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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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因市场的缺陷而要求由国家恰当干预的法律规范总称。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的利益,是陪伴着国家權力而产生的。

可见这两个部门法都与政府这个特殊主体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在行政组织和职权方面的规定也是法学理论研究中争议不休的话题。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引发的争议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他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很多的相同和不同之处,理论界对此也有着各种各样不一样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应当作为行政法底下的一个部分,经济法不具有单独成立法学学科的地位。

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的特点,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很大的行政干预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社会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形式,故而会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体现了其行政性,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但大多数学者是支持其应当以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或者法律部门来对待的。

其具有的国家干预性是经济法的独特特点,并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而否认其作为一门独特法律部门的地位。

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争议也渐渐达到了趋同。

主要是对于两者区别还存在不同的声音,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国家干预经济说”、“国家经济调节说”、“经济协调关系说”。

这三种学说各有优点,笔者赞成第一种学说,本文将从国家干预经济说的观点出发,讨论两者的异同。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异同(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首先主体不同,行政法调整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其次调整对象不同,经济管理关系是由经济法主要调整的,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关系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背景、调整方式、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差异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差异。

接着又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

并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应该相互作用,相互衔接。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

在此,笔者认为,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差异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

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依据调整对象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

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

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

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

最初,行政法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

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

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

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文关键词]行政法经济法独立性[论文摘要]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滞后性,导致人们对它的存在价值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现在尤其是与行政法)的区别产生了困惑。

但通过对行政法的理论考察及对部门法划分标准的反思,我们应有理由相信经济法是能够独立存在的。

上世纪初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使得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依靠单纯的市场调节去配置社会资源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要求。

故而国家行政手段的作用逐渐强化,成为与市场调节并重的调控措施。

经济生活中的这一变化,表现在法律部门的发展上,首先是行政法的变化。

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全新的社会公共事务层出不穷,使得政府职能也随之急剧膨胀。

而这时的行政法为适应这一趋势,从传统的对于行政权力的控制,转向在控制权力的基础上同时注重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实施及行政效能的提高。

其次,在行政法发生变化的同时,从传统的法律部门中又异化出一个新的部门法—经济法,它的出现同行政法的转变具有相同的社会背景。

在经济法产生的早期,大多单纯借助行政法的外衣生存,存在着大量的非经济因素,经济政策、目标的制定以及市场管理大多是为了应付国内外的紧张局势或为了满足统治者独裁统治的需要,二战中德、日两国的大量经济立法就集中体现了这一特点。

因此,.这一时期中的经济法虽具其名,但与其本质要求却差距甚远。

在二战之后,随着战争阴霆的消除,各国都急于恢复自己的国民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正是通过选择适宜的国民经济政策,运用恰当的经济杠杆才使得战后各国的经济得以迅猛的发展。

因而,在这一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中,单纯的行政管理色彩已逐渐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效率提高为最高价值取向的崭新调整手段—经济法。

因此经济法自它产生之时起,就与行政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的相似性及相互交叉使得人们又对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界线发生疑问。

因此,有必要对它们的异同做进一步的澄清。

首先,从行政法基本理念的发展过程及其自身体系结构来看,近代行政法之所以出现,即是通过法律形式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与扩张,以维护“主权在民”的政治体制及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苏伟鸿法学0911 2009952027 (一)行政法是落实经济法的保障法经济法规范的是国家和个体之间的关系,国家设定了个体的行为模式,从而对经济进行调控,以保证国民经济有序运行,协调发展。

但由于国家是一个虚拟的法人,国家本身无法亲自实施干预行为,只有通过其执行机关——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来落实国家的规定,导致人们误认为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是政府。

有时候国家的调节并不能有效的得到实施。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政策的查边球”、“绕着政策走”等耳熟能详的口头禅就是形象的体现。

为了约束政府的行为,防止它越位或不到位,就必须有经济行政法。

所以,经济法的落实依靠经济行政法。

刑法是调整国家主权用刑罚手段干预社会秩序的法,形成的是国家和个体(罪犯)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中,国家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以及每种犯罪所应受的刑罚后果。

经济法和刑法一样,规范的也是国家主权行为,形成的是国家和个体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和刑法一样,国家并不是亲自落实自己的权利义务,而是授权政府中的经济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来执法,由于经济法设定的事务庞杂,如果像刑法落实,都由执法机关提请法院裁决,法院无力担当此任,而且,当个体没有涉嫌犯罪时,行政处罚的后果并不严重,所以,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己先做出有执行效力的行政决定,可以依法自己执行或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行政相对方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复议机关或法院来裁决,由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来解决行政争议。

(二)两者的目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不清楚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在当今社会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门非常重要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如何相互独立又相互,共同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经济法涵盖了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经济法体系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不断演变,为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行政权力、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方面,旨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法体系随着国家行政管理的发展不断健全,为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

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重叠部分。

例如,在市场监管领域,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而行政法则规范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

两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公平竞争,而行政法则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市场主体权利。

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

它们都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让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假设某市一家餐厅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在这个案例中,经济法调整餐厅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同时保护餐厅的合法权益。

而行政法则调整市场监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和法律责任。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本案中共同发挥作用,保障了食品生产销售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相互独立又相互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研究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未来,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两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更好地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制建设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

经济法主要涉及经济活动的规范与管理,而行政法则主要关注政府机构的权限、程序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性质和定义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其目的是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其核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政府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并限制政府行为的权限和程序。

行政法的核心是合法行政的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影响1. 经济法对行政法的影响经济法对行政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经济法规定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规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和责任,这直接影响了政府机关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其次,经济法对行政许可和监管程序提出了要求,要求政府机关在执行行政职权时依法行使,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与公平。

最后,经济法对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侵权行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法对经济法的影响行政法对经济法也具有重要影响。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权限和程序,保证了政府机关在经济活动管理中的有效执行。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执法等程序,这些程序对经济主体的合法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此外,行政法还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监督和问责制度,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起到重要作用。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协调关系在实践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往往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与行政法需要密切合作和协调配合。

在立法过程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可以进行集成立法,通过法律的整合和协调,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和冲突。

在执行过程中,经济法与行政法需要相互配合,政府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他们分别规范了经济活动和行政行为,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特点以及应用案例等方面展开,以探讨这两个领域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学科。

它包括了商法、金融法、税法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是以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为基础,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其次,经济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它与其他法律学科有所区别。

再次,经济法的内容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密切相关,因此需要不断适应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应用案例1.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例如,某国某地区存在一家垄断企业,垄断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 金融法金融法是指国家对金融体系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某国某地区,发生了一起银行违规操作的案件。

根据金融法的规定,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对涉事银行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它规范了政府的组织、权力和行为。

行政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是以政府行为为研究对象,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行政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它与行政实践的紧密联系使其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

第三,行政法的内容涉及公共权力行使,因此其法律关系常常是不对等的。

四、行政法的应用案例1. 行政许可在某国某地区,一家企业需要获得政府的行政许可才能开展某项经营活动。

浅析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对于经济法性质的探讨,一直以来都没有停息过。

我国的经济法经历了从“学科经济法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到“经济管理法说”、“宏观调控法说”和“纵横统一说”的过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被逐步确定和认可。

但对于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二者关系的讨论却涉及较少,或者仅仅只对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了简要说明。

另外鉴于我国对经济行政法这一概念的使用并不像国外那样频繁,所以我们只能参考国外对于经济行政法这一概念的论述来分析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的经济法理论,对于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种:“同一型”关系、“包含型”关系以及“分立型”关系。

一、“同一型”关系“同一型”关系是指将经济法视为是“经济行政法”,二者是“同一”的关系。

即经济法的本质就是经济行政法,区分二者没有实际作用。

这种观点的要旨是认为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并且尽可能避免使用“经济法”这一措辞,以免造成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错觉。

最早提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经济行政法的是苏联民法学家C.H.勃拉图西,他于1963年提出“经济行政法”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不能将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在“经济法”的名下混为一谈。

“同一型”关系为前苏联所长期倡导。

但此观念往往是受制于大陆法系的传统思维模式:公法和私法划分的二元结构,认为社会关系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利义务,平等和不平等的,前者也称之为权力关系,后者也称之为交易关系;任何法律关系无非都由这两种因素之一构成,分别应由民法和行政法调整,也分别对应着自愿和强制。

这种观点在经济法学界也有所体现,比如有德国经济法学者进一步将经济法分为经济公法和经济私法,我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关系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法、经济法中包括行政合同等等。

这种观点忽略了:一是以组织、企业等为中心的现代社会组织中的权力关系不能用行政法来调整;二是政府主导、参与经济活动或市场活动,比如国有企业、公共建设、政府投融资等不是简单的权力行使;三是组织内的经济活动既有交易的因素也有管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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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背景、调整方式、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差异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差异。

接着又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

并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应该相互作用,相互衔接。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

在此,笔者认为,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差异
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

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依据调整对象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

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

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

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

最初,行政法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

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

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

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

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

主要包括: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

2·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传统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时所形成的行政关系。

但行政法反映控权理论,其调整对象的本质是行政关系这一社会关系。

行政法最为关注的是控制行政权的滥用。

所以,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也无法深入到经济运行中去,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

也就是说,行政法的核心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利是否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

(四)功能差异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

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

它本质是公法,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

所谓行政法的维护,又称为行政法的积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保障作用和行政法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国家发展的推动作用。

所谓限制,又称为行政法的消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和限制,即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互相联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均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于特定社会生活领域中
行政法是创设、规定行政权力之法。

它表现为国家对特定社会生活的直接强制的管理,要求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一方必须在国家设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往往不具有选择性和自由性,更多地则是以服从为特征。

就经济法而言,它虽不像行政法那样表现为鲜明强烈的“权力意识”,但国家为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和有序,仍将“政府之手”伸进经济关系中,对市场主体给予必要的限制、监督和引导,而不像民法那样国家尊重当事人意志,完全袖手旁观于外。

因此,经济法是因为解决新的经济问题的产物。

(二)两法的价值指向均为社会整体利益
现代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宗旨无一不是国家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所设之法,是社会在强有力的组织管理之下,实现人们对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和平的美好追求,抑制打击强势个体和群体对弱势个体、群体和社会的入侵,甚而要求社会成员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以使每个社会成果获得应获得和可获得之利益和生存空间,实现一个社会可以保障的最低的基本权利。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虽晚于行政法,但却是在一个高的起点上出现于法律之林,即肇始的首要动机即以谋求社会经济的公平为己任。

它既是对民法的个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又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

其作用即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体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总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之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

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权利义务分配,以达到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

因而,不论是行政法还是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均表现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而非为某一个法律主体特别设定权利,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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