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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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路晓[内容提要]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关系正文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 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的。

摩莱里认为,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产生的直接根源,因而他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编制了“分配法或经济法”草案。

在这之后,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德萨米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在他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或经济法”专列一章进行论述。

他主张建立自由、慷慨、合理的平均分配的方式。

他认为,这种分配方式只有伴随公有制的建立而得到实现。

1865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行政法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也就是说,行政法和民法不能调整的经济关系将由经济法来调整,他对经济法的认识已经接近现代经济法的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一般认为是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出版的《世纪经济年鉴》中最先提出的,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之后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和所颁布的法律中,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张云等学者认为,界定“经济法”的概念,首先应从法的一般概念入手,对他的外延和内涵进行描述。

历来,学者们对某种法的定义,大体上有三种方法:一是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这是一种通常的定义方法;二是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三是把某种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前两种定义方法,都可能给人带来认识上的缺陷。

第三种方法可以较为清晰地告诉人们,某种法是什么和为了什么,所以张云等学者采用了这种方法来给经济法定义。

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

1.2 经济法律关系
1.2.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当
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 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举例
比如,张三和李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 了一个买卖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 系。张三和李四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之间订 立的合同内容,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该民事法 律关系的内容。
举例: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张三有一批木材,李四要购买,签订了合同。
(民事法律关系成立)
张三的木材被雨淋了,双方协商降价 张三在运送木材途中遇到大雪封路,不能如期送到
(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了)
张三如期交货,李四依约付款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了 )
2)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1)条件 经济法律规范
(3)调整方法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 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民法则采取追究民事责任的制裁形式。
(4)作用
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宏观经济领 域内理顺整体和个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基于全局利益 需要协调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发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案例导引
制度的力量
18世纪末,英国政府决定把犯了罪的英国人统 统发配到澳洲去,以上船的犯人数支付船主费用。 一些承包了大规模运送犯人工作的私人船主为了 牟取暴利,在英国尽可能地多装人,而对于这些 人能否远涉重洋活着到达澳洲就不管不问了。有 些船主为了降低费用,甚至故意断水断食,结果 导致运往澳洲的犯人在船上的死亡率高达12%。为 此,英国政府想了很多办法,但不管是派政府官 员监督,提高犯人生活标准,还是派医生上船为 犯人治病服务,都没能把死亡率降下来;相反地, 甚至有些监督官员和医生因为不与黑心船主同流 合污而被杀害。政府支出了高昂的费用,却无法 改变犯人死亡率居高不下的现象。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物的分类
主物与从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二)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 有价证券: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
货币
(三)智力成果权
能产生经济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
(四)行为
主体在市场经营中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 活动。包括完成一定的工作和提供一定的 劳务。如运输行为、加工行为、建筑行为
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概念:它是一种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即
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的权利义务关系
• • • • 主体:发包方和承包方 客体:货币、修建行为、房屋 内容:权利义务 法律事实:签订合同的行为
第三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当
事人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具有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什么是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即在主体相互的关系中,谁可以做什么, 谁不可以做什么.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当事人必须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行事。
• 例如:某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 其内部的某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 承包责任书,约定某车间可以使用企业的 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 • 请问在国有企业和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 济法律关系? • 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 解析:在科研单位与某公司之间的买卖法 律关系中,地震这一事件导致双方签订的 合同无法履行,是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 终止的法律事实。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导言经济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都对人们的经济交往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虽然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法律范畴,但是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联系和区别。

本文将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以加深对两者关系的理解。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1 共同目标经济法与民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经济法旨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法则是指导和规范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益。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1.2 相互影响经济法和民法相互影响,互为补充。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然涉及到民法的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需要运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争议。

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既需要涉及到经济法的合同法规定,也需要解析民法中的一般合同条款。

两者之间的互相依赖,使得经济法与民法密不可分。

1.3 制度框架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在法律制度框架上有一定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都受国家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2.1 不同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的是个人和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到的范围更广泛。

2.2 不同的权益保护原则经济法和民法在权益保护方面有所不同。

经济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强调市场机制和效率。

而民法则更注重保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强调自由平等和公正正义。

2.3 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经济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领域,涉及到商事合同、公司法、劳动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邓久发自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法冲破重重障碍, 日趋勃兴, 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然而, 近年来仍然出现很多对经济法的错误认识,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而属于行政法, 有的认为它仅是商法、社会法的一部分, 而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关系被严重混淆了,因此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拙见,以其抛砖引玉。

一、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差异1、调整的对象和保护利益不同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

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对象, 运用综合调整手段来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并不保护某个特定的利益, 而是站在全局以保护一个社会进步所必须的利益。

这种利益, 实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环境。

其保护的是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

商法是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主要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商法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因此, 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行政法主要是维权法和限权法,即维护国家公权力及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法。

因此, 行政法保护的利益主要是公共利益。

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其中基本不涉及经济关系。

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 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

2、本质功能差异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

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 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商法是私法, 也是权利法。

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 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

它本质是公法, 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

行政法一方面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起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限制, 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比较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

比较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

经济法与民法比较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法学七大门类之一。

与民法关系密切,分工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互动。

联系:1、从横向经济关系上来说,它们调整的范围交叉。

经济法是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是在法律社会化中出现的现象,是公法私法融合的产物。

它调整的经济关系往往民法也调整,二者有所交叉。

2、有些要素,比如在概念、原则、方法上民法跟经济法是通用的。

民法“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原则同样适用于经济法。

3、发展取向趋同。

二者都符合法律社会化的发展取向,法律社会化是人的法律共性与个性的生成、发展过程,是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行为动机,从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的认同的过程。

无论民法还是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都是顺从这个发展取向的。

4、功能互补。

经济法从民法和行政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经济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弥补了民法的不足。

5、在其他方面二者相互联系,比如来源上,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等等。

区别:1、调整对象及调整对象的特点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是私法;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是具有公共性和干预性,是公法性质。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主体;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管与被监管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这两者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属于公主体。

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

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可以法定或约定,自由行使,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的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或随便变更。

4、两者的基本假设不同。

(1)关于主体假设不同。

民法是平等法,它的主体按照中人的标准要求的均质的经济人,而经济法是倾斜法,主体之间不是均质的,是有差别的要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社会人。

1.3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

1.3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联系(1)调整范围有所交叉在对一些对整体利益有害的微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时,二者范围存在交叉。

(2)功能互补民法商法注重维护市场自发秩序的存续与生成,经济法在尊重市场调节的基础上,注重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发挥市场和政府各自的功能。

2.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l民法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l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主体不同l参与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主体,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l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是社会公共性机构或国家职能机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时,国家主体与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3)法律属性不同民法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具有社会法的属性。

(4)调整方法不同l民法商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l而经济法则通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联系(1)主体方面经济法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主要是行政机关(2)调整范围方面二者均调整经济关系,调整范围交叉2.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l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多数情况下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l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纵向调整和微观调整;l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既有纵向调整,又有横向调整,既有微观调整,更有宏观调整。

(2)调整侧重点不同l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侧重从形式上调整;l而经济法主要规定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介入和参与经济关系的实体内容和具体程序。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l行政法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机关,经济法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政府及其经济主管机关。

l权力机关、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不是行政法的主体,但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法学研究中,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的话题。

这两者都涉及到了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和调控,但在具体的目的、手段和后果上却有着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些启示。

一、经济法的起源与目的经济法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经济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以实现经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经济法的典型代表,它们旨在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行政法的起源与目的行政法起源于封建社会,它是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行政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都是行政法的典型代表,它们旨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与区别1、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和调控,它们在某些方面是相互的。

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政府可能会运用经济手段来调节市场关系,如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物价等。

此外,在经济法和行政法中都涉及到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如对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进行罚款等。

2、区别尽管经济法和行政法有,但它们的目的、手段和后果却有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经济法主要的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和调节,而行政法则主要的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规范。

其次,经济法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是经济调节手段,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而行政法则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强制手段,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最后,经济法的实施后果主要是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和调节,而行政法的实施后果主要是影响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规范。

四、结论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它们之间却有着密切的和区别。

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深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的职能和作用,从而为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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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的一面:
(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②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

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③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1、经济法与行法的联系:
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1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剂,必要时也采取行政手段。

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

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分。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
(1)、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1种物资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和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动和经济活动都是寻求1定的经济目的,即寻求1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

行政活动寻求的是工作效益,它首先应服从的是主座意志。

(4)、经济法主要运和经济手段,也应用行政手段,但它具有辅助的性质,而且1般应与经济手段等结合应用;行政法则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它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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