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经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政法的⽐较经济法与⾏政法的区别⼀、概念的界定1、⾏政法是调整围绕⾏政活动⽽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政权,确认和保障⾏政相对⼈的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
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个独⽴的法律部门,与⾏政法存在较多区别,具体如下:(⼀)产⽣背景不同1、⾏政法——“控权论”“现代⾏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的限制,是与⾏政国家的发展密切联系在⼀起的”。
⾏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其核⼼内容市⾏政职权的赋予、⾏使及违法⾏使⾏政职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美国⾏政法学家施⽡茨精辟的论述道:“⾏政法的对象仅限于权利的补救,并回答——⾏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这些权⼒有什么限度?⽤什么⽅法把⾏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2、经济法【经济基础】市场失灵背景下的国家⼲预;从“⼩政府”“守夜⼈”“契约⾃由”的⾃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导致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中,通过⽴法授权,政府以强有⼒的⼲预发挥了重要作⽤,此乃⾃由主义经济向政府⼲预转变的⼀个重要⾥程碑。
【思想基础】同⼀时期国家⼲预经济的理论;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以政府⼲预为基础的就业⼀般理论及政策措施,他认为,“......只有政府采取⾏动削减税收或增加本⾝的开⽀,才能使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的状态。
”【法律基础】既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完全容纳由国家⼲预⽽产⽣的新的经济关系。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罗斯福新政中《农业调整法》、《产业复兴法》等宏观经济领域⽅⾯的法律。
(⼆)调整对象不同1、⾏政法⼀是⾏政关系;⼆是⾏政法制监督关系。
2、经济法可以概括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两个⽅⾯。
⼀是宏观调控关系,包括:税收关系、财政关系、货币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外贸管制关系、产业调控关系等;⼆是市场监管关系,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融市场监管关系、产品质量监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国有资产监督关系等。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其主要区别如下:
1. 定义和对象:经济法是指以调整和规范经济生活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关注经济活动的规范和监管;而行政法则是以规范和规定政府行为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关注政府权力的行使和制约。
2. 研究内容:经济法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市场经济的规则、商业合同、公司法、劳动法等;行政法主要研究政府组织、行政权力、行政程序等与政府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
3. 发展动力:经济法主要受到市场经济的需求和发展动力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也不断发展和完善;而行政法主要受行政管理和治理的需求和发展动力的影响,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行政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4. 目的和职能:经济法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经济法注重经济生活的规范和监管,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秩序为主要目标;行政法注重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主要目标。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它们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和行政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这两者在一些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以下是对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行比较。
一、调整对象和范围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市场竞争等,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和各个经济领域的规范化。
例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都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它涉及到政府对社会的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都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二、法律关系和原则经济法强调的是平衡和协调国家与市场、公平与效率、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它主要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等手段来实现经济运行的稳定、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强调公共利益、公平竞争和效率优先等原则。
行政法则强调的是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法治与公正的统一、行政与公民的互动等。
它主要通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等手段来实现行政管理的高效、公正和合法。
行政法强调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等原则。
三、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方面也存在不同。
经济法主要通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经济手段来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
例如,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和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
行政法则主要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等行政手段来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
例如,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可以处以撤销许可、罚款等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可以处以撤销处罚、罚款等处罚措施。
四、立法目的和社会功能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和社会功能也存在差异。
经济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涉及到国家政府与经济社会活动的管理和调控。但是,两者在对象、内容、目的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经济法主要针对的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即企业、个人等经济组织,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经济、金融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和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权力时所遵循的法律规则。行政法主要针对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事务活动,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管理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
总的来说,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则,但是两者在适用的范围、规则和目的上有所不同。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邓久发自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法冲破重重障碍, 日趋勃兴, 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然而, 近年来仍然出现很多对经济法的错误认识,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而属于行政法, 有的认为它仅是商法、社会法的一部分, 而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关系被严重混淆了,因此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拙见,以其抛砖引玉。
一、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差异1、调整的对象和保护利益不同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
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对象, 运用综合调整手段来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并不保护某个特定的利益, 而是站在全局以保护一个社会进步所必须的利益。
这种利益, 实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环境。
其保护的是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
商法是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主要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商法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因此, 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行政法主要是维权法和限权法,即维护国家公权力及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法。
因此, 行政法保护的利益主要是公共利益。
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其中基本不涉及经济关系。
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 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
2、本质功能差异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
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 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商法是私法, 也是权利法。
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 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
它本质是公法, 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
行政法一方面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起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限制, 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比较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

经济法与民法比较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法学七大门类之一。
与民法关系密切,分工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互动。
联系:1、从横向经济关系上来说,它们调整的范围交叉。
经济法是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是在法律社会化中出现的现象,是公法私法融合的产物。
它调整的经济关系往往民法也调整,二者有所交叉。
2、有些要素,比如在概念、原则、方法上民法跟经济法是通用的。
民法“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原则同样适用于经济法。
3、发展取向趋同。
二者都符合法律社会化的发展取向,法律社会化是人的法律共性与个性的生成、发展过程,是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行为动机,从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的认同的过程。
无论民法还是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都是顺从这个发展取向的。
4、功能互补。
经济法从民法和行政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经济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弥补了民法的不足。
5、在其他方面二者相互联系,比如来源上,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等等。
区别:1、调整对象及调整对象的特点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是私法;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是具有公共性和干预性,是公法性质。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主体;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管与被监管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这两者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属于公主体。
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
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可以法定或约定,自由行使,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的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或随便变更。
4、两者的基本假设不同。
(1)关于主体假设不同。
民法是平等法,它的主体按照中人的标准要求的均质的经济人,而经济法是倾斜法,主体之间不是均质的,是有差别的要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社会人。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的一面:(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②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
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③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1、经济法与行法的联系: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1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剂,必要时也采取行政手段。
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
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分。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1)、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1种物资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和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动和经济活动都是寻求1定的经济目的,即寻求1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法学研究中,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的话题。
这两者都涉及到了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和调控,但在具体的目的、手段和后果上却有着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些启示。
一、经济法的起源与目的经济法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经济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以实现经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经济法的典型代表,它们旨在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行政法的起源与目的行政法起源于封建社会,它是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行政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都是行政法的典型代表,它们旨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与区别1、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和调控,它们在某些方面是相互的。
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政府可能会运用经济手段来调节市场关系,如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物价等。
此外,在经济法和行政法中都涉及到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如对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进行罚款等。
2、区别尽管经济法和行政法有,但它们的目的、手段和后果却有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经济法主要的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和调节,而行政法则主要的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规范。
其次,经济法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是经济调节手段,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而行政法则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强制手段,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最后,经济法的实施后果主要是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和调节,而行政法的实施后果主要是影响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规范。
四、结论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它们之间却有着密切的和区别。
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深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的职能和作用,从而为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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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经济行政法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宪法诉讼内容提耍:虽然在表述上存在分歧,但经济法学者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上已取得了一致意见。
同时由于经济法学者在论述的时候没有将国家和政府区别开来,导致经济法学者无法清晰地论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以致行政法学者将经济法界定为经济行政法,代表就是王克稳教授,其在《中国法学》1999 年第四期发表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一文。
笔者以国家和政府的区别为逻辑前提,从两者规范的权力、调整的对象、形成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涉及的救济途径四个方面论证了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同时,从经济行政法是保障经济法落实的法和两者具有相同的目的两个方面论证了两者存在紧密联系。
落实经济法要加大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察。
王克稳教授在《中国法学》1999年第四期发表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一文(以下简称王文),王文认为经济法学界“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凡基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于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这些不同形式的权力运作方式在法律属性上是共同的,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在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凡行政权的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所以,“如果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与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
”王文所指出的经济法学界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是存在的,但由于王文对经济法学理论存在误解和对行政法本身的界定存在问题,从而导致王文的结论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经济法不是经济行政法,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当然,两者之间也存在紧密联系。
一、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之间的区别(一)两者规范的权力不同经济法规范的是国家主权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而经济行政法规范的是经济行政权对行政相对方经济行为的干预。
我国宪法对此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权,该法就是经济法,该权就是主权。
宪法第3章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该条明确规定了政府(狭义的)掌握的权力是行政权。
主权和经济行政权有本质区别。
第一,两者归属主体不同。
国家主权属于一个国家全体人民。
有的西方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在民。
例如,《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改)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日本国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序言部分这样写到:“日本国民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国获得自由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本宪法。
”有的西方国家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在民,但可以从表述中推理出这个结论。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规定:“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既然宪法由人民制定,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力必然来源于人民。
我国宪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而经济行政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体的经济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
例如,在我国现阶段,关税的征收权就属于海关,其他机关和组织都不能行使关税征收权,即使国务院也不能直接征收关税。
第二,两者受制的法律种类不同。
国家主权受国际法和宪法规制。
在国际范围内,国家主权受国际法规制。
经济全球化导致一些有关经济、环保、人权、宇宙空间以及国际犯罪等共同问题,单靠一个国家无力解决,于是,国家之间签订了许多国际合作的条约和协定,为了保证获得国际合作和有效地解决问题,国家就必须遵守这些条约和协定。
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所说:“国家主权,从它的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说,正在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影响下被重新定义。
……我们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已经不在与过去一样了。
”在国内,国家主权受宪法规制。
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对客观上已经形成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相对应的也规定了国家和公民的义务。
国家可以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但同时也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而经济行政权除了要受国际法和宪法规制之外,还要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制。
第三,两者的可分性不同。
国家主权是抽象的,具有不可分性。
而经济行政权具有可分性。
经济行政权只是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
不同的经济行政权由不同的行政主体行使。
例如,征税权由征税机关行使,产品质量的监督权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行使。
而且,同样一种经济行政权还可以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例如,中国征税机关有三个:海关负责征收关税,财政机关主要负责征收农业税和契税,除此之外的其他大部分税由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四,两者的地位不同。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力,在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来行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
而经济行政权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两者适用的地域不同。
国家主权适用于一切国家领土。
而经济行政权按照行使的主体不同,适用的地域不同。
中央行政机关的经济行政权适用于一切国家领土,而地方行政机关的经济行政权只能适用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综上,国家干预经济是国家主权的运用,而不是行政权的作用。
所以,王文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的结论是将主权和行政权混同了。
(二)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虽然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表述存在分歧,但在国家是主体一方这个问题上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
例如,徐杰教授倡导的国家管理和协调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管理和协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杨紫烜教授主张的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李昌麒教授提出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漆多俊教授倡导的国家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国家运用主权干预经济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和政府运用行政权干预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有本质区别。
第一,两者主体不同。
国家干预经济关系主体中的个体和经济行政管理关系主体中的行政相对方的范围一致,但国家干预经济关系主体中的国家和经济行政管理关系主体中的行政主体有根本区别。
经济行政主体包括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环保机关、质量检验检疫机关、工商机关等政府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其他执法机关。
一般来说,经济行政主体只是政府的一部分,而且是狭义政府的一部分。
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的行政机关,广义的政府除了包括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的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
国家机构就是广义上的政府。
国家是包括广义的政府的一个组织体。
国家与狭义的政府不同。
(1)两者产生方式不同。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恩格斯对国家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及其他革命阶级战胜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的产物。
而政府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工具,依附于国家,在正常状态下,它的产生方式同国家采取的政体有关。
例如,在君主制国家,政府由君主指派产生;而在民主制国家,政府由民主选举产生。
在非正常状态下,政府还有可能通过政变产生。
在我国,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两者持续的时间不同。
国家具有恒久性。
一个国家在存续时间上并无限制,只要不被吞并消灭,它就会持续存在。
而政府则不然。
以民主制国家为例。
政府皆有任期,由选举来决定政府的轮替。
(3)两者所享受的权力不同。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人群集合体,它享受的权力是抽象的主权。
在民主制国家,主权在于全体人民,无法转移。
而政府享受的权力是行政权力,来自国家主权的赋予并且受到主权限制,且有一定的行使范围,可以随着政府的更迭而转移。
(4)国家有领土疆域的固定性,而政府则无此局限性。
国家的成立以一定的领土为要件,此领土可以分割或让与他国,甚至,同一领土可以分割成两个国家。
但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国家能够宣示主权的范围是其拥有的领土范围。
而政府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可以移动。
只要该国人民同意,它可以在国家内的城市之间移动,在战争期间,外国入侵或领土被占领时,政府还可以移至它国,组成流亡政府。
国家干预经济不同于政府干预经济。
国家干预经济是主权的作用,设定的是个体的经济行为模式,为了保证个体依法经营,就要有具体的行政主体来执法,这时就是政府干预经济,是行政权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该条体现的主体是国家和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国家禁止其实施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当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了国家禁止的行为时,该法第23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