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节选)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大学课程的考核管理工作,提升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学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与形式1.课程考核内容应当符合课程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其中,必须包括理论知识、应用技能、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形式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报告、项目等多种形式。
2.考核方式为百分制。
每个课程的考核方式,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卷面成绩等细节应制作公告,明确告知学生。
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成绩。
3.大学应该鼓励多元化的开放式考试,如自由发挥,表演,实操等方式,这样更利于学生的创造性和实践性。
二、考核程序1. 教师应当在课程开课前确定课程的考核分值分配方式,编制考核试卷和评分标准,并且及时公示。
2. 课程考核时间应在教学进度安排中明确,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
3. 考试成绩应及时录入,汇总排名。
考核成绩要及时公示,提供复查机制。
4. 有关考核成绩的异议处理,应当认真听取相关证据,及时公正处理。
学生提出异议时,可申请复查。
三、作弊处理1.任何参加考试的学生都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在考试中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禁止学生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和物品进入考场。
2.如学生被发现作弊,教师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罚款或者零分处理。
3.学生如对零分或罚款处罚有异议,可以对她们提起申诉。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有事实的证明材料,以及根据证据的证明材料。
4.学生提出申诉的班级管理层可以报教务处进行申诉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并处理。
四、达成绩优秀学生的表彰与奖励1. 学生应当按照课程考核的成绩进行评定,并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予以评定。
2. 为了鼓励学生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功实践以及表扬先进和模范,学校可以制订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等激励机制,并予以宣传。
3.别的,若课程涉及专业实践环节,学校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实践项目等,强化学生学习动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理念,全面推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节选)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节选)本文关键词:本文简介: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节选)浙大发教[2005]112号第二章考核方式与命题第十条考核方式(一)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内容由相应任课或命题教师统一确定。
一般可采取笔试、口试、机试、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
(二)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摘要内容: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节选)浙大发教[2005]112号第二章考核方式与命题第十条考核方式(一)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内容由相应任课或命题教师统一确定。
一般可采取笔试、口试、机试、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
(二)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
应避免不结合课程实际而照抄照搬一些所谓的标准化测试等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试卷命题(一)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大纲”进行命题。
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二)考核范围广的课程,如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课程,应努力创造条件,推行教、考分离;考前组成命题小组,负责试卷的组卷工作。
(3)广泛的覆盖测试问题,结构科学,和主题数量适当,难度要适中,努力使论文具有良好程度的分化。
(四)考试应准备考卷和备用卷,其难度和覆盖面应基本一致,两套试卷中应避免有重复题目。
命题时,每份试卷需提供其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
(五)公共基础课由相应课程指导委员会或课程组组织命题,其他课程一般由开课学院的系(所)组织命题。
课程考核命题工作一般应在考核前两周完成。
第三章试卷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试卷格式(一)试卷采用全校统一制定的试卷卷首样式印刷,注明考核课程名称、学年学期、考核所需时间等信息,并注明是否闭(开)卷、允许携带的用品等信息。
(二)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校对后,在考试前1周内打印密封。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2009年10月修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为进一步推进本科教学改革,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根据《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大发教〔2006〕46号)文件精神和新的人才培养目标,特修订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目的是以评促教,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提高本科课程教学质量,同时为学校教学相关决策提供有效信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二、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包括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不包括实习和毕业环节。
评价对象包括“教师”和“课程”,即某课程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和课程的教学质量,即“人·课”。
三、评价指标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和双语课分别制订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四、评价人员及权重1.评价人员参加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评价人员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学生;二是同行及管理人员,包括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教学督导和教学管理人员。
2.权重原则上,学生评价权重占70%,同行及管理人员评价权重占30%(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教学督导和教学管理人员各占10%)。
五、评价方式和流程学生评价和同行及管理人员评价均在现代教务管理系统进行。
系统首先剔除每一个评价对象即“人·课”的最高5%和最低5%学生评价分,再与同行及管理人员评价分汇总,经过加权统计,得出综合评价分,并将综合评价分按类别由高到低排序。
评价工作流程见附件3。
六、评价结果及等级评定1. 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按同类可比的原则分类排序,并按一定比例确定评价等级。
2.全校课程按以下类别统计评价结果。
(1)通识课程:思政类、军事理论类、公共体育类、外语类、计算机类、历史与文化类、文学与艺术类、沟通与领导类、科学与研究类、经济与社会类、技术与设计类、新生研讨课等。
(2)大类课程:数学类、物理类、化学类、生物类、工程类、设计及艺术类、经管类和文史哲类等。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是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研训练、创新创业活动等实践性教育课程。
第三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以及来我校交流、进修的各类学生,均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课程考核成绩均可累加记载,即可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环节成绩累计得出。
第三章选课与考试资格认定第六条学校实行全面选课制。
未经选课直接参加学习和考核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条选课一般分为预选和补选。
但由于教学要求及进度的差别,部分课程原则上不予补选。
各类课程的具体选课细则与时间安排以学校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
第八条学生选课成功并按要求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环节学习任务(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补考的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章缓考与补考第十一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可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层次医院)诊断书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学生办理缓考须至少在考试前两天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除突发急病和特殊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学生因个人私事一般不准予缓考。
在校生参加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如发生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于考试前两天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对课程期中考试提出缓考申请且获得批准的,其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自动按缓考处理,学生不参加期末考试,但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否则按第八条、九条、十条的规定处理。
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2019年7月修订)浙大本发〔2019〕21号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文件浙大本发〔2019〕21号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2019年7月修订)为进一步完善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教学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地推进选课工作,结合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应依据所在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参加选课。
选课前应认真阅读选课手册和选课通知,选课时应按照选课管理规定操作。
第二条学生应在下一周期选课前缴清学费并有效注册,方可选课。
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向求是学院各学园或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工部门审核、出具有关证明并到校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取得选课资格。
第三条学生凭学号、密码登录网上教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教务网)选课,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密码应妥善保管,不得代替他人选课,不得借用、盗用他人学号及密码选课。
第四条选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践、见习、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五条学生每个长学期(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选课上限为35学分,竺可桢学院、已注册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允许增加到40学分。
一般学生正常情况下每个长学期修读25学分左右为宜,最少不低于15学分(毕业班学生除外)。
第二章选课安排第六条每学年安排两个选课周期, 每个选课周期一般分四轮选课。
秋冬学期课程(含暑期课程)选课的第一、二轮通常安排在夏学期第五至七周,第三、四轮通常分别安排在秋学期、冬学期开学初,且第三、四轮不包含暑期课程,第四轮只针对冬学期课程;春夏学期课程选课的第一、二轮通常安排在冬学期第五至七周,第三、四轮通常分别安排在春学期、夏学期开学初,且第四轮只针对夏学期课程。
对选课学分低于22学分的学生在第三轮选课额外安排一次“低分定点选课”,一般定在第一周的周一至周三。
第七条每个选课周期安排两次网上补选申请,一般定在每学期第一周的周一至周三;安排两次网上退课申请,一般定在每学期第二周的周末,限申请1门。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进修管理暂行办法浙大教发(2001)16号为进一步做好进修教师(进修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本科课程进修的管理工作拟定如下:一、教务部管理职责1.主要负责全校进修生的宏观管理,如制订本科课程进修管理办法,制作有关表格和证书等。
2.负责拟定进修收费标准,并上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
目前,大专院校教师在我校进修本科生课程收费为每学分150元,其它人员进修本科生课程收费为每学分200元。
本校教师、研究生、本科生进修本科课程收费按其它人员收费标准减半。
在实验室进修学习或参加毕业设计(实习)则按每学期1000元收费,实验消耗较多的再加收一定的实验材料费。
3.《进修证》、《成绩登记表》、《进修证书》等实行统一编号。
编号由6位数组成,第1,2位为入学年份,如“01”为2001年入校,第3,4位为学院代号(按学校公布的21个学院顺序号),最后2位为报到注册顺序号,如“011108”即为2001年信息学院第8位进修生编号。
二、学院管理职责1.本科课程进修具体工作主要由各学院本科教学科组织管理,各系和研究所(教研室)及任课教师个人不得自行接受进修学习人员。
2.由学院本科教学科回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咨询信函,寄发浙江大学进修生推荐表,决定是否接受有关人员来浙江大学进修学习,并寄发《进修学习入学通知书》。
3.各学院本科教学科在开学时为前来我校学习的进修生办理报到、注册、选课、听课及收缴学费等手续。
4.对于跨学院(系)选课的进修生,应到选课门数较多的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进修费交纳到选课的学院并负责落实选课、听课事宜。
5.各学院本科教学科在开学一个月内将进修生名单汇总上报实践教育办公室(可通过网上传送)。
6.进修结束由学院本科教学科持进修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统一到实践教育办公室办理《进修证书》,并协助进修生办理离校手续。
7.各学院按学校有关进修经费分配政策给任课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发放酬金。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工作,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本科层次的各类高校。
本办法所称本科课程考核,是指开设在本科层次的课程中,要求学生通过考试来评估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制度安排。
考核应体现课程的全面性、科学性、公正性、实用性,既要考验学生基础知识,又要考虑综合素质和动态性,以回应课程目标、核心素养和知识技能要求。
二、考试内容1. 考试内容应当围绕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中指定的主题、目标和核心素养进行设计。
不同教学环节(如理论和实践、课堂教学和实习)应根据不同要求推进考试并综合评价。
2. 考试形式可选测验、答辩、论文等,应根据学科特点、教学目标、教学环节合理选择。
考试时间、题目质量、评卷方法、测试方式等应公正公正公开。
不允许不合理的考试形式、考试难度、题目答案设计等影响统一公平的考试质量。
三、考试程序1. 考试安排应在公告上注明考试科目、时间、地点、考试教室、考试范围、注意事项、允许用辅助工具、整体标准、考试要求等。
2. 考生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场进行考试签到,迟到者不得入场。
考生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应向教务处申请。
3. 布置试题应严谨、科学,考虑到课程目标和学科特点。
注意试题质量和命题质量评估。
4. 批改试卷时,应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严格评分,如发现评分不合理,实行统一公正、公平的审核批改。
教师应该完全根据试卷成绩,选修课程知识体系,评分标准,综合考虑得分情况,达到科学评分的目的。
5. 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应在1周内公布,由教师主持公布。
教师应根据学生试卷、考场纪律、抄袭等情况,公正地评价学生考试成绩。
四、违规行为处理1.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相互交谈,使用通讯工具,抄袭、作弊、更换试卷,否则将取消考试成绩,记入档案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违反考试规定的考生,教务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并记录在学生违规记录中,对于多次违规的学生严格按照处分方案进行处理。
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修订)为进一步完善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教学管理,根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近年来我校推进选课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新一轮本科教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课管理原则(一)学生应了解本科大类(专业)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了解选课手册和学期推荐课表,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
(二)学生应先缴费注册,后选课,在选下一周期课程前缴清学费并有效注册,未注册(未缴费)者不予选课。
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学工部门审核、出具有关证明并到校计财处办理开通选课相关手续后,方能取得选课资格。
(三)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必须认真对待,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学生凭学号、密码选课。
密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代替他人选课,不得借用、盗用他人学号及密码选课。
(四)新生入学后,第一个秋、冬学期的课程由教务处按类(专业)排定,并以推荐课表形式发给新生,其中必修的课程已经排定。
新生一般只对体育课和通识选修课程等进行选课。
(五)每学年安排秋冬、春夏两次选课周期。
学生可以在连接校园网或Internet网的任何计算机上进行选课。
选课具体时间和注意事项等以《现代教务管理系统》选课网上的通知为准。
(六)学生无故不参加选课或错过选课机会,一般不再另行安排同一轮次的补选。
对休学、复学和变换主修专业等学籍有变动的学生,学校集中安排补、退选工作,具体时间和注意事项等以《现代教务管理系统》选课网上的通知为准。
(七)为能在学制年限内顺利完成学业,建议每生每一选课周期(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选读25学分左右为宜,最少不得低于15学分(毕业班学生除外),最高不宜超过40学分。
(八)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选课者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对于有预修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读预修课程,以免造成后续课程学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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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节选)
浙大发教[2005]112号
第二章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十条考核方式
(一)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内容由相应任课或命题教师统一确定。
一般可采取笔试、口试、机试、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
(二)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
应避免不结合课程实际而照抄照搬一些所谓的标准化测试等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试卷命题
(一)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二)考核范围广的课程,如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课程,应努力创造条件,推行教、考分离;考前组成命题小组,负责试卷的组卷工作。
(三)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难度要适中,力求使试卷有良好的区分度。
(四)考试应准备考卷和备用卷,其难度和覆盖面应基本一致,两套试卷中应避免有重复题目。
命题时,每份试卷需提供其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
(五)公共基础课由相应课程指导委员会或课程组组织命题,其他课程一般由开课学院的系(所)组织命题。
课程考核命题工作一般应在考核前两周完成。
第三章试卷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试卷格式
(一)试卷采用全校统一制定的试卷卷首样式印刷,注明考核课程名称、学年学期、考核所需时间等信息,并注明是否闭(开)卷、允许携带的用品等信息。
(二)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校对后,在考试前1周内打印密封。
(三)试卷由教务处指定的各校区试卷印刷点负责印刷。
第十三条试卷保管
(一)各课程试卷在考核前后的各个环节中都必须严格保密。
严禁在联网电脑上进行试卷的编制、打印工作,以防泄密。
如发生泄漏试题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学院和教务处,迅速采取措施,变更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评阅后的试卷(含电子版),应交开课院系教务管理部门登记封存,保存期5年。
(三)教务处、各院系应组织人员对评阅过的试卷定期抽查,以便了解课程考核情况。
第四章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绝对记分法和相对记分法。
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E)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
第十五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有1次补考机会。
全校性“四统一”课程及部分学科基础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补考。
参加其它课程补考的学生应参加下一轮该课程开课学期的选课,此时学生可以选择参加补考,也可以选择放弃补考、直接参加课程重修。
凡选择参加补考的学生不参加课程的修读,直接参加期末考试或实验考核等,不缴纳重修费,补考合格的,成绩记60分(或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选择课程重修的学生经重修后所获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六条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到课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平时成绩比例根据课程性质由任课教师确定(一般不低于总评的20%),并在考前公布。
第十七条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
凡量大面广的试卷(如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一般应该组织集中评阅,采取统一时间、统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评卷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任课教师在考试后1周内必须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工作,安排补考的课程须在考后1天内完成评卷与成绩录入工作。
总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后,打印一式2份并签名,一份交开课学院本科教育办公室存档(附该课程的学生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单及成绩分配比例),另一份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九条原始成绩档案由院系教务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学生对本人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允许核查试卷。
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开课院系教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在教务管理部门核查试卷。
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核或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第二十条评卷确有差错需修改成绩,由评卷教师或任课教师向所属学院教务管理部门提出,填写《浙江大学现代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成绩更正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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