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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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隐患排查治理规定1.0目的:为确保公司内所有危害因素得到全面的检查,安全隐患得以及时的矫正和排除,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改善劳动条件、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2.0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实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3.0职责:3.1总经办是隐患排查治理单位的职能部门,要按本规定由安全管理人统筹安排检查治理工作。

3.2安全委员会是安全工作的推动组织,应按本规定落实各单位的检查治理工作,以及对重特大危险源整改方案进行研讨和决议。

3.3各单位兼职安全员是部门内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者。

3.4岗位人员和班组长要落实各自的日常点检记录工作。

4.0定义4.1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四查工程:岗位、班组车间每天查一次,部门每周查一次,安全管理员每月查一次,厂级每季查一次。

4.3四查五整顿:查领导、查思想、查隐患、查制度;整顿劳动纪律、操作纪律、工艺纪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

4.4安全检查表技术:定项目、定标准、定指标、定性相结合。

5.0程序内容5.1 隐患分类和管理:5.1.1按隐患危害程度分;一般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2按危害类型分为;火灾隐患,爆炸隐患,危房隐患,坍塌和倒塌隐患,滑坡隐患,交通隐患,泄漏隐患,中毒隐患。

5.1.3按表现形式分;人的隐患,机的状态隐患,环境隐患,管理隐患。

5.1.4任何人在发现事故隐患时都应当及时的向安全管理单位报告,安全员应对所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上述分类方法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建立档案,并于下一年的第一个月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由主要安全责任人进行确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 排查事故隐患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标志、安全通道等方面的隐患。

排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技术和安全生产知识。

2. 隐患报告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责任人员应立即上报,并制定应急措施,予以隔离、封存或停用,并通知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对于影响安全生产的严重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确保安全。

3. 隐患整改
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后,要重新进行验收,确保存在的隐患得到有效的修复。

4. 隐患追溯
对于造成生产事故的隐患,必须进行追溯,查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单位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改善生产环境,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共同维护好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体现。

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辅,全员参与,层层落实责任。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定期开展,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作业场所、作业过程、员工行为等方面。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全面、细致、深入。

3. 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对于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当采取临时措施控制风险,并设立整改时限。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培训等方面,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关闭。

3.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各类情况和因素,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程序、员工素质、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分析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治理和消除的行为。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做到安全生产知识普及与操作培训相结合。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定期检查、临时检查、随机抽查等,确保全面覆盖。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数据,为隐患治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排查治理的程序和措施第十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基础性排查、专项性排查和主动性排查等。

第十一条基础性排查是指对企业的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作业程序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发现和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专项性排查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隐患情况,针对某一特定的方面或环节进行的排查和整治。

第十三条主动性排查是指企业监测和主动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采取及时措施予以处理和消除。

第十四条排查治理应当重视隐患的发现和整改,建立隐患清单,记录、跟踪和监督整改过程,确保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消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性原则、预防性原则、综合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法制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要求在排查隐患时不留死角,涵盖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预防性原则强调事故隐患排查应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隐患。

综合性原则要求全面运用各种排查手段和方法,综合运用技术、管理、教育等手段。

科学性原则要求依据科学规范和方法进行排查和治理。

法制性原则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排查和治理。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和程序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工艺技术、作业操作、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等方面。

排查程序包括组织准备、实地勘察、隐患记录、分析评估、整改落实等环节。

1. 组织准备阶段,要明确排查的目标和任务,确定排查人员,制定排查方案和计划。

2. 实地勘察阶段,要详细了解生产现场和操作过程,检查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和使用状况,了解操作人员的工艺操作和安全意识情况。

3. 隐患记录阶段,要将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隐患的具体内容、位置、原因等。

4. 分析评估阶段,要对排查记录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的优先级和治理措施。

5. 整改落实阶段,要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跟踪指导整改进度,并进行整改验收。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管理要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管理要求包括:责任落实、分类管理、治理措施、督导检查、信息反馈。

责任落实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分类管理要求将隐患按照严重程度划分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治理措施要求针对每个隐患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

督导检查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信息反馈要求建立隐患治理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隐患治理的结果通报相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条概述
1.1 目的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业、机构等。

第二条隐患排查
2.1 定期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隔一定时间组织安全检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2 排查内容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工作环境的安全条件、员工的安全意识等。

第三条隐患治理
3.1 及时整改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3.2 跟踪管理
对于需要长期排查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定期检查和整改,直至彻底解决。

第四条管理规定
4.1 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4.2 文明施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倡导文明施工,加强危险品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监督检查
5.1 监督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5.2 处罚机制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保障安全生产秩序。

根据以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断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为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生产防线前移,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全过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隐患排查各级人员职责(一)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专款专用。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并应明确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管负责人。

(二)分管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三)公司其他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四)公司各车间、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五)公司各业务部门承担业务保安责任,负责本专业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考核。

(六)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综合监管责任,对公司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和考核。

按要求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统计分析情况。

第四条隐患级别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及一般事故隐患,符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标准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其他风险度较低、基层车间可解决、不需要停产就可以解决的为一般事故隐患。

第五条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方式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可与企业各专业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科学整合下述方式进行:1、综合性安全检查;2、专业性安全检查;3、季节性安全检查;4、日常安全检查;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6、事故类比安全检查;7、特殊安全检查;8、复工复产前检查;9、外聘专家诊断;(一)综合性安全检查应由公司董事长组织带队,以及公司其他分管领导(机电副总、总工、安全副总、生产副总等)、各车间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参与,以落实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各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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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可简称“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建立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生产单位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上级公司负责对下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工作场所、生产经营、生产作业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技术装备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按隐患存在的领域,主要分为设施设备类、安全管理类、人员素质类。

1.设施设备类是指由于设施设备的技术等级滞后、性能缺陷、缺乏维修保养等方面存在问题,可能产生事故隐患;2.安全管理类是指由于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执行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能产生事故隐患;3.人员素质类是指由于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不安全行为等方面存在问题,可能产生事故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级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三级。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后休10日以上30日以下,或者可能造成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2.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轻伤,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后休30日以上,或者可能造成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人以上的死亡或重伤,或者可能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在**公司范围内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者影响安全的事故隐患。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第七条**公司是公司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接受集团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其职责如下: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政府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并按要求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控情况等。

2.制定**公司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制度。

3.落实**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4.督促公司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6.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

7.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及资金预算并上报。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是本单位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接受**公司监管,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职责如下:1.执行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并按要求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2.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3.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自检、自查。

4.建立和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管控实施细则。

5.按照有关规定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

7.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及资金预算并上报**公司。

8.在责任范围内,组织治理和管控各类事故隐患,对外协单位、周边单位活动可能造成本单位产生的事故隐患进行监视和协调。

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的管理职责。

各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第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应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排查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要求。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缺陷和漏洞。

3.是否按要求对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及危险源进行了有效的辩识、评价和控制。

4.周边单位、外协单位的活动是否可能造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

5.主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安全防卫设备设施、劳动保护设备设施是否存在技术缺陷,或存在未经检测、违规操作、超期或超负荷运转、带故障运行等情况。

6.各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员配备及业务素质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7.生产作业过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反作业程序、作业指导书、规章制度等违章现象。

8.自然灾害等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第十二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各级安全审计、内外部安全检查和“日、周、月(检)查”等工作,分析、评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因地制宜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事故隐患排查频次要求如下:1.各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并做好相关问题记录,上报公司安全技术部。

2.**公司每季度至少抽检一次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控情况,研究问题的处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级治理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进行分级组织治理,隐患所在单位为责任主体单位。

1.各单位的一般和较大隐患,由隐患所在单位负责进行治理。

如需由上级单位组织治理的,应及时报**公司主管部门,由上级单位协调组织治理。

2.各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公司负责统一协调、组织,隐患所在单位负责具体治理工作。

3.涉及**公司全范围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需要由上级协调、组织治理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公司负责组织上报,并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对能够及时给予治理或部分治理的隐患,各单位应立即进行治理,以降低隐患的风险等级。

对暂时难以治理的,应积极加强现场的管理,控制风险,防止因隐患没有得到有效管控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同时积极组织治理。

事故隐患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隐患管控方案:包括隐患管理责任人、职责以及管理程序,当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和对隐患的监测检查情况。

2.隐患治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完成隐患治理所需的时间。

第十五条对于整改资金较大,需要上级公司安排资金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各单位在加强隐患现场管理的同时应及时以专题报告的形式上报,由上级公司组织治理。

专题报告主要内容:1.隐患严重程度(附现场照片)。

2.隐患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3.隐患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

4.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预算。

第七章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为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公司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3.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和演练情况。

第八章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档案管理第十九条隐患评估(一)各单位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根据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识别和梳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确定事故隐患类别和等级,并组织对一般和较大事故隐患项目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二)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1.事故隐患类别和等级。

2.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4.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5.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建议。

(三)事故隐患项目评估负责人,应及时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建档各单位通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分级,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项目档案。

一般和较大事故隐患填写附件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填写附件2,各类隐患统计情况填写附件3。

第二十一条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由**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检查验收,通过后要及时在隐患档案中核销。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逐级上报。

各单位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报公司安全技术部。

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可在第一时间上报。

第二十三条公司全体干部员工有权力和义务,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除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外,还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公司安全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考核。

各单位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依据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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