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事项若干规定的通知-20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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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2.18•【文号】财办会[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严肃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

为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下同)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全面、深入地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等,为加快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由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二期已正式上线,为确保报备信息安全、完整,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

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报备时间为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5月31日。

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

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中数据保持一致。

三、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5)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

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

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28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因所依据的文件废止而失效。

)【发布部门】审计署【发布日期】1993.04.13【实施日期】1993.04.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28号)《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审计长吕培俭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三日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条例》、《审计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审计事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二)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的名单;(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

第四条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时,对涉及其他地区有关单位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与该地区审计机关协商并委托其调查核实。

被委托的审计机关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委托的审计机关。

第五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在向审计机关提交前应当按照《审计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如果接受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要随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对审计组认为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需要处罚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审计署关于办理复审事项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办理复审事项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办理复审事项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审法发[1990]30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废止和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8日)废止(原因:因新文件发布而实际失效。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1990.10.27
【实施日期】1990.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审计署关于办理复审事项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法发〔1990〕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署机关各业务司: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的审计机关来函,提出若干有关办理复审事项的问题。

根据审计法规的规定和复审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结论和决定,按照规定要求复审,应当提出书面的复审申请。

复审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复审的事项、理由,对该事项实际情况的说明及其有关的证明材料,认为原审计结论和决定适用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当或者错误的理由和依据。

复审申请应附原审计结论和决定。

受理复审的审计机关如认为复审申请的有关内容和材料不够充分,应当通知申请复审单位加以补充。

二、受理复审的审计机关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5.07.21•【文号】审法发[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5]27号2005年7月21日)署机关各业务司、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程序,明确审核审定责任,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署业务司、派出审计局直接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署业务司负责汇总特派办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特派办直接实施需由审计署出具(但不需要经过业务司审核)的审计报告,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定。

第三条审计署审计报告的审核审定,实行审计报告代拟部门和复核机构各司其职、总审计师统一把关、署领导分工负责、审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审计报告审核审定的程序:(一)审计报告代拟部门在研究审核审计组或特派办提交的审计报告后,代拟审计署审计报告(含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下同),一并送复核机构进行复核;(二)复核机构进行复核后,提出复核意见,由审计报告代拟部门作出相应的修改并附采纳复核意见情况说明,送总审计师审核;(三)总审计师审核后,经分管副审计长审核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不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直接送分管副审计长审定、签发。

第五条总审计师在审核审计报告过程中,可视需要召集有关人员,聘请有关专家,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自审计报告代拟部门收到审计组或特派办审计报告至审计署正式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一般应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

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审综发[1997]93号

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审综发[1997]93号

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审综发〔1997〕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中国审计规范发布以来,各级审计机关认真组织人员学习,自觉贯彻执行,努力实现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审计规范的执行情况是好的。

但在执行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如,有的审计机关超越审计管辖范围安排审计任务;有的直接或变相地为社会审计组织承揽业务。

为纠正这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执行中国审计规范是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和派驻机构必须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严格按规范办事。

审计署过去发布的规定、办法等,有与审计规范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审计规范为准。

二、审计机关超越审计管辖范围安排审计任务的作法应予纠正;年度计划内的审计项目不得安排给社会审计组织去完成。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应按《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严格执行。

企业有权自主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强行指定。

企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查证的情况应向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派驻机构)报送备案。

四、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对铁道、民航等系统的中央单位进行审计,应严格按照署划定的分工区域和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执行。

不得超出已划定的范围去延伸审计二、三级单位。

特殊情况确需延伸的,须报经署批准后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结束——。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审办办发[2008]119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审办办发[2008]119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审办办发[2008]119号2008年5月5日)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试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署领导交办(批办)的重要事项的办理及督办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办事项的范围(一)署领导批示办理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由审计署办理的事项;(二)署领导批示办理的有关部门提请审计署办理的事项;(三)署党组会议、审计长会议、审计长办公会议议定和署领导在其他会议或场合布置的要求办理的事项;(四)署领导交办(批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职责分工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由交办(批办)给的单位办理;由审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汇总、通报办理情况。

三、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程序(一)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由署领导秘书根据署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填写《重要事项办理通知单》(样式附后)或将包含有交办事项的会议纪要、署领导批办事项的批示,送承办单位和审计长办公室各一份;(二)审计长办公室应及时掌握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根据办理时限适时进行督促;(三)承办单位应将署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明确交给有关责任人员具体办理;(四)承办单位在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办结后,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审计长办公室。

四、重要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与通报署领导秘书应动态了解相关单位承办的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办理情况,并根据需要向署领导报告。

新审计法、审计条例、审计准则

新审计法、审计条例、审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国家政策对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

国家政策对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
序 发布机 号 关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1988-4-7 1996-1213 1996-1213 1996-1216 1996-1217 1996-1217 1996-1219 失效原因 因调整对 象变化而失 效。 因调整对 象变化而失 效。 因调整对 象变化而失 效。 因调整对 象变化而失 效。 因调整对 象变化而失 效。 因调整对 象变化而失 效。 因调整对 象变化而失 效。 关于在检查地方财政 审财字 审计署 1 收支中对经济违纪问 〔1988〕190 财政部 题处理规定 号 审行发 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 2 审计署 〔1996〕第 审计实施办法 349号 审行发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 3 审计署 〔1996〕第 审计实施办法 352号 审计机关对国有商品 审商发 4 审计署 流通行业财务审计实 〔1996〕第 施办法 354号 审工发 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 5 审计署 〔1996〕364 计实施办法 号 审农发 审计机关对农业专项 6 审计署 〔1996〕第 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366号 审法发 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 7 审计署 〔1996〕第 审计办法 376号
2000-87 2000-87 2000-87 2000-87 2000-87 2001-81 2001-81 2001-81 2001-81 2001-81 2003-34 200312-15 200312-15 200312-15 200312-15 200312-15
2000-8-7 2000-8-7 2000-8-7 2000-8-7 2000-8-7 2001-8-1 2001-8-1 2001-8-1 2001-8-1 2001-8-1 2003-5-1 2004-2-1 2004-2-1 2004-2-1 2004-2-1 2004-2-1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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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事项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了加强管理,扭转不良风气,提高审计质量,促进事务所健康发展。

经研究,对以下几方面做出规定:
1、审计事项派出
每个审计项目进点前必须填制《审计事项派出表》,认真填写其中事项,并严格执行,如果事项变更要有充分理由。

《审计事项派出表》填好后,一式两份交给安排或承接项目的副所长,并经其确认。

此项工作从2012年6月1日起严格执行,如不执行将给予相应处罚,扣主审工资100元。

安排或承接项目的副所长派出项目,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拒绝安排(确有原因,经核实后予以调整),否则每次扣拒绝派出人员工资100元。

陈所长直接安排的项目亦按上述规定执行。

2、审计过程控制
由于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审计项目基本都在被审计单位完成。

但有的审计组进点前,没有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进驻,而是在家休息若干天再前往;审计实施结束后不直接来所里上班,而是又在家里休息若干天。

这样做,严重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更重要的是影响审计效率。

从现在起,必须严格杜绝此类现象,一经发现,将进行经济处罚,未按约定时间进点,每滞后一天扣主审工资500元,相应的也扣助理人员工资;每个项目完成后立即回所里上班(星期六、日除外)。

如果个人或家里确实有事,必须事先履行请假程序。

如无故擅自在家休息按旷工论处,每一天扣主审工资200元,相应的也要扣助理人员工资。

为了做好审计过程控制,安排项目的副所长一是和审计组保持联系;二是和被审计单位保持联系,随时了解审计的进度及各种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核实进点时间,审计实施时间及项目结束时间。

3、审计质量控制
现在我所对审计项目实行的是主审负责制,审计质量的控制、审计进度的掌控、审计报告的出具、审计费用的收回、底稿整理归档等等均由主审负责,对审计人员或助理履行的审计程序、形成的审计底稿或审计报告(总结)初稿,主审要进行认真复核,如果审计质量出现异常状况,将对主审按《奖惩条例》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予以辞退。

若所一级稽核发现审计报告数字有误,每处扣主审工资30元;若文字有误,每处扣主审工资10元。

若发现重大审计事项导致审计风险,严重影响审计质量的最低扣主审工资500元。

主审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3个月内将底稿整理归档,要求数字准确,内容齐全,底稿完整,不能遗漏。

所里根据情况进行底稿抽查,若发现底稿出错,每错一处扣主审10元,相应的也要扣助理人员工资。

4、差旅费报销
严格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执行,审计期间擅自回合肥的,来回交通费及补助不予报销;来回车票的时间与《审计事项派出表》填写的时间不一致的不予以报销;《差旅费报销办法》规定以外的事项和超出标准不予以报销。

从6月1日起,差旅费报销复核程序有所调整,差旅费在送财务复核前,先由安排或承接审计项目的副所长进行签字确认,再到财务复核,最终报陈所长审批。

5、审计效率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如被审计单位配合不理想、提供资料不及时等;还有的是
我们自身原因,如责任心不强、工作被动、人浮于事、业务生疏、工作方式方法欠妥等等,而导致审计效率低下,一个审计项目久拖不决。

如遇此类情况,应积极与被审计单位、审计组人员沟通协商,采取合理的举措,力争在《审计事项派出表》预定的时间内按质完成审计任务。

在审计组自身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所里汇报,由安排或承接该项目的副所长负责协调解决。

如果不能按《审计事项派出表》列出的时间按质完成审计任务,每滞后一天扣主审工资300元。

原则上要求:每个审计项目必须按照《审计事项派出表》列出的时间现场完成,不得回所里做底稿或写报告(送审项目和特殊项目除外)。

每个项目撤点时原则上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意见,审计底稿在被审计单位打印。

如有特殊情况经由安排或承接审计项目的副所长进行签字确认,并报陈所长批准。

6、员工的考核与进出
员工的进入:从现在起,所里进入新员工,原则上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男性、全日制本科学历(或注册会计师等考过几门)。

经一年的考查合格,再正式签订录用合同,办理各项社保。

员工的调离与辞退:对于正式录用的员工,实行计分考核,由主任或项目牵头人、主审进行打分考核,每半年考核的最后一名予以辞退,实行末位淘汰制。

倒数第二、三名给予每人处罚300元;前三名每人奖励500元。

7、劳动纪律
在单位,要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改变审计项目难安排、不愿意加班等不良现象;在外承做审计项目,要遵守被审计单位的劳动纪律,树立良好形象,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任务。

对劳动纪律所里进行不定期抽查,一经发现擅自迟到早退的,每次扣工资50元;未请假无故旷工的,每天扣工资100元。

8、资质考试
鼓励所有年轻人积极报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执业资质,要积极克服工学矛盾,挤时间学习。

所里现在的政策是:全科通过,可以报销书本费和培训费,并予以奖励;考前放假一周备考。

若发现考试期间在家休息,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按无故旷工论处,每天扣100元工资。

上述各项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

201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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