生。

法与经济学视野中的外部性及其解决方法分析胡元聪(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重庆400031)摘 要:对于外部性的含义,学者们多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界定;而对于外部性的解决方法,学者们又多从制度的角度加以寻求。

从法律视角即权利和义务的角度,也可以对外部性进行界定,并由此提出法律解决的方法。

在解决外部性方面,经济法机制优于民法和行政法机制,但经济法解决外部性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关键词:法与经济学;外部性;内部化;经济法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A一、外部性的法与经济学 视角 (一)外部性形成及含义的经济学视角关于外部性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 斯密在论述经济人的利他性时的观点。

他认为,经济人!在追求他本身利益时,也常常促进社会的利益∀[1],由此涉及到了正外部性的问题。

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外部经济∀的概念;其大致内容是:一个厂商的生产成本既取决于该工业的规模,也取决于各个厂商本身的规模。

马歇尔提出的!外部经济∀这个概念,为正确分析外部性问题奠定了基础。

自马歇尔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成本、收益、经济利益、非竞争性等角度,对外部性的形成和含义进行了研究;在这些经济学家中,著名的有庇古、诺斯和奥尔森。

关于外部性形成的原因,庇古在#价值与财富∃中,从!公共产品∀入手,分析了厂商生产过程中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问题,认为两种成本的差异构成了外部性。

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中,从!集体行动∀入手进行研究,认为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排他性地消费公共产品,即!外部性具有不可分割性∀,由于大部分环境因子和自然资源都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在公共物品的使用中会产生!搭便车∀行为,即免费享用公共物品而不付费,使供给方无法获得其优化配置生产的收益指标,而需求者又不愿意真实表达自己对公共物品的主观需求,使生产者的需求曲线无法确定,从而形成外部性。

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从!搭便车∀入手,对正外部性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一定经济主体行为收益的溢出或渗透,意味着第三方不用付费就可享受收益,导致经济当事人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差额扩大,由此导致一1282007年11月第29卷第6期 现 代 法 学M odern L a w ScienceV o l 29N o .6N ov .,2007关于!法与经济学∀这个概念,学术界有多种理解:有的认为它是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法律的学科,由此将其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有的将其定义为!法和经济学∀,强调其是一门法学和经济学整合的边缘学科;有的将其视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经济学向其他学科或领域渗透)的产物,并称之为!法经济学∀;有的将其视为法学!进口∀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产物,谓之为!经济分析法学∀。

(参见:周林彬,黄健梅.法律经济学学科构建探析[J ].思想战线,2006(2):22-30.)本文在上述!法和经济学∀的意义上使用!法与经济学∀这个概念。

部分人!搭∀另一部分人!便车∀的现象。

另外,还有非竞争性的分析,其主要是解释环境方面的外部性,该观点认为,环境属于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的主要特征是非竞争性,这就意味着某一个人对物品的消费不妨碍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因此,环境污染和资源耗竭等问题的形成,根源在于环境的非竞争性。

关于外部性的定义,直到目前也还没有统一。

归结起来,大致有两类定义[2]:一类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类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

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

∀[3]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

∀[4]这些定义可以统一归结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的。

(二)外部性形成及解决的制度视角奈特、科斯、庇古、米德和奥尔森等经济学家从制度视角解释了外部性的形成问题。

在他们看来,外部性与制度变迁紧密联系,并且其解决可以借助制度的作用。

关于外部性形成的制度原因,奈特在#社会成本解释中的一些错误∃一文中认为:!外部不经济∀源于对稀缺资源缺乏产权界定,若将稀缺资源划定为私人所有,则!外部不经济∀将得以克服。

可见,奈特已注意到了!外部不经济∀产生的产权原因,开辟了对外部性问题进行研究的新方向。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则从!外部侵害∀入手,认为外部性的产生并非市场运行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产权界定不清造成的;因此,有效产权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可解决外部性问题。

同时,他认为:庇古针对外部不经济提出的治理对策,只着眼于对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一方进行限制,这是错误的;相反,双方都应当承担责任,只对一方进行限制,不利于该厂商的经营。

科斯将外部性与产权和制度变迁联系起来,将外部性引入制度分析之中,使人们对外部性问题有了全新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

关于解决外部性的制度方法,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了征收!庇古税∀,作为治理外部性的方法;经济学界把征收!庇古税∀以治理外部性的经济手段称为!庇古手段∀。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案是:在交易费用为零时,只要权利(产权)初始界定清楚,并允许当事人进行谈判交易,就可以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或社会产值最大化的安排。

由这个表述可以看出,科斯提出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案包含3个要素:(1)交易费用为零;(2)产权或权利界定清楚;(3)允许产权或权利在当事人之间自由交易[5]。

其中第一点是假设前提;第二、三点是导致资源有效率配置的途径或手段;而产权界定又是产权交易的前提或基础;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无法进行协商谈判,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

米德在#竞争状态下的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中全面分析了生产上的外部经济和不经济,他将外部经济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情况:其中之一是无偿生产要素的作用。

他以苹果园和养蜂场为例,认为苹果园面积的增加可以使养蜂场的蜂蜜的产量增加,但养蜂场不必为蜂蜜的增加向苹果园支付费用。

对这类外部性调整的方式有:(1)对养蜂场进行课税,补贴给苹果园;(2)对养蜂场增加的产量课税,用税金来补偿苹果园增产的生产要素的投入;(3)将养蜂场和苹果园联合起来经营。

无论是庇古还是米德,他们的解决方法实际上都是制度手段。

奥尔森则主张国家是组织的一种,具有组织的功能,国家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物品;这实际上还是通过制度来解决外部性问题。

总之,庇古、科斯、米德和奥尔森解决外部性的方法,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一种制度手段。

其观点的相同之处在于:都肯定了政府(国家)干预在解决外部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不同之处则体现在政府作用范围的大小、干预手段的直接抑或间接上。

科斯理论的核心是政府的作用,只是使产权明晰,应该放任私人的市场交易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庇古及其观点的继承者在该问题上更看重政府的作用,认129胡元聪:法与经济学视野中的外部性及其解决方法分析然而,有一种批评观点认为,科斯定理否定了政府干预,但这种批评可能错误地理解了科斯的思想。

实际上,科斯认为:即使没有交易成本,也需要政府来界定产权、保障协议的执行。

科斯定理的魅力,在于他将政府的作用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反对的是将外部性和政府干预简单地联系在一起。

(参见:卫志民.政府干预的理论与政策选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0.)为政府的直接干预是最有效,最现实的选择。

(三)外部性的解决与政府失灵和法律针对作为市场失灵一种表现的外部性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种解决的手段,归结起来主要还是通过政府的干预。

!政府干预的思路是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或公共管制在界定产权或削减交易成本方面发挥作用,在存在产权难以明确界定或交易成本难以降低的情况下,政府管制就具有合理性,%%政府干预思路的另一方面是通过使企业或个人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成本或收益的内部化。

%%方式包括庇古税、产权重组、制定法规%%。

∀[6]然而,事实证明,政府的干预行为同样存在外部性。

对政府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性的深刻分析,始于布坎南和塔洛克的#同意的计算∃;而较早对政府外部性进行专门研究的是迈金(M ckean)和布朗尼(B ro w i n g),他们于1965年首次明确提出了!政府行为外部性∀的范畴。

但是,正如查尔斯 沃尔夫所言,直到今天,人们对市场失灵的理解远远超过了他们对政府失灵的了解[7];在#市场或政府∃中,他不仅对政府行为的外部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而且还对政府行为的外部性产生的根源及对政府行为外部性的治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8]。

在他看来,从政府失灵来解释环境污染,是由于政府未干预、政府政策失灵、政府干预政策的低效率或高成本引起,从而形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外部性。

基于此,本文主张从法律的视角即权利与义务的视角对外部性进行定义,认为外部性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种结果,是经济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以至于利益的失衡。

外部性包括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

负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义务施加给其他经济主体;正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其可由自己行使的权利让渡给了他人且没有对受让人施加任何义务。

!外部性的本质是围绕行使权利引发的利益冲突∀[9]。

!不同经济外部性行为的法律特征又决定了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0]本文之所以要从法律视角对外部性进行界定并寻求解决方法,主要是考虑到法律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并且政府的干预同样会失灵,必须通过法律对政府的干预进行约束。

二、解决外部性的民法方法和行政法方法及其局限既然外部性可以归结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那么就必然要求国家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以恢复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需要进一步探究的问题是:如何选择解决外部性的法律工具?笔者认为,正确选择法律工具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前提;作为干预主体的国家在解决外部性问题时,可以在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法律中作出选择,以使作为市场失灵的外部性在最大限度上得到解决[11]。

这里,先论述解决外部性的民法方法和行政法方法;下一部分再论述经济法方法。

(一)解决外部性的民法方法及其局限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部门法。

对于负外部性,首先可以通过民法的确权(界定产权)来解决;其次可以通过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使负外部性的制造者(侵权行为人)直接承担损害的法律后果来解决,即通过一定程度的事后补偿,来恢复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的失衡,以约束负外部性的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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