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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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经济行政法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宪法诉讼

内容提耍:虽然在表述上存在分歧,但经济法学者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上已取得了一致意见。同时由于经济法学者在论述的时候没有将国家和政府区别开来,导致经济法学者无法清晰地论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以致行政法学者将经济法界定为经济行政法,代表就是王克稳教授,其在《中国法学》1999 年第四期发表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一文。笔者以国家和政府的区别为逻辑前提,从两者规范的权力、调整的对象、形成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涉及的救济途径四个方面论证了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同时,从经济行政法是保障经济法落实的法和两者具有相同的目的两个方面论证了两者存在紧密联系。落实经济法要加大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察。

王克稳教授在《中国法学》1999年第四期发表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一文(以下简称王文),王文认为经济法学界“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凡基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于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这些不同形式的权力运作方式在法律属性上是共同的,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在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凡行政权的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所以,“如果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与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王文所指出的经济法学界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是存在的,但由于王文对经济法学理论存在误解和对行政法本身的界定存在问题,从而导致王文的结论值得商榷。笔者认为经济法不是经济行政法,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当然,两者之间也存在紧密联系。

一、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之间的区别

(一)两者规范的权力不同

经济法规范的是国家主权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而经济行政法规范的是经济行政权对行政相对方经济行为的干预。我国宪法对此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权,该法就是经济法,该权就是主权。宪法第3章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该条明确规定了政府(狭义的)掌握的权力是行政权。主权和经济行政权有本质区别。

第一,两者归属主体不同。国家主权属于一个国家全体人民。有的西方国

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在民。例如,《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

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改)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

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

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日本国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

1947年5月3日施行)序言部分这样写到:“日本国民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代

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国获得自由

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

本宪法。”有的西方国家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在民,但可以从表述

中推理出这个结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规定:“我们,合众国的人民,

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

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既然宪法由人民制定,宪法所赋

予的各项权力必然来源于人民。我国宪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而经济行政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体的经济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例如,在我国现阶段,关税的征收权就属于海

关,其他机关和组织都不能行使关税征收权,即使国务院也不能直接征收关税。

第二,两者受制的法律种类不同。国家主权受国际法和宪法规制。在国际

范围内,国家主权受国际法规制。经济全球化导致一些有关经济、环保、人权、

宇宙空间以及国际犯罪等共同问题,单靠一个国家无力解决,于是,国家之间

签订了许多国际合作的条约和协定,为了保证获得国际合作和有效地解决问题,

国家就必须遵守这些条约和协定。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所说:“国家主权,

从它的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说,正在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影响下被重新定义。……我们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已经不在与过去一样了。”在国内,国家主权受宪法规制。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对客观上已经形成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相对应的也规定了国家和公民的义务。国家可以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但同时也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履行义务。而经济行政权除了要受国际法和宪法规制之外,还要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制。

第三,两者的可分性不同。国家主权是抽象的,具有不可分性。而经济行政权具有可分性。经济行政权只是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不同的经济行政权由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例如,征税权由征税机关行使,产品质量的监督权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行使。而且,同样一种经济行政权还可以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例如,中国征税机关有三个:海关负责征收关税,财政机关主要负责征收农业税和契税,除此之外的其他大部分税由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四,两者的地位不同。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力,在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来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而经济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两者适用的地域不同。国家主权适用于一切国家领土。而经济行政权按照行使的主体不同,适用的地域不同。中央行政机关的经济行政权适用于一切国家领土,而地方行政机关的经济行政权只能适用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综上,国家干预经济是国家主权的运用,而不是行政权的作用。所以,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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