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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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的证书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甚至出现个别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自办理证书的违法行为。

有的地方还发生伪造、贩卖假证书的恶劣案件。

这些违法行为和案件虽然已受到应有的查处,但却损害了人事(职改)部门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给证书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

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放证书和管理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

对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发放程序。

二、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要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精神,按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认真细致地做好证书发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

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

CECA GC 4-2009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CECA GC 4-2009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审定稿)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目录1.总则 (1)2.术语 (2)3.一般规定 (4)3.1 任务、内容和阶段划分 (4)3.2 项目组织与实施 (5)3.3 风险管理 (5)3.4 信息管理 (6)3.5 质量管理 (6)3.6 档案管理 (8)4.决策阶段 (9)4.1 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 (9)4.2 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 (9)5.设计阶段 (10)5.1 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 (10)5.2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10)6.交易阶段 (12)6.1 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拟定 (12)6.2 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编制 (13)6.3 投标报价分析 (14)6.4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14)7.施工阶段 (15)7.1 工程预付款 (15)7.2工程计量支付 (15)7.3 工程变更 (15)7.4 工程索赔 (16)7.5 偏差调整 (16)8.竣工阶段 (17)8.1 工程竣工结算 (17)8.2 工程竣工决算 (17)1.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内容、范围、格式、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的执业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编制的。

1.0.3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的咨询服务与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1.0.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应树立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理念,发挥造价管理的核心作用;应针对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实施、结算的不同阶段,依据相关规范编制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真实反映各阶段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主动地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通过方案比选、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等手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与分析,确保建设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技术先进。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文:----------------------------------------------------------------------------------------------------------------------------------------------------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2004年2月19日)第一条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六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7月20 2018年(此件主动公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则第一章总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条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第四条 Class1 Cost Engineer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人发〔1996〕77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26【实施日期】1996.08.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8月26日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7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青人社字〔2020〕78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现就部分职业领域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四、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10日附件。

2023年工程通知三篇

2023年工程通知三篇

2023年工程通知三篇工程通知篇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17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3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安排(一)考试时间10月21日9:00—11:30建设工程造价管理14:00—17:00建设工程计价10月22日9:00—11:30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工程、安装工程)14:00—18:00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二)报名时间网上注册登记时间:7月21日9:00—7月30日17:00;现场资格审查时间:7月24—7月31日工作日上班时间;网上缴费时间:资格审查确认通过后至8月7日17:00;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10月17日9:00—10月20日17:00。

考务组织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点统一在南昌设置。

请各地按照《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江西考区考务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报考条件凡符合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和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附件2,摘录)。

报考条件中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各地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严格审核报名材料,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

实行诚信报名,诚信考试。

曾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资格审查贯穿始终,一经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获取考试资格或取得证书的,将取消考试资格或注销证书。

三、考试科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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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人办[2009]40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人事科:
根据冀人考发[2009]14 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的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与地点
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4日、25日举行,考点设在沧州市。

二、考试报名程序及方式
2009年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2009年5月20日至6月17日,网址是:。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期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最晚于6月18日打印报名表。

报考人员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报名点人事部门进行报名和资格初审,相关证件要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报名点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考生报名材料由报名点人事部门汇总后到沧州市人事局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和现场交费,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2)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原件(学历证、1996年8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及复印件。

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或通过其他正常渠道获得,报考人员手工填写即可。

三、考试报名条件、科目和周期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
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考试科目: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考试共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土建”与“安装”两个子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

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为合格。

四、收费依据、标准
根据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每人每科62元,其他各科考务费每人每科52元。

五、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及考试培训等相关事宜请登录河北人事考试网查询并自行办理。

今后,凡涉及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等方面的考试、考务事项请登录沧州人事培训考试网查询。

网址:
附件:
1、2009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现场报名时间安排一览表
2、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沧州市人事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执业资格考试考务通知
沧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一:
各单位上报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材料审核时间安排表
附件2
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注: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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