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

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原文地址:关于按照央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利息的理解作者:飞天在一般的商事合同中,一般有这样的条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由于政策的变化,具体按照什么规章制度执行,有多种说法,具体参照现行的法律条文,对这个条款,可以这样理解:第一、按照法释(1999)8号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第二、按照法释〔2000〕34号理解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是常见的违约形式。
逾期付款除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债务人还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合同法》实施后,由于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批复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浮现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合用上的混乱。
一、《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两种形式,即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㈠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的演变逾期付款违约金,指有义务付款一方当事人逾期付款而应承担的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首次浮现在1984年1月23日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4项规定中,其合用范围限于有明文规定的违约条款中,其计算标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
因中国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对延期付款的利率规定不同,导致法院在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时也要不断调整。
1994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4)10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三计算。
1996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6) 7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五计算。
此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尚未以法定概念的形式合用于普通案件。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6)156号文规定自同年5月1日起逾期贷款利率调整为4‰。
地方法院欲调整标准而没有法律依据,如继续延用最高法院(1996)7号批复规定的标准又与事实相左。
在此情形下广东省高级法院于1998年请示,最高法院以法释(1999)8号《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
该批复的合用范围是“合同”案件,严格界定就是经济合同案件。
这样就使“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及其相关规定从原来仅合用于工矿产品购销、农副产品购销等有限的合同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合同。
该《批复》改变了以前的逾期付款的含义。
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不存在约定情况。
违约金及延付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问题

违约金及延付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问题实践中,我们写起诉状,在有金钱给付义务的非借款合同纠纷中,常常涉及到违约金及延付利息的计算问题。
如果只是含糊的写上要求支付延付利息,法官会说你的诉讼请求数字不明确。
因此,需要具体确定。
一、违约金通常,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违约金的计算就按照约定执行,时间为违约之日起至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
而义务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权利人都认可的,应不能称其为违约行为,相应也不能计算违约金。
至于履行期满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也非违约责任,也不应计算违约金。
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间,是给予义务人一定时间的履行宽限期,但这只限于时间上的宽限,并不能被理解为利益上的宽限。
权利人因义务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资金利息和预期利益的损失,理应由义务人予以赔偿。
由于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率,又略高于正常贷款利率,以此计算义务人在判决书履行期间内应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二、延付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未约定违约金,合同逾期付款的违约标准如何确定(1).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
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2)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及调整标准?

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及调整标准?案件事实2010年2月3日,原告某车辆制造厂与被告鞠某签订《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某处的矿石加工厂及部分矿石出售给被告,共作价172万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款122万元,剩余50万元在2010年7月26日前付清。
如鞠某不能及时付清款项,要按每日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
签订后,截止2010年7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381 000元一直未付。
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起诉,主张被告自2010年7月26日至起诉之日即2012年7月10日共违约715天,应承担违约金817 245元(381 000元×3‰×715天)。
被告鞠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及所欠款数额没有异议。
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亦没有异议,但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转让设备向被告交接,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偿付欠款,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鞠某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减少,原告方未就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损失实为合同相对方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
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千分之一,应当认定为过高。
故依法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判令被告鞠某应承担的违约金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
律师分析本案涉及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与违约金约定过高时的调整方法两个问题。
一、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正确处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
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
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利息和损失赔偿及违约金和逾期罚金

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利息和损失赔偿及违约金和逾期罚金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利息和损失赔偿,以及违约金和逾期罚金借款合同编号: XXXXXX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民间借贷行为逐渐增多,其中很多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违约行为,给借款人带来了经济损失。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和逾期罚金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利息和损失赔偿。
本文将探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应承担的支付责任。
二、逾期利息根据我国《利率法》和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在逾期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合同约定,通常是借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或按照逾期天数累计计算的。
针对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的情况,借款合同约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利率。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以补偿借款人逾期未支付借款给出借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违约金和逾期罚金除了逾期利息,借款人在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违约金和逾期罚金的责任。
违约金通常是根据合同约定,在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计算的赔偿金。
而逾期罚金则是根据借款合同对于逾期还款的惩罚规定,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计算的罚金。
违约金和逾期罚金的设定旨在对借款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惩罚和引起借款人对合同履行的重视。
借款人在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逾期罚金,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四、利息和损失赔偿如果借款人出现还款违约行为,借款合同通常还会约定借款人应支付出借人的利息和损失赔偿。
利息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出借人应获得的利益,而损失赔偿是指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给出借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息、逾期罚金以及因借款人违约行为导致的其他直接损失。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在还款违约的情况下,应支付出借人的利息和损失赔偿。
这是对借款人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弥补,并促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交多少

逾期付款违约⾦标准,逾期付款违约⾦应该交多少逾期付款,是指⾏为⼈超过约定的期限才付款的,如买家延迟付款的⾏为。
逾期付款,可能会给对⽅造成损失,需要⽀付违约⾦。
那么,逾期付款违约⾦标准,逾期付款违约⾦应该交多少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逾期付款违约⾦标准,逾期付款违约⾦应该交多少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关于逾期付款违约⾦的约定,但该违约⾦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买受⼈以出卖⼈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为由拒绝⽀付该违约⾦的,⼈民法院不予⽀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款时请求买受⼈依约⽀付逾期付款违约⾦的,⼈民法院应予⽀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或者该违约⾦的计算⽅法,出卖⼈以买受⼈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民法院可以中国⼈民银⾏同期同类⼈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双⽅对逾期付款违约⾦有约定:根据合同⾃治原则,双⽅当事⼈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的计算⽅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般从其约定。
但是若该约定过⾼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第⼀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进⾏调整,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五条第⼆款:“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第⼆⼗七条:“当事⼈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式,请求⼈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百⼀⼗四条第⼆款的规定调整违约⾦的,⼈民法院应予⽀持。
”及第⼆⼗九条第⼀款:“当事⼈主张约定的违约⾦过⾼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情况、当事⼈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迟延履行金是指因债务人逾期履行还款、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应支付给债权人的迟延补偿费用。
在民间借贷和合同签订中,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
一、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的区别对于普通人来说,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往往是容易混淆的,其实这两者是有所区别的。
违约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未履行义务所需支付的一定金额。
一般来说,违约金是固定金额,且应履行期限前已约定。
而迟延履行金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未按时履行所需要支付的赔偿金。
往往是按照未按时履行时间计算,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和数额很大程度上受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不失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迟延履行金计算标准1、单利计算方法单利计算方法是指在T期间内,债权人应得的迟延履行金=原始合同金额x合同约定的利率xT÷365。
其中T为逾期天数,365表示一年中的天数。
例如:A向B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
然而一年后未能履行约定,而是拖欠了3个月。
那么,此时的逾期天数是90天,按照原始合同的约定,利率为5%。
那么此时债权人B应获得的迟延履行金为:100000×5%×90÷365=1,232.87元。
需要注意的是,单利计算方法仅适用于借贷和其他短期债权交易。
2、复利计算方法复利计算方法是指在T期间内,债权人应得的迟延履行金=原始合同金额x(1+合同约定的年利率)T/365-1。
其中T为逾期天数,365表示一年中的天数。
复利计算方法适用于长期债券和放贷等长期债权交易。
例如:A向B贷款10万元,年利率为5%,逾期90天。
按照复利计算方法,B应获得的迟延履行金为:100000×(1+5%)90/365-1=1,254.98元。
三、迟延履行金的测算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是灵活多变的,一般债权人和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计算规则,进行协商、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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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法释[2000]34号(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
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