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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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路晓[内容提要]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关系正文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 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的。

摩莱里认为,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产生的直接根源,因而他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编制了“分配法或经济法”草案。

在这之后,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德萨米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在他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或经济法”专列一章进行论述。

他主张建立自由、慷慨、合理的平均分配的方式。

他认为,这种分配方式只有伴随公有制的建立而得到实现。

1865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行政法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也就是说,行政法和民法不能调整的经济关系将由经济法来调整,他对经济法的认识已经接近现代经济法的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一般认为是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出版的《世纪经济年鉴》中最先提出的,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之后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和所颁布的法律中,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张云等学者认为,界定“经济法”的概念,首先应从法的一般概念入手,对他的外延和内涵进行描述。

历来,学者们对某种法的定义,大体上有三种方法:一是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这是一种通常的定义方法;二是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三是把某种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前两种定义方法,都可能给人带来认识上的缺陷。

第三种方法可以较为清晰地告诉人们,某种法是什么和为了什么,所以张云等学者采用了这种方法来给经济法定义。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政法的⽐较经济法与⾏政法的区别⼀、概念的界定1、⾏政法是调整围绕⾏政活动⽽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政权,确认和保障⾏政相对⼈的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

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个独⽴的法律部门,与⾏政法存在较多区别,具体如下:(⼀)产⽣背景不同1、⾏政法——“控权论”“现代⾏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的限制,是与⾏政国家的发展密切联系在⼀起的”。

⾏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其核⼼内容市⾏政职权的赋予、⾏使及违法⾏使⾏政职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美国⾏政法学家施⽡茨精辟的论述道:“⾏政法的对象仅限于权利的补救,并回答——⾏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这些权⼒有什么限度?⽤什么⽅法把⾏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2、经济法【经济基础】市场失灵背景下的国家⼲预;从“⼩政府”“守夜⼈”“契约⾃由”的⾃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导致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中,通过⽴法授权,政府以强有⼒的⼲预发挥了重要作⽤,此乃⾃由主义经济向政府⼲预转变的⼀个重要⾥程碑。

【思想基础】同⼀时期国家⼲预经济的理论;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以政府⼲预为基础的就业⼀般理论及政策措施,他认为,“......只有政府采取⾏动削减税收或增加本⾝的开⽀,才能使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的状态。

”【法律基础】既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完全容纳由国家⼲预⽽产⽣的新的经济关系。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罗斯福新政中《农业调整法》、《产业复兴法》等宏观经济领域⽅⾯的法律。

(⼆)调整对象不同1、⾏政法⼀是⾏政关系;⼆是⾏政法制监督关系。

2、经济法可以概括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两个⽅⾯。

⼀是宏观调控关系,包括:税收关系、财政关系、货币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外贸管制关系、产业调控关系等;⼆是市场监管关系,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融市场监管关系、产品质量监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国有资产监督关系等。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其主要区别如下:
1. 定义和对象:经济法是指以调整和规范经济生活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关注经济活动的规范和监管;而行政法则是以规范和规定政府行为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关注政府权力的行使和制约。

2. 研究内容:经济法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市场经济的规则、商业合同、公司法、劳动法等;行政法主要研究政府组织、行政权力、行政程序等与政府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

3. 发展动力:经济法主要受到市场经济的需求和发展动力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也不断发展和完善;而行政法主要受行政管理和治理的需求和发展动力的影响,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行政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4. 目的和职能:经济法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经济法注重经济生活的规范和监管,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秩序为主要目标;行政法注重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主要目标。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最主要区别是利益本位的区别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干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经济法是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行政法是公法,它的利益本位是国家利益,它是国家用来规范行政权的法律。

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主要是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但它也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权适当干预市场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

尤其是近几年来行政权具有膨胀的趋势,因此,国家必须加大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合法化,才不偏离行政法的国家利益本位。

[2]民法是一部私法,它的利益本位是个体利益。

这里所说的个体包括公民、法人、其它各种组织。

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受保护,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

民法主要就是用来规范个体合理合法参与民商活动,充分保护自身的民商权利,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

(2)、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而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以规范行政权行使为主要任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部典型的私法。

调整对象的不同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区别的主要表现。

(3)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不同经济法是作为一部新兴的部门法律,其产生的历史并没有像民法的产生源远流长,但也区别于行政法的独特表现形式。

经济法主要表现为众多的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民法的历史很长,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也是因为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其法律规制表现得较为完整和统一。

行政法则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其表现形式则是以众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等集合体。

(4)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新论

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新论

:(于保障国家正常的行政活动国家经济调节,在于影响社按照国家意志发展。

(2)管理命令或直接管理。

经济调节法、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则不同。

行政管理贯彻命令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内容不同。

行政管理主要涉明确区分。

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存在模糊性。

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三者之间是可以相互沟通和转化的,同一主张可以以不同的名义提出,每一种主张并不一定只属于一个范畴。

⑤社会利益是私权与公权结合的产物,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融合的结果。

(3)忽略了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团体。

在主体上,其认为二者区别在于经济法中的管理主体还包括国家机关之外的社会经济团体。

但在授权性行政主体中,也存在社会团体因授权作为行政主体的情形。

(四)体制区分说之不足该说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将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与狭义政府对经济的调节等同起来。

事实上二者明显不同:(1)政府经济调节的主体是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工商机关等政府机关以及授权的其他执法机关,属于狭义政府的范畴。

国家是广义的政府,除行政机关外,还包括立法、司法、军事等国家机关。

(2)国家对经济的调节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的综合运用。

而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与政治职能属于行政权的运用。

如果用经济法规范来调整因行政权运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将会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第二,调整范围的界定有待商榷。

对政治关系的调整与规范,除了一部分属于行政法所规范的行政关系之外,很大一部分属于宪法的调整对象。

比如政党执政、国家结构形式等。

三、重新认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一)调整对象不同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学界对调整对象之外是否包括调整方法,存有争议。

而且一般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方法。

另外采用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相结合的“多标准交叉划分”存在着逻辑不周延的问题。

因此以调整对象作为唯一的划分标准,才能理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实践中,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法理论基本上也是从调整对象角度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行政法、经济法

行政法、经济法

行政法、经济法
行政法和经济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分支。

行政法是研究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内容。

经济法则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市场经济、企业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等方面。

行政法和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政府管理和经济发展两个方面。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可以帮助政府机关处理各种行政纠纷,保证政府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经济法则可以帮助企业和市场各方面处理各种经济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实践中,行政法和经济法不仅有很多理论研究,也有很多实际应用。

政府机关需要遵守行政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同时也需要在经济活动中遵守经济法规定的法律制度。

企业和市场参与者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研究和应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现代法律体系,同时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和发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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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பைடு நூலகம்政法
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涉及到国家政府与经济社会活动的管理和调控。但是,两者在对象、内容、目的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经济法主要针对的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即企业、个人等经济组织,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经济、金融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和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权力时所遵循的法律规则。行政法主要针对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事务活动,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管理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
总的来说,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则,但是两者在适用的范围、规则和目的上有所不同。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它们在调整对象、主体、调整方法、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

1.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等,而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关系,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

2.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而行政法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3.调整方法:经济法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而行政法则是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具有命令和服从的特点。

4.作用:经济法主要是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而行政法着重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政治体制改革服务。

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主体、调整方法、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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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概念的界定
1、行政法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

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存在较多区别,具体如下:(一)产生背景不同
1、行政法——“控权论”
“现代行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是与行政国家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其核心内容市行政职权的赋予、行使及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精辟的论述道:“行政法的对象仅限于权利的补救,并回答——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
2、经济法
【经济基础】市场失灵背景下的国家干预;
从“小政府”“守夜人”“契约自由”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导致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以强有力的干预发挥了重要作用,此乃自由主义经济向政府干预转变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思想基础】同一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
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以政府干预为基础的就业一般理论及政策措施,他认为,“......只有政府采取行动削减税收或增加本身的开支,才能使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的状态。


【法律基础】既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无法完全容纳由国家干预而产生的新的经济关系。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罗斯福新政中《农业调整法》、《产业复兴法》等宏观经济领域方面的法律。

(二)调整对象不同
1、行政法
一是行政关系;
二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2、经济法
可以概括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两个方面。

一是宏观调控关系,包括:税收关系、财政关系、货币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外贸管制关系、产业调控关系等;
二是市场监管关系,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金融市场监管关系、产品质量监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国有资产监督关系等。

(三)关注焦点不同
1、行政法
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的权力(权利)义务为主要规范对象,重点阐述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方面的内容。

2、经济法
经济法关注的焦点是市场主体经济上的权利义务。

具体而言,经济法主要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在经济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

(四)调整方式不同
1、行政法:由于行政法关系具有较强的行政隶属性和强制性,因此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以行政措施、直接管理和行政制裁,以发布行政命令、批复、决定等为主要调整方法。

2、经济法:
(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①指令性调整方法。

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②指导性的调整方法。

这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

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2)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五)调整范围不同
1、行政法
行政法从微观的角度,调整微观经济关系, 是对个别、具体、特殊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2、经济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强调国家干预宏观经济产生的社会关系, 主要是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和宏观的角度,即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它包括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等, 是对经济所作的一种高瞻远瞩的调整。

(六)利益本位不同
1、行政法
行政法着眼于国家管理,是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公法。

国家为了维护政治稳定、巩固和发展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方面,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机关各种管理权能及相应的辅助性手段,从而保证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

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失控和异化.也会损害国家利益。

因此,行政法又是关于行政权如何行使及其对其不当行使的救济法。

2、经济法
经济法从一产生,就是国家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社会整体利益本位立场。

它保护的既不是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也不是单纯的国家利益。

经济法的任务是既要对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的自由竞争状态进行调控,实现经济稳定协市场协调发展,又要对具有扩张性、官僚性的政府经济权利进行控制,防止因权力过度膨胀和权利至上而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妨碍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

三、结论
综上,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产生背景、调整对象、关注焦点、调整方式、调整范围利益本位等多个方面来具体分析,它们的划分是显而易见的。

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如何将二者衔接、共同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是当下进行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下面有请朱中龚同学为我们介绍他的研究成果。

※行政法为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其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其宗旨和原则则为平衡协调、维护公平和自由的竞争、责权利一致等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直接反映。

※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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