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行政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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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路晓[内容提要]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关系正文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 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的。

摩莱里认为,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产生的直接根源,因而他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编制了“分配法或经济法”草案。

在这之后,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德萨米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在他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或经济法”专列一章进行论述。

他主张建立自由、慷慨、合理的平均分配的方式。

他认为,这种分配方式只有伴随公有制的建立而得到实现。

1865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行政法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也就是说,行政法和民法不能调整的经济关系将由经济法来调整,他对经济法的认识已经接近现代经济法的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一般认为是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出版的《世纪经济年鉴》中最先提出的,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之后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和所颁布的法律中,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张云等学者认为,界定“经济法”的概念,首先应从法的一般概念入手,对他的外延和内涵进行描述。

历来,学者们对某种法的定义,大体上有三种方法:一是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这是一种通常的定义方法;二是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三是把某种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前两种定义方法,都可能给人带来认识上的缺陷。

第三种方法可以较为清晰地告诉人们,某种法是什么和为了什么,所以张云等学者采用了这种方法来给经济法定义。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政法的⽐较经济法与⾏政法的区别⼀、概念的界定1、⾏政法是调整围绕⾏政活动⽽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政权,确认和保障⾏政相对⼈的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

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个独⽴的法律部门,与⾏政法存在较多区别,具体如下:(⼀)产⽣背景不同1、⾏政法——“控权论”“现代⾏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的限制,是与⾏政国家的发展密切联系在⼀起的”。

⾏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其核⼼内容市⾏政职权的赋予、⾏使及违法⾏使⾏政职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美国⾏政法学家施⽡茨精辟的论述道:“⾏政法的对象仅限于权利的补救,并回答——⾏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这些权⼒有什么限度?⽤什么⽅法把⾏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2、经济法【经济基础】市场失灵背景下的国家⼲预;从“⼩政府”“守夜⼈”“契约⾃由”的⾃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导致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中,通过⽴法授权,政府以强有⼒的⼲预发挥了重要作⽤,此乃⾃由主义经济向政府⼲预转变的⼀个重要⾥程碑。

【思想基础】同⼀时期国家⼲预经济的理论;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以政府⼲预为基础的就业⼀般理论及政策措施,他认为,“......只有政府采取⾏动削减税收或增加本⾝的开⽀,才能使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的状态。

”【法律基础】既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完全容纳由国家⼲预⽽产⽣的新的经济关系。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罗斯福新政中《农业调整法》、《产业复兴法》等宏观经济领域⽅⾯的法律。

(⼆)调整对象不同1、⾏政法⼀是⾏政关系;⼆是⾏政法制监督关系。

2、经济法可以概括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两个⽅⾯。

⼀是宏观调控关系,包括:税收关系、财政关系、货币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外贸管制关系、产业调控关系等;⼆是市场监管关系,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融市场监管关系、产品质量监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国有资产监督关系等。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最主要区别是利益本位的区别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干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经济法是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行政法是公法,它的利益本位是国家利益,它是国家用来规范行政权的法律。

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主要是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但它也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权适当干预市场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

尤其是近几年来行政权具有膨胀的趋势,因此,国家必须加大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合法化,才不偏离行政法的国家利益本位。

[2]民法是一部私法,它的利益本位是个体利益。

这里所说的个体包括公民、法人、其它各种组织。

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受保护,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

民法主要就是用来规范个体合理合法参与民商活动,充分保护自身的民商权利,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

(2)、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而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以规范行政权行使为主要任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部典型的私法。

调整对象的不同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区别的主要表现。

(3)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不同经济法是作为一部新兴的部门法律,其产生的历史并没有像民法的产生源远流长,但也区别于行政法的独特表现形式。

经济法主要表现为众多的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民法的历史很长,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也是因为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其法律规制表现得较为完整和统一。

行政法则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其表现形式则是以众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等集合体。

(4)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因市场的缺陷而要求由国家恰当干预的法律规范总称。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的利益,是陪伴着国家權力而产生的。

可见这两个部门法都与政府这个特殊主体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在行政组织和职权方面的规定也是法学理论研究中争议不休的话题。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引发的争议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他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很多的相同和不同之处,理论界对此也有着各种各样不一样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应当作为行政法底下的一个部分,经济法不具有单独成立法学学科的地位。

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的特点,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很大的行政干预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社会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形式,故而会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体现了其行政性,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但大多数学者是支持其应当以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或者法律部门来对待的。

其具有的国家干预性是经济法的独特特点,并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而否认其作为一门独特法律部门的地位。

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争议也渐渐达到了趋同。

主要是对于两者区别还存在不同的声音,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国家干预经济说”、“国家经济调节说”、“经济协调关系说”。

这三种学说各有优点,笔者赞成第一种学说,本文将从国家干预经济说的观点出发,讨论两者的异同。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异同(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首先主体不同,行政法调整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其次调整对象不同,经济管理关系是由经济法主要调整的,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其主要区别如下:
1. 定义和对象:经济法是指以调整和规范经济生活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关注经济活动的规范和监管;而行政法则是以规范和规定政府行为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关注政府权力的行使和制约。

2. 研究内容:经济法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市场经济的规则、商业合同、公司法、劳动法等;行政法主要研究政府组织、行政权力、行政程序等与政府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

3. 发展动力:经济法主要受到市场经济的需求和发展动力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也不断发展和完善;而行政法主要受行政管理和治理的需求和发展动力的影响,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行政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4. 目的和职能:经济法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经济法注重经济生活的规范和监管,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秩序为主要目标;行政法注重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主要目标。

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新论

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新论

:(于保障国家正常的行政活动国家经济调节,在于影响社按照国家意志发展。

(2)管理命令或直接管理。

经济调节法、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则不同。

行政管理贯彻命令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内容不同。

行政管理主要涉明确区分。

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存在模糊性。

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三者之间是可以相互沟通和转化的,同一主张可以以不同的名义提出,每一种主张并不一定只属于一个范畴。

⑤社会利益是私权与公权结合的产物,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融合的结果。

(3)忽略了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团体。

在主体上,其认为二者区别在于经济法中的管理主体还包括国家机关之外的社会经济团体。

但在授权性行政主体中,也存在社会团体因授权作为行政主体的情形。

(四)体制区分说之不足该说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将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与狭义政府对经济的调节等同起来。

事实上二者明显不同:(1)政府经济调节的主体是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工商机关等政府机关以及授权的其他执法机关,属于狭义政府的范畴。

国家是广义的政府,除行政机关外,还包括立法、司法、军事等国家机关。

(2)国家对经济的调节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的综合运用。

而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与政治职能属于行政权的运用。

如果用经济法规范来调整因行政权运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将会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第二,调整范围的界定有待商榷。

对政治关系的调整与规范,除了一部分属于行政法所规范的行政关系之外,很大一部分属于宪法的调整对象。

比如政党执政、国家结构形式等。

三、重新认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一)调整对象不同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学界对调整对象之外是否包括调整方法,存有争议。

而且一般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方法。

另外采用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相结合的“多标准交叉划分”存在着逻辑不周延的问题。

因此以调整对象作为唯一的划分标准,才能理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实践中,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法理论基本上也是从调整对象角度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2024版]国开法学、法律事务专本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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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认的商业道德。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简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答: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 )产生依据不同。 (2)性质不同。 (3)归责原则不同。 (4)责任主体不同。 (5)免责条件不同。 (6)产生时间不同。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 (8)诉讼时效不同。 简述产权交易行为的特征。 答:产权交易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2)金融经营关系。金融经营关系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它们与客户之间在经营金融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如存款贷款关系、结算关系、信托投资关系、证券交易关系、保险关系等。这类金融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 的经济关系,即所谓横向金融关系。
(3)金融管理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金融机关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 关系,如货币管理关系、外汇管理关系、存贷款业务管理关系、结算管理关系、证券管理关系等。金融管理关系T殳 可以分为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宏观调控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一种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即所谓纵向金融 关系。
简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答: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一般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效力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在当代,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十 分广泛,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金融组织关系。金融组织关系包括银行组织关系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关系。金融组织关系是指在银行金融机 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各内部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如商业银行组织 关系、保险公司组织关系、证券公司组织关系、信托公司组织关系等。
答:(1)价格垄断行为。即经营者通过想到相到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 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经济法、民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民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和联系

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两个法律部门已市场的完善和协调发展为共同的立足点,相互之间存在许多共性和差异,充分认识其相同点和不同之处,对于健全我国经济发展制度,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而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是以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在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具有突出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杠杆之一,属于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体现公法原则。

而民商法虽然有公法化的现象,但其基本属性还是私法,体现私法原则。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指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

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

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基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显示了与传统法律大不相同的机制功能。

“概括说:全面、系统、综合;具体说: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4、内容不同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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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行政法区别:1主体不同,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面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正好相反;3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采取单纯的强制性办法,而经济法则是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4作用不同,行政法着重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而经济法则是着重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5调整程序不同,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经济法则可能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经济诉讼程序解决。

简单说的话,行政法调整的是国家机关和私人之间的公务关系。

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形之下,国家机关与私人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

经济法在国外实际上是行政法分离出去的一部分,只是因为其是以经济活动为调整对象的,所以独立为一个部门法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区别
1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加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属于私法的范围。

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2。

主体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
民法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
行政法主体不包括企业内部组织
3。

作用
经济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为主
民法维护自然人和法人利益为主
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经济法比行政法的直接和明显
4。

调整方法
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就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方式
民法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采取了行政制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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