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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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政法的⽐较经济法与⾏政法的区别⼀、概念的界定1、⾏政法是调整围绕⾏政活动⽽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政权,确认和保障⾏政相对⼈的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

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个独⽴的法律部门,与⾏政法存在较多区别,具体如下:(⼀)产⽣背景不同1、⾏政法——“控权论”“现代⾏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的限制,是与⾏政国家的发展密切联系在⼀起的”。

⾏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其核⼼内容市⾏政职权的赋予、⾏使及违法⾏使⾏政职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美国⾏政法学家施⽡茨精辟的论述道:“⾏政法的对象仅限于权利的补救,并回答——⾏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这些权⼒有什么限度?⽤什么⽅法把⾏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2、经济法【经济基础】市场失灵背景下的国家⼲预;从“⼩政府”“守夜⼈”“契约⾃由”的⾃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导致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中,通过⽴法授权,政府以强有⼒的⼲预发挥了重要作⽤,此乃⾃由主义经济向政府⼲预转变的⼀个重要⾥程碑。

【思想基础】同⼀时期国家⼲预经济的理论;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以政府⼲预为基础的就业⼀般理论及政策措施,他认为,“......只有政府采取⾏动削减税收或增加本⾝的开⽀,才能使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的状态。

”【法律基础】既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完全容纳由国家⼲预⽽产⽣的新的经济关系。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罗斯福新政中《农业调整法》、《产业复兴法》等宏观经济领域⽅⾯的法律。

(⼆)调整对象不同1、⾏政法⼀是⾏政关系;⼆是⾏政法制监督关系。

2、经济法可以概括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两个⽅⾯。

⼀是宏观调控关系,包括:税收关系、财政关系、货币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外贸管制关系、产业调控关系等;⼆是市场监管关系,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融市场监管关系、产品质量监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国有资产监督关系等。

经济法与行政法律部门的辨析

经济法与行政法律部门的辨析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8调整方式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远比行政法广泛,经济法采用多种方式进 行调整,经济法以国家计划指导 , 经济杠杆调节 , 采用 利率、税收等经济手段,间接影响经济法主体。当然也不 排除有时为了社会总体利益, 也会运用行政性强制手段, 如对垄断、 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等。经济法的调整方 法是综合运用法律化了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特别是在 进行宏观调控时, 更多或主要运用的是经济手段。 行政法关系具有较强的行政隶属性和强制性,主要依靠直接 的调整方式,以行政措施、直接管理和行政制裁,以发布 行政命令、批复、决定和决议等为主要调整方法。 9作用与功能不同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设定政府权力,控权是其从属和间接之 功能,它主要起着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效益的作用, 因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 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控制政府权力,设权是其从属和间接之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产生的背景不同 、 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行政法:控权论 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 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 力—— 三权分立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开始干预经济,为此国家增设大量行政机构, 行政权力膨胀,行政法为防止扩大的行政权可能侵害人民的自由和权 力而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 2、调整对象不同 、 经济法:国家为促进市场经济协调、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对其进行管理 和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行政法: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 系和内部性行政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关系。
二:缘何经济法容易被误认为是行政法
1、两者均以国家权力形式作用于经济生活领域 经济法是国家行使管理经济职能,参与、干预、调控国民经济的产物, 其调整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内容中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经济 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 关系。而且行政管理关系中有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具有一定的经济内 容。 ——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它主要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并不注 重也无法注重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因而无法深入到经济运行中, 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 “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伯纳德·施 瓦茨 2、经济法具有行政法的某些特点。经济法大多通过行政途径实施,由行 政机关来执行,有时会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政手段来实施.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最主要区别是利益本位的区别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干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经济法是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行政法是公法,它的利益本位是国家利益,它是国家用来规范行政权的法律。

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主要是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但它也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权适当干预市场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

尤其是近几年来行政权具有膨胀的趋势,因此,国家必须加大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合法化,才不偏离行政法的国家利益本位。

[2]民法是一部私法,它的利益本位是个体利益。

这里所说的个体包括公民、法人、其它各种组织。

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受保护,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

民法主要就是用来规范个体合理合法参与民商活动,充分保护自身的民商权利,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

(2)、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而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以规范行政权行使为主要任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部典型的私法。

调整对象的不同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区别的主要表现。

(3)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不同经济法是作为一部新兴的部门法律,其产生的历史并没有像民法的产生源远流长,但也区别于行政法的独特表现形式。

经济法主要表现为众多的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民法的历史很长,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也是因为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其法律规制表现得较为完整和统一。

行政法则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其表现形式则是以众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等集合体。

(4)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参考文档】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范文word版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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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探究概述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正在逐渐成长的一个新兴学科。

然而在理论上关于其是否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尤其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各自站在不同立场阐述着各自的观点。

正确认识两法的关系是深入研究两者的前提,更是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前提。

下面笔者将在此对我国及西方学界对两者关系的不同观点简要介绍。

(一)我国学者对两者关系的认识1.承认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相互独立的部门法。

但即使在这一前提下,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别的认识仍不能达成一致。

(1)国家干预经济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

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一般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体现权力从属关系。

第二种是国家经济调节说,认为行政法不只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还调整部分经济关系,但主要是微观管理。

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主要是从国民经济总体和宏观角度,注重社会总体效益。

如漆多俊教授认为,一般行政管理大量发生在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涉及许多经济领域。

国家经济调节,则只涉及经济领域。

对于两者均涉及的经济领域,其所涉及的程度和内容也不同。

第三种是经济协调关系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如史济春教授认为,随着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精细和技术化,行政法中对事管理的内容已经、正在或将要分化出去,而成为专门的法律部门和其他法律门类的组成部分。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其主要区别如下:
1. 定义和对象:经济法是指以调整和规范经济生活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关注经济活动的规范和监管;而行政法则是以规范和规定政府行为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关注政府权力的行使和制约。

2. 研究内容:经济法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市场经济的规则、商业合同、公司法、劳动法等;行政法主要研究政府组织、行政权力、行政程序等与政府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

3. 发展动力:经济法主要受到市场经济的需求和发展动力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也不断发展和完善;而行政法主要受行政管理和治理的需求和发展动力的影响,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行政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4. 目的和职能:经济法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经济法注重经济生活的规范和监管,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秩序为主要目标;行政法注重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主要目标。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它们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和行政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这两者在一些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以下是对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行比较。

一、调整对象和范围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市场竞争等,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和各个经济领域的规范化。

例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它涉及到政府对社会的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都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二、法律关系和原则经济法强调的是平衡和协调国家与市场、公平与效率、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它主要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等手段来实现经济运行的稳定、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强调公共利益、公平竞争和效率优先等原则。

行政法则强调的是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法治与公正的统一、行政与公民的互动等。

它主要通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等手段来实现行政管理的高效、公正和合法。

行政法强调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等原则。

三、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方面也存在不同。

经济法主要通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经济手段来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

例如,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和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

行政法则主要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等行政手段来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

例如,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可以处以撤销许可、罚款等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可以处以撤销处罚、罚款等处罚措施。

四、立法目的和社会功能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和社会功能也存在差异。

经济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研究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研究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研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内涵及相互关系是法学基本理论中争议颇多的一个问题。

经济法与行政法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故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必然在本质上存在差异,同时它们在功能和作用形式上又相互配合、有效互补,共同达到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目标。

一、经济法同行政法的区别很多学者试图从调整对象上彻底区别经济法与行政法,有人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一种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

然而,仅从调整对象上仍然很难区别界定经济法同行政法。

经济法的经济管理关系中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主体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中相当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

故除了调整对象之外,还需从其二者产生背景及其核心价值本位出发进行分析研究。

(一)产生背景:经济法的产生同世界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上世纪初爆发的一场空前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使得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依靠单纯的市场调节去配置社会资源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要求,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角色应该进行适当的转变。

实践表明,国家不能再固守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干预整个社会经济生活。

凯恩斯在其《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阐述了他关于国家调节经济的主张,把政府作为一个经济体系中的主体进行研究,在国家发挥其所增加的经济职能的过程中形成了新型社会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其直接影响了经济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的產生。

而近代行政法的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它的理论基础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制定行政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行政权的滥用及扩张。

经济危机来临后为了刺激经济,政府职能也有所增加,这时行政法从传统的对于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同时转向在控制权力的基础上注重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实施及行政效率的提高,其本质仍是从国家、政府的角度出发,维护政权的稳定,巩固、加强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新论

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新论

:(于保障国家正常的行政活动国家经济调节,在于影响社按照国家意志发展。

(2)管理命令或直接管理。

经济调节法、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则不同。

行政管理贯彻命令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内容不同。

行政管理主要涉明确区分。

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存在模糊性。

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三者之间是可以相互沟通和转化的,同一主张可以以不同的名义提出,每一种主张并不一定只属于一个范畴。

⑤社会利益是私权与公权结合的产物,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融合的结果。

(3)忽略了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团体。

在主体上,其认为二者区别在于经济法中的管理主体还包括国家机关之外的社会经济团体。

但在授权性行政主体中,也存在社会团体因授权作为行政主体的情形。

(四)体制区分说之不足该说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将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与狭义政府对经济的调节等同起来。

事实上二者明显不同:(1)政府经济调节的主体是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工商机关等政府机关以及授权的其他执法机关,属于狭义政府的范畴。

国家是广义的政府,除行政机关外,还包括立法、司法、军事等国家机关。

(2)国家对经济的调节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的综合运用。

而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与政治职能属于行政权的运用。

如果用经济法规范来调整因行政权运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将会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第二,调整范围的界定有待商榷。

对政治关系的调整与规范,除了一部分属于行政法所规范的行政关系之外,很大一部分属于宪法的调整对象。

比如政党执政、国家结构形式等。

三、重新认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一)调整对象不同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学界对调整对象之外是否包括调整方法,存有争议。

而且一般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方法。

另外采用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相结合的“多标准交叉划分”存在着逻辑不周延的问题。

因此以调整对象作为唯一的划分标准,才能理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实践中,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法理论基本上也是从调整对象角度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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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一)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论文摘要: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

分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之处,对于明确经济法的地位,促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分的评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调整对象方面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一般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如行政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

现在的行政法教科书主要论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内容,把它作为行政法学总论的部分;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为行政法学分论部分。

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卫生、外交等。

所以说行政法不调整经济关系是不正确的。

并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在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关系会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我们需要解决的是使用什么样的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经济行政管理的“度”应是怎样,我们不能由一种“对经济全抓全管的政府”的这一极端走向“对经济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极端,从而把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把确认和规范行政权作为主要调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经济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对于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与经济关系没有直接联系的组织经济关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并以此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分开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我们需要问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经济内容”,什么又是“间接的经济内容”?直接和间接本身就是对一事物或一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如果说经济法调整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而行政法调整具有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至少说明一点,这些学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调整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直接和间接的区别是什么呢?这里所讲的“直接”或“间接”主要是从法律调整的手段而言的。

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法功能的扩展,“秩序国家”向“给付国家”转型,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适合现代行政法功能的变革趋势,行政法一贯奉行的单方意志性在现代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上都已发生动摇。

(二)调整手段方面用传统的观点看待行政法的调整手段,基本上都将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与服从式的,强制性的和单方意志性的。

而现实中,民主思想的激荡,福利国家的出现,使得现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传统的保护国家安全和独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的消极行政作用,而向积极整备环境、经济、地域空间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义务的供给,资金补助行政等给付行政的方面扩展。

行政调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协商的方向延伸。

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等现象。

这些非直接权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它是传统意义上行政职权行为无法替代的。

这些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将成为现代行政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内容。

同时,这些调整手段也是国家调整各种经济管理关系时无法回避的手段。

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现象,而简单的认为行政法制调整手段是命令与服从,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从而把行政法与经济法简单的区分开来,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具备独特的调整方法是否应是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一个标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的法律实践还未催生出其他的调整方法。

因此用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是不科学的,即便是以此为标准,也不能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完全区分开来。

(三)主体方面对于经济法主体是否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问题,目前学界尚未达成共识。

有的学者认为:人为地赋予国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经济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据,毫无实际意义,且更易造成权力膨胀和权力运作的矛盾。

法理学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和其他的社会构成。

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它们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能构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此可见,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行政法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是缺少法理学支撑的判断。

同时,我们还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不同的。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构成,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

在区分行政法和经济法主体时,必须在同一层面上进行讨论,即对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进行区分,而不是经济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分。

如果只进行经济法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区分,势必将缩小行政法主体的范围。

(四)本质属性方面从现代意义行政法的起源来看,它产生于资产阶级国家权能划分之后行政职权独立的基础之上。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摆脱封建专制势力的束缚,他们提出“民主”与“法治”的口号,以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用法律来控制政府的权力。

资本主义行政法便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因为它在当时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充分保护公民权利。

资本主义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被归结为“控权论”。

与“控权论”对应的另一种理论是“管理论”。

“管理论”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它是在无产阶级政权彻底粉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形成的。

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国家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巩固革命成果,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问题,强调和加强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当然的。

在这个时期,人们显然不会和不可能过多地考虑控制和制约行政权的问题,相反,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管理,去高效地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

由此来看,单纯的认为行政法即控权之法是不科学的。

我们必须用辨证的方法历史地来看行政法的作用。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控权论”和“管理论”都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需要。

在资本主义国家,当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自身的缺陷暴露无遗,其盲目性、滞后性的经济问题的出现又引致一系列的社会危害,如高失业率、环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时代的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得不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日益尖锐的各种社会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权得以扩张。

与此同时,由政府主持的经济立法现象也日益增多,这种立法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效益和整体利益。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巩固后,各方面发展步入正轨,特别是经济的复苏要求政府改变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风,要在行政法范围内加强对行政权力的限制。

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型,政治上也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民义制度。

在行政法上体现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与实施。

由此可见“控权论”和“管理论”相互渗透,借鉴对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论得以完善和发展。

于是,一种新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运而生并得以实践,这就是“平衡论”。

“平衡论”认为:行政权与公民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也应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平衡。

“平衡论”弥补了“控权论”与“管理论”的缺陷,又吸收了两者的长处。

该理论贯彻于行政法的全过程,是行政立法、执法、审判的指针,也是评价行政法的根本标准。

目前,“平衡论”为大多行政法学者所赞成,并且在客观上被各国法律实践所证实。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分的误区及其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的误区为什么经济法与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区分开?这里面的症结在哪里,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与现实的交叉论证。

传统法理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并以此为标准建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设,经济立法日益增多,经济立法理念逐渐得到发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观念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被公法所吸收(当然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

学者们为论证这些现象的重要性、划时代性,千方百计要给它们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谋求一席之地。

为此,学者们千方百计地论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殊不知这已是不同语境下的法律现象。

首先是经济法与民法进行论战,但随着《民法通则》的出台,经济法学者们不战而退,缩小自己调整对象的范围,把它定位于经济管理关系,这样又引发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论争。

为了给自己的论证增加法理支持,人们开始对法律调整的对象进行改造,如有学者提出“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

那么我们要问:如果提出一种新的标准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我们可以说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种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的独立是两种性质的独立,在此基础上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

2.对现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

很多经济法学者在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时,明显地表现是对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当然这也有行政法学者的原因。

经济法学者对行政法理论的了解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理论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行政法理论的发展。

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也在发生着变化,已从传统的以命令、强制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整方法的运用。

由于我国现代行政法研究较晚,因此行政法学者大多只注重对总论部分的研究和论证,表现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几乎只涉及到总论部分的阐述,对分论部分的研究极为薄弱,部门行政法学与一般行政法学相比极不发达。

的确,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比较弱,但这与狭义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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