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法
朝鲜社会主义商业的几个问题

朝鲜社会主义商业发展的前景展望
持续稳定发展
随着朝鲜国内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政策环境的持续优化,朝鲜社会主义商业有望实 现持续稳定发展。企业将继续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推 动商业繁荣。
创新驱动发展
在未来,朝鲜社会主义商业将更加注重创新驱动发展。企业将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商业转型升级。同时,政 府也将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商业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改革阶段(1990年代至今)
随着苏联解体及国际形势变化,朝鲜开始有限度地放开私营商业,允许一部分私人经营活 动,但仍以公有制商业为主导。
朝鲜社会主义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经济命脉
朝鲜社会主义商业承担着商品流 通、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稳定市 场等重要职能,是国民经济的命
脉。
国家调控手段
通过公有制商业,国家可以有效地 调控市场,保证关键商品和服务的 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商业和集体商业的活动。
价格机制
价格机制在朝鲜社会主义市场中 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价格水平受 到政府的调控,以确保社会稳定
和公平。
供需平衡
朝鲜社会主义市场努力实现供需 平衡,通过调整生产和流通,满
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朝鲜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挑战与改革
挑战
改革
• 市场活力不足:由于计划调节的存在,市场活力受到 一定限制,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推动经济发展
朝鲜社会主义商业作为连接生产与 消费的桥梁,对于促进工农业生产 、引导消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 要作用。
CHAPTER 02
朝鲜社会主义商业的市场体 系
朝鲜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构成
01
02
03
朝鲜税制

单纯地从时间意义上讲,朝鲜废除农业 税比中国早了将近40年,这是具有进步意 义的,当然我们需先暂不考虑这其中的国 情因素。而就税收形式而言,朝鲜实行的 是实物税;而在中国,也曾长期实行实物 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除农 业税和牧业税曾征收粮食和畜产品外,其 他各税均为货币税,1985年农业税改为 “实物抵交,货币结算”,亦为货币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 营的外国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沿海经济开 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 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及能 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 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人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 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国 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 投资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机场、港口、 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带项目在上 海浦东新区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务院批准设 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 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该属性的值继承这是不到20万韩元可获 豁免 *该属性的值继承这20多万荣获:6% 30%
营业税
课税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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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部门产品销售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在商业领域 从服务行业的服务运输,银行和旅游收入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什么是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指一国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该国的投资活动,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投资保护、投资促进、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外商投资法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待遇:外国投资者在正常合法的范围内享受与本国投资者一样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不应受到歧视,应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权益和权利。
2.公平竞争:外商投资法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得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参与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
3.可预测性:外商投资法应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使外国投资者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投资。
4.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应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合同权利等。
外商投资法的核心内容外商投资法的核心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准入条件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的条件和程序。
这些条件和程序可能涉及投资额度、投资领域、行政审批等。
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如知识产权保护、财产权保护、合同权益保护等。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减少外国投资者的风险,增加他们对投资的信心。
投资促进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一系列的投资促进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投资。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税收优惠、补贴、土地使用权等。
纠纷解决外商投资法通常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或本国投资者之间纠纷解决的机制和程序。
这些机制和程序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
外商投资法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投资的增加,外商投资法也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许多国家加入了国际投资协定,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或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
这些协定旨在进一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外商投资的指导原则和规范,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国际投资协定的模型法》等。
在朝鲜投资的相关政策

投资朝鲜有三种企业形式朝鲜对外经济协力委员会是朝鲜内阁直属的中央机构,外商成立企业的工作由其承担。
外国人在朝鲜投资有三种形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国单独企业。
“合营企业相当于中国的合资企业,合作和合营的区别在于合作企业的经营由朝方全权负责,而外国单独企业相当于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仅限于罗先经济贸易区!”目前在平壤及朝鲜大多数地区,完全的外资企业都是不允许的,合营和合作的方式,是外国人投资朝鲜的唯一选择。
在投资领域方面,朝鲜开放几乎所有领域供外商投资,除环境污染、国家安全、技术过时和有伤风俗的外企不能进入外,工业、农业、建设、运输、信息、能源、科技、旅游和金融等各经济部门都可投资,同时对于最低的投资金额也没有限制。
“出资比例、方式、金额和期限都由外方和朝方商议决定,国家没有任何特殊的规定!”四种企业可获税收优惠对于外国企业家最为关心的税收方面,金先生向中国企业家表示,朝鲜对外商共有3种企业税,分别是企业所得税、交易税(营业税)和地方税。
除了企业税外,外商投资朝鲜还须交纳个人税,包括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地方税等。
总的看来,朝鲜目前对外商投资的税率普遍偏高。
不过,朝鲜政府对四种企业提供投资优惠,“引进现代技术的部门、生产产品国际竞争力强的部门、资源开发和基础建设部门和科技与技术开发部门。
以上行业的投资,企业所得税将按结算利润10%收取。
”除税收外,外国企业还须交纳电费、水费、营业许可证费、海关登记费、企业登记费、居住登记费、逗留登记费、汽车登记费和资源费等相关费用。
投资朝鲜,除人力成本较低外,税费并不具有太大优势。
其他问题朝鲜实行计划经济,产品可不可以自由销售?“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销售,好的产品我们还会帮助拓展销路!”高科技行业还有哪些优惠?“由国家认定后的高科技企业,3年免收税金,3年之后的2年税金免收50%。
”朝鲜政府对外汇如何管理?“外国投资企业获取的利润,可以免税汇往国外;个人获取的外汇的60%,可以向国外汇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韩国•【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1992.09.30•【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希望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愿意通过缔约各方给予投资、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良好的待遇和保护,为各自国家的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会促进两国间的经济技术交流,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一国的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在进行投资时,依照另一国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用作投资的所有种类的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一)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用益权和类似权利;(二)股份、股票、债券或公司、企业或合营企业中其他任何形式的参股;(三)金钱请求权或与投资有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四)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工业设计、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及商名,和商誉;(五)依照法律或根据合同赋予的任何权利及依法取得的任何许可证或许可,包括勘探、提炼、种植和养殖或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投资财产任何形式的改变,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主要包括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提成费及酬金。
投资产生的收益用于再投资时,再投资的收益享有与该投资相同的保护。
三、“投资者”一词,系指在另一国领土内投资的一国的国民或公司。
(一)“国民”一词,在缔约一方系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公司”一词,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社团;2、在大韩民国方面,系指法人、合伙、公司和社团,不论是否有限责任、是否法人或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依照一国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组成且在其领土内拥有住所的公司,应视为该国的公司。
第二条一、缔约各方应尽可能在其领土内促进另一国的投资者的投资,并根据其本国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使该投资获得许可。
朝鲜宪法(2012)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万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1972年12月27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9日第九届第三次会议修改补充,1998年9月5日第十届第一次会议修改补充)朝鲜外文出版社平壤主体87年(1998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旗目录序言 (4)第一章政治 (6)第二章经济 (8)第三章文化 (11)第四章国防 (13)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4)第六章国家机构 (17)第一节最高人民会议 (17)第二节国防委员会委员长 (19)第三节国防委员会 (19)第四节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 (20)第五节内阁 (22)第六节地方人民会议 (24)第七节地方人民委员会 (24)第八节检察院和法院 (26)第七章国徽、国旗、国歌、首都 (28)历年修改 (29)서문 (31)제1장정치 (34)제2장경제 (37)제3장문화 (41)제4장국방 (43)제5장공민의기본권리와의무 (44)제6장국가기구 (48)제1절최고인민회의 (48)제2절국방위원회제1위원장 (51)제3절국방위원회 (52)제4절최고인민회의상임위원회 (52)제5절내각 (55)제6절지방인민회의 (57)제7절지방인민위원회 (59)제8절검찰소와재판소 (61)序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体现了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领导的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创建者,是社会主义朝鲜的始祖。
金日成同志创立了永恒不灭的主体思想,在此旗帜下组织和领导了抗日革命斗争,树立了光荣的革命传统,完成了光复祖国的历史大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领域奠定了建设自主独立国家的牢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金日成同志提出了主体的革命路线,英明地领导了各阶段的社会革命和建设事业,把共和国加强和发展成为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国家,自主、自立、自卫的社会主义国家。
朝鲜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法【主体1 0 0 ( 2 0 1 1 )年12月3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2 0 0 6号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济区的开发第三章经济区的管理第四章企业设立及其注册、经营第五章经济活动条件的保障第六章鼓励及优惠第七章申诉和争议解决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区法的使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法(以下简称本法)为在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内建立有关开发和管理的制度与秩序,扩大和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交流做出贡献。
第二条(经济区的地位和位置)经济区是在经济领域实施优惠政策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殊经济区。
经济区辖区为平安北道的黄金坪和威化岛地区。
第三条(经济区的开发及其产业结构)经济区的开发按地区分阶段进行。
黄金坪地区以信息产业、轻工业、农业、商业、旅游业为主进行开发;威化岛地区按照威化岛开发规划进行开发。
第四条(投资当事人)世界各国的法人、个人以及经济组织可以在经济区投资。
居住朝鲜境外的朝鲜同胞也可以依照本法在经济区投资。
第五条(经济活动条件的保障)投资者可以在经济区内设立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并自由进行企业活动。
国家为投资者在使用土地、录用人力、缴纳税金、市场准入等方面提供优惠的经济活动条件。
第六条(鼓励投资的部门和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部门)国家在经济区特别鼓励对基础设施建设部门、高新科技部门,生产有国际市场竞争力产品部门的投资。
禁止或限制对危害国家安全、居民身体健康、社会道德健康生活的项目,影响环境保护的项目,经济技术落后的项目的投资和营业。
第七条(经济区经营管理当事人、禁止干预管理委员会工作原则)在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的指导和平安北道人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经济区的经营管理。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国内的其他机关不得干预管委会的工作。
第八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经济区内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合法收入和对其授予的权利。
关于目前几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思考

第二,一些国家社会主义遭受挫折的原因, 还在于没有坚持社会主义原则,接受资本 主义所有制关系和经济管理方法。
第三,社会主义与“多元化”是势不两立 的,“多元化”是资本主义的政治方式。 “多元化”引入社会主义,必然导致个人 主义和自由主义。
关于开放政策问题:朝鲜在1984 年9 月公布了 《 合资经营法》 ,鼓励外商到朝投资搞合营企 业。朝党指出,“根据自力更生的原则建设自 立的民族经济,决不意味着关起门来进行经济 建设”。1991 年12 月,朝政务院作出建设罗津、 先锋自由经济贸易区的决定。1993 年10 月,朝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通过了外国人投资法等 10 多个法规,允许外国投资者可在朝鲜领域内 建立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可在自由经济贸易 区内建立和经营外国人企业;朝鲜将向外国投 资者和外国人投资企业出租必要的土地,出租 期最长为50 年。
其次就是发扬千里马精神,实现土豆耕作 革命、两熟耕作革命、水利建设工程,为 社会主义建设迎接新的革命高潮,并在2012 年步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将最大程度发挥 劳动团体组织人员和劳动人员的能量。社 会主义强盛大国就是“吃大米饭喝肉汤” 的社会。认为现在急需的是粮食、电力和 燃油,经济复苏的关键在于国家怎样解决 这三个问题。“我们经历苦难的行军忍着 血泪积累了很多东西,现在已经到了猛烈 喷发的时候。世界会在朝鲜的奇迹面前大 吃一惊”。
(2),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朝鲜把社 会主义划分为“不完全的社会主义”和 “完全的社会主义”或“完全胜利了的社 会主义”两个阶段,认为完全胜利了的社 会主义社会“是没有城乡差别和工人阶级 同农民的阶级差别的无阶级社会”。 逐步 实现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转变。
(3),经济体制问题:认为社会主义经 济不是市场经济,而是计划经济,计划经 济是实现人的自主性的崭新的经济,它具 有旧的市场经济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和永 久的生命力,其优越性首先在于经济是有 目的地为生产的直接担当者劳动人民群众 服务的。朝党还认为,搞市场经济就是复 辟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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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1条(外商投资法的使命和地位)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为鼓励外商投资者向共和国境内投资,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做贡献。
本法是外商投资管理的基本法。
第2条(用语的定义)
1.外商投资是指外商投资者以经济活动为目的而进入到外国的资产、产权,保密技
术。
2.外商投资者是指对我国投资的其他国家的法人个人。
3.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设立的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外国人企业。
5.合作企业是指由我方投资家和外商投资者共同投资,我方经营并根据条同条件偿还
对方的投资份额或分配利润的企业。
6.合营企业是指由我方投资家和外商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根据投资比例分配
利润的企业。
7.外国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者单独投资经营的企业。
8.外国企业是指在投资管理机关下注册并进行经济活动的其他国家企业。
9.外商投资银行是指在我国设立的合营银行,外国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10.特殊经济地区是指国家根据特别指定的法规对于投资,生产,贸易,服务相似的经
济活动保障其特惠的地区。
第3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银行的创立)
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可创立并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银行。
此时需得到投资管理机关的认可。
相关中央机关和特殊经济地区管理机关所属于投资管理机关。
第4条(外商投资者的权力和利益保护,经营活动条件保障)
国家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力和利益,进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条件。
第5条(投资当事人)
其他国家的法人和个人可以在我国进行投资。
海外同胞根据此法也可进行投资。
第6条(投资部门及投资方式)
外商投资者可在工业,农业,建筑,运输,通信,科学技术,观光,流通,金融等诸多领域进行多种方式的投资。
第7条(鼓励投资部门)
国家对于以尖端技术为首的现代技术和生产在国际市场上有较高竞争力的产品领域,下层结构建设领域,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领域的投资有特别鼓励。
第8条(鼓励部门投资的优惠)
在鼓励领域投资并创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接受减免以所得税为首的诸多税款,保障有利的土地利用条件,优先提供银行贷款等类似优惠。
第9条(保障在特殊经济地区的特惠性经营活动条件)
国家对于在特殊经济地带创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采购及搬出入,产品销售,雇佣劳力,缴纳税款,土地利用等诸多领域进行特惠性经营活动条件的保障。
第10条(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出入境便利)
国家对于在我国进行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家们的出入境手续办理程序及方法提供便利。
第11条(禁止投资及限制项目)
禁止投资及限制对象如下:
1.对国家安全和居民健康,健全的社会道德生活有妨碍的项目。
2.以资源出口为目的的项目。
3.违背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4.技术落后的项目。
5.经济效果性能低的项目。
第12条(投资财产和财产权)
外商投资者可使用货币财产,实物财产,工业产权等相似财产和财产权进行投资。
此时投资的财产和财产权的价值以相关时期的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当事者之间的协议进行评价。
第13条(分社,事务所,代理店的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合营银行和外国人银行在我国或其他国家可设立分社,事务所,代理店或子公司等相关部门,可与其他国际公司进行联合。
第14条(法人资格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合营银行和外国人银行可成为我国的法人。
但是在我国的外国企业的分社,事务所,代理店,外国银行分行不能成为我国的法人。
第15条(土地租赁期)
国家提供给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银行创立所需的土地租赁。
土地租赁期最大为50年。
获得租赁的土地需在土地租赁机关的认可下进行租赁期内的土地转让或抵押。
第16条(劳力的雇佣)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银行必须雇佣我国劳动力。
一部分管理人员和特殊职种的技术者,技术工人可以与投资管理机关协议雇佣其他国家劳动力。
第17条(税款的缴纳)
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银行需根据决定好的协议缴纳企业所得税,交易税,财产税等其他税款
第18条(利润的再投资)
外商投资者可以将利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我国进行再投资。
对于再投资本部分,部分或全部退还该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第19条(投资财产的保护)
国家不会对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银行的财产进行国有化或征收。
与社会公共的利益相关并不得以征收时会事先通知并根据法律程序按值充分补偿。
第20条(利润和其他所得的国外汇款)
外商投资者在企业经营或银行业务中得到的合法利润及其他所得,企业或银行经过核算后剩余资金可不受限地汇往境外。
第21条(经营秘密的保障)
国家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秘密,并在与外商投资者无协议情况下不会公开。
第22条(解决纠纷)
与外商投资的相关意见上以协商的方法解决。
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时通过调解,仲裁,裁判的方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